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596號
TCDV,87,重訴,596,2003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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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7.24質借二00萬元。
、 86.07.28質借六0萬元。
、 86.08.06質借六0萬元。
、 86.08.15質借七0萬元。
、 87.01.12質借四00萬元。
四、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附表五:
臺中一信儲蓄部放款專戶部分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止 三、明細:
1、 85.09.25詐領九00萬元。
2、 85.12.17詐領九00萬元。
3、 86.01.16詐領三百二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元。 4、 86.01.18詐領四00萬元。
5、 86.01.27詐領九00萬元。
6、 86.04.07詐領三百萬五千九百一十八元。 7、 86.04.07詐領四百萬七千八百九十元。 8、 86.05.16詐領二00萬元。
9、 86.05.16詐領四00萬元。
、 86.07.07詐領二五0萬元。
、 86.07.07詐領一00萬元。
、 86.07.19詐領四百一十六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 、 86.08.28詐領六十萬二千六百零四元。 、 86.08.30詐領五百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元。 四、是否清償-尚欠三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未清償。附件:犯罪方法:
(一)被告甲○○利用如附表一編號壹所示客戶即訴外人王雪已設定抵押權予臺 中一信,但實際上未借款之機會,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 刻王雪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 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之署押、印文,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予 以行使,以詐貸借款,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附表一編號 壹所示之借款,並偽設王雪名義之存款帳戶及偽填取款條而領取貸款,足 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訴外人王雪。被告甲○○另利用附表一編號貳所示 客戶即訴外人王瑞琬已設定抵押權予臺中一信,但實際上未借款之機會, 亦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訴外人王瑞琬之印鑑章及連帶 保證人王瑞琮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 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之署押、印文,再由被告己○○ 在王瑞琬名義之借據上偽造王瑞琬之署押,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 一信予以行使,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如附表一編號貳所



示之借款,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取款條領款,均足以生損害予臺 中一信及王瑞琬、王瑞琮等人。
(二)被告甲○○利用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張秀如、沈春美已向臺中一信清償借款 ,並已塗銷抵押權設定,而臺中一信電腦資料上尚未更正塗銷之機會,先 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張秀如、沈春美之印鑑章及 連帶保證人張子華、李清輝、洪昌作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 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之署押、 印文,再於張秀如、沈春美之抵押臺帳上註明塗銷,實際上於電腦資料上 並未作抵押權塗銷,僅列印套用他人塗銷之電腦指令,以再送功能套用列 印表,送請其臺中一信之課長及經理核章矇混過關,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予以 行使,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借款(詳如附表二編號壹、 貳所示),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寫取款條而領款,均足以生損害 予臺中一信及訴外人張秀如、沈春美張子華、李清輝、洪昌作等人。 (三)被告甲○○又利用始附表三所示客戶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已向臺中一 信清償借款,但尚未塗銷抵押權設定之機會,而利用客戶賴麗英之姓名、 地址及鍵入其配偶即被告己○○之二嫂訴外人李碧華之身分證字號於電腦 內,建立不實之借戶資料,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委託臺中市 ○○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之印鑑章及連 帶保證人賴榮松、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 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 之署押、印文,另交由被告己○○偽簽訴外人賴麗英賴榮松徐麗珠之 署押於借據上,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以詐貸借款(詳如附表 三編號壹至肆所示),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寫取款條而領款,均 足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訴外人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賴榮松、張秀 鳳、陳秀月、賴文洲等人。其間,因訴外人賴麗英曾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四 日前往臺中一信欲辦理貸款五百一十五萬元,被告甲○○唯恐為人發現上 開貸放帳戶00-00-000000號交易異常,而查覺其冒貸之事, 乃於每日上班時,將該帳戶鍵入「一般結清」(即清償貸款)電腦指令, 以製作假銷帳之掩飾動作,俟當日營業終了後,確定訴外人賴麗英未再增 貸時,再趁機鍵入「錯誤取消」之電腦指令,而還原該帳戶真正未清償之 抵押擔保放款餘額,足以生損害於臺中一信及訴外人賴麗英,直至八十五 年七月二十二日該帳戶結清為止。
(四)被告甲○○又利用職務上之便利,而取得如附表四所示客戶邱達成、鄒金 鑾、邱美珍之定期存款單,持向臺中一信辦理質借,使臺中一信之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核准貸款,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寫取款條領款(詳 如附表四編號壹至叁所示)。嗣再利用取得主管電腦卡之機會,於電腦上 上將上開存單之設定予以解除,而以同張定存單重複辦理質借手續之方式 超額質借款項轉作他用,均足以生損害於臺中一信及訴外人邱達成、鄒金 鑾、邱美珍




(五)被告甲○○復利用如附表五所示臺中一信對於放款專戶(主要是存入法院 拍賣擔保品分配款、訴訟費用、臨時貸款戶存入款等會計項目)管制鬆散 之機會,假借名義,填寫取款條詐領款項(詳如附表五所示),用以清償 所冒貸之款項。
(六)被告甲○○己○○以前述之方式所共同詐得之款項,扣除已清償者外, 尚有以訴外人王瑞婉名義詐得之二千五百萬元,以訴外人賴麗英名義詐得 二千三百八十萬元及以訴外人徐麗珠名義詐得一千六百五十萬元,計為六 千五百三十萬元。另被告甲○○單獨以訴外人藍春菊名義詐得六百萬元, 及放款專戶部分尚未清償之三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計為六百三十萬八 千二百八十九元。合計有七千一百六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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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