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31號
TCDV,97,訴,1831,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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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被告戊○○○己○○雖否認系爭19號建物為失火點,並 辯稱:臺中市消防局提出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與事實不 符,尚有疏誤云云,惟為原告及被告壬○○乙○○所否 認,經查,本件消防人員於火災後隨即會同被告戊○○○ 於火災起火點採樣電源線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經該署以 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定結果,熔痕巨 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有該署編 號第961226號鑑定報告書1紙附於前開火災調查報告書內 可稽,而上開「通電痕」存在,乃表示該導線當時呈通電 狀態,此亦有證人癸○○到庭證述在卷,並有內政部消防 署97年10月22日消署調字第0970027415號函文在卷可稽; 該函文固亦記載,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報告書所載「熔痕巨 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該通電 痕係為電線短路造成起火或火災後造成電線短路,目前國 內外並無可供明確鑑別之鑑定方法等語,然前開臺中市消 防局提出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對於起火原因之判斷, 乃係綜合火場情況、火災燒損情形、火流痕跡及各該關係 人即目擊者之陳述,暨火災後隨即採集現場遺留跡證送鑑 定結果而為研判,要非以上開電源線鑑定結果為唯一判斷 依據,即上開函文亦認:「通電痕與火災成因之關係,須 由火災調查人員綜合火災現場燃燒狀況、火流痕跡、目擊 者供述及用電設備狀況等綜合研判。」非認通電痕不得作 為火災原因研判之依據,故被告戊○○○己○○質疑前 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就起火原因研判之正確性,尚屬無據 。再者,系爭19號建物建於38年1月27日,於40年2月2日 登記,並於53年9月30日拆除改建,有被告戊○○○、己 ○○提出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附卷可證,足見系爭19號建 物為一老舊建物,堪予認定。又系爭19號建物於火災發生 時並無人居住使用,而受被告戊○○○己○○委託整修 系爭19號建物之被告壬○○所僱工人於當日下午4時30分 即已離開現場,有被告壬○○於公共危險案件刑事偵查中 提出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97年度偵 續字第363號卷第35、36頁),且經臺中市消防局派員勘 查結果,現場修繕房舍使用電鑽工具,電源延長線插座呈 插電狀態及插頭未有燒損,電源線未有熔斷跡象,足認系 爭19號建物並非因被告壬○○施工不慎引起。復參以被告 己○○於公共危險案件刑事偵查中自承沒有保養系爭19號 建物之電線設備(見97年度偵續字第363號卷第10頁)乙 情綜觀,均可合理推認本件火災乃係系爭19號建物屋齡老 舊、未定時檢修更換屋內電線,致電源線短路引燃火災,



另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 等,均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認包括於 民法第191條建築物內,併予敘明。此外,被告戊○○○己○○就其保管系爭19號建物並無欠缺、及其對於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情,均未能舉反證證明, 則其舉證之責任,即有未盡,仍不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⒌被告戊○○○己○○復辯稱:火災發生前,系爭19號建 物2樓水泥地板塌陷,故於96年10月間委請包商即被告壬 ○○所經營之興源誌不銹鋼有限公司維修,並將鑰匙交付 予被告壬○○,被告壬○○依承攬關係,有獨立之維修權 ,不受被告戊○○○己○○之監督,被告戊○○○、己 ○○已非系爭19號建物之占有人,不負占用人責任云云。 惟本件火災原因研判係因系爭19號建物電線老舊造成電線 短路所致,已如前述,而民法第191條乃係有關工作物所 有人之責任規定,其第1項揭櫫:「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 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若其損害之原因,別有負責任之人時(例 如建築工作物之承攬人),工作物所有人,於向被害人賠 償後,自可依該條文第2項對於其人行使求償權。故被告 戊○○○己○○既為系爭19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且為實 際管理人,則無論渠等是否實際居住使用系爭建物,均應 依民法第191條規定之負責,是被告戊○○○己○○前 開所辯,亦不足採。
⒍再被告戊○○○己○○復因本件火災,亦經本院97年易 字第4877號刑事判決,認其二人既為系爭19號建物之所有 權人,且為實際管理人,對於老舊系爭19號建物電線易有 絕緣被覆劣化之問題,極易造成電線短路失火之危險,此 為眾所皆知之用電常識,被告戊○○○己○○二人自無 法委為不知,其二人本應負責定期維修、更換屋內之老舊 破損電線,避免老舊破損電線絕緣被覆劣化而致電線短路 引燃火災,然被告戊○○○己○○二人應注意、能注意 ,竟疏未注意維修更換電線,嗣果因屋內老舊破損電線發 生短路而引發火災,失火延燒至原告等人所有相鄰之建物 ,自應負過失之責,因而論處被告戊○○○己○○二人 公共危險罪,各處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 折算1日,核其判決結果與本院前開認定相符,堪足佐參 。
