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投資之後再有招攬其他人會有獎金,但我不清楚,我 沒有很在意這事情。投資之後,薛晴襄有給支票,我也沒有 特別去計算哪些是投資的收益,哪些是獎金,都分不清。只 要薛晴襄講得我都好,基本上我身上賺來的錢薛晴襄都知道 ,我也沒有去細算。他卷四第107 頁反面-113頁的微信通訊 是薛晴襄跟我的對話,內容就是我剛剛所說,薛晴襄說巨龍 要升級成一個國際性的離岸銀行,升級的過程中錢會閉鎖, 閉鎖時原本要給收益,或是本金到期的先不能給,我自己跟 親友投資那麼多,我當然會擔心說我們的錢怎樣才可以拿回 來,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這裡面是一直在跟薛晴襄確認說 我們的錢怎麼樣可以安全的回來,這對我跟我的家人來說是 非常重要,裡面跟薛晴襄的對話,完全都是聽薛晴襄在講, 薛晴襄沒講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對話內容中薛晴襄對我講 說:「有這樣有足夠的時間讓你使用兌換額,越來越有把握 這樣你可以脫身」,所謂兌換額的意思是講說要我再去找人 投資金帝盟,找人投資金帝盟就像剛剛講的,公司會有額外 的利潤,額外的利潤就可以支付巨龍公司客戶的收益,薛晴 襄講的應該是這一件事情。但是我自己早就在103 年投資完 金帝盟我根本沒錢,我怎麼可能做這些事情。
⒌我認識被告張淑勤,時隔太久忘記如何認識。我不認識徐淑 珍跟吳垂芬,我不知道被告張淑勤是如何跟她朋友講的,我 完全不認識這些人。我只見過一個在修車場的,被告張淑勤 說要修車,拜託我載她去,就見過一個女生一面而已,我完 全不知道她的朋友是何人,她的朋友有無投資,我完全不知 道這回事。被告說有將現金交給我,實際上並無此事。我本 身不是巨龍公司的業務,偵卷三第56頁至61頁偵訊筆錄我說 「當初102 年時,薛晴襄有跟我簽承攬契約書,我印象中還 有陳建中、張淑勤也有簽」等語,其實我也忘記當時講了何 內容,時隔太久。載被告張淑勤去修車那次我沒有跟徐淑珍 收錢,是被告張淑勤拜託我把錢轉交給證人薛晴襄,因為我 要回臺中,我住臺中,被告有交給我一筆錢,但我不知道是 何人的錢。那天是去載被告,被告說她在修車,我載她去牽 車,正好那個女生就是所謂的徐淑珍,她就問我說被告張淑 勤說你有投資金帝盟,我回答對,我有投資金帝盟,她問我 為何會投資,我說因為它是實體的黃金,讓我覺得很安心才 會投資,當初投資時,證人薛晴襄有給我一條金條,那是真 的,我有用我的平板開我自己投資我買了多少兩的黃金給徐 淑珍看。沒有跟徐淑珍收錢,離開時被告有把一筆款項委託 我轉交證人薛晴襄,徐淑珍沒有把錢給我,被告張淑勤拿錢 給我並請我交給薛晴襄只有這次,我只知道是被告叫我把一
筆錢交給證人薛晴襄,我也沒有點有多少錢便交出去,就是 一包錢而已。我認識證人陳建中,我只知道他有一位朋友是 被告張淑勤,大概回想是如此,有時會提到說有一個也是保 險業的同業叫做張淑勤。我跟被告張淑勤平常沒有往來也不 熟,但我們有共同朋友陳建中,所以張淑勤請我幫忙載她去 牽車我不會拒絕。金帝盟在濟州島開大會,因為我投資很多 ,有很多名額(公司補助旅費),我的家人都不能去,覺得 有補助沒人去浪費,後來知道被告張淑勤也是做保險業的, 她自己或許也會想要投資這樣的商品,說實在,臺灣的保險 商品利率真的很低,我有問她,她也答應,想說至少有認識 ,不然也就浪費掉旅費,因為它是免費的。我不知道被告在 巨龍或是金帝盟有無擔任業務,被告張淑勤有無在這二間公 司因招攬客戶而領到傭金,我也不曉得。
㈢證人即被告陳建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見本院卷三第16至26 頁反面、第39頁反面至40頁、第116 頁反面至第123 頁、第 132頁反面至第133頁反面):
