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34號
債 權 人 黃玉真
聲 請 人 何苡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文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87年6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即民國90年6月16日之翌日起算)
㈡確認違約金自民國87年7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