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925號
TCDM,98,訴,3925,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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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丑○○:我兄那個是重傷害ㄟ。
子○○:你不要理他好嗎。
............................(略) 丑○○:我們這一條是第二分局的。
戊○○:嗯。
丑○○:結果檢察官叫第五分局跟我作筆錄的,跟我 借提出去的,說什麼那一臺權利車,CERFIR O那台,出事情怎樣,我說我不知道。他說
車子的來源是什麼人,我說是我兄的。
戊○○:對啊。
丑○○:事實就是他的。
戊○○:事實啊。這樣就好啦。
............................(略) 丑○○:看到你我就放心了。
子○○:我硬拖他來的。
丑○○:有空去我媽那裡走一走看一看。
戊○○:好啊。
丑○○:我想說山上那個.....
戊○○:山上那個就不方便啊。
子○○:別想那麼多啦。
戊○○:啊,你那二個同學也有啊
子○○:別想那麼多啦。
丑○○:嗯。
............................(略) 丑○○:你看到的新聞是怎樣?
戊○○:就是那一臺CERFIRO的汽車嘛,有照到車子 ,拍到人從車上跑下來,一共調了三或四支
攝影機,說那台車子換過三面車牌。
丑○○:換過三面車牌?
戊○○:要不然怎麼找得到啦?
丑○○:因為警察也有用車子的形體給我看,車牌又 是6012那塊。
戊○○:喔。新聞是報導說他們總共換了三塊車牌。 丑○○:是喔,他們是做什麼事?怎麼會這樣?內容 是什麼?
戊○○:內容就是打啊。
丑○○:打人這樣喔?
子○○:變成木乃伊,動也不能動。要人家餵,爬也 爬不起來。




丑○○:是喔?
戊○○:那個人...他哥哥啦,被打的那個人的哥哥 說要拿一百萬出來找兇手啊。
子○○:懸賞一百萬。
戊○○:問題是再怎麼想也知道那個垃圾人。
丑○○:我跟檢的(檢察官)說我人已經是在裡面關 ,什麼事情我哪知道?
子○○:對,你要這樣說。
............................(略) ⑷、98年9月18日:
............................(略) 子○○:但我那天有跟妹仔說,要她去跟老闆說一下 。妹仔的意思是說,因為這件事情跟老闆沒
關係...
丑○○:事實就是沒關係啊。
子○○:老闆要趁這個機會要跟他斷,所以不想管那 麼多。
丑○○:那他真的....?
子○○:真的啊。因為丑○○,他們兩個是一起的。 主嫌已經抓到,就是那個阿兄。現在對方懸
賞一百萬,要抓到同夥者。
丑○○:要抓打人的。
子○○:老闆知道阿兄的個性,他希望這次跟他斷, 然後要保住他。所以他那個根本完全找不到
人。但是老闆意思是說有安待好,有給他地
方,什麼都沒有問題。等時間過了風平浪靜
之後再說,可能要至少要一至二年的時間。
丑○○:那要很久ㄟ。
子○○:沒辦法短期的。
丑○○:你跟妹仔問,他阿母跟阿嬤不知... 子○○:有啊,哭得要死,她知道你在裡面,哭得要 死,就一直罵他,怎麼這麼狠,害自己就好
了,幹嘛害到你。他阿嬤也哭得要死,然後
他那天有拿東西給他媽媽。拿一些文件給他
媽媽。
丑○○:也不會想說...唉,不會說啦。
子○○:不要難過啦。反正現在要替自己多說點好話 。不要再不知道,不要再一直搖頭。要多替
自己爭辯一點。
............................(略)



