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RM獲利或擴充業績之用,與IRS公司應不相關;第三種 方式則由被告范訓銘收受投資人之投資款後,購買比特幣匯 入被告林志桀指定之IRS公司電子錢包,且經被告林志桀與I RS公司對帳後,被告范訓銘經手之帳目清楚無誤,且投資人 透過被告范訓銘購買RM者亦均取得相對應之RM,被告范訓銘 並未取得任何酬勞,純屬幫忙被告林志桀處理「中國打款專 用帳戶」之賣包事宜;本案IRS公司之投資制度說明,宣稱I RS公司之RM保證每天固定增值0.35%,複利一年後可獲取本 利和355%之高額利潤,然IRS公司卻無法就該高額利潤之產 生提出任何說明,則IRS公司制度應非違反銀行法,而係成 立詐欺取財,然被告范訓銘並無詐欺或違反銀行法之不法性 認識,且被告范訓銘僅為四級之低階會員,顯見被告范訓銘 並未積極介紹他人加入IRS公司,故其亦無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29條之情形,應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㈤被告金承芸否認全部之犯行,辯稱:伊有擔任IRS公司的講師 ,是依據林貞義、蔡承格所販售之綠色手冊去介紹IRS公司 之投資方案,伊之認知IRS公司就是投資比特幣,至於比特 幣如何轉成RM,伊不清楚,伊投入400多萬元到IRS公司,前 後共領回約200多萬元,有一部份是獎勵金去賣包,有一部 份是主帳戶轉到幣託中心再換成現金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 意旨略以:被告金承芸雖掛名為IRS公司臺灣地區「總監講 師團團長」,但此頭銜係由被告林志桀發佈在微信群組,再 由蔡承格轉發至Line群組,然被告金承芸未曾表示同意接受 此職稱,且該頭銜並無任何實質之獲利、好處,卻有義務安 排各講師來上課,因被告林志桀要求四級以上之人有義務幫 大家上課,否則會有沒收獎金或不得晉級之處罰,又因四級 以上之人數甚多,被告金承芸始被動協助安排課程,並非主 動邀約;再者,因被告范訓銘曾於「IRS台灣區總監群(夥 伴)」群組內要求五級以上者需提供PTT講義及視頻,因此 ,被告金承芸是應此要求而提供講義,並無其他編輯講義之 犯行;被告金承芸雖有替下線轉交款項給上線進行買包,但 其主觀上並無替IRS公司吸收資金之犯意,應不該當於銀行 法第129條之犯罪;被告金承芸雖曾在公開說明會上做IRS公 司制度說明,但其只是介紹IRS公司制度,應由投資人以自 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投資,被告金承芸係以自己之保單進行 質借,另將未到期之保單解約後,參與IRS公司之投資,若 其確有吸金之犯意或犯行,實無可能以自有資金或借款來參 與投資之方式為之,又從107年2月起,IRS公司要求實名認 證,但被告金承芸沒有一個帳號通過認證,被告金承芸僅係 單純之投資者,況檢察官所指出之3種吸金方式,均不構成
銀行法之要件,被告金承芸亦非傳銷事業,亦不成立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之罪嫌等語。
㈥被告林雅文否認全部之犯行,辯稱:伊係與幾位朋友及親戚一 起集資參與投資,伊只是單純的投資者,至於「IRS公司台 灣區辦事處處長」只是一個稱呼,是無給職,伊也不負責管 理IRS公司臺灣辦事處之辦公室,此辦公室不需特別由伊去 開門或整理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IRS公司發行 之RM係要求投資人以比特幣購買,且購買之價格會以每日0. 35%之幅度上調,其RM數量並未因此而增加,投資人無法因 此換得較多之比特幣,亦無法兌換成較多之法定貨幣,且被 告林雅文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僅曾受其他投 資人之委託代為繳納投資款,而此揭投資人本即有投資意願 ,並非受被告林雅文之招攬而參與投資,再者,IRS公司之商 品為數位貨幣RM,投資方案係著重於RM價格之成長,依IRS 公司公布之代數獎金比例,招攬下線之獎金僅在投資人購買 RM金額之1.5%至8.8%之間,明顯低於RM預計每年355%之價格 成長,亦顯低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範 之50%,而不該當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要件,況被 告林雅文並未擔任IRS公司之重要職務,也無權決定或參與重 大營運事項,則就多層次傳銷部分,被告林雅文與IRS公司之 「行為人」更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可言等語。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違反銀行法部分:
1.被告林志桀:
⑴證人陳錫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擔任過IRS公司臺灣 區辦事處的主任,此職位是林志桀指派的,IRS臺灣區辦事 處所有人事安排,原則上都是由被告林志桀指派等語(見本 院卷九第442、446頁)。證人蔡政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林志桀叫伊等投資人不用去測試獎勵帳戶能否兌換並 領 出現金來,林志桀說一定可以領的出來,並叫投資人不 要 去領獎勵帳戶內的RM,才能繼續生利息;林志桀還叫一 些 級數比較高的人要去買車子,幾個月固定要去做台上的 說 明,教導投資人怎樣去做IRS投資,以此方式做給下線的人 看,表示上線的人可以開很好的車,而鼓吹、刺激下線的人 繼續努力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01、102頁);證人李月娟於 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就IRS公司在臺灣地區,是以林 志桀最大,IRS公司的事情是他說的算,公司定什麼制度、 升幾級要開什麼會議,還要求投資人不能只想領錢,必須對 公司的制度都要瞭解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450、45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鐘家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林志桀規定
升級的時候,要依據級數多少,每個人要拿500元或一定之 金額作為辦公室的費用,還要發放升級紅包,林志桀還規定 一定級別之人需贊助旅遊費用及年費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 54、5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雅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 稱:伊於調查站所述「林志桀有要求我們一定要買車,而且 一定要買賓士以上等級的車輛,我就從IRS獲利的獎金50多 萬元作為頭期款,買了賓士GLC-220 ,價值230萬元的車子 ,並依照指示把它貼在群組上」等語,均正確,林志桀最主 要可能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依據IRS的制度是有獲利的;伊用 來作為買車頭期款之IRS獲利獎金50多萬元,就是指在IRS公 司的那個頁面賺到的錢換成比特幣再贖回來的錢有50多萬元 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80至181頁)。足證被告林志桀不僅 可指定相關人事及費用,且其亦積極要求較高級別之投資人 以購買高級名車等方式,來製造投資IRS可獲取極佳獲利之 假象,及要求較高層級之投資人需教導下線及其他投資人投 資IRS公司之方式。
⑵再者,被告林志桀於106年5月14日即已透過Line群組,向IRS 公司之投資人發佈如下之訊息:「至于大家担心的风险,我 只告诉各位在IRS成立的时候那时候的比特币价格是320元 上下,现在比特帀的价格是大约1800美元,隨著比特币水涨 船高,IRS控制比特帀市场,利用买卖交易之间所得到的利 润就有获利的功能,别忘记IRS是一个类银行的项目,银行 所能做的事情,IRS都在操作,当然你要知道比特币的基本 特性,没有通貨膨胀的问题,因为比特币是固定数额的」等 語,有106年5月14日Line群組對話截圖存卷可佐(見本院卷 九第249頁)。又卷附之IRS操作手冊,亦載明:每天以0.35 %複利增長,年收益358%,參與第二天就有解凍的收益,解 凍出來的等於或者大於5美金,隨時隨地可以領取,不提依 然日複利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77至489頁)。參以證人蔡承 格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林志桀告訴伊用比特幣投資購買 RM,每天都會固定增值百分之0.35,複利一年後可以獲取本 利和百分之355的高額報酬,伊因此從106年6月中開始找人 來投資IRS的方案,伊會跟投資人說有一個比特幣的投資 案 ,風險很高,但是以比特幣投資購買的RM,每天都會固定增 值百分之0.35,複利一年後可以獲取本利和百分之355的高 額報酬,再透過親友介紹招攬下線的話,和其他的會員辦理 聚餐,讓有意願的人參與投資人來暸解投資方式、模式 跟 内容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93、494頁)。足證被告林志桀明 知IRS公司係以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 ,而約定高額之利息,而經營與銀行相同之收受存款業務,