⒈我出社會就在國泰人壽做保險之後陸續去鴻茂管理顧問、保 經公司,我認識謝昕儒,又透過謝昕儒認識薛晴襄。後來謝 昕儒離開去保險經紀人公司,又到一間到鴻茂的公司,謝昕 儒有跟我提到鴻茂的東西,我有去瞭解,瞭解之後我也覺得 不錯,當時我跟謝昕儒都有投資鴻茂,我也才知道薛晴襄在 鴻茂擔任好像執行副總。我在鴻茂投資200 萬元左右,後來 解約,轉投到巨龍公司,因為薛晴襄跟我們說鴻茂公司的老 闆人有問題,所以這間公司會有危險,那薛晴襄現在所屬的 巨龍實力也還蠻好的,薛晴襄希望大家轉過去巨龍公司,對 大家的投資比較安全。薛晴襄當時說她在巨聯盟旗下巨龍公 司擔任資產總監。後來我們投資比較大筆的時候,我們有去 參加過巨聯盟的海外大會。在菲律賓、馬來西亞。這兩場是 薛晴襄邀我去,薛晴襄也有去,還有上台演講。我們當時從 鴻茂轉到巨龍,最早有一個商品叫做黑池交易,是每個月給 的,我還有投資另一個商品是貴金屬之類的340 萬元,是1 年給1 次,利率好像是18 %。
⒉金帝盟這個訊息剛開始是薛晴襄給的,我印象中薛晴襄好像 說巨聯盟的原班人馬又搞了一個投資案,薛晴襄也覺得不錯 ,薛晴襄本人就告訴我們。我自己掏錢又投資,投資40萬元 左右,金帝盟部分謝昕儒沒有跟我提過,金帝盟部分全部是 薛晴襄跟我講的。薛晴襄說金帝盟營業項目是做實體黃金, 說你投資進去可以拿實體黃金在手上,但我沒有拿到。金帝 盟部分薛晴襄當時說我們所有投資的憑證,都是在網路上, 類似一個平台,薛晴襄本人會給我們一組帳號密碼,我們登
進去之後就可以看到自己投資的內容,我有進去看過。我的 帳號密碼是薛晴襄本人告訴我的。金帝盟部分我沒有領到分 紅,我記得金帝盟當時投資時是屬於1 年期,1 年滿期然後 給我們,還不到1 年金帝盟就跟巨聯盟同時不見了。我有參 加過金帝盟香港的大會,是薛晴襄邀的,薛晴襄自己有去但 沒有上台演講。我忘記了薛晴襄有無說在金帝盟擔任什麼職 務,我只知道薛晴襄說公司讓她負責虛擬貨幣的部分。 ⒊我投資金額如上述其中一個部份我爸爸(陳慶協)名義70萬 元也是我的,那筆錢是當時我賣掉房子一部份的錢80萬元, 是先轉到我爸爸的戶頭,我動了這筆70萬元嚴格來說是我自 己的錢。我投資巨龍公司的款項一部份是當時鴻茂解約後轉 的單,(投資鴻茂)未滿1 年只有65% 請出來,我當時是先 換成人民幣,再匯到我自己大陸人民幣的帳戶,再用人民幣 的帳戶匯到薛晴襄的個人帳戶。另外一筆我自己的70萬元, 我忘記匯到黃秀鑾的國泰世華戶頭還是玉山銀行的戶頭其中 之一。我之前在偵查中說:金帝盟的部分薛晴襄跟我介紹, 但是我沒有投資也沒有介紹金帝盟等語(此部分筆錄在偵卷 三第56頁反面至58頁)。是因為我當初投資金帝盟是給現金 或匯款我忘記了,我手上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控薛晴襄 有收我的錢,再加上帳號密碼我忘記了,當時我投資的畫面 我也沒有截圖,換句話說我根本就沒有資料可以指控薛晴襄 ,所以當時我就想說算了。我有跟巨龍公司簽承攬合約,因 為我可以知道公司第一手的訊息,重點不在於要推廣巨聯盟 或巨龍,算是一個策略,我沒領到介紹的獎金可能是因為我 們當初所簽的承攬合約,日期期限好像是3 個月,我朋友他 們投資時間不是在這時間裡,所以沒有拿到。
⒋我跟被告張淑勤是透過一個朋友所認識的,我知道那個朋友 的英文名字叫JOLIN ,但中文名字忘記了。我跟被告張淑勤 認識是在巨龍公司第一次類似開幕的時候,本來是約一個叫 JOLIN 的姐姐,但那天JOLIN 沒有來,只有電話跟我說她有 個朋友也就是被告張淑勤會到,之後就一起開始聽課,故我 跟被告張淑勤是這樣認識的,至於江淑霞跟紀雅婷,其實我 根本就不認識她們,紀雅婷跟江淑霞投資的金額款項是進入 巨龍公司,但不是透過我,業績當然不是我的,業績應該是 被告張淑勤的。我有向被告張淑勤收網路平台費7 千元,那 次主要去彰化溪洲是要找我舅舅,也有帶我姐姐去,江淑霞 跟我一樣,都是單筆投資超過300 萬元,我想說既然大家都 有投資興趣,就互相認識一下,網路平台費用7 千元是因為 她必須要有個帳號才能夠去找朋友投資,7 千元我後來也是 交給巨龍公司,我沒有要求被告幫我拉客戶。我是巨龍公司
的業務,但目的如前所述是為了得到第一手訊息,業務承攬 合約是當時在第一次投資做簽約時附裡面的,我當時是有簽 ,投資合約時它附在裡面,我就沒有想太多。(提示民事卷 卷一第158 頁張淑勤簽立的業務承攬合約書)我當時簽的應 該是這份沒錯,也有因此在中國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當時是 因從鴻茂轉的單,薛晴襄是要求我們從鴻茂轉單必須先從我 們的臺灣戶頭匯到我們大陸自己的戶頭,因為如此,我自己 才開立的,然後匯過去之後,再由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戶頭 匯到薛晴襄的戶頭。我有聽過薛晴襄講課,講巨龍公司現在 又有何新產品,她跟我們講目前有新的產品出來,當然是問 我們是否要再投資。
