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21號
TCDV,109,家繼訴,121,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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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分配比例
姓 名 分配比例 魏舜榮 1/2 魏淳怡 1/4 魏詩庭 1/4
附表四:現金補償方法
現 金 補 償 方 法 原告應受補償金額共計5,485,144元: 一、被告魏舜榮應給付原告2,742,572元。 二、被告魏淳怡、魏詩庭應各給付原告1,371,286元。 計算式: 一、被告魏舜榮就附表二編號1號至5號最新分得遺產價值(即110年2月19日之價值)共計27,746,463元: (一)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不動產分得9,134,215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2=9,134,2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二)就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不動產分得9,134,215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2=9,134,2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就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不動產分得9,134,215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2=9,134,2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四)就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不動產分得252,177元:   24.2303坪×每坪20,815元/坪×1/2=252,17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五)就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不動產分得91,641元:    7.7894坪×每坪58,824元/坪×1/5=91,64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六)以上共計取得27,746,463元。   二、被告魏淳怡、魏詩庭就附表二編號1號至5號最新分得遺產   價值(即110年2月19日之價值)各13,873,232元: (一)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不動產分得4,567,108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4=4,567,10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二)就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不動產分得4,567,108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4=4,567,10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就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不動產分得4,567,108元:   141.2675坪×每坪129,318元/坪×1/4=4,567,10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四)就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不動產分得126,088元:   24.2303坪×每坪20,815元/坪×1/4=126,08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五)就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不動產分得45,820元:    7.7894坪×每坪58,824元/坪×1/10=45,82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六)以上共計取得13,873,232元。     三、原告就附表二所示遺產應分得之特留分價值(即110年2月19日之價值)不足額5,485,144元: (一)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號至5號所示遺產應分得之特留分價值(即110年2月19日之價值)共計5,576,785元:    【就附表二編號1號至5號所示遺產最新總價值(即110年2月19日之價值)共55,767,851元(計算式:18,268,431元+18,268,431元+18,268,431元+504,354元+458,204=55,767,851元,參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原告就被繼承人魏陳敏所遺遺產之特留分比例1/10=5,576,7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就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不動產分得91,641元:    7.7894坪×每坪58,824元/坪×1/5=91,64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三)原告就附表二所示遺產之特留分價值不足額5,485,144元:    5,576,785元-91,641元=5,485,144元。           四、被告魏舜榮應給付原告2,742,572元:   被告魏舜榮分得之價值27,746,463元原告應受補償金額5,485,144元(27,746,463元+13,873,232元+13,873,232元)=2,742,5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被告魏淳怡、魏詩庭應各給付原告1,371,286元 被告魏淳怡、魏詩庭各分得之價值13,873,232元原告應受補償金額5,485,144元(27,746,463元+13,873,232元+13,873,232元)=1,371,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五:被繼承人魏水享、魏陳敏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 姓 名 │ 應繼分 │
├────┼─────┤
│魏舜榮 │ 1/5 │
├────┼─────┤
魏杏娥 │ 1/5 │
├────┼─────┤
魏春美 │ 1/5 │
├────┼─────┤
魏瑞珍 │ 1/5 │
├────┼─────┤
│魏淳怡 │ 1/10 │
├────┼─────┤
魏詩庭 │ 1/10 │
└────┴─────┘

附表六:
一、郵局部分
┌──┬─────┬───────┐
│編號│ 日 期 │ 金 額 │
├──┼─────┼───────┤
│ 1 │101/09/17 │ 1,200,000元 │
├──┼─────┼───────┤
│ 2 │107/03/12 │ 350,000元 │
├──┼─────┼───────┤
│ 3 │107/03/14 │ 459,100元 │
└──┴─────┴───────┘
二、烏日農會部分
┌──┬─────┬───────┐
│編號│ 日期 │ 金 額 │
├──┼─────┼───────┤
│ 1 │100/12/23 │ 50,000元 │




├──┼─────┼───────┤
│ 2 │101/11/26 │ 80,000元 │
├──┼─────┼───────┤
│ 3 │102/11/11 │ 100,000元 │
├──┼─────┼───────┤
│ 4 │102/11/26 │ 150,000元 │
├──┼─────┼───────┤
│ 5 │103/04/18 │ 100,000元 │
├──┼─────┼───────┤
│ 6 │103/05/02 │ 350,000元 │
├──┼─────┼───────┤
│ 7 │103/09/02 │ 160,000元 │
├──┼─────┼───────┤
│ 8 │103/12/01 │ 200,000元 │
├──┼─────┼───────┤
│ 9 │104/03/02 │ 150,000元 │
├──┼─────┼───────┤
│ 10 │104/05/14 │ 120,000元 │
├──┼─────┼───────┤
│ 11 │104/08/31 │ 150,000元 │
├──┼─────┼───────┤
│ 12 │104/11/30 │ 200,000元 │
├──┼─────┼───────┤
│ 13 │105/03/01 │ 150,000元 │
├──┼─────┼───────┤
│ 14 │105/05/30 │ 230,000元 │
├──┼─────┼───────┤
│ 15 │105/08/30 │ 150,000元 │
├──┼─────┼───────┤
│ 16 │105/12/12 │ 150,000元 │
├──┼─────┼───────┤
│ 17 │106/11/30 │ 240,000元 │
├──┼─────┼───────┤
│ 18 │107/04/13 │ 350,000元 │
├──┼─────┼───────┤
│ 19 │107/10/01 │ 180,000元 │
├──┼─────┼───────┤
│ 20 │108/12/26 │ 133,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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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