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聖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列黃啟勇、林淑芳為黃聖洋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因債權人對黃聖洋聲請支付命令時,黃聖洋已成年,
毋須記載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新臺幣(下同)46,178元及
遲延費2,105元及法務費623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
與狀附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不相符)
㈣確認請求金額48,283元及其中46,178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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