⒌證人江淑霞說我陪同她去彰化彰美路的郵局匯款部分,我那 天確實有出現在彰化彰美路的郵局,但不是專程去,那天帶 我姐姐主要是去彰化溪洲找我舅舅,因張淑勤有朋友要投資 ,就想說反正既然大家都有共同嗜好,也去認識一下她的朋 友,故我確實有到那邊去,但我想說去那邊認識一下江淑霞 ,但到那邊之後真的沒有跟她交談,可能就打個招呼而已, 其他內容我完全沒有提,且江淑霞是匯到上海銀行,其實當 時就我自己還有我朋友陳靖怡都是匯到國泰世華的銀行,當 時我根本不知道有上海銀行這個戶頭,我到那邊更不可能提 供一個我不知道的帳戶給她們亂匯款。民事卷一第101 頁支 票是我簽收後轉交給張淑勤,我記得當時好像也是去那邊領 我自己的收益,不知道這張支票是哪種錢,因為最早的時候 是我先跟被告張淑勤做接洽的,在巨龍開幕會的時候是我跟 她一起上去的,所以薛晴襄就認定被告應該是我的朋友請我 轉交。
㈣證人陳碧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謝昕儒去找我同事即被 害人陳鳳珠,有把(本案投資)資訊告訴陳鳳珠,103 年6 月間陳鳳珠來找我,我跟她說不想,陳鳳珠說謝昕儒人很誠 懇,可以做投資,我才會跟謝昕儒碰面,我想說年輕人剛出 來,想要幫他忙,剛好我的客戶方思允想要短年期的,一年 期的他可以,就去投資。謝昕儒介紹巨聯盟的投資案的時候 什麼都沒有給我,只有一張白紙寫說投資多少、一年期,可 以每個月領也可以一年領,客人就說要每個月領,就相信他 。300 萬元是方思允開支票給我,我把支票轉交給謝昕儒。 巨龍的部分方思允投資300 萬元,謝昕儒拿一張支票給我說 有30萬元佣金,扣掉5 %手續費,剩下28萬5000元,後來說 我剛好有搭上他們公司的額外獎勵金6 萬元,他問我幫我投 資進去好不好,我說好,就這樣投資。巨龍的部分我只有跟 謝昕儒接觸。後來106 年(按應係103 年之誤)7 月間謝昕
儒說這是實體黃金2 %一年期可以拿回來,我想說這個年紀 了想要退休,當時謝昕儒又說我們手上沒那麼多現金,就叫 我們用保單貸款,一年很快就回來,每個月2 %,一年有24 %,公司的保單貸款利率換算回來很划算,我就投資進去了 。我用保單貸款將近106 萬元。剛開始我開一張40幾萬的支 票給他,我前後有開票。103 年9 月16日,謝昕儒一直鼓吹 我到香港參加大會,我去之後看到現場很多大陸人,席開百 桌,但是我們自己也要買單,後來我就看到薛晴襄。謝昕儒 有無說薛晴是金帝盟及巨聯盟在臺灣唯一的窗口,謝昕儒說 這些都是薛晴襄引進的,而且薛晴襄在那邊的人際關係很好 。我會相信謝昕儒是因為謝昕儒的媽媽在國泰算是資優生, 人非常好,她也是當主任,謝昕儒剛進來的時候我們交談中 得知他是交大畢業的,跟我兒子一樣,我覺得謝昕儒看起來 很老實,他在公司都跟媽媽一起進出。104 年我一直跟謝昕 儒說我們要憑證,客人也要憑證,後來到謝昕儒說要到香港 ,我們客人說可以去香港拿,後來不知道怎麼了,104 年4 月10日謝昕儒跟我說25日左右憑證會來臺灣,叫我們到公司 28樓領取,可是要領取就要場地費,我們又付了一筆費用, 後來有領到,我有提出給警察,我投資金帝盟剛開始我有拿 到一塊1 兩的黃金,其他都沒有。我投資巨聯盟6 萬元,就 是我得到獎勵的6 萬元投進去。不是佣金,是另外的6 萬元 獎勵金,當時謝昕儒說我有搭到他們公司額外的獎勵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55 至260 頁)。
㈤證人吳垂芬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庭的被告(按該次在場被 告為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之中,我認識被告張淑勤, 她來的時候有講過被告陳建中還是誰,說他們家國泰保險, 爸爸是自來水廠廠長,家境很好、學歷很好之類的,感覺就 是很可靠的樣子。被告張淑勤是我們公司團保的保險人員, 有時來我們公司就會聊聊天。那時她有講黃金、萊斯幣、6 港兩,我們就是有在聊,聊完以後她又講到被告陳建中,其 實我不太懂,我只是知道說如果拿30幾萬元出去,如果有買 黃金,就是有實體黃金,若黃金有跌價時也可以領黃金回來 。這個資訊是被告張淑勤跟我說的。他字卷五第65頁警詢筆 錄我回答說是在104 年2 月3 日開始投資金帝盟公司等語, 時隔太久,其實也不是很清楚。當時我帶著資料過去警察局 ,因為我跟被告張淑勤是用LINE,有把LINE的資料列印,根 據LINE的資料在警察局寫的。投資時間、金額、利率(按證 人在上開警詢中回答:在104 年2 月3 日透過張淑勤向謝昕 儒購買金帝盟的萊斯幣,投資1 次是35萬元一個單位,合約 是1 年,每個月可以領2 %的黃金利息)等是否實在,因為
