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86號
TCDV,100,重訴,186,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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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李永誠,說有1 位營建署官員在幫人家辦土地變更這 方面的事,而且他目前職位也跟這方面相關,後來透過李永 誠的介紹,楊先生先問伊辦公室傳真電話,之後顏文震先傳 真合約內容到伊的辦公室,也有1 份給楊先生,內容是1 份 合約,就是幫他們變更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段251 之18、26 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這3 筆農牧用地,費用是1800萬 元,伊再傳真到澳洲給黃先生,黃先生也同意相關內容,之 後只有改一些錯字,伊回覆黃先生意思給楊志賢知道,伊將 楊志賢的電話給黃先生,黃先生直接與楊志賢聯繫,便約定 【94年4 月7 日在臺北市內湖路跟成功路的交叉口某咖啡店 見面,當天到場有伊、黃家吉黃素月楊志賢竺天璿顏文震及他太太鄭清華】,李永誠沒有到場。(這3 個地號 的土地原本變更是否有困難?)因為伊對變更土地完全陌生 ,伊想說顏文震又是在營建署上班,而且跟他的職務內容有 關,黃先生也是這麼認為,他不相信一般民間的土地開發公 司,認為那只是要錢,合約書擬定之前,伊有將資料給顏文 震看,他說沒有問題,可是詳細時間伊不清楚,資料由楊先 生他們傳真的。(這筆土地之前有無申請變更過?)伊不清 楚。(簽約當時有無其他意見提出?)看完合約書後,地主 就簽名、用印,就照合約書內容走,顏先生說他是公務人員 ,身份敏感,不適合具名,所以【由他太太的公司中炬公司 名義簽約】,黃先生說因顏文震是公務人員,信任他,就拜 託他了,所有的工作程序跟合約書一樣。(顏文震允諾土地 變更會完成?)是,他如果沒有允諾合約書不會簽,而且合 約書內容是他擬的,他擬好後再傳真,合約書是打2 年,但 顏文震說2 年內就會完成。(合約書後面的增訂條款是何時 加註?)是95年11月3 日在臺中長榮桂冠2 樓中餐廳,字是 伊寫的,但內容是顏文震唸,伊1 個字1 個字寫下來。【本 來照合約第3 期款,必須要待核准函後才付360 萬元,但已 經提前付了,顏文震說核准函已經在桃園縣政府承辦人那邊 ,因為他最近資金有點緊,希望先付給他第3 期款,核准函 1 個禮拜內保證下來,所以於95年2 月24日付了360 萬元, 結果核准函他就一直藉故推拖,這之間他也跟黃家吉碰過很 多次面,都沒有拿出來,以各種理由推託】,後來於95年11 月3 日才約在長榮桂冠加註增訂條款,因為依照合約,2 年 內要變更完,但到96年4 月7 日滿2 年,應該要工作完成, 黃先生讓步,只要到96年4 月7 日前拿出核准函,合約就繼 續下去,不用限定在2 年內。第2 項是在96年6 月30日前, 地主要拿到換發的土地所有權狀,即整個工作完成,也就是 將合約延到96年6 月30日才結束。(之後有無完成土地變更



?)沒有,一直到96年4 月7 日核准函都還拿不出來,因為 這其中3 期的款,金額合計1080萬元,黃家吉堅持照合約走 ,所以變更的資金裡面,楊志賢佔3 分之1 ,黃家吉佔3 分 之2 ,楊志賢認為變更為建地後,價格會變高,認為有利潤 ,約滿後,顏文震說他不會污人家的錢,如果有懷疑的話, 他先開本票安大家的心,表示他的誠信,之後開了96年11月 30日到期的本票3 張給地主黃素月,總共金額為620 萬元, 顏文震不知道楊志賢在整個變更案裡面佔了3 分之1 的股份 ,只知道第3 期是楊先生代墊,所以他單獨跟楊先生處理, 所以將第3 期款扣掉,只對地主負責第1 、2 期款。又因為 顏文震說他已經支出一些費用,所以希望黃家吉幫忙COVER 這100 萬元的部分,所以就開620 萬元的本票給黃先生,如 果核准函下來,黃先生就把這3 張本票還給顏文震。(顏文 震是否有辦理土地變更?)他圖有燒在1 張光碟片上給伊看 ,他叫伊不要去查是否有送件,不要詢問太多,不然會打亂 他的作業方法,伊要求他拿出收件章的資料,他一直沒有拿 出來,只是說他有送件,叫伊不要去查誰承辦,說這樣會給 承辦人員壓力。(本件土地變更問題出在什麼地方?)顏文 震說不出來,伊也不知道,只是他後來都無法拿出核准函, 他說變更的法令之後有修改,跟他送件時的法令不一樣,他 要函請行政院某部門解釋是否可以適用舊法,因為他講的法 令名稱伊也聽不懂,說公文往返要1 個月工作天,等解釋下 來就可以了,最後再問他原因,他就不提了,只說這中間有 一些問題,要伊放心,一定會過。(如何付款給顏文震?) 由竺天璿匯款給鄭清華,錢先匯到竺天璿的戶頭,再由竺天 璿統一匯到鄭清華的戶頭等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號 偵查卷(一)第127 至130 頁)。
