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6年度,9號
TCDV,106,消債抗,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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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李惟凡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地增
複 代理人 陳義方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妮翔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呂亮毅
      林美芳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陳世雄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羅苙家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張義育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陳煜瀅
      楊世瑜
      謝天時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代 理 人 洪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6月28日所為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 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法院 別無選擇,即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原裁定認抗告人曾 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必須繼續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才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免責,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見解顯然與消債條例132條之 規定有悖。為此,請求准予抗告人之抗告聲請等語。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 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但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 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 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法院為 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亦有明文。 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要件有二:(一)債務人於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有繼續清償債務之行為;(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情 形,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即 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係債務人原具不免責事由,雖 嗣後繼續清償達一定程度惟仍未達消滅原不免責事由之程度 ,本應繼續不予免責,然基於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之事實, 而例外賦予法院重為審酌裁量之權,本條係鼓勵債務人努力 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需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 百分之20以上,相當程度保障各債權人之債權,惟因債務人 仍具其他不免責事由,故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 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 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 事項第41點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曾於民國97年間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 民事庭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裁定受理在案,惟抗告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本院民事庭乃於98年9月8 日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 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於99年2 月24日,認抗告人具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事由,且債權人 表示不同意免責,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抗告人不免 責,此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98年度消債清字第 196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161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 定附卷可稽。原裁定以抗告人經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雖繼續清償債務,然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金額均尚未逾其債權額 之百分之20,因認抗告人未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所定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之要件,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如需聲請裁定免責,仍需達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之成數後,方由法院斟酌聲請人 受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 准駁,抗告意旨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 之情形,法院別無選擇,即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云云為 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恐有誤認,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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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