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9號
TCDV,107,重訴,56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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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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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