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77號
TCDV,110,消債更,77,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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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易稚(即賴品存即賴明慧)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易稚(即賴品存即賴明慧)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1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103,863元 ,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負擔扶養費後, 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債權人清冊、 106年、107年、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債 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 在卷可證。查,聲請人所列舉生活必要支出等費用之金額, 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 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6月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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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