④證人楊志賢陳述如下:
⑴98年6 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 段251 之18、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等3 筆土地,約 12352 平方公尺,本件土地的相關處理情形你是否清楚?) 伊是在桃園做房地產買賣,鍾小姐在農會信用部做房屋貸款 ,伊因此認識鍾小姐,半年、1 年之後跟黃家吉認識,有提 及這些土地希望能夠變更,伊不知道黃先生有無自行辦過變 更,大家在討論,伊表弟竺天璿在臺北,說他認識李永誠, 說要問問看有沒有正常的管道去變更這個地,之後李先生有 跟伊弟弟說顏文震的電話,伊弟弟就跟顏文震聯絡。到94年 3 月底的時候,顏文震說可以依照合法管道變更土地,說找 工程顧問公司出來簽約,之後就約黃家吉簽約,合約書是由 顏先生擬定,現場再拿給黃先生簽約,當天是約在內湖的咖



啡館。(為何願意幫黃家吉變更土地?)因為伊是做房屋買 賣,想說有仲介費用。(當初有無約定仲介費?)當初沒有 約定,後來在簽約前,黃家吉邀伊合夥,伊出3 分之1 的變 更費,1080萬元的3 分之1 ,即360 萬元,伊總共付給顏文 震3 期,1080萬元,伊出了378 萬元,竺天璿沒有出,他是 受僱於伊,但錢是先從他的戶頭匯出,先從黃素月戶頭匯到 竺天璿戶頭,再從竺天璿戶頭匯到鄭清華的帳戶,鄭清華顏文震的太太。(後來有無變更出來?)沒有。(為何沒有 變更出來?)有約出來講過,顏先生說法令變了,他要重新 花一點時間,就一直延時間,有不停的問題。(你是否知道 顏文震有無確實送件?或變更過程中有什麼問題?)伊不知 道,因為伊都不懂。只是第2 期之後,他有拿土地規劃圖給 伊看,但還是沒有變更出來,顏文震一直說他有送件,請他 拿出送件資料,他說好,但從來沒有拿出來,每次他喝完咖 啡後就走掉,說詞變來變去反反覆覆。(顏文震有無給你們 佣金?)有,第1 期他開票給竺天璿,金額是90萬元,第2 期他匯款90萬元到竺天璿的戶頭,就是匯給他錢的渣打銀行 帳戶,他說是介紹費,伊沒有退還,因為做房地產的本來就 有介紹費這種東西。(你實際上付了多少錢?)378 萬元扣 掉180 萬元,還有198 萬元的損失,伊的錢是向伊朋友郭榮 樹借的,伊跟他借了920 萬元,一部份是付到這邊來。(顏 文震有無向你們提及無法變更土地的真正原因?)沒有。( 顏文震為何有把握說他可以變更土地?)他有跟伊在龍潭碰 過2 、3 次面,有跟伊拿資料,說要回去問問看,之後回覆 說可以變更土地,伊一開始不知道他在營建署工作,是在簽 約前、後才知道等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 一)第132 至135 頁)。
⑵98年9 月1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為何顏文震要給你們錢? )第1 次是在簽完合約後、匯完款項給他後幾天,顏文震拿 90萬元支票給伊說是介紹費,之前拿的是鄭清華的支票,因 為伊在龍潭做房地產,他希望這2 到3 年時間,伊要負責勘 測、驗收、監工等等,因為伊地理位置比較近,簽約前沒有 跟伊約定這筆佣金。(你事先有無與顏文震約定金額款項及 內容?)沒有,因為伊在做仲介的時候,也不曉得黃先生願 不願意辦,顏先生可不可以辦,所以沒有談到這一步,簽約 之後顏先生主動拿票給伊,沒有事先約定。(顏文震有無提 出辦妥地目變更的資料?)沒有,之後地主要求看送件的文 件,他也沒有提出,這之間有協商很多次,直到去年的6 月 份有找他,約在臺北,他就是不出來,他跟鍾小姐說買不到 高鐵票。(這段期間,你們有無問顏文震辦了什麼?)2 年



期間到了後,地主約伊到長榮桂冠去協商,顏文震還要半年 時間辦理,但還是什麼都拿不出來,只說案件還在處理中。 (你們如何感覺被騙?)伊對條文不清楚,94年2 月份跟顏 先生接觸的時候,帶他去看地,將所有地籍資料給他,經過 1 個多月,他回覆說如果照程序、以他懂得條文來辦理,可 以過,所以才通知黃先生從澳洲回來,因黃先生還是擔心, 所以希望伊出錢入股,伊便答應黃先生。(為何顏文震說可 以辦得出來?)他說他評估後可以辦得出來,伊不知道他如 何評估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二)第 11至15頁)。
⑤證人竺天璿陳述如下:
