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738號
TCDV,107,司票,3738,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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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仁嘉即大台忠富里機械五金商行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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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