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93號
TCDV,108,訴,3393,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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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處罰,顯係可歸責於反訴被告,反訴原告主張堪信為真 實,是反訴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之規 定請求賠償,自屬有據,反訴被告應給付4萬1694元。六、至於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保固金32萬6295元部分,其 主張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工程施工合約書」(本院卷第252 頁言詞辯論筆錄),反訴原告固稱系爭協議書僅係針對資金 部分重新調整契約內容,並無將系爭合約全數作廢之意,然 系爭協議書第一條後段明文約定「因不合實際狀況,雙方同 意作廢」,故系爭合約書既已作廢,反訴原告仍援引兩造合 意作廢之約定為其依據,並無理由,尚難准許。七、綜上,反訴原告得請求金額為91萬9894元(878200+41694=9 19894),應給付之工程尾款為40萬9456元,互相抵銷後, 原告已無工程尾款可得請求,反訴原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51萬438元。反訴原告請求51萬43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參、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 為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亦失所附麗。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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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豐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