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9年度,8號
TCDV,109,醫,8,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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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本件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係認為:107 年8月15日醫師因病患為B型肝炎帶原病人,進行超音波檢 查後,因為超音波檢查結果並無發現異常,因此未進行進 一步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此符合醫療常規;況病人之肝功 能指數,於107年2月至107年11月均在正常範圍;病患因 腹痛,於107年12月經醫師進行超音波檢查,結果懷疑肝 臟轉移,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發現肝臟兩葉多處 轉移,此乃疾病之進展,在此之前,病患一直不間斷地接 受系統性全身治療,換言之,即使提前發現肝臟多處轉移 ,以本案病患之病況,並不能改變最後不良之預後;前述 腹部超音波檢查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施作之時間,皆符合 醫療常規,對於病患最後之病情,難謂有因果關係,並無 疏失;此有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日衛部醫字第111166130 3號書函檢送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 院卷六第42頁)在卷為憑。
  ⑶依此可知,病患於107年8月15日之超音波檢查結果並未發 現異常,迄於107年12月間,經被告王惠暢醫師為其進行 超音波檢查後,因懷疑肝臟轉移,乃於107年12月20日安 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而發現肝臟兩葉多處轉移,其 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與病患最後之病情進展間,並無因果 關係,亦無醫療疏失可言。故原告稱被告王惠暢醫師遲至 107年12月20日始安排電腦斷層掃瞄檢查,有醫療疏失云 云,即屬無據。
8、另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醫療 法第98條規定所設置,其任務包括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 鑑定,組成之委員則自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 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見醫療法第 100條規定),且系爭鑑定書係依據病患李淑華之病歷與 其各階段之生理狀況、病程比對分析後,基於專業所出具 之意見,其所為之鑑定應屬客觀公正,且已針對本件爭點 事項為回覆,足為本院認定之基礎,縱然原告無法同意該 醫審會鑑定意見內容,惟並未見其提出客觀證據資料具體 指摘該鑑定意見不可採之處,自無從徒憑該鑑定之內容與 其期待結果不符,即認醫審會該鑑定意見無足採認,而有 重新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9、從而,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被告王惠暢等醫師有何違反醫 療常規或處置不當之疏失,亦未舉證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對病患李淑華醫療契約債務之履行,有何未依債之 本旨而為完全給付之情形,且被告王惠暢醫師所為各項處 置均有事先告知病患及家屬,並經病患及家屬之同意後進



行,亦無違反告知義務之情,則原告主張被告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應與被告王惠暢吳汐淇、宗孟瑋林冠妏等 醫師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要難准許。(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清柏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50萬 元之殯葬費,及應給付原告吳珮薇吳庭萱吳承澔各10 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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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