⑴98年6 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 段251 之18、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等3 筆土地,約 12352 平方公尺,本件土地的相關處理情形你是否清楚?) 如楊志賢所述,後來都是伊跟顏文震以電話聯絡、約見面, 約見面後伊將土地資料給他看,土地資料是黃家吉跟鍾小姐 給伊,拜託伊去問問看,約見面後,顏文震到龍潭來,時間 是94年2 月間,他來2 、3 次,有拿資料跟勘查地形,他說 要回去問問看。(為何願意幫黃家吉變更土地?)因為伊是 做房屋買賣,想說有仲介費用。(當初有無約定仲介費?) 匯款部分是由伊分3 期匯款至鄭清華的戶頭。(後來有無變 更出來?)沒有。(為何沒有變更出來?)有約出來講過, 顏先生說法令變了,他要重新花一點時間,就一直延時間, 有不停的問題。(你是否知道顏文震有無確實送件?或變更 過程中有什麼問題?)伊不知道,因為伊都不懂。只是第2 期之後,他有拿土地規劃圖給伊看,但還是沒有變更出來, 【顏文震一直說他有送件,請他拿出送件資料,他說好,但 從來沒有拿出來】,每次他喝完咖啡後就走掉,說詞變來變 去反反覆覆。(顏文震有無給你們佣金?)有,第1 期他開 票給伊,金額是90萬元,第2 期他匯款90萬元到伊的戶頭, 就是匯給他錢的渣打銀行帳戶,他說是介紹費,伊沒有退還 ,因為做房地產的本來就有介紹費這種東西。(顏文震有無 向你們提及無法變更土地的真正原因?)沒有。(顏文震為 何有把握說他可以變更土地?)他有跟伊在龍潭碰過2 、3 次面,有跟伊拿資料,說要回去問問看,之後回覆說可以變 更土地,伊一開始不知道他在營建署工作,是在簽約前、後 才知道等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一)第 132 至135 頁)。
⑵98年9 月1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的佣金有無事先跟顏文 震約定?)沒有。(顏文震拿給你多少佣金?)兩筆款項總



共是180 萬元,伊記得第1 次是拿票,第2 次是匯款,因為 所有的款項都是經過伊的戶頭匯給中炬公司,所以他知道伊 的帳號。(顏文震為何給你佣金?)因為簽完約後顏文震跟 伊講,所有過程伊要跟地主匯報,伊必須負責監工,所以給 伊佣金,楊志賢也知道,所有的過程他可以證明,他人現在 在外面。(顏文震有無提出辦妥地目變更的資料?)他都拿 不出來有送件的資料。(這段期間,你們有無問顏文震辦了 什麼?)有,他都說他在辦理中,履約期間是2 年。(為何 第3 期款要提前付款?)因為他說付款後,核准函就可以過 了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二)第8 至 15 頁 )。
⑥證人李永誠陳述如下:
⑴98年6 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 段251 之18、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等3 筆土地,約 12352 平方公尺,本件土地的相關處理情形你是否清楚?) 伊跟竺天璿是經過他朋友張北恩介紹認識,約93年底時,很 久了,竺天璿跑來問伊,土地變更懂不懂,伊跟他說不是很 清楚,伊沒有讀這個,他問有沒有認識相關的人,伊給他顏 文震的電話,請他自己去請教顏文震。伊跟顏文震是在嘉義 時,一些朋友介紹認識,後來伊也沒去管他們,也不知道是 誰的土地,當時伊連竺天璿的表哥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後 來發生事情後伊才知道他表哥叫楊志賢。經過一段時間竺天 璿打電話跟伊說,他們已經簽約,他跟顏文震在中部喝酒, 問伊要不要去,伊說沒有空,這時候伊才知道他們有接觸到 ,當時伊不知道他們簽約的內容,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第 1 期、第2 期付款,到第3 期出問題的時候,伊才知道他們 有分期付款,那時候竺天璿拜託伊約顏文震,幫他們雙方協 調,後續要怎麼辦土地變更的事情,伊那時候才看到合約書 ,伊才知道他們辦這事情,那也是伊第1 次跟鍾小姐等人在 臺中市三民路附近的春水堂見面,那時伊看過合約,跟雙方 表示,如果要給顏文震辦,就給他多少時間辦,顏文震如果 能夠辦就辦,不能辦就把錢還給對方,伊也簡單幫雙方擬1 個協議書,也有簽名,但那個資料現在不知道在哪裡,這是 伊第1 次參與協調的部分。第2 次協調是等到黃先生回來, 他本名是在調查站才知道,他請伊去長榮桂冠幫他們做第2 次協調,伊跟他說簽約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但雙方都是伊 的朋友,如果願意給顏文震辦,就給他多少時間辦,如果辦 不出來,就退錢給對方,本案伊只是單純介紹認識,沒有受 到委託。(你有無收到佣金?)是在簽約後,顏文震拿了90 萬元的支票給伊,說是他學弟公司給伊的佣金,是介紹這個



