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李忠哲
債 務 人 徐雅菁
一、㈠債務人李忠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
計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
事時,第2個月需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3個月則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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