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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