案件的佣金,伊有跟他表明案子都還沒好,現在拿佣金好嗎 ,票是署名鄭清華,伊有兌現在伊中國信託的戶頭。一直到 發生這件事後,伊才知道鄭清華顏文震的太太。伊看票的 日期是94 年4月時。(為何介紹案子就有90萬元的佣金?) 伊也問顏文震,他說是他學弟公司對伊的謝謝,等發生糾紛 之後,伊有跟顏文震說錢該退人家就退,伊的錢如果該退也 退,他就跟伊說這是伊跟他的事情,跟別人沒有關係。(為 何後來土地沒有變更成功?)之後只要竺天璿打電話問伊, 伊就打電話給顏文震,也跟他說如果辦不行,就把錢還給人 家,他都跟伊說再補什麼資料就好,伊坦白說不知道他們那 邊是如何作業,都是由他口述補什麼資料就好,伊再轉達給 竺天璿,就只是在傳話,伊不曉得事實上是什麼原因,去年 9 、10月間,伊發覺竺天璿的錢只要進到顏文震他們簽約的 戶頭就回不來,伊就想乾脆將90萬元退給地主,竺天璿說地 主在國外,所以一直沒有退,後來在調查站,竺天璿才說他 們也有拿佣金。之後在98年3 月17日,伊按照聲明書所載, 已經將90 萬 元退還到黃素月的戶頭,聲明書的意義因為錢 是顏文震給伊的,如果之後地主跟顏文震因90萬元有糾紛, 地主要幫伊證明這件事情。(顏文震為何有把握說他可以變 更土地?)伊一開始就知道顏文震在營建署上班,伊跟竺天 璿說他對法令比較熟,顏文震又跟伊說過他學弟有顧問公司 ,所以才請竺天璿去請教他等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 號偵查卷(一)第130 至135 頁)。
⑵98年8 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有無見過鄭清華?)有 ,地點在長榮桂冠,是他們第2 次協調時才看過鄭清華。支 票都是顏先生給伊的,共2 次,第1 次是90萬元的票,第2 次是100 萬元的票,中間隔好幾個月,第1 張票有兌現,第 2 張伊知道他們有糾紛,就還給顏文震,叫他趕快還人家, 且告訴他如果要還就1 次還。原本伊有將第1 張支票的錢交 給竺天璿還給地主,但因為竺天璿也有收佣金,他不敢收, 伊將錢匯到黃素月戶頭。(為何顏文震給你兩次錢?)第1 次顏文震說是他學弟公司要給伊的佣金,第2 次他又講是佣 金,要先給伊,這都沒有事先約定好,因為竺天璿問伊的時 候,伊要他去請教顏文震比較熟,伊沒有跟顏文震說要介紹 他案子,有任何代價,是他主動拿票過來等語(見上開98年 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一)第276 頁)。 ⑦被告鄭清華於98年7 月2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有關你剛才 陳述,在94年4 月7 日與黃素月簽立這份合約書之後,只有 在簽約後的1 個月左右,有幫你先生顏文震送1 份地目變更 的文件到縣政府,除此之外,就有關合約書的內容、進度及



處理情形,都是由你先生顏文震負責處理,這部分是否實在 ?)實在。(當時成立中炬公司,有關營業項目市地重劃及 地目變更的營業範圍,純粹是因為你先生的考量?)是,因 為他懂。(有關簽立合約書的對方給付18000 萬元,分為5 期,目前為止已經給付3 期共1080萬元,就這部分,你先生 也清楚?)清楚。(目前為止給付3 期1080萬元,除了你清 償個人債務外,顏文震也從中拿部分款項去清償債務及卡債 ,是否如此?)是。【(是否為你先生叫你去簽這份合約書 ?)他叫伊去簽,可是伊自己也同意】。(這份合約書的內 容,給付費用為1800萬元分為5 期,是何人決定?)黃先生 跟伊先生達成共識。(你簽立這份合約書之後,你的作用是 送1 份文件到縣政府,其餘合約內容的履行都是由你先生顏 文震負責?)前期伊有看縣政府駁回的文件,但伊看不懂, 後其都是伊先生負責,至少伊有參與,參與的是伊看1 份伊 看不懂、縣政府駁回的文件,其餘都是伊先生顏文震在處理 。(那份合約書是你先生、你或對方擬好?)他們應該有達 成共識,至於由何人擬好,因為時間太久,伊已經不記得等 語(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二)第37至38頁) 。
⑧坐落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段251 之18、262 之545 、262 之 546 地號等3 筆土地(地籍圖重測後地號依序為中興段763 、741 、742 地號),其中251 之18地號土地(重測界址爭 議未解決,重測前面積為12164 號平方公尺)係一般農業區 之農牧用地,其餘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等2 筆土地 (面積依序為93.61 公平方尺、92.99 平方公尺)則均係鄉 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而上開3 筆土地陸續於78至81年間以 買賣為原因登記於證人黃素月名下等情,有土地登記簿影本 、新舊地建號查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 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二)第56至64頁)。 ⑨被告鄭清華於94年4 月7 日以中炬公司名義與證人黃素月簽 訂合約書,約定證人黃素月就上開3 筆土地委託中炬公司辦 理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及劃設百分之30公共設施用地(包括 捐贈政府)及實際取得百分之70乙種建築用地等事宜,有合 約書影份1 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 (一)第12至13頁),且該合約書記載:「...三、付款 辦法:1.第一期:簽約後撥付參佰陸拾萬元整。2.第二期: 製作計畫書圖報縣政府後撥付參佰陸拾萬元整。3.第三期: 變更核准函到後撥付參佰陸拾萬元整。4.第四期:工程施工 後撥付參佰陸拾萬元整。5.第五期:換發權狀土地交接後撥 付參佰陸拾萬元整。...。增訂條款:壹、甲乙双方約定



