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267號
TCDV,96,訴,2267,200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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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而已,後來我又拿100萬元還給銀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再把名字過戶回來,我們之間沒有做買賣,離婚後,丙 ○○又有回來跟我拿錢,最大一筆勢94年3月,她跟我拿 一筆200多萬元,也有陸續跟我拿錢,也有拿80萬元,拿 了好幾筆,離婚後至少拿了400至500萬元----丙○○過戶 給我並沒有買賣,因為她陸續跟我拿很多錢,又把房子拿 去抵押,捅了那麼大婁子,她覺得羞愧才把房子過戶給我 ----離婚後我們還是有恩情在,當然我幫她,也是人之常 情,且如果我要脫產早就脫產,為何到95年才脫產,我的 存摺金錢出入,也不可能有脫產行為」等語(見前揭偵訊 筆錄);被告丙○○於97年度偵續一字第7號偽造文書案 件檢察官於97年2月25日偵訊時供稱:「(問:你在92 年 6月離婚,財產如何分配?)沒有怎麼樣分配,登記是誰 的就是誰的,反正以後也是小孩的。」等語(見前揭偵訊 筆錄)。
②另渠二人於本院97年度易字第3517號偽造文書審理中,經 法官隔離訊問後,被告丙○○供稱:「(法官問:你與乙 ○○離婚後,有無就你們二人於婚姻期間的財產有無結算 ?當時你積欠他哪些款項?)離婚時並無結算,離婚當時 我名下有崇德路及仁和街這二間房子,存款大約幾萬元, 不到十萬元,另外還有一間戊○公司我有掛名股東,但實 際上我沒有出錢,其他沒有任何財產。負債約有壹仟多萬 元,其中有500萬左右是欠乙○○的,在離婚之前我陸續 有跟他拿錢去還債。(法官問:離婚時你欠乙○○債務, 當時有無約定如何處理?)沒有說。(法官問:500多萬 借款或離婚當時有無約定利息、還款時間?)都沒有,我 想可能是之前有夫妻的情分,所以他沒有跟我說這些。 ---- 我長期簽六合彩,離婚後也還在簽,沒有錢都跟地 下錢莊借錢,本利一直滾上去我無法負擔,在本件登記前 我就跟乙○○說我欠地下錢莊錢,地下錢莊又一直跟我追 債,我把仁和街的房子賣給你好把錢拿去還地下錢莊,他 說好,當時那個房子還有100萬的貸款,他說他要幫我把 貸款還掉,再陸陸續續給我數十萬不等的錢。(法官問: 你們談買賣時該房子價值多少?)我沒有跟乙○○說有多 少價值,只說他負責把貸款還掉並且幫我還欠其他人的債 。(法官問:你要求他要還欠哪些人的債?總共金額多少 ?)我沒有說。(法官問:你沒有說他也答應要幫你還所 有的債務?)他沒有答應我要幫我還。(法官問:他沒有 答應要幫你還債,你房子為何要過戶給他?)(註:被告 答非所問,後改稱)他有答應要幫我還債。(法官問他說



要幫你還多少債務?)乙○○答應會把我欠地下錢莊的錢 還掉。(法官問:依你剛剛所述,你是指你將仁和街房屋 過戶給他,而他除了要負責幫你還房子的100萬貸款外, 還要去幫你把欠地下錢莊的錢還掉,是否如此?)是。-- --(法官問:依你上述,你是將房子貸款100萬、地下錢 莊欠款100多萬,及離婚後向乙○○拿的100多萬,共計30 0多萬的價值,而將仁和街房屋過戶給乙○○?)我沒有 跟他講這個房子值多少錢,我們都沒有講到錢的事情。( 法官問:你供詞反覆,你到底是否以他替你還清地下錢莊 欠款為條件始同意將房屋買賣過戶給乙○○?)我就是跟 他說房子有貸款100萬,另外地下錢莊欠一些錢,請他幫 我處理,我就把房子過給他。(法官問:法院只是要確認 你是因何緣由要將房屋賣並過戶給乙○○?)因為我欠錢 需要錢。(法官問:依你所述,你房子賣給乙○○後你有 從他那邊得到款項或他有幫你還清欠款嗎?)有,我有拿 到現金,差不多幾十萬,詳細記不得,他也有替我處理欠 款,我有跟他說我欠錢莊還有很多人,他後來把我欠人家 的錢都處理掉了,他用多少價錢去幫我處理的,因為我跑 路了,所以我不曉得。----(法官問:所以乙○○過戶後 陸續交給你的款項或替你還清的款項應該有200萬?)是 的。(法官問:200萬詳細的還款及取款有無明細?)沒 有。」等語;被告乙○○則供稱:「離婚時丙○○在外欠 債很多,我有開票幫他還債,離婚時我已經幫他還了約 2000萬,離婚時我有跟丙○○說你害我幫你還這麼多錢, 不如離婚好了,當時因為他沒有錢,所以也沒有講到2000 多萬要如何還我,我也沒有跟他要,但也沒有說不用還。 離婚時我有說你以後欠的就要自己處理,我不會再幫你處 理任何債務。離完婚後丙○○就跑路了,找不到人。