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6號
TCDV,107,醫,6,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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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點胎心音下降狀態而言,若胎心音隨後有恢復正常( 120-160bpm),則可以繼續監測胎心音,本案經住院醫師 醫療照護,予以內診檢查、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左側躺及 靜脈點滴輸液,符合醫療常規。2.依病歷產程紀錄,105 年1 月2 日08:15經內診檢查發現產婦子宮頸口擴張5 公 分,11:35內診檢查發現子宮頸口擴張無進展,維持5 公 分,按初產婦超過2 小時子宮頸擴張無進展,符合產程遲 滯定義(參考資料1 )。本案醫療團隊於當日11:45、11 :46、12:13、12:15、12:18、12:22、12:38、12: 50及13:05判斷剖腹產時機正確,之後並持續以超音波檢 查及胎心音監測,符合醫療常規。(二)1.105 年1 月2 日06:08胎心音降至70bpm ,隨後又恢復至約150bpm;06 :18胎心音降至70bpm ,隨後又恢復至約150bpm;06:49 胎心音降至80-90bpm,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07:16 胎心音降至70bpm ,隨後又恢復至130-140bpm;07:44胎 心音降至60-70bpm,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08:31胎 心音降至85bpm ,隨後又恢復至120-130bpm;08:37胎心 音降至85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08:48胎心音 降至65bpm ,隨後又恢復至145-155bpm;09:15胎心音降 至90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bpm;09:45胎心音降至90 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145bpm;10:10胎心音降至90 bpm ,隨後又恢復至160bpm;10:21胎心音降至80bpm , 隨後又恢復至140-145bpm;10:45胎心音降至90bpm ,隨 後又恢復至150bpm;11:20胎心音降至65bpm ,隨後又恢 復至120-130bpm。就上開時間點胎心音下降狀態而言,若 胎心音隨後有恢復正常(120-160bpm),則可繼續監測胎 心音、並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及靜脈點滴輸液。其胎心音觀 察過程,依醫療常規,待產中可由住院醫師及護理師照護 ,並向主治醫師報告,涂醫師得不須親自至產房。2.依病 歷產程紀錄,105 年1 月2 日08:15經內診檢查發現產婦 子宮頸口擴張5 公分,11:35內診檢查發現子宮頸口擴張 無進展,維持5 公分,按初產婦超過2 小時子宮頸擴張無 進展,符合產程遲滯(參考資料1 )。本案醫療團隊於當 日11:45、11:46、12:13、12:15、12:18、12:22、 12:38及13:05判斷剖腹產時機正確,在此期間所為之建 議剖腹生產、超音波檢查與胎心音監測,符合醫療常規。 (三)1.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2 日06:18記載06:08 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形,由140-150bpm降至65-75bpm。2. 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2 日06:18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 形,降至約70bpm ,隨後又恢復至150bpm,陳郁青護理師