(二)被告壬○○乙○○二人就本件火災之發生,對原告不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原告主張:被告壬○○乙○○於96年12月間共同修繕系 爭19號建物,被告壬○○為修繕工程,原應注意施工時及 施工後之用電、消防之安全以防止火災之發生,惟其二人 明知系爭19號建物屬老舊建築物,電源開關屬舊型閘刀開 關,電線老舊又未定時維修管理,應注意線路過載易導致 電線絕緣高溫燃燒破壞,竟貿然施工,且大量用電後未關 閉電源,導致電線短路後引燃大火,故被告壬○○、乙○ ○亦有疏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就本件火災之 發生,被告壬○○乙○○否認有何可歸責之事由,經查 :本件火災雖發生於被告壬○○修繕系爭19建物期間,惟 被告壬○○修繕系爭19號建物之工人於96年12月13日16時 49分,已駕駛車牌號碼2692-LF號之自小貨車離去,有前 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附卷可按,且系爭19號建物經臺中市 消防局勘查結果,系爭19號建物施工中之2樓,地板上遺 留工具表面受熱燒損,使用電源延長線絕緣被覆燒失未有 熔斷跡象,於2樓梯間處電源插座、插頭均完好狀研判, 施工不慎起火原因可排除乙情,有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可稽,是被告壬○○施工2樓之電源線等處,均未有燒 損之事實,堪以認定。又根據證人癸○○於公共危險案件 刑事偵查中亦證稱:「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編碼第42頁照 片2的證物顯示這是老舊配線的裝置,電線是絞線,鑑定 結果是通電的,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電短路所造成的 通電痕相同,表示當時是通電狀態中。照片22、23顯示施 工當時是用電源延長線,電源線是1.6的配線,短路的電 線迴路與延長線的迴路不同。(問:為何在鑑定報告中認 為本件火災與施工不慎無關?)電線迴路不同是原因之一 ,照片84、85顯示電源延長線是因為絕緣披覆被燒失,但 電源延長線並沒有被熔斷的現象,我們認為與施工無關。 火災當天他們的施工流程已經到收尾的階段,有使用電鑽 把木板與鋼樑組裝好,就是照片86,用電量不大。現場沒 有天花板,只有屋樑。照片82、83可以看出來是從19號與 21號之間的隔戶牆開始起火,下面都是完好的。現場沒有 其他證據可以推斷本件火災與施工有關。」(見97年度偵 字第9416號卷第23、24頁)、「在燃燒時我們到現場,看 到該處有在施工,我們想是否有施工不順,當天工人在2 樓施工用電鑽組裝,電線迴路使用工具,我們都有盤問, 工人使用的電源線都沒有熔斷的情形,依照當天施工的工 具(照片85、86所示),他這樣的施工情形不至於導致本 件火災。」(見97年度偵續字第363號卷第8頁)等語;是 本件尚無從認定起火原因與被告壬○○在系爭19號建物施



作修繕工程及用電情形有關。且火災發生時間距離施工人 員離開時已相隔4小時以上,應非施工人員離開時所能注 意或防範者。又一般房屋有使用電源者,其電源總開關均 呈通電狀態,故電源總開關呈通電狀態乃屬一般用電常態 ,則施工人員於當天施工結束離開時雖未關閉電源總開關 ,然此既屬一般用電常態,亦難以此遽令被告壬○○、乙 ○○二人應負過失責任。
⒉又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係因系爭19號建物屋齡老舊、未定 時檢修更換屋內電線,致電源線短路引燃火災,已如前述 ,而被告壬○○承修之項目僅為:「2樓裝璜隔間地面R C打除、清除裝璜、2樓地面舖5分木心板、2樓鐵架、1 樓拆除木板架、2樓天板輕鋼架」,亦有被告壬○○任負 責人之興源誌不鋼有限公司廠房鋼構工程報價單影本1紙 在偵查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3578號卷第124頁),故 本件原告雖因火災受有損害,亦非被告壬○○乙○○二 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者,其二人自亦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壬○○乙○○對於本件 火災之發生,有何過失責任,則原告請求其二人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三)被告戊○○○己○○二人就本件火災之發生,應負過失 責任:據前所述,本件被告己○○戊○○○二人既為系 爭19號建物之所有人,就其建物之保管自負有維護安全之 責,並應注意定期檢查及維修,其二人能注意防範並遵守 之,竟疏未注意及此,終致引燃釀成火勢,其二人就火災 之發生自應負過失之責,且其二人過失行為又為火災發生 之直接原因,二者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原告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己○○戊○○○二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亦請求被 告壬○○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難准許; 又原告另以被告壬○○於本件火災後有脫產行為,將其坐 落臺中縣大里市○○段182地號及其上同段122建號,即門 牌號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624巷33號三層樓房,全部 贈與移轉登記為被告乙○○所有,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由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乙節,亦屬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因本件火災所受損害之數額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 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 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亦有明文。