後來 因為都還會有人來找我要跟丙○○討錢,我就找到丙○○ 跟他說要不然你把崇德路過戶給我們的兒子,把仁和街過 戶給我,我負責把你外面欠的錢都清償完畢,不包含丁○ ○的,丙○○說好。(法官問:你當時同意幫他清償的範 圍如何界定?)因為後來大約有十個債主到我工廠,他們 有把丙○○開的票給我看,我算過大約8、900萬,我就簽 自己的票把丙○○的票換回來,而且事後都有兌現。(法 官問:所以你是以替丙○○清償欠款約8、900萬的方式去 取得該崇德路及仁和街的房地?)是的,但崇德路、仁和 街另外都還有貸款。(法官問:當時崇德路、仁和街的房 地價值約略為何?)仁和街當時約280萬,崇德路當時最 好的話約700萬。」等語,此有審理筆錄影本在卷足憑。



③本院審酌被告二人於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偵查之初所為前揭 供述,被告乙○○供稱並非買賣,被告丙○○則供稱雖為 買賣但並非一般買賣,渠二人對於究竟是否為買賣已供述 矛盾;另被告二人於本院刑事庭隔離訊問時,雖均改稱以 代償債務作為過戶對價,然渠二人於偵查及前揭刑事庭供 述內容,均無法具體特定買賣價金之內容,故自無從認定 渠二人間於93年10月7日間確有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故自不成立買賣契約。本院復審酌被告二人對於附表㈠ 所示不動產既無買賣價金之具體約定,被告丙○○即將所 有之附表㈠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客 觀上應認係以買賣之名,行無償贈與之實,故被告二人前 揭買賣行為顯隱藏「無償贈與行為」,被告二人顯係基於 無償贈與行為而而移轉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
④被告主張:被告丙○○明知附表㈠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 在被告乙○○保管中,竟於93年8月13日擅自向台中縣太 平地政事務所申報所有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發,並於93年9 月間以附表㈠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臺灣土地銀行太平 分行借款100萬元,嗣由被告乙○○簽發票載發票日為93 年10月7日之100萬元支票清償前揭100萬元貸款等情,業 經證人即代書劉春杏於刑事案件證述明確,並有前揭支票 附於本院卷內可稽,另台灣土地銀行函覆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前揭100萬元已於93年10月11日清償完畢 ,亦有函文影本1份附於95年度偵字第23644號偵查卷內可 參,故應堪採信。被告本院審理時雖主張被告丙○○、乙 ○○雙方約定以被告乙○○代償前揭100萬元貸款及先前 為被告丙○○所清償債務作為附表㈠不動產買賣之對價云 云。惟查:若被告丙○○乙○○二人於93年10月間辦理 附表㈠所示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時,確實曾 約定具體買賣價金,被告二人於前揭偵查之初,豈會無法 明確供述,反而互相齟齬矛盾?又渠二人於本院刑事庭審 理時,仍無法具體就約定抵償債務內容具體說明,亦即無 法說明買賣之具體對價為何,顯見渠二人並無買賣對價之 約定及意思表示合致甚明。又渠二人為夫妻,如同被告乙 ○○於偵查中前揭供述,「基於夫妻恩情」而代償債務, 被告丙○○於前揭刑事庭亦供稱:可能基於夫妻情分,被 告乙○○並無要求代償債務如何還款或如何支付利息等語 ,故本院認被告乙○○為被告丙○○代償債務,或可能基 於夫妻情份,單純代償債務而為贈與,或可能代償債務而 轉為借貸款項,故被告乙○○代償債務之事實,亦無法逕 予認定被告丙○○對被告乙○○即負有債務存在。因此,



退步言之,縱使被告丙○○因被告乙○○代償債務而對被 告乙○○負有債務,然此代償債務是否當然經由雙方約定 轉為買賣價金,仍須經雙方具體為意思表示並約定明確, 若未具體約定,僅因日後遭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 訟後,才臨訟勾稽買賣價金內容,將先前代償債務內容, 拼湊成雙方當初之買賣價金約定,本院自不應採信。 附表㈡所示不動產部分:
①被告等人於96年度偵字第16231號毀損債權案件偵查中, 於96年7月12日檢察官第1次訊問時,被告甲○○供稱:附 表㈡不動產係基於其父被告乙○○指示才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至其名下,至於法律關係及對價為何,其均不清楚等語 ;被告丙○○則供稱:「因為我欠人很多錢,乙○○怕我 將之前努力結果毀了,所以才將土地房屋過戶甲○○名下 ,我過戶時丁○○(即原告)尚未提訴訟」等語;嗣於96 年8月2日偵訊時,被告等人委任辯護人後,辯護人辯稱被 告丙○○乙○○二人於92年離婚時,即已約定將不動產 過戶,用於抵償被告丙○○積欠被告乙○○之債務等語, 而乙○○則供稱:離婚時沒有協議書,但有要求丙○○將 房地過戶給甲○○,抵償我代償之債務等語。被告丙○○ 亦供稱:「離婚時沒有協議書,但我欠乙○○的錢要還他 ,到現在都未還」等語。
②本院審酌被告等人前揭供述內容,認被告丙○○乙○○ 陳稱於92年離婚時即約定將附表㈡不動產過戶抵償被告乙 ○○代償被告丙○○之債務,與渠二人於95年11月17日偵 查中之前揭供述不符,若渠二人果有於離婚時約定將附表 ㈡所示不動產過戶於被告甲○○名下,用以抵償被告丙○ ○所積欠被告乙○○之債務,渠二人於95年11月17日豈會 為前揭矛盾之供述?又渠二人若果於92年6月25日離婚時 即約定要將被告丙○○名下不動產過戶抵償債務,又豈會 拖延至93年10月、94年3月間才分別過戶附表㈠、㈡所示 之不動產?故渠二人所稱於離婚時即約定以過戶附表所示 不動產來抵償債務云云,顯屬臨訟勾稽之偽詞,不足採信 。
③被告雖另主張:被告乙○○曾簽發如附表㈢所示支票代被 告丙○○清償債務等情,本院審酌被告乙○○確實曾簽發 附表㈢所示支票並均經執票人提示兌現等情,業有台中商 銀函覆本院之支票影本為證,而附表㈢所示之支票提示人 ,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號刑事案 件審理中,均到庭陳稱確實曾向被告乙○○催討被告丙○ ○之欠款,並經被告乙○○簽發附表㈢所示之支票清償欠



款等情,亦有該案之審判筆錄影本在卷足憑。惟本院審酌 :被告乙○○於本院行使闡明權命其提出附表㈢支票簽發 之時間,其仍未提出,而提示人林秀美於前揭刑案審理時 證稱:編號⑧所示20萬元支票係由被告乙○○所簽發即期 支票等情;另提示人游文宏於前揭刑案審理時證稱:編號 ⑩、⑪所示支票係由被告乙○○於95年4月間所簽發等情 ,本院審酌證人二人所證取得支票時間約在95年3月、4月 間,再依附表㈢所示至支票之票號推論,足認附表㈢所示 支票應係附表㈡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始由被告乙○○ 於95年間所陸續簽發交予提示人提示兌現。另附表㈢支票 提示人於前揭刑事審理中到庭均證稱:因被告丙○○跑路 ,始找被告乙○○清償債務等語。換言之,於前揭提示人 向被告乙○○催討債務前,被告乙○○並無從得知債務內 容,再參諸被告丙○○於本院前揭刑事庭之證述,足認被 告乙○○自無從與被告丙○○於離婚時或附表㈠、㈡不動 產過戶時,即約定將附表㈢所示之債務用以抵償附表㈡不 動產之買賣價金,因此更足證被告二人抗辯於離婚時或於 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時,即約定以被告乙○○抵償債務做 為買賣對價,均屬虛偽不實,本院自不足採信。 ④又被告乙○○主張附表㈡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 告甲○○後,其即簽發戊○公司之支票給付前揭貸款之本 息等情,業有台中商銀函文所附之94年2月5日至97年2月3 日之支票影本34紙附卷足憑,本院審酌前揭支票之票面金 額共計717,678元,故被告乙○○主張其買受附表㈡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後,即承受該不動產之貸款,並按期繳納貸 款本息等情,應堪採信。被告雖主張被告乙○○簽發戊○ 公司支票給付前揭貸款,做為買賣對價等情,惟查:附表 ㈡所示不動產過戶前,前揭貸款本息即由被告乙○○簽發 戊○公司之支票給付之,業有前揭97年2月5日、94年3月5 日支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審酌前揭貸款於89年間即已借 貸,且向來均由被告乙○○簽發戊○公司支票給付貸款之 本金及利息,姑不論前揭貸款最初用途是否為戊○使用, 單憑附表㈡所示不動產過戶後,被告乙○○繼續簽發戊○ 公司支票給付貸款本息,尚難遽認係被告乙○○與被告丙 ○○所約定做為買賣附表㈡房地之對價,故被告前揭抗辯 即無足採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丙○○乙○○就附表㈠、㈡所示不 動產之債權行為並未具體約定買賣對價,故尚難認已成立買 賣契約。又按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乃為法院依法 適用法律之權責,並無待於當事人具體主張。本院衡諸被告