⑸、98年10月9日:
丙○○:我問你,你那個阿兄的事情現在是....因為 我最近他們都沒有跟我聯絡,所以我也不方
便...
丑○○:沒差啦。
丙○○:沒差喔。你還是很想他喔?
丑○○:不知道ㄟ。
丙○○:我跟你講一件重要的事,他媽前幾天跟我講 說有寄到法院的信,說他現在禁止出國。公
文有下來。因為找不到他到案說明。每個禮
拜都有警察去拜訪,他媽媽說快發瘋了。
丑○○:怎麼說?
丙○○:這次一定是很嚴重才會這樣子。他媽媽問我 這次是哪一件事,我說我也搞不清楚。
丑○○:你說大聲一點。
丙○○:我說他這一次,不知道是因為阿兄的事情, 還是最新的那一條,我說我都不知道。你瞭
解我說的意思嗎?
丑○○:我知道。
丙○○:就是不知道是哪一條啊?不會說他。
丑○○:跟我這一條沒有關係。他是另外那條。 丙○○:另外一條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那一條? 丑○○:就六月份那一條。
丙○○:喔,新聞報的那一條。跟他又沒什麼關係。 他有跟我說他為什麼會去那一條。
丑○○:人家是跟我說對方拿一百萬要抓兇手。 丙○○:我知道,但怎麼可能都是說他呢?
丑○○:我哪知道?
丙○○:對啊,現在阿兄進去那一條是哪一條啊? 丑○○:就是那一條啊。
丙○○:他有跟我講說如果真的不行的話,可能會請 他去頂,因為他沒有前科。他是這樣跟我講
,我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
丑○○:他說他要來?
丙○○:不是,我說阿兄現在是不是...那時他跟我 見過最後一次面?
丑○○:你說阿兄喔?
丙○○:不是阿兄啦,是他啦。
丑○○:喔。
丙○○:他跟我見面,說如果上面的人如果頂不下來



會請阿兄去,因為他沒有前科。我也不知道
是真的還是假的。
............................(略) ⑹、98年10月14日:
丑○○:怎麼辦,出去也找不到他(庚○○)啊? 丙○○:可是他之前跟我說...那個...
丑○○:上面如果打給他,你跟他說叫他不能下來。 丙○○:我知道啦。
丑○○:他若真的到案說明就(抓)進來了。
丙○○:我不是有跟你說不能出國了,他媽媽就擔心 這個很嚴重。
丑○○:他那個都用好了。
丙○○:我知道。但重點不是這個。他媽媽說這樣不 是一輩子都見不得光嗎?
丑○○:你跟阿姨說別想太多........ 丙○○:我跟你說,就算他肯,可能也要等一個人開 口,就是我們最大的那個叫他去,不然他不
可能去(到案說明)。
丑○○:誰?
丙○○:你不知道我們老大,最大的那個啊?
丑○○:喔。
丙○○:除非他開口啦,不然他沒那麼白痴,你瞭解 我的意思嗎?
............................(略) 丑○○:我覺得我很倒楣。人就在關了,還來這一條 。這一條我若沒說好,還是一樣又七年以上
ㄟ。
丙○○:我知道啊。你媽媽那時擔心你作偽證罪,那 就完蛋了,你自己都有一條了,再加那一條

丑○○:他如果真的上面的要叫他來,乾脆我整個扛 下來。
丙○○:我知道。不管怎樣,你出來之後,要好好跟 他溝通一下這條路要不要再走,自己想清楚

丑○○:也要找得到啊。
丙○○:我知道啦。他終究還是會跟我們見面的。你 知道我的意思......我覺得你要替自己想。 丑○○:不會啦,出來要當好孩子了。
丙○○:他是跟我說為了賺錢。可是賺錢要付出那麼