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 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 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最 高法院21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參照)。89年2月9日修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 價值,損害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 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2213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既因被告戊○○○己○○二人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依上開規定,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戊○○○己○○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因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導致財物及相關證明文件受 到焚燬、熔化、變形、火化不見等情形,造成事後辨識上 之困難,透過精密科學儀器,不但費時費力,更不符合兩 造訴訟經濟效益,更何況如前所述,若要求原告提出符合 科學儀器所能鑑定之結果,於證明上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自有由本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損害額之必 要,茲就原告請求被告戊○○○己○○賠償費用,是否 應予准許,分述如次:
⒉關於現場財物損失方面:
⑴樂器、書籍損失部分:
①原告主張:本件火災分別燒燬其向:黃金布拉格公司進 貨之二胡等各類樂器,總價211萬2000元;上海敦煌公 司進貨之紅木古箏等各類樂器,總價172萬元;觀念文 化公司進貨之各類書籍、CD、VCD等,總價12萬元,合 計損失395萬20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送貨單33件、證 明書5件及燒燬照片為證,被告對其形式上真正雖俱不 爭執,但以原告進貨異常、無統一發票銷售憑證,及進 貨廠商於災後迄未向原告求償,足見原告請求之內容應 屬不實等語置辯,經查: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二次 到庭具結證稱:伊為黃金布拉格公司負責(經手)人, 有進貨(樂器)給原告,伊在火災發生後隔1、2天有至 現場,伊之前所進之樂器貨品業已燒燬,經伊盤點後, 計有古箏二胡、雙層電子琴、鋼琴、吉他等,而其數 量及樂器種類即如證明書所載,其上所載價格亦是伊賣 給原告之單價,證明書所載樂器確實有經伊清點,且伊 亦能明確分辨區別伊與他人出賣給原告之物品,火災前



伊出貨予原告之數量較火災後清點數量多,因之前原告 曾告知要擴大營業,而伊是做批發,故以數量壓低價格 ,當初與原告洽談時,是96年訂一整批,97年1月要結 算,因尚未結清,故未開立統一發票,待法院判決後, 再向原告請求貨款等語;而證人甲○○亦到庭具結證稱 :伊為上海敦煌公司負責(經手)人,自96年6月5日起 進貨給原告,火災發生後伊在原告陪同下有去現場盤點 ,伊只清點伊進貨之部分,並作紀錄,由於火災後現場 東西沒有辦法辨識其數量,故未清點其數量,但經伊評 估全部數量有一百多臺,伊亦能明確分辨區別伊與他人 出賣給原告之物品,證明書所載品名為火災後盤點之貨 品,價格則是伊出貨給原告之單價,因原告是陸陸續續 進貨,故尚未沒結算,預訂半年結算一次,又因原告尚 未付款,故未開立統一發票等語;則由前開證人丑○○ 、甲○○僅於96年開始進貨予原告,與原告交易期間尚 短,實無必要為原告甘冒不實證言之刑事追訴責任,故 其二位證人之證詞核與常情相符,應屬可採,而被告既 未能舉證證明證人丑○○、甲○○證詞有何不實之處, 僅以上開情事質疑證人所言不可採,洵屬無據。至於證 人丁○○固到庭證稱:伊為觀念文化公司負責(經手) 人,與原告有生意往來已有1、20年。96年有進貨給原 告,貨品有唱片、CD。發生火災後,伊有至現場清點數 量,清點之書籍、VCD、CD放在一樓,書籍、VCD及CD都 淋溼,盒子也碎了。證明書上之單價即為出貨給原告之 價格。證明書是原告給的,除了簽名外,內容並非伊所 寫。伊認識原告1、20年了,很同情原告,故未對原告 作何追償或調解。此次交易因金額不大,故未開立統一 發票或銷貨憑證等語。惟根據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之記載,系爭23號建物1樓處完好未有燒損,且該報告 書所附照片顯示,火災發生時,系爭23號建物1樓鐵捲 門開啟未有燒損跡象,古箏下方陳列櫃之書籍及VCD、 CD,均完好無異狀;另允揚公證公司公證報告所附照片 ,亦顯示系爭23號建物1樓入口處之VCD、CD仍陳列於展 示櫥窗,故證人丁○○前開所稱:伊至現場清點之書籍 、VC D、CD都放在一樓,書籍、VCD及CD都淋溼,盒子 也碎了云云,即有不實;此外,原告復未能就此提出有 利之證據,原告舉證即有不足,尚難憑採。
