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必須負有與張仲蓭另行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義務,被告 辯稱沒有於訴訟中達成和解云云,實無理由。
(五)綜上,爭協議書第五條所稱「簽立和解書」之真意,應係 指原告與張仲蓭簽立和解書,並非指原告須與張仲蓭就恐 嚇案件達成和解。
四、張仲蓭與林妙珊是否就恐嚇罪部分達成和解? (一)被告主張:原告對張仲蓭提出恐嚇罪告訴經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原告雖曾於警詢過程中遞 交上開原告於103年6月6日與張仲蓭簽立和解書,然因恐嚇 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故警方仍須將該恐嚇罪案件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經該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8496 號受理在案,於103年7月31日訊問庭中,原告當庭表示「 (問:本件是否還要追究)雖然我之前有書寫和解書,但 最近發生一些事情,我不要和解了。」等語,因原告不願 與張仲蓭和解,張仲蓭遭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 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受理後,又經轉介本院臺中簡 易庭調解,原告仍表示不願和解,嗣後經本院以103年度易 字第2698號受理在案,於104年4月20日審理庭程序中,原 告經法官詢問「對於本案有無意願商談和解?」,原告仍 回以「我沒有意願要調解,希望法院能夠判決」等語,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496號恐嚇案103年7 月31日訊問筆錄,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98號104年4月20日 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二)因原告不願與張仲蓭就恐嚇罪達成和解,張仲蓭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2698號處以「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98號刑 事判決附卷可憑。故原告確未與張仲蓭就恐嚇罪達成和解 。
五、關於懲罰性違約金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第六條約定:「洪美智如未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底以前配合林妙珊辦理上開移轉過戶手續, 同意賠償林妙珊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 ,洪美智為擔保上開給付,並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交付原告 。因洪美智未能於上開約定期限內辦理附表一、二、三、 四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全體被告於繼承洪美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200萬元 整及其利息等情,並提出本票影本為證。
(二)被告抗辯:系爭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係以洪美智有履行係 爭協議書辦理移轉登記之義務,而洪美智卻無故未於103年 8月前協同辦理移轉登記為前提,始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給付
義務,然而原告與張仲蓭於103年7月31日即已確認未達成 和解,洪美智本即無協同原告辦理移轉登記之義務,自無 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之義務云云。然103年6月3日協議書 上第五點所記載:「林妙珊同意於取得本協議書後張仲菴 簽立和解書。」,並非為系爭協議書之生效條件,已如前 述。從而,縱使原告與張仲蓭未達成和解,因系爭協議書 已生效,則洪美智未於103年8月底以前配合原告辦理移轉 過戶手續,原告即可依系爭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請求兩人 所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三)被告抗辯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過高,顯失公平,請求法院 酌減:
1.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 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 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 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 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 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 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 視為賠償性違約金(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裁判 參照)。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 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 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 益為衡量標準,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關於是 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 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3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 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 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酌定之標 準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 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 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 意旨參照)。
2.經查,兩造簽署系爭協議書第六條之目的,係在擔保洪美 智履行系爭協議書第一條至第四條之約定,亦即洪美智應 將所贈與予原告之不動產(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於
103年8月底以前,順利辦理過戶予原告。兩造固然約定懲 罰性違約金為1200萬元,然審酌洪美智違約之情形為未完 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並衡量現今社會經濟狀況,及洪美智 倘如期履行,原告所得享受之利益,暨洪美智違約未履行 債務,原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1200萬元違約金,尚屬過高,應予酌減至80萬元為合理 。原告逾此金額所為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違約金之債並 無確定給付期限,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 表一、二、四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洪美智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懲罰性違約金80萬元,及自105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一:
┌─┬──┬────────────────┬────┐
│編│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號│ │ │ │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127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6/519 │
├─┼──┼────────────────┼────┤
│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
├─┼──┼────────────────┼────┤
│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258 │
├─┼──┼────────────────┼────┤
│5 │房屋│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全部 │
│ │ │市○○區○○街000巷00號) │ │
└─┴──┴────────────────┴────┘
附表二:
┌─┬──┬────────────────┬─────┐
│編│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
│號│ │ │ │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51/100000│
├─┼──┼────────────────┼─────┤
│2 │房屋│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全部 │
│ │ │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5)│ │
└─┴──┴────────────────┴─────┘
附表三:
┌─┬──┬────────────────┬────┐
│編│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號│ │ │ │
├─┼──┼────────────────┼────┤
│1 │土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2 │
├─┼──┼────────────────┼────┤
│2 │土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5/120 │
└─┴──┴────────────────┴────┘
附表四:
┌─┬──┬────────────────┬─────┐
│編│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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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267/10000 │
├─┼──┼────────────────┼─────┤
│2 │土地│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1/3 │
├─┼──┼────────────────┼─────┤
│3 │土地│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1/3 │
├─┼──┼────────────────┼─────┤
│4 │房屋│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 │全部 │
│ │ │縣○○鎮○○街00號6樓之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