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61號
TCDV,101,訴,2361,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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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寄存,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之翌日即同年月19日,以下 同)至將如附圖上標示A部分之建築物予以拆除騰空並返還 予原告之日止,共同按月給付333元;請求被告王碧端、劉 益銘、劉芳瑜劉益欣劉金蘭劉文正給付原告自101年 10月19日起至將如附圖上標示B、F部分之建築物予以拆除騰 空並返還予原告之日止,共同按月給付2,493元;請求被告 吳菊枝給付原告自101年10月19日起至將如附圖上標示C部分 之建築物予以拆除騰空並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2,10 6元;請求被告易國雄給付原告自101年10月19日起至將如附 圖上標示D部分之建築物予以拆除騰空並返還予原告之日止 ,按月給付2,746元;請求被告吳菊枝易國雄給付原告自 101年10月19日起至將如附圖上標示E、H、G部分之建築物予 以拆除騰空並返還予原告之日止,共同按月給付906元;請 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何秀香應塗 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 件之判斷結果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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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