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25號
TCDV,108,消債補,325,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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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品蓉即李岳樺即李曉菁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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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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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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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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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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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 │
│ 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4、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 書面說明。 │
│5、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 │




│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 │
│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 │
│ 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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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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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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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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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補正: │
│1、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2、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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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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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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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