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林明皇等應連帶於台中市教師會最近一期會訊封面裡刊 登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1)。被告和平國小及被告聶台璋、 吳忠達、余章正、林佩蓉、何玲宜、許順利、林明皇等應連 帶於校內公開場合(教師晨會、家長委員會、愛心志工大會 、退休老師聯誼會)共同或分別就不法搜查扣押之侵權行為 ,公開對原告道歉(內容如附件2),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經審酌 後,核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贅 述,附此敘明。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