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37號
TCDV,107,訴,3937,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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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訴被告抗辯:
㈠附表二資金係來自於家族分產,且反訴原告於106年8月13日 甜蜜家族LINE群組對話及原證28之陳錦標發送予反訴原告簡 訊中,亦承認購買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土地之資金係家族分 產而來。
㈡反訴被告等人已提出原證1至4、6至8、10至13之匯款聲請書 、取款憑條、存摺內現金支出等資料,證明附表二資金均由 反訴被告等人之銀行帳戶匯款或提領,自屬反訴被告等人所 有而出資之款項。
㈢並聲明:1.反訴原告之訴駁回。2.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 負擔。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反訴被告所主張鴻標公司前為兩造家族事業之一,於100年 間家族即有分家拆夥各自經營之議,反訴被告陳宥𤳉、陳映 如及反訴原告陳優利另行合夥經營,而於101年間協議鴻標 公司全部歸屬陳錦標所有,家族另一家公司冠登公司則歸反 訴被告陳宥暵、陳映如及反訴原告陳優利所有,家族間並做 資產之分配等情,已經本院認定為真;且反訴原告於106年8 月13日甜蜜家族LINE群組對話及陳錦標發送予反訴原告之簡 訊中,亦承認購買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土地之資金係家族分 產而來,已如前述,故反訴被告主張其等所有附表二之資金 係來自於家族分產,自屬有據,亦堪採認。
二、附表二所示原告等人之出資額,分別有原證1之匯款申請書 (陳映如於101年5月7日匯款300萬元至興塑利公司)、原證 2之臺灣企銀取款憑條(陳映如於101年6月15日領款500萬元 )、原證3之臺灣企銀取款憑條(陳映如之夫錢訓迪於101年 6月15日領款200萬元)、原證10之臺灣企銀取款憑條(陳映 如之夫錢訓迪於101年7月3日領款200萬元)、原證4之臺灣 企銀取款憑條(陳宥𤳉於101年6月15日領款300萬元)、原 證8之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陳宥𤳉於101年6月29日 領款407,000元、101年7月3日領款180萬元)、原證6之臺灣 企銀綜合存款存摺(陳韋助於101年6月29日領款45萬元、 101年7月3日轉帳350萬元)、原證7之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陳詩緯於101年6月29日領款45萬元)、原證13之臺 灣中小企銀取款憑條(陳詩緯於101年7月3日領款80萬元、 250萬元)可資佐證,足見附表二資金均係自反訴被告等人 之銀行帳戶匯款或提領,應推定屬反訴被告等人所有。而反 訴原告雖以反訴被告陳映如以代書為業,別無其他投資;其 夫錢訓迪亦僅係小學老師,收入有限;反訴被告陳詩緯為高 階警官,不得兼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反訴被告陳韋助、陳曾



玉花年邁,並無鉅額存款;反訴被告陳宥𤳉工作不定,收入 有限等情,認為反訴被告等人不可能有附表二所示之上百萬 元資金。然反訴被告之附表二資金係來自於家族分產,已如 前述,反訴原告僅空口否認非反訴被告所有,且稱該資金為 反訴原告或興塑利公司所有云云,並未舉出任何事證以實其 說,自無從推翻前述附表二資金係屬反訴被告等人所有之推 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資金並非反訴被告等人所 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反訴部分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四、依民事訴訟第78條規定,反訴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反訴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一:合夥事業經營之4個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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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建案名稱 │戶數│ 建築地點(門牌號) │ 起造人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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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126巷 │ │售完10戶│
│ │劍橋圖書館│ │128號、130號、132號、136│興塑利公司│剩餘2戶 │
│ 1 │園區一期 │12戶│號、138號、140號、142號 │ │ │
│ │ │ │、146號、148號、150號、 │ │ │
│ │ │ │152號、156號 │ │ │
├──┼─────┼──┼────────────┼─────┼────┤
│ │ │ │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126巷 │興塑利公司│全部售完│
│ 2 │劍橋圖書館│12戶│1號、3號、5號、7號、9號 │ │ │
│ │園區二期 │ │、11號、13號、15號、17號│ │ │
│ │ │ │、19號、21號、23號 │ │ │
├──┼─────┼──┼────────────┼─────┼────┤
│ │ │ │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126巷 │興塑利公司│全部售完│
│ 3 │劍橋圖書館│12戶│25號、27號、29號、31號、│ │ │
│ │園區三期 │ │33號、35號、37號、39號、│ │ │
│ │ │ │41號、43號、45號、47號 │ │ │
├──┼─────┼──┼────────────┼─────┼────┤




│ │ │ │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135巷 │ │售完16戶│
│ 4 │上上謙綠景│17戶│2號、6號、8號、10號、12 │興塑利公司│剩餘1戶 │
│ │花園別墅 │ │號、16號、18號、20號、22│ │(起訴後│
│ │ │ │號、26號、28號、30號、32│ │剩餘1戶 │
│ │ │ │號、36號、38號、40號、42│ │已賣出)│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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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反訴被告5人之自提資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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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日期 │ 資金 │ 合計 │
├────┼─────┼──────┼──────┤
│ │101.05.07 │ 300萬元 │ │
陳映如 ├─────┼──────┤ │
│ │101.06.15 │ 500萬元 │ │
├────┼─────┼──────┤ 1200萬元 │
陳映如之│101.06.15 │ 200萬元 │ │
│配偶錢訓├─────┼──────┤ │
│迪先代為│101.07.03 │ 200萬元 │ │
│支出 │ │ │ │
├────┼─────┼──────┼──────┤
│ │101.06.15 │ 300萬元 │ │
│ ├─────┼──────┤ │
陳宥𤳉 │101.06.29 │ 40.7萬元 │ 520.7萬元 │
│ ├─────┼──────┤ │
│ │101.07.03 │ 180萬元 │ │
├────┼─────┼──────┼──────┤
陳韋助 │101.06.29 │ 45萬元 │ │
陳曾玉花├─────┼──────┤ 395萬元 │
│ │101.07.03 │ 350萬元 │ │
├────┼─────┼──────┼──────┤
│ │101.06.29 │ 45萬元 │ │
陳詩緯 ├─────┼──────┤ 375萬元 │
│ │101.07.03 │ 330萬元 │ │
├────┴─────┴──────┼──────┤
│總計 │24,90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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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標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