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41號
TCDV,101,重訴,241,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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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雅萍或證人蔡尚諺亦始終未能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證 明被告吳清溪確有免除渠等所積欠之買賣價金尾款1,230 萬元,是被告劉雅萍辯稱被告吳清溪業已免除其償還尾款 之義務云云,亦無足採。
(四)綜上,被告劉雅萍既尚積欠被告吳清溪價金1,230萬元, 則原告為被告吳清溪之債權人,被告吳清溪復有怠於行使 權利之情形,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劉雅萍應給付被告吳清溪1,230萬元,並由原告代位 受領,即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系爭房地既係被告劉雅萍向被告吳清溪購得且業 已支付買賣價金5,470萬元,自無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關 係存在。是以,原告先位依民法第242條、179條及第767條 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劉雅萍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 吳清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劉雅萍尚積欠被告吳 清溪買賣價金之價差為1,230萬元,從而,原告備位依民法 第242條規定請求被告劉雅萍應給付被告吳清溪1,230萬元並 由原告代位受領,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部分:原告就備位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
│編號 │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範圍│
├───┼─────────┼───┼────────┼──┤
│ 1 │臺中市○○區○○段│ 建 │44 │全部│
│ │2033-7號 │ │ │ │
├───┼─────────┼───┼────────┼──┤




│ 2 │臺中市○○區○○段│ 建 │7 │全部│
│ │2033-13號 │ │ │ │
├───┼─────────┼───┼────────┼──┤
│ 3 │臺中市○○區○○段│ 建 │3 │全部│
│ │2034-4號 │ │ │ │
├───┼─────────┼───┼────────┼──┤
│ 4 │臺中市○○區○○段│建 │7 │全部│
│ │2036號 │ │ │ │
├───┼─────────┼───┼────────┼──┤
│ 5 │臺中市○○區○○段│ 建 │232 │全部│
│ │2037號 │ │ │ │
└───┴─────────┴───┴────────┴──┘
┌───┬─────────┬────┬──────┬───┐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權利 │
│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 │
│ │ │材料及房│ │ │
│ │ │屋層數 │ │ │
├───┼─────────┼────┼──────┼───┤
│12536 │臺中市○○區○○段│鋼筋混凝│總面積: │全部 │
│ │2033-7、2033-13 、│土造、五│781.73 │ │
│ │2034-4、2036、2037│層 │ │ │
│ │號(臺中市○○路 │ │ │ │
│ │284之1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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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藤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