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35號
TCDV,107,訴,1135,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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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115,681元(15,681+100,000=115,681)。另請求 被告己○○賠償1,450,521元(850,521+600,000=1,450,521) 。
㈤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第187條第1項前段有所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 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 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 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 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 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由上所述,被告施○ 谷、己○○子○○、丙○○、壬○○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已可認 定。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 任。又其等行為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分別為 被告游○燕、庚○○、乙○○、癸○○、丁○○、辛○○,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4-61、88-90頁),均應與其未成 年之子女負上項連帶賠償之責任。又上述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間,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原告請求所有被告連 帶賠償,亦屬無據。
 ㈥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分 別於106年6月1日依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被告施○谷、游○燕 (嗣由施○谷、施○佩、施○昇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 38條第2項規定,於106年6月1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可參(見附民卷);於106年5月31日送達被告己○○、丙○○, 有送達證書可參(見附民卷);另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 於107年5月15日當庭送達被告庚○○、丁○○、辛○○子○○、壬 ○○、於107年5月22日送達被告乙○○、於107年5月23日送達被 告癸○○,有報告單、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



卷一第43-45、76-77頁),應分別自上開送達日之翌日即被 告施○谷、施○佩、施○昇自106年6月11日、己○○、丙○○自106 年6月1日、庚○○子○○、丁○○、壬○○辛○○自107年5月16日 、乙○○自107年5月23日、癸○○自10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施○谷 、己○○子○○、丙○○、壬○○連帶賠償115,681元。另請求被 告己○○賠償1,450,521元。並請求被告游○燕(嗣由施○谷、 施○佩、施○昇承受訴訟)、庚○○、乙○○、癸○○、丁○○、辛○○ 分別與其等未成年子女連帶給付。及被告施○谷、施○佩、施 ○昇自106年6月11日、己○○、丙○○自106年6月1日、庚○○、子 ○○、丁○○、壬○○辛○○自107年5月16日、乙○○自107年5月23 日、癸○○自10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原告及到庭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另未到庭被告本院認為有 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必要,爰各依聲請或職權酌定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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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