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363號
TCDV,110,司促,1936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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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李忠哲 

債 務 人 徐雅菁 

 
一、㈠債務人李忠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
  計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
  事時,第2個月需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3個月則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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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