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七,餘由原告負擔。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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