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09年度,38號
TCDM,109,原金訴,38,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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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而為前揭行為,縱然此舉將使MBI集團之MFC CLUB業擴 展,惟依前揭說明,被告陳日月等人既非基於幫助MBI集團 非法吸金之犯意而為,即無從認定被告陳日月等人所為該當 於幫助MBI集團非法吸金之舉措。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陳日 月、郭擇仁張純甄陳嬌張毓庭確有與MBI集團之成員 有共同經營MFC CLUB網站,而為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分擔及 犯意聯絡,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述被告確有 為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前述被告犯罪,均應 為無罪諭知;又被告富鵬公司部分,因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 陳日月郭擇仁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富鵬公司 部分,自無從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投資經過 1 廖秀珍 300萬至400萬元 透過友人賴英平介紹,參與富鵬公司投資設明會,主講人是郭擇仁,帳號係陳日月幫忙安排。依說明會內容,讓投資者認可保證投資獲利。富鵬公司也時常舉辦旅遊團馬來西亞,看實際產業、旅遊村,讓投資者相信可以獲利。投資期間領回 3 、 4 萬元。 2 陳樓 47萬1920元 透過友人「麥香」介紹,至富鵬公司後,由「善成」介紹 GRC易物點後,以其子陳駿瑜名義,投資47 萬 1920 元。投資過程中曾領回30萬元。 3 陳益利 120萬8272元 透過友人「蔡小姐」介紹,之後由陳日月幫忙加入會員及開設會員帳戶,有在富鵬公司上過課,內容為系爭網站後台操作,有說 1年半至2年可賺回1倍投資本 金,投資過程中曾領回 30 多萬 元。 4 薛愛珍 30餘萬元 由郭擇仁介紹,委託郭擇仁加入會只及後續帳戶買賣操作,參加1 、 2 次說明會主講人都是郭擇仁,有提到 GRC易物點 只漲不跌。 5 許昭芸 連同以其母、其弟名義投資約1500萬元 友人「陳佩聰」介紹,在富鵬公司大部分都是郭擇仁對伊招攬講解。 6 蕭淑柿 86萬6799元 友人「凱惠」介紹,陳日月告知很好賺,錢放裡面 2 年就會多2 倍,所以在陳日月、「善成」介紹、招攬下,就有參與 GRC易物點投資。 7 陳映如 36萬992元 友人簡毓綾介紹,曾到過富鵬公司進行 1 對 1 的講解,說投資約 2 年就可以透過系爭網站將投資本金賺回來,還可繼續賺利息或紅利,投資的錢是匯到系爭帳戶一。 8 傅吉榮 100多萬元 友人洪華鄉介紹至富鵬公司參加說明會,聽人分享投資 GRC易物點 賺錢心得,陳日明郭擇仁一直電話招攬,陳日月說不會操作沒關係,他們會幫忙操作,只要負責出錢投資就好了。 9 姜寶菊 17萬元 友人介紹參加投資可到富鵬公司互聯網銷售其化妝品,所以就有投資 17 萬元,去參加過富鵬公司說明會,郭擇仁張純甄都有在臺上說明,有說點數只漲不跌,且會拆分,一定會獲利。後來在 107 年 8 、 9 月,將 GCR賣給張毓庭,有取回投資的 17萬元。 10 曾美連 25萬元 友人吳千瑜介紹郭擇仁認識,投資的帳號密碼都是交由富鵬公司代管。 11 洪華鄉 79萬9046元 友人巫碧玉陪同至富鵬公司,將原先申請之系爭網站會員帳號、密碼交給富鵬公司人員代管,由陳日月郭擇仁接待,並聽從陳日月指示匯款到系爭帳戶一。於106 年間陳日月有以匯款方式讓其領回10餘萬元。 12 施振輝 85萬2434元 經不詳友人介紹到臺南市區參加投資餐會認識郭擇仁郭擇仁表示很快就可以賺回來,可以幫忙操作,施振輝就全部委託郭擇仁全權處理,並匯款到系爭帳戶一,後來曾經透過郭擇仁拿回 3萬元。 13 許惠婷 131萬80元 經友人高淯琳介紹,參加富鵬花蓮分公司與辦系爭網站說明會,說明會有張純甄張毓庭招攬入會,不詳之公司人員承諾 2 年內可以回本,都是委託富鵬公司花蓮分公司員工代為操盤,曾經領回7萬元。 14 吳佩萱 100多萬元 透過其妹吳怡萱介紹,投資款除匯到系爭帳戶二外,也曾經直接到富鵬花蓮公司交現金給陳日月,有參加過 4 次說明會,在說明會時,富鵬公司人員都有表示保證獲利,曾經領回 11 萬元。 15 泰麗梅(應為秦麗梅之誤) 233萬5800元 透過友人張英美張純甄購買GRC易物點投資,系爭網站上之介紹有說保證投資獲利或是約定期限保本歸還,曾領回現金(金額不詳)。 【附表二】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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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