前揭供述內容,認被告丙○○乙○○原為夫妻,因被告丙 ○○對外負債過多,被告乙○○為免被告丙○○名下財產遭 債權人追償,故將附表㈠、㈡不動產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被告乙○○甲○○所有,且並無約定買賣對價,故法 律評價上應屬無償贈與行為。總言之,被告丙○○乙○○ 係以買賣之名,隱藏贈與行為之實,而為前揭所有權移轉登 記,雖被告未抗辯係基於贈與法律關係而為移轉,然依前揭 法律規定及說明,被告丙○○乙○○間之債權行為,並非 當然無效,而應適用贈與法律關係。
⑷戊○公司60萬元出資額部分:
被告丙○○原於戊○公司擁有60萬元出資額,嗣於96年3月 29日將60萬元出資額讓與被告乙○○,並辦理變更登記完畢 等情,業如前述,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戊○公司股東 同意書影本附於96年度偵字第16231號偵查卷內足憑,本院 審酌:①前揭股東同意書,其內容僅記載「丙○○將出資額 60萬元讓由乙○○承受」,並未記明係基於「買賣關係」而 讓予;②被告乙○○於本院抗辯:前揭出資移轉並非基於買 賣關係而受讓,係因前揭出資本為被告乙○○所有,而借用 被告丙○○名義登記,被告乙○○僅係請求被告丙○○將掛 名股份返還,本院認被告乙○○丙○○雖經本院行使闡明 權後仍無法舉證證明「前揭出資額自始為被告乙○○所出資 ,而借用被告丙○○名義登記」之事實,然原告亦無法舉證 證明被告丙○○乙○○間係基於買賣關係而為出資額之轉 讓,故本院認被告丙○○乙○○間就前揭出資額之轉讓, 雖屬無對價之無償行為,然渠二人確有轉讓出資額之真意, 故尚難認其出資額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係基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而為,從而原告主張前揭出資額轉讓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亦不足採信。
⑸綜上所述,被告丙○○乙○○二人就附表㈠、㈡之債權行 為乃屬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法律關係,應適用贈與法律關係 之規定;另被告丙○○所有戊○公司60萬元出資額,應屬無 償讓予行為,而被告等人均有為前揭物權行為之真意,並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仍欲保留物權所有權,故原告先位聲明 確認被告前揭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等情,即無理由,本院自應審酌原 告之備位請求。
㈣原告得撤銷被告丙○○乙○○就附表㈠、㈡所示房地所為 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60萬元出資額讓與等無償 行為:
⑴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 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民法第245條亦定有明文。
⑵次按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4條訴訟是否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 期間,法院雖應職權調查,然仍應適用辯論主義。本件原告 主張其對被告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本院96年3月8日 判決確定後,經調閱被告丙○○相關財產資料,始得知被告 丙○○將附表㈠、㈡所示不動產及戊○公司60萬元出資額轉 讓之事實等情,業有原告所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 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95年10月18日告訴狀日期為95年10 月18日及前揭謄本查閱日期為96年6月23日,認前揭日期距 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96年7月9日,均未逾1年,本院復 審酌本件卷證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知悉被告前揭行為 已逾1年,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未逾民法第245條之1 年期間,先此敘明。
