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8年度,17號
TCDV,98,國,17,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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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林明皇等應連帶於台中市教師會最近一期會訊封面裡刊 登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1)。被告和平國小及被告聶台璋吳忠達余章正林佩蓉何玲宜許順利林明皇等應連 帶於校內公開場合(教師晨會、家長委員會、愛心志工大會 、退休老師聯誼會)共同或分別就不法搜查扣押之侵權行為 ,公開對原告道歉(內容如附件2),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經審酌 後,核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贅 述,附此敘明。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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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