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至原告本於民法第478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判決返還 借款本息,按原告起訴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並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為原告勝訴判決,而未 定有先後之順序,此請求法院就原告之訴有理由時,就各該 訴訟標的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者,此為訴之選擇合併。是原告 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而僅有單一之聲明,其既以數項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為選擇合併性之主張,本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時,既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者,即應為原告勝訴之 判決。本件原告上開請求,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許,則 原告另依據民法第478之規定訴請返還借款本息,本院無庸 再予審認。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十、原告與被告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十一、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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