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74號
TCDV,109,消債更,7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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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品蓉(即李岳樺即李曉菁)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前經本院於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消債補字第 325號裁 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1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 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 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 │
│ 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4、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 書面說明。 │




│5、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 │
│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 │
│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 │
│ 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一、應補正: │
│1、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2、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 │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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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