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20號
TCDV,107,醫,20,20190418,1

2/2頁 上一頁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實已臻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經審酌 後,核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