②查古箏二胡、雙層電子琴、鋼琴、吉他,均屬樂器, 因樂器之形狀、其內空間等,均關乎樂器是否得以正常 發生其功能,且為符合樂器之音準、音質,其構造亦有



其精密性,則該樂器因本身材質因素,在受到高溫悶燒 環境及消防人員因救火之水沖等,衡情因而有變形而致 無法使用,亦屬符合常情。是原告得請求樂器貨品損失 合計為383萬2000元(計算式:2,112,000+1,720,000 =3,832,000),核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 依法當得請求被告戊○○○己○○賠償,至逾此範圍 之請求,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⑵古董花窗損失部分:
原告又主張:其於96年10月間以每片單價2萬2000元向華 婕有限公司購買5片古董花窗,亦於火災中燒毀殆盡,損 失計11萬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購物付款證明書1件及古董 花窗燒燬照片3幀為證,並經證人辛○○到庭證述屬實, 自堪信為真,此亦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故原 告所為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予准許。
⑶屋內傢俱及生活用品部分:
①原告主張:其置於屋內之傢俱及生活用品,部分物品乃 全部燒毀,部分物品則或半損或淋毀或包裝受損而不堪 使用,此部分合計損失103萬5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火 災財務損失估算表及該表所列部分照片為證,經查:根 據全戶戶籍資料記載,原告自76年1月1日即設籍於系爭 23號建物,於80年2月28日與配偶離婚後,其父母分別 於94年3月25日、96年9月4日死亡,故系爭23號建物除1 樓作為營業使用外,僅原告一人居住2樓,又由前開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系爭23號建物2樓物品配置圖, 包含彈簧床、衣櫃、書桌等物品,亦見原告實際居住該 處,另依臺中市消防局勘查結果,系爭23號建物1樓處 完好未有燒損,有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可證,是就 屋內之傢俱及生活用品之損失,原告僅能就系爭23號建 物2樓部分請求。再者,原告既居住於系爭23號建物2樓 ,必有其日常生活物品,雖因受到火災之焚燬、熔化、 變形,及因拍攝角度或距離,無法確切得知其具體項目 為何,然除卷附照片所顯示之家用物品外,應能推認前 開估算表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確實存在,且亦遭燒燬而 受有損害,彰彰甚明。然本件火災係一突發事故,其事 件性質本身會造成原告所有家用物品之燒燬、滅失,而 使損害原始證據(該等家用物品原形)無法保存。是原 告所提前開估算表,雖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亦無從再提 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資舉證,應認原告已經證明其受有損 害,僅係其細項、數額不能證明,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2 2條第2項之適用,甚為明確。




②本院審酌原告係一人居住於系爭23號建物2樓,其面積 為66.54平方公尺,並參考調查報告書所附物品配置圖 ,及考慮物品之折舊殘值,認原告因本件火災遭燒燬之 傢俱及生活用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價額應有10萬元 為適當,是原告關於此部分之請求金額,尚屬有據,逾 此請求,則屬無據。
⑷廣告招牌部分:
原告復主張:其於95年3月間設置之廣告招牌,並於96年 整修,亦於火災中燒燬殆盡,損失11萬670元等語。固據 其提出訂購單4件及舉證人丙○○為證,然由前開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及允揚公證公司公證報告所附系爭23號建物 照片顯示,原告所設置之廣告招牌並未無燒損,即使由原 告本人事後於97年4月21日所拍攝之卷附現場照片觀之, 亦未見系爭23號建物之廣告招牌有何燒損跡象,至於原告 前開提出之訂購單及證人丙○○之證詞,僅能證明原告有 向苙丞廣告有限公司訂製廣告招牌,尚不足以證明該廣告 招牌已於本件火災中燒損,是原告前開主張,即難採信, 其據此請求被告戊○○○己○○賠償損失,即無理由。 ⑸房屋及裝潢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23號建物結構全毀必須重建,工程總價為 348萬166元,再加上原告於95年3月間才以總價101萬530 元重新裝潢房屋及施作玻璃工程,因此合計房屋及裝潢之 損失為421萬6086元等語,固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1件、估 價單6件為證,惟查:根據前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記 載,系爭23號建物1樓處完好未有燒損,足見原告前開主 張系爭23號建物結構全毀必須重建云云,即有不實;再者 ,系爭23號建物及裝潢之損失,雖因焚毀滅失而無從證明 或鑑定(註:該建物於本件起訴前即已著手開始整修), 而有難於證明損害之重大困難情形。惟原告曾向明台產物 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明台產物公 司並委託允揚公證公司到場估算保險理賠,且製有不動產 損失理算表在卷。經核該公證報告係由公證公司人員,根 據原告提出之損失清單,就其損失項目逐一與該公司現場 紀錄之平面圖、損失情形紀錄表比對,將各項保險標的物 之損失情形紀錄如下:系爭23號建物(含兩次裝潢)起火 時之實值為99萬1312元,災後其水泥粉刷層、油漆、電氣 線路、地磚、鐵皮屋頂、木作隔間、燈具、門片等裝潢遭 火焚及煙燻受損,需重新施作。該公司按照建物建築面積 、裝潢材料、使用年限等資料計算其出險時保險標的之實 際價值與損失,表示系爭23號建物實值低於原告投保之保