多的代價好嗎?對不對?你在裡面應該想很
多看很開了。現在會來看的,除了你家的人
、我還有誰嗎?
丑○○:小偉跟烏茲......
丙○○:其實他(庚○○)很痛苦。他要走有跟我說 ,這次真的嚴重了。
丑○○:誰?
丙○○:他嚇到了。
丑○○:他喔?
丙○○:他什麼行李都沒拿。簡單行李打包。
............................(略) 3、上開會客內容確為劉王美玲、子○○、劉欣怡、戊○○ 、丙○○等人於證人丑○○因另案羈押期間前往會面時 所為對話內容等情,業經證人丑○○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246-248頁),且有本院製作之丑○○會客錄 音光碟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5-277頁)。核 上開會客對話內容可證本件犯案車輛為被告所有,於本 件案發前,丑○○已將本件犯案車輛交付庚○○,且不 知悉該車輛之下落;被告知悉檢警以車追人,為脫免責 任請託另案羈押在臺中看守所之丁○○(與丑○○隸屬 同工廠)等人傳話予丑○○,請丑○○幫忙解套,而丑 ○○表示不會依被告之請託,幫其作偽證解套。另庚○ ○曾向子○○表示其有「犯下一件大件的」,而丙○○ 則與丑○○談論有關庚○○遭限制出境,及庚○○曾向 丙○○表示本案可能會由其頂罪,及庚○○曾向丙○○ 表示被告己○○之案件很嚴重,且庚○○因而匆忙逃逸 等事實均堪予認定。
4、證人戊○○於本院中略證稱:在丑○○羈押期間,伊有 前往會客,有告訴丑○○說陳奇輝、庚○○2人涉及98年 6月19日景賢二路與軍福七路口重傷害案(即本案)。伊 常跟庚○○在一起,因為庚○○的肩膀很寬、厚,依照 片中穿白色衣服、黑色褲子、手持鋁棒的人的背影、肩 膀、身材,很像庚○○(見本院卷第103-104頁)。證人 戊○○於偵查中亦證稱從照片中穿白色上衣男子的體格 、身型判斷,就是庚○○沒錯等語(見偵3卷第10頁)。 益證庚○○於98年6月19日與2名不詳成年男子駕駛被告 所有之NISSAN牌、車型CEFIRO之深綠色自小客車前往景 賢二路與軍福七路口傷害甲○○之事實。
(六)又查被告於案發後所為:
1、被告於警詢中一開始辯稱於98年6月19日本案案發時與



朋友在台中市○○路與文心路口之統一星巴克咖啡店喝 咖啡,但經員警查訪後,始改稱是在朋友陳琪和位於臺 中市○○○街241號租屋處,於警詢中所述是記錯了云 云,有被告警詢、偵查筆錄在卷可參(見他卷1第35-38 頁、偵卷1第11-16頁、20-23頁),復有第五分局北屯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書(見他卷1第8頁)在卷可參。 2、被告於98年8月5日下午,與另案被告丁○○從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遭押解回臺中看守所途中,知悉丁○○ 係與丑○○係隸屬同工廠後,即請丁○○傳話予丑○○ ,傳話內容為「車子已經在1年前不見了,如果有出庭 的話幫他說話」等語;且丁○○事後亦將上開內容轉達 丑○○知悉等情,業經證人丁○○、丑○○於偵查中( 見偵卷3第19-23頁)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第96-98 頁、第99頁背面-101頁)證述在卷可證,並有「臺灣台 中看守所收容人出庭、提訊暨返回檢查登記簿」1份( 見偵卷3第34頁)在卷可證。復有98年8月18日丑○○與 子○○之會客錄音譯文、98年9月6日丑○○與戊○○之 會客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261-262、264-265頁)在卷 可證。
3、經被告同意測謊結果:被告對於下列問題1、2均呈不實 反應:「1.你有沒有叫人去打崇聖車行那個人(甲○○ )?(答:沒有)。2.崇聖車行那個人(甲○○)是你 叫人去打的嗎?(答:不是)。」有鑑定人李錦明於98 年9月14日鑑定,編號2009C0064之測謊鑑定書1份在卷 可參(見偵卷2第5-53頁)。
(七)按重傷害之成立,以有毀敗他人身體機能之故意,著手於 傷害之實行而發生毀敗之結果為要件,是則使人受重傷與 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使人受重傷之 故意為斷。故有關重傷害犯意之有無,應斟酌事發經過之 相關事證,包括被害人受傷部位、所用兇器、行為當時之 具體情況等一切情狀以為判斷。告訴人被毆打、刺傷後, 當日經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診斷受有左脛 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肱骨、進端尺骨開放性骨折、左 食指骨折、左腰部開放性傷口(穿刺傷)、顏面撕裂傷、 橫紋肌溶解症、軀幹肢體多處鈍挫傷、輕度腦震盪等傷害 ,有如前述。且證人甲○○於本院證稱:「(98年6月19 日)當天早上9點,我騎乘機車,我沿景賢二路往軍功路 方向行駛,在景賢二路與軍福七路口,我遇到一個拿球棒 的人(下稱:A)從我左邊跳出來往我額頭的地方打,我 從機車上摔下來,一開始我以為出車禍,A繼續拿球棒一