予以內診檢查,並告知黃醫師後,給予氧氣面罩、產婦左 側躺及點滴補充治療;復於06:49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形 ,降至80-90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 ,予以內診 檢查,並告知王醫師後,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左側躺及靜 脈點滴輸液;07:16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形,降至70bpm ,隨後又恢復至130-140bpm,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左側躺 及靜脈點滴輸液;07:44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形,降至60 -70bpm,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予以內診檢查,並告 知黃醫師後,其囑續觀察,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左側躺及 靜脈點滴輸液。承前,若胎心音恢復正常(120-160bpm) ,可繼續監測胎心音,陳護理師依醫囑進行之上開處置, 均符合醫療常規。(四)1.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2 日 08:31記載產婦有胎心音減速情形,降至85bpm,隨後又 恢復至120-130bpm;08:37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 85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150bpm;08:48有胎心音減速 情形,下降至65bpm ,隨後又恢復至145-155bpm;09:15 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90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bpm ;09:45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90bpm ,隨後又恢復 至140-145bpm;10:10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90bpm ,隨後又恢復至160bpm;10:21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 至80bpm ,隨後又恢復至140-145bpm;10:45有胎心音減 速情形,下降至90bpm ,隨後又恢復至150bpm;11:20有 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65bpm ,隨後又恢復至120-130 bpm 。廖護理師於上開胎心音下降時間點,均已告知郭醫 師,其囑續觀察,給予氧氣面罩供氧及靜脈點滴輸液。承 前,若胎心音恢復正常(120-160bpm),可繼續監測胎心 音,廖護理師依醫囑處置,符合醫療常規。2.依病歷紀錄 ,105 年1 月2 日11:45並無胎心音下降之紀錄,於11: 55胎心音顯示為140bpm。郭醫師以電話聯絡涂醫師,因產 程過程無明顯進展及胎心音有減速情形,故建議行剖腹生 產,當時郭醫師亦有到場進行超音波檢查,符合醫療常規 。3.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2 日11:46郭醫師有到場並 予以超音波檢查,胎心音約為110bpm,給予氧氣面罩及點 滴補充治療,符合醫療常規。4.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 2 日12:05涂醫師探視產婦,並解釋病情,12:13有胎心 音減速情形,由130-135bpm降至90bpm ,並回復至120- 125bpm;12:15有胎心音減速情形,下降至85 bpm,維持 約1 分鐘左右後,快速回復至120-125bpm;12:18至12: 38(含:12:18)期間,記載有胎心音減速情形,由135 -140bpm 下降至85bpm ,再回復至120-130bpm。廖護理師