時隔太久,就是帶資料過去,警察看那些資料,寫完我確定 沒有問題就簽名,當時這些回答都是依照我的意思記載,回 答都是實在的。我記得35萬元是去銀行領的,在銀行拿給被 告張淑勤。關於每個月領取2 %的黃金利息,被告張淑勤跟 我講這個投資的內容,沒有無其他人跟我講解過關於金帝盟 公司投資內容。被告張淑勤當時有無交給我被告謝昕儒的名 片不太記得,時隔太久。他字卷五第67頁背面投資網頁是被 告張淑勤給我看的,手寫的資料「本件我代收現金再轉交昕 儒」,下面寫「約35萬元」,應該是被告張淑勤的字,我不 知道,反正不是我的字。我在警察局講是透過被告張淑勤跟 被告謝昕儒購買,但時隔太久,我不太記得為何知道張淑勤 是跟謝昕儒購買,我只認識被告張淑勤。我有收到現金退費 13850 元,是被告張淑勤退給我,她就說沒有用到那麼多, 我不知道如何計算。我認為被告張淑勤只是單純介紹,不是 招攬業務員。但介紹跟招攬有何不同,我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我覺得她自己買了很多,她也被騙,我不知道,因為辯護 人問我是介紹還是招攬有選擇題,我會選擇比較接近的。至 於被告張淑勤有無因此無獲得好處,我沒有去瞭解等語(見 本院卷四第56至69頁)。
㈥證人紀雅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庭的被告(按該次在庭者 有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之中,我只認識被告張淑勤, 其他人完全沒有看過。有加入巨龍公司或是金帝盟公司的投 資方案,是哪個我忘記了,之前警詢、偵訊,還有本院民事 庭訊問時說投資巨龍公司實在。當時是被告張淑勤介紹我說 有一項不錯的投資案,有說給紅利、給多少之類的,詳細會 給多少忘記,1 個月好像有3 千元還是2 千多元,有一段時 間是交付支票,有一段時間是直接轉入帳戶內。我總共投資 50萬元,我拿現金給被告張淑勤收,然後轉過去給上面的。 就我的認知,被告張淑勤跟巨龍公司沒有關係。他字卷五第 56頁我在警察局時稱是102 年10月24日投資巨龍公司,然後 投資資訊是張淑勤介紹陳建中才知道投資內容,當時是匯款 給黃秀鑾等語,因時隔太久,我已經忘記,好像是匯款的, 被告張淑勤是拿黃秀鑾的帳號請我匯過去。我沒有去注意上 游是何人,只記得這個產品不錯,被告陳建中的名字我有聽 過,好像是被告張淑勤當初在講商品的時候講的,但為何講 到真的忘記了,我認知巨龍公司是被告陳建中的公司,我沒 有拿過陳建中的名片。配息的支票是張淑勤轉交。他字卷五 第59頁存款憑證上面所寫的「黃秀鑾」不是我的筆跡,50萬 元是我自己匯款,還是請被告張淑勤幫忙匯款的忘記了,但 確定字跡不是我的字跡。這個投資案的方式,不管說現在投
入多少錢、利率、如何領取等相關事項,都是被告張淑勤跟 我講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3至55頁)。
㈦證人江淑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庭的被告(按該次在庭者 有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之中,我認識被告陳建中跟張 淑勤二人,被告張淑勤介紹被告陳建中,直接到郵局匯款這 樣而已,其他沒有。我先生已經去世,有撫卹金,我年紀大 沒有工作。被告張淑勤說這個投資很好,我第二天就到彰化 郵局,被告陳建中還有他姐姐、被告張淑勤在場,匯款給黃 秀鑾,後續就開始領利息。