險金額,因此無低額保險,須按其損失賠付之,並根據折 舊額認定賠償金額為61萬7955元等情,此有允揚公證公司 之公證報告及不動產損失理算表可憑,而允揚公證公司受 保險公司之委託,詳為查勘、清點、核算而作成前開公證 報告,其關係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之權益,應無高估不動 產價值為有利被保險人之必要,更無低估不動產價值為有 利保險公司之必要,應屬可信。況原告亦同意以61萬7955 元作為本件火災受損之全部與最終保險賠償金額,復有賠 款接受書附於該公證報告可證,則該金額足以為原告就系 爭23號建物及裝潢之損害額之認定依據。是本院審酌上開 一切情狀,認原告就系爭23號建物及裝潢之損失,因本件 火災所受損害價額以61萬7955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原告 其餘請求,即屬無據。再者,原告於受領上開理賠金額後 ,並於97年3月3日將該部分損害賠償之權利61萬7955元讓 與明台產物公司,復經原告自認在卷,是原告就其房屋及 裝潢之損失,再向被告戊○○○己○○請求賠償,即無 理由。
⒊關於營業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於火災發生之前,原告經營「松竹梅樂府」樂 器行,樂器銷售尚佳,自96年12月13日火災發生日起迄97 年10月14日止計10個月,原告均無法正常開門營業,故因 樂器銷售可得預期獲有之利潤,因本件火災致原告不能取 得,原告當受有損害,其數額難以估計,如扣除成本費用 、管銷費用後,以原告每月至少5萬元之利潤計算,被告 應賠償50萬元之營業利益損失等語。惟查,原告所經營之 「松竹梅樂府」(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自84年3月8 日申請設立係核定「查定課稅」方式課稅,無營業稅申報 資料,96年12月13日申請停業,97年10月14日申請復業, 97年12月2日申請一般註銷在案,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8年3月31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9800 06964號函附卷可參,可見原告主張其自火災發生致無法 繼續經營樂器行,固非無據,然原告所經營之樂器行,係 屬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是計算其營業所得額之 損失時,即需就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 後計算其純益額之損失(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28號 判決參照)。惟原告始終未能提出前開資料供本院查核, 則就其主張受有何營業損失,即屬不能舉證證明,其空言 主張其受有每月相當於5萬元之營業損失,自難採信,其 此部分請求,亦難准許。
⒋關於租金之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23號建物燒毀致原告無住所可供居住, 原告自97年1月起至同年10月底止共計在外租屋10個月, 每月租金9000元,因此增加生活上之必要支出即房租9萬 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書1件為證,被告戊○○○己○○對於該契約形式上 之真正亦不爭執,查系爭23建物2樓因本件火災之發生, 造成屋內牆面、天花板及陳設均受燒損壞,此有卷附現場 照片可證,客觀上已難滿足一般人日常生活起居之需要, 是原告主張其有另行租屋之必要,自屬合理而可採,原告 自得依此向被告戊○○○己○○請求承租期間10個月, 每月租金9000元,合計9萬元之損失。
(五)綜上所述,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之各項損失,其中現 場財物損失為:404萬2000元(樂器貨品損失383萬2000元 +古董花窗損失11萬元+屋內傢俱及生活用品損失10萬元 =404萬2000元),租金損失:9萬元,二者合計:413萬2 000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 ○○○、己○○連帶給付413萬2000元,及自98年4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被告戊○○○己○○各自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宣告,經核無不符 ,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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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念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源誌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敦煌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源誌不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丞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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