於上開時間點,均已告知郭醫師,其囑續觀察,給予氧氣 面罩及點滴補充治療。承前,若胎心音恢復正常(120- 160bpm ),可以繼續監測胎心音,廖護理師依醫囑處理 ,符合醫療常規。5.依護理紀錄,105 年1 月2 日12:50 記載有胎心音減速情形,由115-120bpm降至60bpm ,經郭 醫師進行超音波檢查後,結果發現有胎心音下降至90 bpm ,以電話聯繫涂醫師,囑執行緊急剖腹生產,符合醫療常 規。6.依病歷紀錄,105 年1 月2 日13:05記載有胎心音 減速情形,下降至70-80bpm,護理師並通知醫師執行緊急 剖腹生產,13:08產婦因產程遲滯,由涂醫師以緊急剖腹 產為其接生,符合醫療常規。(五)依病歷產程紀錄, 105 年1 月2 日08:15經內診檢查發現產婦子宮頸口擴張 5 公分,11:35內診檢查發現子宮頸擴張口無進展,維持 5 公分,按初產婦超過2 小時子宮頸擴張無進展,符合產 程遲滯定義(參考資料1 ),11:45判斷剖腹產時機正確 ,符合醫療常規,12:50超音波檢查結果發現胎心音緩慢 情形,約90bpm ,醫療團隊準備執行緊急剖腹生產,符合 醫療常規。(六)腦性麻痺原因複雜,可能來自生產前、 中、後問題,如羊水過多、胎盤剝離、子宮胎兒生長遲緩 、自發性早產、胎位不正、嚴重或非嚴重胎兒缺陷、產後 較慢啼哭(超過5 分鐘)、胎盤梗塞、羊膜炎及其他因素 。待產中胎心音監測之結果,並無證據支持可預測或減少 腦性麻痺風險,本案嬰兒腦性麻痺之結果與前開時點之醫 療處置無關。(七)依病歷紀錄,105 年1 月2 日11:20 及12:45手術前之2 次超音波檢查,其結果並無發現有胎 盤剝離之影像,依手術紀錄,13:06發現有70-80%胎盤剝 離,有急性大面積胎盤早期剝離之情形。腦性麻痺原因複 雜,可能來自生產前、中、後問題,如前所述,而胎盤剝 離僅為腦性麻痺眾多風險之一(參考資料2 ),本案嬰兒 腦性麻痺之結果與前開胎盤剝離難謂有關。」等語,有衛 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編號:1060147 號)附 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醫偵字第53號偵查卷可稽 (見該偵查卷第28至36頁)。至原告雖主張前開鑑定內容 與護理紀錄胎心音紀錄相悖,鑑定顯有瑕疵等語,然觀諸 上開鑑定書記載胎心音檢測數據,與前揭卷附護理記錄大 致相符,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4.被告辯稱:一般產婦產程超過2 小時以上無動靜者,固為 產程遲滯,但若施打無痛分娩,判斷產程遲滯之時間會延 長1 小時等情,業據其提出醫學文獻影本為證(見本院 107 年度醫字第6 號卷一第166 至167 頁),核與前開鑑



定書記載「(五)依病歷產程紀錄,105 年1 月2 日08: 15經內診檢查發現產婦子宮頸口擴張5 公分,11:35內診 檢查發現子宮頸擴張口無進展,維持5 公分,按初產婦超 過2 小時子宮頸擴張無進展,符合產程遲滯定義(參考資 料1 )」等情及其檢附參考資料影本,大致相符,自堪信 為真實。
5.依卷附護理記錄記載:(1 )原告吳以晴於105 年1 月2 日8 時15分主訴宮縮陣痛,要求施打減痛分娩,予尊重其 決定,並依產科醫師醫囑予Sodium chloride 0.9% 500mL Bot (1BT ).IVD .STAT .,及聯絡麻醉科。嗣於同日8 時50分許,麻醉科醫師前來解釋自費施打減痛分娩注意事 項及副作用,原告吳以晴表示了解及接受,麻醉科醫師給 予填寫麻醉同意書後,由麻醉科醫師於同日9 時20分許施 打減痛分娩並協助姿勢擺位,於同日9 時30分許施打結束 ,施打過程順利並予加藥,衛教原告吳以晴如有頭痛及身 體不適情形應立即告知醫護人員。(2 )原告吳以晴於 105 年1 月2 日6 時18分子宮頸Dilatation為3 公分,及 於同日7 時59分子宮頸Dilatation為4 公分,及於同日8 時15分子宮頸Dilatation為5 公分,及於同日11時35分子 宮頸Dilatation為5 公分。(3 )於105 年1 月2 日11時 45分郭家寧醫師予電聯主治醫師涂品儀後,告知目前情形 ,經產科醫師涂品儀評估後,因產程無明顯進展及胎心音 有減速情形,故建議行剖腹生產,郭家寧醫師向原告吳以 晴及其家屬解釋後,表示了解及接受等情(見本院107 年 度醫字第6 號卷一第24頁背面至第27頁背面)。綜上,足 認因原告吳以晴於105 年1 月2 日9 時20分許施打無痛分 娩,判斷產程遲滯時間應為3 小時,且原告吳以晴於同日 8 時15分子宮頸Dilatation為5 公分,嗣於同日11時35分 子宮頸Dilatation仍維持5 公分,符合產程遲滯定義,故 被告郭家寧於同日11點45分向被告涂品儀報告,並向原告 吳以晴與其家屬解釋情況,經被告涂品儀建議剖腹產,尚 難認有何遲延之情形。