被告張淑勤有講投資的項目和公 司,但我不認識,我只有國小畢業,只有聽到有何利潤,他 字卷五第60頁及60頁反面警詢筆錄中我說是在103 年4 月3 日開始投資巨龍公司,104 年2 月10日投資金帝盟集團,投 資資訊是透過張淑勤介紹陳建中、謝昕儒才知道投資內容, 103 年4 月3 日透過張淑勤向陳建中購買,投資巨龍公司共 350 萬元,當時是每個月利息收入投資0.5 %,年息是6 % ,另外是在104 年2 月10日向謝昕儒購買金帝盟萊斯幣的部 分,投資一個單位是35萬元,當時利息的收益是複利計算, 1 年就可以投資金額等語都實在,收益是如何計算、巨龍公 司和萊斯幣的部分都是被告張淑勤跟我說明。被告陳建中跟 他的姐姐一起來陪同我匯款,但他跟這項投資有何關係我不 知道,也不知道被告陳建中跟巨龍公司或者是金帝盟公司有 何關係。我投資匯款的部分是350 萬元,另外金帝盟的部分 還有投資35萬元,是現金交給被告張淑勤,她說拿去給薛晴 襄。(提示他字卷五第60頁反面江淑霞104 年12月17日警詢 筆錄並告以要旨後改稱)當時我回答金帝盟集團投資金額是 拿現金給張淑勤轉交給謝昕儒實在,我都是聽被告張淑勤說 的,說被告陳建中、謝昕儒是他們裡面的成員。他字卷五第 61頁警詢筆錄中我回答有拿過陳建中的名片,然後謝昕儒的 名片也有透過張淑勤轉交給我等語實在,當時就我的認知, 被告謝昕儒應該是主要解答金帝盟公司的投資問題。上述被 告陳建中的名片是他親自拿給我的。我在決定投資前或投資 後,並無跟被告謝昕儒問過任何投資的問題,除了匯款那次 有遇過被告陳建中之外,就只有在法庭遇到。匯款那次被告 張淑勤介紹被告陳建中說是裡面的主管之類的,他姐姐陪同 ,只有這樣。巨龍公司沒有退3 %手續費10萬8 千元。我也 沒有向張淑勤表示要麻煩被告張淑勤以後向巨龍公司領取配 息的支票,故上開10萬8 千元要給她當作酬勞等語。配息的 支票是被告張淑勤從公司拿回來給我,我沒有拜託她,我投 資時她就有說每個月支票要給我領。在郵局看到被告陳建中 時,他有無跟我說這個投資很好。350 萬的投資金是我先生
的撫恤金,當時因年紀大也沒辦法工作,過1 年投資金帝盟 時,只剩下35萬元,故其實是沒有多餘的錢,10萬元對我來 講算是一筆不小的錢。那天去郵局匯款時,被告陳建中跟張 淑勤一起告訴我帳號,在旁邊教導我如何寫。是匯款前一天 有聯絡被告張淑勤說我們明天去匯款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0 至85頁)。
㈧證人徐淑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庭的被告(按該次在庭者 有謝昕儒、陳建中、張淑勤)之中,我認識被告謝昕儒和張 淑勤。被告張淑勤本來就是我的理專,她有一天介紹我說有 一家投資公司的萊斯幣,在香港用實體黃金的買賣,覺得不 錯就介紹我要不要參加。事實上是被告張淑勤跟被告謝昕儒 一起到我家來,這是第一次,可是被告謝昕儒那時帶著筆電 到我家要跟我介紹這個產品,被告張淑勤並沒有在場,她只 是介紹我們認識之後就離開到我們的工作場所去跟我先生講 話,完全都是被告謝昕儒跟我講的,就是買萊斯幣一單位多 少,還有小單位的,好像是2 %的利息,他就用筆電跟我講 ,裡面有很多訊息,時隔太久,我沒有數據,故不太清楚, 他還照了我郵局的存摺,他要存資料便照了我郵局封面,裡 面介紹我這個產品,是用現金買了4 單位,120 幾萬元,他 還說有時還會有波動,故買了4 單位120 幾萬元,都是經由 被告謝昕儒拿走的。他字卷五第73頁及73頁反面警詢筆錄中 我說在104 年2 月初開始投資金帝盟集團,投資資訊是張淑 勤跟我說的,但是謝昕儒來跟我解釋,結果在104 年2 月初 透過張淑勤向謝昕儒購買金帝盟公司的萊斯幣,投資了二次 ,總金額210 萬元等語實在。投資獲利是2 %,被告謝昕儒 講說有贈送,買大單位送小單位,這都是被告謝昕儒跟我說 的,被告張淑勤只是說知道有個不錯的,全部都是被告謝昕 儒跟我講的。投資款是在臺中銀行溪湖分行跟彰化銀行溪湖 分行領款之後,現金親自交給謝昕儒,另外一次是交給張淑 勤,第一次我買了四單位,後來好像那間公司還有推出新的 ,想說有新的就買二單位,第二次就請被告張淑勤幫我把錢 拿給被告謝昕儒。就我的認知,被告張淑勤跟金帝盟公司沒 有關係,只是同業都有認識而已。被告謝昕儒有拿名片給我 ,好像是金帝盟的經理之類的,我忘記了,好像有拿名片給 我,人家禮貌性地給我名片,就禮貌性地接了,隨手一放就 不知道放到何處,他用筆電介紹他們公司,我認為OK,黃金 很保值,反正黃金是貴金屬。在警詢回答我看名片知道謝昕 儒是營銷經理等語正確(見他字卷第73頁反面)。另他字卷 六第9 頁偵訊筆錄中說我是張淑勤招攬的,我不知道投資哪 一間,她只說投資黃金等語,但是被告謝昕儒來跟我講,被