乙方應將本案在九十六年四月七日前取得上述變更編定核准 。貳、甲乙双方約定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甲方應拿到換發 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參、屆時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尚未取得 土地變更編定核准函時,乙方應立即立參個月到期支票(即 九十六年七月七日)之票面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正,扣 除相關作業費用壹佰萬元。...」等語,其中關於第1 至 3 期付款金額各為360 萬元,核與卷附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 款副通知書影本記載:竺天璿先後於94年4 月8 日、94年8 月3 日、95年2 月21日各將360 萬元匯入合作金庫五權分行 戶名鄭清華、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見上開98年 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一)第14頁),大致相符,足見證 人竺天璿先後於94年4 月8 日、94年8 月3 日、95年2 月21 日分別將上開合約所載第1 至3 期款項各360 萬元匯入上開 被告鄭清華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戶。
⑩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 、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 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 ,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 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參照)。觀諸上開證人黃家吉 證述內容,已詳述其經人介紹與被告顏文震相識,並於94年 4 月7 日由證人黃素月出面代表與被告鄭清華簽訂「合約書 」後,已依約陸續給付第1 至3 期款項合計1080萬,嗣因被 告顏文震遲遲無法依約取得上開3 筆土地之變更核准函,雙 方曾於95年11月3 日在位於臺中市臺中港路之長榮桂冠酒店 進行協商並增訂合約書條款等情,核與前開證人鍾惠如即鍾 惠竹、楊志賢竺天璿李永誠等人及前揭被告鄭清華證述 內容,均大致相符,亦與上開合約書、匯款副通知書所載內 容,互核一致。至上開原告黃家吉證述內容固提及證人鍾惠 竹於94年2 、3 月間安排被告顏文震與其見面,地點在龍潭 鄉一個咖啡廳,當時證人竺天璿楊志賢亦在場,且其曾帶 被告顏文震去看上開土地等情,然觀諸上開證人鍾惠如即鍾 惠竹、竺天璿楊志賢之偵訊證述內容均未提及此等情節, 且證人鍾惠如即鍾惠竹於本院98度訴字第3195號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審理時證稱:(妳何時第1 次見到顏文震?)簽約 時。(簽約之前都是何人與顏文震接洽?)都是楊志賢轉述 給伊聽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及 證人楊志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4年4 月7 日簽約前,你 和黃家吉顏文震有無見過面?)沒有,簽約當天才見面,



簽約之前伊有見過顏文震,也有見過黃家吉,但沒有3 個人 一起見面等語(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95號卷(五)第34頁 背面至第35頁),以及證人竺天璿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95 號案件審理時證稱:(94年4 月7 日簽約前,你有無和黃家 吉一起和顏文震見過面?)沒有。(簽約之前你是和楊志賢 一起和顏文震見面?)是的等語(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95 號卷(五)第48頁背面)。