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92號
TCDV,106,補,1192,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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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
被   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   告 陳娜慧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分配表之次序15,關於原告之債權受償種類應更正為「
優先」,且受償次序應更正為「第7順位」,受償金額應更正為
「新台幣(下同)2,877萬4,620元」,即增加受分配金額為1,28
4萬1,028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4萬1
,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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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