6.原告余俊達於105 年1 月2 日12時2 分簽署麻醉同意書及 手術同意書乙節,有該同意書影本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 年度醫他字第1 號偵查卷可稽(見該偵查卷一第 107 至108 頁,及第111 至112 頁),自堪信為真實。及 依卷附護理記錄影本記載:於105 年1 月2 日12時50分原 告吳以晴被帶入OR行緊急剖腹產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醫 字第6 號卷一第28頁)。參以,被告郭家寧於106 年2 月 1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醫他字第1 號案件檢察



官偵訊時陳稱:「…,10點多開始跟家屬溝通,11點45分 簽同意書,要簽完同意書才能到開刀房加刀,開刀房在簽 完同意書才能開始開刀準備,12點50分吳以晴到達第三級 剖腹產,無回復性心跳過緩,開到時間12點50分,從11點 45分到12點50分都是第二類的心跳,產程遲滯沒有規定開 刀的時間,要看產程及開刀房的設備人員,10點45分開始 溝通,吳以晴的媽媽及婆婆沒有一開始就決定剖腹產,所 以到11點45分簽同意書,11點45分簽同意書後才能通知開 刀房,…」等語(見該偵查卷一第84頁及背面)。綜上, 足認被告郭家寧於105 年1 月2 日11點45分向被告涂品儀 報告,並向原告吳以晴與其家屬解釋情況,嗣於同日12時 2 分原告余俊達簽署麻醉同意書及手術同意書後,被告醫 院之手術房開始準備剖腹產之相關事宜,被告涂品儀於同 日12時50分許為原告吳以晴施行緊急剖腹產手術,尚難認 有何遲延之情形。
7.綜上以析,因原告吳以晴於105 年1 月2 日9 時20分許施 打無痛分娩,判斷產程遲滯時間應為3 小時,且原告吳以 晴於同日8 時15分子宮頸Dilatation為5 公分,及於同日 11時35分子宮頸Dilatation仍維持5 公分,符合產程遲滯 定義,被告郭家寧於同日11點45分向被告涂品儀報告,並 向原告吳以晴與其家屬解釋情況,經被告涂品儀建議剖腹 產,嗣於同日12時2 分原告余俊達簽署麻醉同意書及手術 同意書後,被告醫院之手術房開始準備剖腹產之相關事宜 ,被告涂品儀於同日12時50分許為原告吳以晴施行緊急剖 腹產手術,尚難認有何遲延之情形,至原告主張前情,尚 非可採。
(六)至原告固主張:依護理紀錄顯示原告吳以晴於105 年1 月 2 日8 時15分許要求施打無痛分娩,於施打無痛分娩前、 後,包括被告涂品儀郭家寧在內之被告醫院婦產科醫師 皆未到場評估,或對胎心音減速進行其他檢測,致產程遲 滯更為嚴重。且依證人即原告余唯菘之主治醫師林湘瑜於 106 年5 月9 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醫他字第1 號案件偵訊證詞,可證明原告余唯菘之腦性麻痺係因被告 醫療處置未符合醫療常規等情,並提出國泰綜合醫院麻醉 科編印「無痛分娩(減痛分娩)」資料影本為證。惟查: 1.觀諸原告所提國泰綜合醫院麻醉科編印「無痛分娩(減痛 分娩)」資料影本記載:「問:無痛分娩麻醉會不會延長 產程?答:影響產程進行的因素很多,例如:子宮頸擴張 或胎頭位置、胎兒的大小與位置、功能失調的宮縮,陣痛 ,有沒有用催生藥,與母親的胎數等等。一般而言,產程



越不順的產婦,就更會要求無痛分娩麻醉。因為她受的苦 難已經很久,但產程卻沒有進展。接受無痛分娩麻醉後, 可以用催生藥來改善功能失調的宮縮,反而對產程的進行 有幫助。只是無痛分娩麻醉多在產程不順的產婦要求下施 行,所以背了黑鍋。」、「問:是否有些情況不能接受無 痛分娩?答:是的,有下列情況者不能做無痛分娩麻醉; 急性胎兒窘迫、產婦有流血過多、血液凝固有問題、不能 合作的產婦、背部感染或受傷的情況」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醫字第6 號卷一第289 至291 頁),可見影響產程進 行之因素頗多,並無證據顯示無痛分娩致產程延長,且遍 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吳以晴於105 年1 月2 日待 產時具有不能接受無痛分娩之情形,自難認原告吳以晴於 105 年1 月2 日9 時20分許施打無痛分娩,對其產程有何 影響。則原告主張:於施打無痛分娩前、後,被告醫院婦 產科醫師未到場評估,或對胎心音減速進行其他檢測,致 產程遲滯更為嚴重等情,尚非可採。
