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45號
TCDV,112,訴,44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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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對合聚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經原告起訴並送達訴狀,合聚公司迄未給付,依法應負 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合聚公司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合聚公司給付 53萬9,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於112年 2月24日送達合聚公司,本院卷第43頁)即112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原告其餘請求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管委會賠償 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合聚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為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  之證據,經核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 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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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利潔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