告謝昕儒當時有介紹我這種東西。130 萬元現金交給被告謝 昕儒,現場有點收,被告張淑勤有無在忘記了,我就交給被 告謝昕儒,是他親自拿的,應該是沒有。第二次80萬元是因 為被告張淑勤說那家公司又推出一個新的,我認為說還可以 ,被告謝昕儒住臺中比較遠,叫被告張淑勤幫忙來跟我收錢 。被告謝昕儒講的當下,當天第一次見到他就決定130 萬元 投資他所述的商品,因為我有熟識被告張淑勤,被告張淑勤 帶被告謝昕儒的關係。但我也相信被告謝昕儒,就是有網頁 還有他介紹公司,也有給我看黃金,我認為是OK的,想說這 樣可以。我家裡開修車廠,被告張淑勤跟被告謝昕儒到我家 ,被告張淑勤有去問我先生修車的問題,被告謝昕儒拿筆電 在跟我討論時,被告張淑勤在工廠跟我老公說話並沒有在現 場。剛剛說本件第一次投資130 萬元是被告謝昕儒幫我講解 介紹的,除此之外沒有再見過被告謝昕儒,130 萬元的現金 是事先就準備放在家裡,之前被告張淑勤就有跟我介紹過, 就想要投資,故領了130 萬元,後來被告謝昕儒再去我家再 做一次講解才拿錢出來。在被告謝昕儒來之前,被告張淑勤 說有一個投資案,好像是萊斯幣,黃金在香港,公司在香港 ,投資黃金萊斯幣港兩,就想說OK,利率的部分是後來被告 謝昕儒來才講的,這次被告張淑勤帶被告謝昕儒來就是專門 要跟講投資一事,所以我才會先準備錢,想說如果可以就交 出來,應該算約好要來講投資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86至106 頁)。
㈨證人張廖素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碧珠是我的保險經紀人 ,她跟我說這個金帝盟可以投資,我總共投資300 多萬元, 陳碧珠說她把我的錢交給謝昕儒,我跟謝昕儒都沒有接觸過 ,都是陳碧珠。但我可以確定陳碧珠跟我說我的錢都交給謝 昕儒去處理。我只相信國泰,陳碧珠是國泰的保險經紀人, 她說:「不然一年妳就把它贖回。」,日期已經超過了,她 才打一通電話說,連她自己的也拿不回來。金帝盟說明會是 後面有去韓國旅遊,當時已經投資200 多萬,從韓國回來之 後,陳碧珠又遊說我,叫我再投資100 多萬元,總共投資30 0 多萬元。陳碧珠跟我講說把錢交給謝昕儒,她接到錢說: 「我現在就拿去給他。」,但沒有給我單據。我跟陳碧珠投 保十多年,是在104 年1 月才開始跟我講金帝盟投資案,只 有說要去投資黃金而已。另謝昕儒有帶我去臺灣大道的一家 店喝下午茶,要解說此投資案的利潤,所以當時謝昕儒確實 有跟我講金帝盟投資的案子,但是錢都全部拿走了,才這樣 講的,之前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6 反面至173 頁反面 第頁)。
㈩證人方思允於偵訊中證稱:我是陳碧珠介紹並幫我處理的, 第一次是開2 張支票309 萬元交給陳碧珠,第二次是我跟陳 碧珠、謝昕儒去領現金200 多萬元,我總共投資巨龍300 萬 元、金帝盟550 萬元等語(見他字卷六第9 頁反面、第10頁 反面、偵卷三第60頁反面至61頁)。
證人陳鳳珠於偵訊中證稱:謝昕儒本來是我的同事,103 年 8 月間謝昕儒推薦我投資黃金即金帝盟,有給我相關DM資料 ,他說他們是以萊斯幣計價,有提供網站讓我們隨時看投資 狀況,而網站上面有相關投資說明,也保證獲利,我相信所 以投資,陸續交了220 萬元現金給謝昕儒,但後來往戰關閉 ,我只有剛加入時拿到1 兩黃金,104 年1 月有去香港參加 大會,薛晴襄也在場,他是亞洲區首期顧問。一開始會決定 投資是因為跟謝昕儒同事,我信任他,他有介紹這個投資, 他當時告訴我每個月會按照我們投資買到的黃金單位去計算 每個月的配息,保證一定會獲利,所以我一開始就投資40幾 萬。後來我看網站上確實有那些內容我也去香港一趟,當時 在香港台上介紹的人,薛晴襄說都是公司高層主管,其中一 個是臺灣人但我不認識,其他都是外國人,所以我認為確實 有這樣的規模,我又再投資80幾萬、60幾萬、30幾萬元給謝 昕儒。後來去濟州島的大會,又再投資30幾萬,這兩次大會 薛晴襄雖然沒有上台介紹,但是他一直帶著我們,104 年4 月間薛晴襄在臺灣大道召開會員大會,薛晴襄的弟弟薛人碩 有發憑證給我們等語(見偵卷二第123 頁反面至124 頁,第 126 頁具結)。