2.依卷附護理記錄記載:(1 )於105 年1 月2 日12時38分 許,胎心音有減速情形,自115-120bpm快速下降至60bpm ,維持2 分鐘左右後,快速回復至115-120bpm。(2 )於 105 年1 月2 日12時50分許,胎心音有減速情形,自115 -120bpm 快速下降至60bpm ,郭家寧醫師給予Check SONA 有Bradycardia 情形約90bpm ,並電聯主治醫師涂品儀, 將原告吳以晴帶入OR,行緊急剖腹生產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醫字第6 號卷一第28頁),足見於105 年1 月2 日12 時38分許,胎心音雖有減速情形,然隨後回復至115-120 bpm ,嗣於同日12時50分許,胎心音有減速情形,被告涂 品儀立即為原告吳以晴施行緊急剖腹產手術。
3.證人即原告余唯菘之主治醫師林湘瑜於106 年5 月9 日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醫他字第1號案件檢察官偵訊 時證稱:「(由你的說明,余唯菘的母親在105 年1 月22 日即可懷疑余唯菘的狀況與接生醫生有關?)我有特別說 明生產過程中余唯菘的胎心音下降這麼厲害,余唯菘就有 缺血、缺氧的情況,余唯菘的案例很明顯,余唯菘在生產 前就有缺血、缺氧,在剖腹產前的那一次胎心音下降就有 缺血缺氧,剖腹產前的那一次胎心音下降非常明顯就有缺 氧缺血,所以才會緊急剖腹產,但是在那一次胎心音下降 之前的胎心音下降,我說要去問婦產科,因為那不是我處 理的,我有說這一段有問題,要去找婦產科醫師,因為是 婦產科醫師處理的,因為只有婦產科醫師是余唯菘媽媽的 醫生,我是余唯菘的醫生。」等語。而觀諸上開證人林湘



瑜證述內容,充其量僅提及於105 年1 月2 日12時50分許 胎心音下降非常明顯,因胎兒有缺血缺氧情形,故施行緊 急剖腹產手術,並未提及原告余唯菘之腦性麻痺係被告醫 療處置未符合醫療常規所導致。
4.參以,前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編號:10 60147 號)記載:「(六)腦性麻痺原因複雜,可能來自 生產前、中、後問題,如羊水過多、胎盤剝離、子宮胎兒 生長遲緩、自發性早產、胎位不正、嚴重或非嚴重胎兒缺 陷、產後較慢啼哭(超過5 分鐘)、胎盤梗塞、羊膜炎及 其他因素。待產中胎心音監測之結果,並無證據支持可預 測或減少腦性麻痺風險,本案嬰兒腦性麻痺之結果與前開 時點之醫療處置無關。(七)依病歷紀錄,105 年1 月2 日11:20及12:45手術前之2 次超音波檢查,其結果並無 發現有胎盤剝離之影像,依手術紀錄,13:06發現有70- 80%胎盤剝離,有急性大面積胎盤早期剝離之情形。腦性 麻痺原因複雜,可能來自生產前、中、後問題,如前所述 ,而胎盤剝離僅為腦性麻痺眾多風險之一(參考資料2 ) ,本案嬰兒腦性麻痺之結果與前開胎盤剝離難謂有關。」 等語,可見腦性麻痺原因複雜,可能來自生產前、中、後 問題,胎盤剝離僅為腦性麻痺眾多風險之一,於105 年1 月2 日待產過程中胎心音監測結果,並無證據支持可預測 或減少腦性麻痺風險,且於同日手術前超音波檢查結果並 未發現胎盤剝離影像,被告涂品儀於同日12時50分許為原 告吳以晴施行緊急剖腹產手術,始發現70% 至80% 胎盤剝 離,有急性大面積胎盤早期剝離情形,尚難認原告余唯菘 之腦性麻痺與被告之醫療處置,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5.綜上,足認被告於原告吳以晴待產過程中所為醫療處置, 符合醫療常規,並已採取必要之醫療行為,原告余唯菘之 腦性麻痺與被告之醫療處置,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即難謂 原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七)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95 條第 1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余唯菘7,112 ,60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以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余俊 達、吳以晴各600,0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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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