而衡諸人之記憶能力有限,可能 受時間洗滌或生活中相同事件之經驗覆蓋、堆積與錯置等影 響,而未能完整記憶事件所有枝微細節,則其未能就細節有 完整之記憶,尚符合一般人之記憶能力有限之常情,則上開 原告黃家吉鍾惠如即鍾惠竹、楊志賢竺天璿等人所為證 述,就簽約之前原告黃家吉曾否與被告顏文見面一節,固有 不一致之處,惟渠等就原告黃家吉經人介紹與被告顏文震相 識,並於94年4 月7 日由證人黃素月代表與被告鄭清華簽約 之過程,及之後已陸續給付第1 至3 期款項,嗣因被告顏文 震遲遲無法依約取得上開3 筆土地之變更核准函,雙方曾於 95年11月3 日在位於臺中市臺中港路之長榮桂冠酒店進行協 商並增訂合約書條款等基本事實之證述,始終一致,核與前 開證人李永誠及被告鄭清華所為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亦 與上開合約書、匯款副通知書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 原告黃家吉鍾惠如即鍾惠竹、楊志賢竺天璿等人所為證 述,關於原告黃家吉經人介紹與被告顏文震相識,並於94年 4 月7 日由證人黃素月代表與被告鄭清華簽約之過程,及之 後已陸續給付第1 至3 期款項,嗣因被告顏文震遲遲無法依 約取得上開3 筆土地之變更核准函,雙方曾於95年11月3 日 在位於臺中市臺中港路之長榮桂冠酒店進行協商並增訂合約 書條款等情,應予採信。
⒉被告顏文震鄭清華收取第1 至3 期款項合計1080萬元,除 以7 萬元代價,委請不知情之證人即「尚揚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人員張英略測量上開土地,及以20萬元代價,委請不知 情之證人即逢甲大學建築系教授鄭聰榮製作上開土地變更編 定申請書之開發計畫書、環境保護及影響說明、建築計畫部 分等文件,及交付竺天璿180 萬元、李永誠90萬元佣金外, 並無任何合法申請作為,其餘款項乃用以清償被告顏文震與 被告鄭清華之債務:
①證人即「尚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張英略於98年9 月1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顏文震找你測量的地點、範圍及內容 為何?)地點在桃園的九座寮,伊有將測量圖帶過來,他在 94年的時候找伊測量,伊不清楚測量的目的。(測量的費用 為何?)7 萬元。(誰帶你到該地測量?)顏先生告訴伊地



號,伊去查地籍圖,知道位置後便去測量。(你屬於哪一家 公司?)尚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老闆是洪江龍。(前次訊 問洪江龍,他表示不知道這個案子,為何如此?)因為這件 案子是伊接的,有時候他沒有接到電話便不曉得。(你測量 範圍為何?)中間空地。(是否由你自行去測量?)由伊的 測量員去測量的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 (二)第7 至8 頁)。
②證人即逢甲大學建築系教授鄭聰榮於98年8 月28日偵訊時具 結證稱:(任職?)逢甲大學建築系的教授。(你是否認識 顏文震?)他以前是伊學校的學生,有上過伊的課。(顏文 震或中炬公司或鄭清華與你有無業務往來?)沒有業務上往 來,顏文震畢業後有1 天回學校找伊聊天,他說有1 個朋友 的土地要開發,但要做全區的規劃,看伊能不能幫他做前期 的規劃,因當時研究生沒有事情,伊便找研究生一起幫他做 前期規劃,這部分伊沒有收錢,因為量不多,所以就幫他忙 。(你是否知道這部分變更編定申請書要作何使用?)伊不 清楚,顏文震說他朋友土地要開發要做全區的開發,他有跟 伊說地址,伊有去現場看過,印象中該地雜草叢生,看過後 伊幫他做規劃,比如說路要怎麼開比較好。(有無去實地測 量?)沒有。(這是屬於零星開發、整體開發或通盤檢討? )伊不清楚,顏文震給伊1個 地籍圖,請伊在範圍內畫圖, 因為是自己學生來請託,伊便幫忙他。(這個申請書中的圖 是何時製作?)伊忘記了。(有無製作該地環境影響評估? )沒有。法律有規定面積多少公頃以上要作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只要作環境影響說明,伊看過現場後就噪音等做分析、 環境影響說明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偵查卷( 一)第277 至278 頁);並於98年9 月1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有無找到學生的年籍資料?)上次可能是顏先生記錯了 ,伊沒有助理,有5 個研究生幫伊整理資料,顏先生所說應 該是其中1 位女性研究生黃雅勳,伊有跟她聯絡上,她說她 有跟顏先生碰面,但她是將圖片及資料的光碟片拿給他,見 過他1 次,學生說沒有跟他拿錢。伊回去又查了一些資料, 發現那1 年伊要帶他們5 個學生去大陸參加研討會,後來伊 想到因為叫他們幫忙做那些東西,有跟他們說研討會的註冊 費、機票及住宿都是由伊這邊處理,伊去翻以前舊的存摺, 發現有1 筆20萬元款項,應該是顏先生給的。(換言之,因 為你幫顏文震製作資料,他確實也給你20萬元?)是,因為 當初學生要去研討會,伊跟他聊天的時候,他說剛好有這筆 錢可以補助,伊便說好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8242 號 偵查卷(二)第8 頁)。




