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44號
TCDV,101,訴,3344,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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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後30天付款「O/A30 days」。而微星公司寄發PROFORMA INVOICE 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後,被告何豐達即不斷催促微 星公司盡快交貨,此經證人陳俊丞吳俊謀於上開給付貨款 事件證述在卷。微星公司於100 年12月19日發出PROFORMA I NVOICE確認接受原告所發之訂單後,亦持續地以電子郵件與 原告指定之承攬運送人聯繫交貨進度,並分別於101 年1 月 16日、101 年2 月10日、101 年2 月15日將原告訂購之系爭 平板電腦交付予原告指定之承攬運送人華泓國際運輸公司, 由其運送交付予泰國之U2care公司,依約完成交付貨物之義 務等情,有微星公司員工林純安與華泓國際運輸公司之員工 盧美華於101 年2 月8 日、2 月9 日間往來之電子郵件、盧 美華於101 年2 月17日向何豐達及微星公司確認全部之訂單 數量均已完成出貨之電子郵件、華泓國際運輸公司開立之發 票、運送提單、PACKING LIST、微星公司所發出之INVOICE 在卷可證(見同上卷第24頁背面至第33頁)。又被告何豐達 在101 年4 月29日告知微星公司有關另一批7 吋平板電腦之 採購標案時,提及會給付系爭1050台訂單貨款之電子郵件( 見同上卷第56頁背面),以及微星公司在產品送達泰國學校 後,亦曾指派業務人員郭宣佑洪士哲親自到泰國學校與何 豐達、U2care公司之人員共同教導學校老師如何使用產品, 有相關照片為證(見同上卷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此外, 微星公司於101 年5 月21日曾以電子郵件明列相關出貨明細 及付款明細,要求原告儘速付款,傳送予何豐達(見同上卷 第34頁);嗣微星公司並再於101 年5 月28日以電子郵件傳 送予何豐達,向原告確認付款進度(見同上卷第35 頁 ), 當時被告何豐達並以「Now the payment is underprocessi ng. I try to catch up the schedule. (付款事宜正在處 理中,我會試著照約定進度履行,見同上卷第35頁)回覆微 星公司,顯示原告對於微星公司所列之出貨明細及貨款金額 並無異議,已自認對微星公司負有給付上開買賣價金之義務 ,並承諾「已正在處理付款事宜中」。足證雙方對於本件買 賣標的物及其價金已達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且微 星公司確實已依原告之指示將產品交付予U2care公司。至於 原告雖主張依上開101 年5 月21日之電子郵件,被告何豐達 對於原告之請款竟表示「最近二週將會收到另筆款項,我會 於收到款項後付款給微星公司」,可證明系爭買賣關係乃存 在微星公司與何豐達之間云云。惟該郵件係雙方成立買賣契 約後,微星公司催告原告給付價金,被告何豐達於101 年5 月21日所發,該郵件帳號仍有「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52)」之記載,究竟係何豐達個人或代理被告所表達之



意思不明,尚不能據此反推本件買賣契約買受人為被告何豐 達個人。是原告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⒌承前所述,本件被告何豐達既有權代理原告與微星公司磋商 交易系爭平板電腦之買賣事宜,而原告由被告何豐達代理其 公司與微星公司於100 年12月19日成立買賣契約,由原告向 微星公司買受平板電腦1,050 台,每台187.5 元,合計196, 875 元,其付款條件(PAYMENT )則為出貨後30天付款「O/ A30days 」,且微星公司已先後於101 年1 月16日、101 年 2 月10日、101 年2 月15日將系爭平板電腦交付予U2care公 司,依約完成交付貨物之義務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公司 依約本即給付本件買賣價金共計美金196,875 元予微星公司 之義務,要難認原告因此而受有何損害可言。
⒍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何豐達有逾越權限之不法行為,致 原告受有損害云云,要屬無據。則原告執此主張被告何豐達 應依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被告何 豐文、劉南巖應依系爭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對其負連帶賠 償責任云云,即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侵權行為及系爭保證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758,003 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 未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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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