直敲我的頭,我的頭部又被敲擊二下,之後我以雙手護著 我的頭,所以球棒打在我的手肘、手指、手臂,總共打了 10-20下,於此同時,在我右前方的黑色CEFIRO轎車內走 出來一個人,拿著鐵鎚(下稱:B),右手邊有一個人從 一家賣陶器的店門口出來,他拿著一根很長的鐵器(下稱 :C),向我跑過來,圍住我,B對我說:「你再囂張」、 A對我說「遇到了、上車(台語)」,而且B講話的同時拿 鐵鎚往我的頭部中心位置敲,我有閃躲,結果敲到我的左 額及左肩。當時我斜背一個背包,B出手抓我的衣領、背 包,將我往CEFIRO車輛停放處拉,我有反抗,我就立刻站 起來迴轉往後跑時,C就拿鐵器敲我的左腿,我跑了1-2步 ,但是我發現我的左腳好像斷掉了跑不動了,而且站不起 來,我倒在地上,A又持球棒一直攻擊我的頭部,我不確 定我被打幾下只是一直不斷地被攻擊,我拿手及包包護著 頭,B當時站的比較遠,所以沒有繼續攻擊我,C持鐵器往 我左腳持續的毆擊,C也有打我的身體左側腰部,大部分 都是集中攻擊在腳的部位,我不確定C打我幾下,也是一 直不斷的攻擊……」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背面、140頁 背面)。另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8年9月29日院管檔字 第0980008352號函稱:「患者甲○○先生因左側脛骨開放 性骨折,左側遠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食指指骨骨 折,左腰穿刺傷、肢體多處挫傷,接受手術清瘡固定治療 。出院後繼續接受骨科及復健科門診治療,其左側叉關節 活動受限,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癒合不良。其傷勢未達重 傷之程度,唯其骨折預後不佳。」(見偵2卷第173)。觀 諸庚○○等人分持鋁棒、榔頭、鐵棍,持續毆擊告訴人甲 ○○頭部、左腳等部位,致告訴人骨折傷重不支倒地,渠 等於加害告訴人時顯有使告訴人受到毀敗或嚴重減損頭部 、左腳機能或不可回復之重傷害犯意,而非僅係普通傷害 之犯意,至為灼然。至於告訴人左手、左腰等部分所受傷 害,應係告訴人抵擋、閃躲時遭毆擊所致,併此敘明。(八)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 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庚○○及 前揭2名不詳男子就上開重傷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九)被告另辯稱:伊於98年6月19日向陳棋和借車前往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錢入蘇昭熹帳戶內,而未參與上開 犯行云云。查案外人蘇昭熹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之



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雖於98年6月19日有現金存入之 紀錄,但查證人陳棋和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雖曾向其借車前 往銀行,但不確定借車日期,不知被告前往何家銀行(見 偵卷1第118-119頁),則上開存款紀錄是否確為被告所為 尚屬有疑。況查本件犯行被告所參與部分為謀議行為,並 未於98年6月19日下手傷害告訴人甲○○,則上開事證尚 難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上開 所辯,要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重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罪未 遂,被告就重傷害之犯行,與庚○○及其他2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著手上開重傷害犯行而未遂係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購車糾紛,竟與 庚○○謀議,由庚○○與2名成年男子分持鋁棒、榔頭、鐵 棍等兇器毆打告訴人甲○○,對告訴人造成之心理上恐懼及 身體上之傷害程度非輕,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告訴人骨折 傷害至今未能完全恢復正常機能,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 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 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認為檢察周請求處有期徒 刑4年尚屬過重,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刑法第28條、第278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12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第1項、第3項(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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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