⑶本件被告丙○○乙○○前揭就附表㈠、㈡及戊○公司60萬 元出資額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償行為已如前述 ,而被告等人為前揭無償行為時,被告丙○○已無資力而隱 匿行蹤,其債務人追討無門而改向被告乙○○催討等情,業 經被告丙○○乙○○於刑事案件偵查、審理供述明確如前 所述,故本院認被告前揭無償行為,顯已有害於被告丙○○ 債權人之債權,應甚明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 規定,原告請求撤銷前揭無償行為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 回復原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⑷原告備位聲明雖主張撤銷買賣行為及就附表㈡所示不動產雖 聲明:撤銷被告丙○○與被告甲○○間之買賣行為,然本院 揆之其真意乃在撤銷前揭不動產及60萬元出資之無償債權行 為,無論該債權行為是否經法院評價為買賣行為或其他債權 行為。又本件經本院審理後,附表㈡所示不動產之債權行為 乃存在於被告丙○○乙○○之間,被告甲○○僅係基於被 告乙○○指示而受移轉登記之人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原告前 揭聲明主張之真意,係撤銷附表㈡所示不動產之債權行為, 且原告僅為債權人,自無法具體探知該債權行為究竟存於何 人之間,故本院自得依本院審認之結果為裁判之諭知,並不 違反原告之處分權,附此敘明。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附表㈠】:
┌──┬────┬────────────────────┬──────┬───┬──────┬─────────┐
│編號│移轉人 │ 土地及建物標示 │ 面 積 │ 權利 │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 │受移轉人│ │(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⑴臺中縣太平市○○段1548地號土地 │ 19.32 │ 全部 │ 93年10月7日│ 93年10月20日所有 │
│ │丙○○ ├────────────────────┼──────┼───┤ 買賣行為 │ 權移轉登記行為 │
│ │ │⑵臺中縣太平市○○段1549地號土地 │ 71.81 │ 全部 │ │ │
│ │乙○○ ├────────────────────┼──────┼───┤ │ 登記字號: │
│ │ │⑶台中縣太平市○○段1405建號建物 │ 37.35 │ 全部 │ │ 93年平普資字第 │
│ │ │ 即台中縣太平市○○街9之5號 │ │ │ │ 139130號 │
└──┴────┴────────────────────┴──────┴───┴──────┴─────────┘
【附表㈡】:
┌──┬────┬────────────────────┬──────┬───┬──────┬─────────┐
│編號│移轉人 │ 土地及建物標示 │ 面 積 │ 權利 │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 │受移轉人│ │(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⑴臺中市○○區○○段611-12地號土地 │ 109 │ 全部 │ 94年1月31日│ 94年3月30日所有 │
│ │ ├────────────────────┼──────┼───┤ 買賣行為 │ 權移轉登記行為 │
│ │丙○○ │⑵台中市○○區○○段883建號建物 │合計222.21 │ 全部 │ │ │
│ │ │ 即台中市○○區○○路2段346巷25弄79-1號│ │ │ │ 登記字號: │
│ │甲○○ ├────────────────────┼──────┼───┤ │ 94年普字第098120 │
│ │ │⑶台中市○○區○○段889建號建物 │ 656.62 │ 1/12 │ │ 號 │
│ │ │ 即台中市○○路○段346巷25弄63-1號地下室│ │ │ │ │
