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9號
TCDV,107,補,709,201804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八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海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鬍子茶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1/1頁


參考資料
鬍子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