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43號
TCDV,110,消債更,143,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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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忠勇 

代 理 人 張珮瑩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忠勇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1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941,345元 ,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27,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實不足以清償 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107年、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 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 63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摺、薪資表在卷可證。查, 聲請人所列舉生活必要支出 17,516元及扶養費7,000元等費 用之金額,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顯見其每月 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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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