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26號
TCDV,100,訴,2626,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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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及關於原證2之40萬元、原證6第1張字據之60萬元 亦經被告詹益陌舉證說明業已以工程款抵銷而清償完竣,則 被告詹益陌尚積欠原告有原證1之50萬元、原證5之33萬元、 原證6第2張字據之16萬元,總計為99萬元,原告對被告詹益 陌之請求於此範圍內應屬有理由,餘此部分之請求則應予駁 回。至被告何秀霞並非本件借貸之借款人,業已說明如上, 則原告以之為借款債務人而一併請求其清償借款部分,亦屬 無理由,應一併加以駁回。從而,本件原告依與被告詹益陌 間之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詹益陌給付9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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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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