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41號
TCDV,109,亡,41,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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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棠股)
相 對 人 劉長貴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劉長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長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4 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劉長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長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籍設:臺中市○區○ ○路00號) 原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0 號,於 70年1 月17日遷入。嗣經遷移至臺中市○區○○里00鄰○○ 街000 號,於91年4 月10日由戶政機關逕為住址變更至臺中 市○區○○里0 鄰○○路0 段000 號2 樓之原臺中市南區戶 政事務所舊址,復因辦公廳舍搬遷而於94年10月28日住址變 更登記至上開戶籍地址。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防治 組之失蹤人口系統- 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查詢結果之註記,其 於91年4 月26日起即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之原因,為警 登記列為失蹤協尋人口。經查:相對人在臺無其他親屬,且 無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無健保使用紀錄、無社福津貼或接 受安置補助申請紀錄、無申請使用臺中市殯葬設施紀錄、無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及老農津貼之紀錄、無在監押紀錄、 無財產所得資料,非榮民身分,自91年4 月26日即列為失蹤 人口。另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於108 年7 月16日派員前往 相對人前住所即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 號進行查 訪,據新和街201 號之鄰居紀先生陳稱自92年7 月9 日設籍 後未曾見過相對人,該址以出租為店家倉庫等情,此分別有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7 月26日中市南戶字第108000 3339號函文、戶籍謄本、在臺設籍歷史一覽表、臺中市南區 戶政事務所親屬、里鄰長或鄰居訪談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之失蹤人口系統- 個人查詢資料報表、全民健 保資料查詢單、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6 月14日移署資字第10 80071185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8 年6 月21日中市 生儀一字第108000472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中市榮民服務處108 年6 月14日中市處字第1080006965號函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6 月17日中市社青字第10800718 1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6 月21日保普老字第1081 3019170 號函、在監在押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故其應自91年4 月26日起迄今,即生 死不明,且已屆滿7 年。揆諸首揭民法之規定,自得聲請為 死亡宣告。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 第155 條之規定,聲請貴院裁定相對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80歲以上 在臺無親屬3 年清查結果皆行方不明者(已列為失蹤人口) 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親屬 、里鄰長或鄰居訪談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之 失蹤人口系統- 個人查詢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單、 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6 月14日移署資字第1080071185號函、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8 年6 月21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80 00472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108 年6 月14日中市處字第1080006965號函、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108 年6 月17日中市社青字第1080071813號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08 年6 月21日保普老字第10813019170 號函、 在監在押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據上,本件相對人自91年4 月26日起迄今,即已失蹤,其失 蹤期間算至98年4 月26日下午12時已屆滿7 年,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 之日即98年4 月2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 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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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