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27號
TCDV,110,司促,17527,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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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孝賢即山統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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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