證人即被告張淑勤於偵訊中證稱:一開始是陳建中跟我介紹 巨龍,並跟我講解,我把陳建中提供的產品資料告訴紀雅婷 ,紀雅婷決定投資。後來紀雅婷的婆婆江淑霞問可否再投資 ,我再問陳建中,陳建中說有,後來陳建中和我、江淑霞相 約在彰化的郵局,江淑霞直接匯款。後來陳建中說他沒做了 ,謝昕儒來跟我說他要接替陳建中服務客戶,跟我說原來的 商品沒有了,但是有另外的商品叫GD賣得很好,邀請我出國 看看瞭解一下,回來後我有投資,後來謝昕儒才告知我投資 的是金帝盟。吳垂芬、徐淑珍也是我介紹他們得知這個投資 訊息。我投資金帝盟是因為謝昕儒介紹,陳建中只有講巨龍 的部分。投資的錢我是拿現金給謝昕儒,紀雅婷、江淑霞部 分,陳建中說公司有給陳建中6%佣金,他會退其中3%給紀雅 婷,我有拿到那3%也就是15000 元。江淑霞部分,薛晴襄以 為我是業務,所以給我10% 佣金,但我當時還沒有投資,不 想這麼麻煩,薛晴襄就要我先兌現支票後扣除我拿的部分, 剩下的退還給她,後來薛晴襄拿10%32 萬元的支票給我,對
現後我扣起來10萬多,剩下的直接領現金還給薛晴襄。吳垂 分、徐淑珍部分本來要給3%佣金,但沒拿到等語(見偵卷三 第56頁反面至58頁)。
被告薛晴襄雖辯稱就巨聯盟部分僅代為收付款項,金帝盟部 分沒有參與云云,然查:
⒈與其往來最密切之證人即被告謝昕儒、陳建中均證稱巨龍、 金帝盟投資訊息最早都由被告薛晴襄處得知,且均由其主導 等語,證人陳鳳珠證稱去參加金帝盟兩次大會都是由薛晴襄 帶著,後來薛晴襄有在臺灣辦大會發合約等語,已如前述, 是本件與薛晴襄往來較多之人均認知被告薛晴襄為投資案主 導者。且證人陳明琴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薛晴襄有邀約我到 馬尼拉聽她演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 頁反面至第109 頁 )、證人張雲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薛晴襄叫我投資巨 龍,還帶我們去參加馬尼拉演講會,後來又談到金帝盟,我 就相信她又再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9-120 頁)、證人 張汶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薛晴襄及謝昕儒跟我介紹, 說巨龍的投資比鴻茂更好,所以轉過去,兩個人都當面跟我 介紹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9、80頁)、證人崔治勤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當時去巨龍公司辦公室,被告薛晴襄向我介紹 投資方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5頁反面)亦均證稱被告薛晴 襄有向其等招攬等情,顯然被告薛晴襄並非僅有代為收付款 項而已。
⒉參以被告薛晴襄自承如他卷一第28-41 頁訊息為其所發,然 上開訊息中有所謂每日戰報即每日取得之業績,且有轉發各 種巨聯盟集團之公文,轉發週年慶補助公告時請大家按讚, 他卷一第38頁下方還留言表示「不瞭解請提問」,可見證人 即被告謝昕儒所稱資訊都由被告薛晴襄處得到等語均屬實情 ,被告薛晴襄根本就是巨龍集團在臺灣之代言人,所有資訊 均靠其流通,且其亦用心經營群組,激勵參與者凝聚士氣, 故其就巨聯盟部分顯然不是單純收錢而已,而是處於主導之 地位。另就金帝盟部分,他字卷六第81頁的名片顯示被告薛 晴襄在金帝盟擔任首席顧問,被告薛晴襄雖稱只是樣版云云 。然現在電腦技術發達,名片圖案均可直接以電子檔顯示修 改,且被告薛晴襄與被告謝昕儒、陳建中有通訊軟體之群組 ,若要給他們看樣版,直接傳送電子檔即可,無需印出實體 名片交付對方,被告薛晴襄所述顯不合理。且依被告薛晴襄 確有在臺灣辦會議發放金帝盟之投資合約,業如前述。被告 薛晴襄亦自承:因為合約要去香港公司拿,其有幫忙將合約 拿回並租場地辦會議讓投資人來拿合約等情,倘若其並未任 職金帝盟並主導投資,何需如此大費周章?且依謝昕儒辯護
