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6號
TCDV,106,司拍,44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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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博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月2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游博任,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游博任於(1)105年1月28日(2)105年1月30日分別 向聲請人借款(1)3,340,000元(2)1,45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5年1月28日(2) 112年1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06年6月28日(2)106年6月30日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計4,352, 89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 契約書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除聲請 人主張債務人於105年1月28日、金額3,340,000元之借款, 聲請人未釋明已依該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4款約定,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債務已全部到期 外,其餘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故仍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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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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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北屯區 │松觀 │ │ 312 │ 2,981.00 │10000分之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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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943│臺中市北屯區松│主要用途:住家用 │層次:二層 │陽台:13.32│ 全部 │
│ │ │觀段312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91.65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層 數:9層 │ │ │ │
│ │ │安路二段461巷 │ │ │ │ │
│ │ │48號二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59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 │
│ 之58 │
│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188.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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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