③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科員林燕秀於98年7 月22日 偵訊時具結證稱:(任職?)伊之前在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 務所擔任測量員,96年5 月15日調任桃園縣政府地政處地用 科擔任科員。(龍潭鄉土地變更作業是否為桃園縣政府地政 處職掌業務?)是,96年5 月15日到任之後由伊承辦。(關 於龍潭鄉九座寮段251 之18、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 等3 筆土地有無辦理變更登記情事?)從伊96年5 月15日到 任至今都沒有任何申請案件,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編定,桃園 縣在70年2 月15日公告,89年後內政部就已頒佈不再使用地 目,89年之後非都市土地部分就沒有地目變更,而是「使用 編定的變更」,改為農牧用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等,都 市土地還是有地目變更,本案3 筆土地都是非都市土地,25 1 之18是「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另兩筆是鄉村區的乙 種建築用地,是在70年2 月15日就編列為上述的用地,至今 都沒有變更過使用編定。251 之18地號所有權人黃素月等人 於90年1 月19日提出整體規劃開發申請案,希望調整為鄉村 區,因為鄉村區的規劃原則就是乙種建築用地,可是本案不 符合規定,未檢附相關文件,一定要全體所有權人通盤檢討 結果公告日起2 年內,檢附相關規定文件,向縣府提出整體 規劃開發,桃園縣的通盤檢討結果「公告日為88年1 月25日 」,本案申請人只有提出申請案,但沒檢附相關文件,相關 文件共有5 種,依照內政部的函,有:1.縣市政府辦理通盤 檢討許可之通知書,2.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之整體規劃開發區 塊內之配置書圖、圖及開發後土地分配書及申請書,3.土地 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4.土地及所有權人清冊,5.全體 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公共設施與地方政府之法院公證書。(25 1 之18地號有幾個所有權人?)251 之18的所有權人目前謄 本是只有1 個人。(前述申請程序不符?)應該是這些文件 都沒有附,當時的承辦人才發文請他們補正,相關文件伊已 經呈給臺中縣調查站。本案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無 法辦理,經桃園縣政府以90年1 月30日90府地用字第14588 號函及90年3 月6 日90府地用字第35071 號函請申請人補正 ,卻未獲回覆,而申請人另外在94年1 月12日再行檢具擬變 更乙種建築用地申請書至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以94年1 月20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申請人「經本府90年3 月6 日90府地用字第35071 號函請台端補用迄今,已逾受理 期限,是台端所請本府歉難照辦」,故本案桃園縣政府並未 將251 之18地號土地辦理變更為建築用地。(90年3 月6 日 函申請補正時有無補正期限?)「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定審議小組第80次會議」有決議要在結果公告日2 年內提出



申請,當時整個全案都檢還了。相當於沒有提出申請,因為 必要條件沒有達成。(之後申請人有無再提出申請?)之後 都是陳情沒有再提出申請,在94年時有陳情書,96年也有1 份陳情書,陳情人是黃素月。(顏文震黃家吉等人有無向 縣政府提出申請?)伊96年5 月15日到任後,龍潭鄉的轄區 都是由伊承辦,關於這3 筆土地都沒有申請案件進來,變更 編定的業務是在縣政府,而不是地政事務所等語(見上開98 年度他字第2612號偵查卷(一)第145 至147 頁)。 ④內政部於94至96年間未曾受理「顏文震」、「鄭清華」、「 黃素月」或「中炬公司」申請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段251 之 18、262 之545 、262 之546 地號等3 筆土地變更編定為乙 種建築用地等相關事宜,有該部99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 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284 頁)。 