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代位 請求權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既經原告起訴(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 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而於102年8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 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六、綜據上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10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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