人107 年5 月22日提出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所附薛晴襄於 104 年1 月20日亞太雲端大樓巨龍公司推銷金帝盟之譯文( 見本院卷二第272 至287 頁),依被告謝昕儒、陳建中所述 是被告薛晴襄上課時被告陳建中當場錄音,被告薛晴襄亦坦 認確實為其上課內容(見本院卷三第92頁反面),雖其辯稱 :實際上是被告陳建中做別的投資賠了很多錢,他請我幫他 ,因為他口才不好,不知道如何去說這個商品,他找了一群 人要我說一遍,讓他去學習,所以並不是我銷售那些商品, 而是他想要學怎麼銷售商品云云。惟被告薛晴襄若如其所述 僅銷售虛擬貨幣萊斯幣,未曾參與銷售金帝盟商品,又豈能 對商品熟悉到可以幫人上課,還一講就是1 、2 小時?且由 他卷四第107 頁反面-113頁的微信通訊中提及兌換額等語, 更可見被告薛晴襄與金帝盟人員熟識,對金帝盟制度也瞭若 指掌,方能知悉有所謂兌換額可以讓被告謝昕儒獲利並支付 巨龍部分之配息,是被告薛晴襄辯稱沒有參與金帝盟部分云 云,不足採信。
被告張淑勤雖辯稱:被害人吳垂芬、紀雅婷、江淑霞、徐淑 珍是我介紹給被告謝昕儒或陳建中,並非我招攬,我亦非本 案公司之員工云云。然查:
⒈卷附「業務承攬合約書」記載:「立契約書人:張淑勤(以 下稱甲方)巨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茲就推廣 【貴金屬固定收益專案】業務取得合作事宜,兩造同意訂定 本合約條款如下:第一條意願主旨:乙方同意委託甲方銷售 推廣【貴金屬固定收益專案(人民幣)(新臺幣)】。第二 條承攬獎金: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如附表所列之承攬獎金。 …。第三條獎金發放:2.甲方應提供乙方中國大陸銀行帳戶 作為發薪用。3.若無提供上述帳戶或需領取等值台幣,公司 得收取5%之行政費用。…甲方:張淑勤…。」(見民事卷一 第158 頁),其後人事資料表並有張淑勤之身分證影本,緊 急聯絡人記載黃曉喬即被告張淑勤女兒(見民事卷一第159 頁)。被告張淑勤雖辯稱是去聽巨龍說明會時簽的資料云云 (見本院卷三第140 頁),但聽說明會頂多簽到或留下聯絡 資料,怎可能影印身分證還要填緊急聯絡人?且上開承攬契 約、人事資料表有其法律意義,被告張淑勤從事保險業,對 簽訂契約會產生法律效力知之甚詳,若不同意顯然不可能隨 意簽立契約書,堪認被告張淑勤有加入擔任業務之意。 ⒉又被告張淑勤自承因為招攬江淑霞收到1 張32萬元支票乙節 。惟依民事卷一第101 頁支票顯示實際金額為332,500 元, 證人薛晴襄證稱該張支票就是被告張淑勤招攬江淑霞之佣金 ,是投資金額10% ,但被告張淑勤並未提供大陸帳戶,故依
上開業務承攬合約書第三條第3 點扣除獎金的5%等語,亦如 前述。查證人江淑霞證稱其在巨龍投資350 萬元,佣金依照 證人薛晴襄所述確實為332,500元(計算式:3,500,000 × 10% ×(1-5%)=332,500),可見巨龍投資案之主導者即被 告薛晴襄亦認定被告張淑勤是業務並依照巨龍公司規定給付 佣金。另就金帝盟部分,被害人徐淑珍、吳垂芬、江淑霞及 被告張淑勤以其女黃曉喬名義投資部分均有拿到獎金,共計 356,250 元,有標題為「Terisa- 獎金」之簽收單存卷可查 (見民事卷一第262 頁),被告張淑勤於本院民事庭言詞辯 論中坦承簽收之簽名為其親簽等語,僅陳稱是變造過的云云 (見民事卷二第30頁反面),然該簽收單正本經民事庭承審 法官勘驗並無塗改痕跡(見民事卷二第69頁反面),足見被 告張淑勤確有簽收前揭獎金,更可見被告張淑勤辯稱並非業 務云云,不足採信。另被告張淑勤辯稱:其不是業務,前揭 江淑霞部分佣金支票其領款後僅扣下10萬多元,其餘現金返 還薛晴襄,該10萬多元原本要退回江淑霞,但江淑霞表示要 給她當成代為領取配息支票之報酬云云,業經證人薛晴襄、 江淑霞證稱並無此事,均如前述。且被告張淑勤確實為巨龍 公司業務,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另江淑霞表示自身無工作, 係以先夫之撫卹金投資,經濟並不寬裕,豈有可能僅因被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