以及桃園縣政府於98年4 月30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 函表示:⑴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段251 之18、262 之545 、 262 之546 地號等3 筆土地現行使用編定仍同原公告編定, 並無辦理變更登記情事。⑵其中龍潭鄉○○○段000 ○00地 號土地(地籍圖重測後為龍潭鄉中興段763 地號)係屬經「 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第80次會議」87年間審 議通過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屆滿5 年通盤檢討改劃為鄉村 區,並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盤檢討結果公告日起2 年 內檢附相關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整體規劃開發案內土地,本 府業以「88年1 月25日88府地用字第17270 號公告」,並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依規續辦在案。⑶查本府歷年申請資料,前 揭土地所有權人於90年1 月19日提出整體規劃申請案,惟未 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無法辦理,經本府以90年1 月30日90 府地用字第145 88號函、90年3 月6 日90府地用字第35071 號函請申請人補正,未獲回復,而申請人另於94年1 月12日 再行檢具擬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申請書至府,經本府以94年 1 月20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申請人「經本府90年 3 月6 日90府地用字第35071 號函請台端補正迄今,以逾受 理期限,是台端所請本府歉難照辦。」又因申請人重複陳情 ,本府再以94年2 月1 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 3 月15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申請人等情(見本院 98年度訴字第3195卷(三)第53至54頁)。 ⑤參以,證人李永誠於98年8 月28日偵訊具結證稱:支票都是 顏先生(指顏文震)給伊的,共2 次,第1 次是90萬元的票 ,第2 次是100 萬元的票,中間隔好幾個月,第1 張票有兌 現,第2 張伊知道他們有糾紛,就還給顏文震,叫他趕快還 人家等語(見同上18242 偵卷(一)第276 頁);證人竺天



璿於98年9 月1 日偵訊中具結證稱:(顏文震拿給你多少佣 金?)兩筆款項總共是180 萬元,伊記得第1次 是拿票,第 2 次是匯款等語(見同上18242 偵卷(二)第8 頁);被告 鄭清華於98年7 月2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有關簽立合約書 的對方給付1800萬元,分為5 期,目前為止已經給付3 期共 1080萬元,就這部分,你先生也清楚?)清楚。(目前為止 給付3 期1080萬元,除了你清償個人債務外,顏文震也從中 拿部分款項去清償債務及卡債,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同 上他卷(二)第36頁),已如前述。綜上,足見被告鄭清華 以中炬公司名義與證人黃素月簽訂上開合約書後,被告顏文 震與鄭清華陸續收取第1 至3 期款項合計1080萬元,除以7 萬元代價,委請不知情之證人即「尚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人員張英略測量上開土地,及以20萬元代價,委請不知情之 證人即逢甲大學建築系教授鄭聰榮製作上開土地變更編定申 請書之開發計畫書、環境保護及影響說明、建築計畫部分等 文件,及交付竺天璿180 萬元、李永誠90萬元佣金外,並無 任何合法申請作為,其餘款項乃用以清償被告顏文震與被告 鄭清華之債務。
⒊至被告顏文震辯稱證人黃家吉黃素月兄妹故意隱匿桃園縣 政府94年1 月20日及同年2 月1 日函,致其陷於錯誤,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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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