└──┴────┴────────────────────┴──────┴───┴──────┴─────────┘
【附表㈢】支票明細
┌──┬──────┬──────┬──────┬───────┬─────┬─────┬────────┐
│編號│ 付款銀行 │ 支票票號 │ 發票人 │ 票載發票日 │ 金 額 │ 提示人 │ 備 註 │
│ │ │ │ │ (民 國) │(新台幣)│ │ │
├──┼──────┼──────┼──────┼───────┼─────┼─────┼────────┤
│ ① │台中商業銀行│ TPA0000000 │ 戊○金屬工 │ 94年3月25日 │ 100萬元 │ 不詳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②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11月30日│ 70萬元 │ 崔紀丹 │ │




├──┼──────┼──────┼──────┼───────┼─────┼─────┼────────┤
│ ③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6年6月30日 │ 70萬元 │ 崔紀丹 │ │
├──┼──────┼──────┼──────┼───────┼─────┼─────┼────────┤
│ ④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3月1日 │ 20萬元 │ 賴春美 │ │
├──┼──────┼──────┼──────┼───────┼─────┼─────┼────────┤
│ ⑤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6年3月31日 │ 75萬元 │ 陳求 │ │
├──┼──────┼──────┼──────┼───────┼─────┼─────┼────────┤
│ ⑥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12月31日│ 35萬元 │ 劉寶珠 │ │
├──┼──────┼──────┼──────┼───────┼─────┼─────┼────────┤
│ ⑦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6月30日 │ 11萬9千元│ 不詳 │ │
├──┼──────┼──────┼──────┼───────┼─────┼─────┼────────┤
│ ⑧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3月20日 │ 20萬元 │ 林秀美 │ │
├──┼──────┼──────┼──────┼───────┼─────┼─────┼────────┤
│ ⑨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4月25日 │ 10萬元 │ 游淑美 │被告誤載為30萬元│
├──┼──────┼──────┼──────┼───────┼─────┼─────┼────────┤
│ ⑩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4月25日 │ 9萬5千元 │ 游文宏 │ │
├──┼──────┼──────┼──────┼───────┼─────┼─────┼────────┤
│ ⑪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9月30日 │ 30萬元 │ 游文宏 │ │
├──┼──────┼──────┼──────┼───────┼─────┼─────┼────────┤
│ ⑫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5年5月15日 │ 22萬元 │ 陳月英 │ │
├──┼──────┼──────┼──────┼───────┼─────┼─────┼────────┤
│ ⑬ │ 同 上 │ TPA0000000 │ 同 上│ 96年3月31日 │ 50萬元 │ 陳月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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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