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87號
TCDV,98,訴,1287,20110607,8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廖耕彬
      廖耕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映典
      卓昀青
被   告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 )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82號裁處書及98年度財綜 所更字第48097100494號裁處書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 序所認定原告是否受裁處罰鍰處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在前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對上開裁處書所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 中區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書,再經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書, 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00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及100年 度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有裁判書查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5月26日中高行祥仁100訴00009字第1000001608號函附 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