卻仍積極招攬或介紹投資人參與IRS公司之投資無訛。 ⑶被告林志桀自106年9月至107年4月間,又以Line群組,向IRS 公司之投資人發佈如下之訊息:「...我再说一次,升级时 间限制是总部马克授权给我决定,所以是我说多长时间就多 长时间,...我再说一次,你们升级的时间掌控在我手上, 一切按照我的公告进行...」、「...我早上7点半从胡志明 市飞回上海,到家2点半,4点马上跟安东还有杰克开紧急会 议,商议由总部开放将个人的主账户释放金额允许提现到奖 励帐户,方便各位买包,同时解决中国区在政府官方的交易 平台成立之前,可以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人民币,台湾区也 将受惠这样的政策...」、「...不接受我的领导风格的可以 滾出去,IRS从来不缺人不缺钱不缺团队,我很不喜欢我说 一句你们找出一堆理由推拖拉,不符合我的动起来的风格, 一律有多远滚多远」、「我再说一次我在丨RS代表总部,不 需要怀疑,不按照公告不按照规定不合作不共享的我不欢迎 」等情,有Line群組擷取畫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7 、129、169、171頁)。輔以被告林志桀亦透過Line群組轉 達IRS公司總部對於外界批判IRS公司制度之回應方式,及教 導投資人該公司關於領取獎勵帳戶獎金、提領主帳戶之本金 及利息、替他人買包等方式以取得收益之方式,有Line群組 擷取畫面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77至185頁)。則被告林 志桀既直接向投資人表明其代表IRS公司總部、須服從其領 導風格及要求等,且亦明示其可直接與「馬克」等IRS公司 總部之決策者開會討論,並將IRS公司總部之意見轉達予臺 灣之投資人,更將操作IRS帳戶獲取利益之方式向投資人宣 導,益足徵被告林志桀係立於IRS公司內部人之立場,而發 佈相關之制度及規定,至為灼然。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范訓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中國打款 專用帳戶」是林志桀轉給伊的,林志桀告訴伊說可以透過這 個帳戶裡的獎勵金替投資人買包,若「中國打款專用帳戶」 裡的獎勵金用完了,伊就會告訴林志桀,由林志桀去跟總部 的「傑克」申請及結算該帳戶內的金額,再由總部那邊撥美 金至「中國打款專用帳戶」,伊會將伊經手之臺灣區買包紀 錄貼在林志桀給伊之表格上,伊與林志桀都可以使用「中國 打款專用帳戶」,但伊不會知道最後版本,只能知道伊經手 的部分,最後版本只有林志桀知道,臺灣只有伊與林志桀才 知道「中國打款專用帳戶」之密碼,此帳戶是由伊與林志桀 管理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62至164、168、169、198、1 99頁)。被告林志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供承:伊於109年1 0月16日陳報狀提出之Excel表格,就是投資人透過「中國打
款專用帳戶」買包之明細,投資人是透過伊或范訓銘以此方 式買包,伊從「安東」及「傑克」手上拿到這個表格的格式 之後,由伊及范訓銘及其他在中國大陸有權限可以操作「中 國打款專用帳戶」的人,就有權限填載這個表格,除了伊與 范訓銘以外,林貞義、鐘家蔆、金承芸、林雅文都沒有看過這 個表格,范訓銘也是有權製作這個表格的人,「中國打款專 用帳戶」會由「馬克」撥入美金至該帳戶等語(見本院卷十 一第461至464頁),核與證人范訓銘前開證述大致相符。是 以,被告林志桀擁有管理「中國打款專用帳戶」之最終權限 ,且負責與「傑克」等IRS公司核心成員核對該帳戶之金額 ,及聯絡前述總部核心成員撥款至「中國打款專用帳戶」, 以利繼續以此帳戶內之獎勵金替投資人買包,而擴充投資人 數及投資金額。
⑸從而,被告林志桀負責IRS公司於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營運 ,及向「傑克」、「亞歷山大」、「馬克」、「安東」等人 回報與聯絡營運狀況、下線招攬、資金收取及紅利派發等事項 ,堪予認定。
2.被告范訓銘:
⑴證人李月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大家都說買包要透過范 訓銘,且林志桀有什麼事情也會交代范訓銘,范訓銘會向林 志桀回報投資人買包的狀況,伊曾將現金交給金承芸,金承 芸說其將款項轉交予范訓銘幫伊買包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 452、453頁);證人陳錫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偵 查中所陳范訓銘是前處長,如果投資人有需要的話,范訓銘 會代為兌換比特幣,投資人就會直接匯款到范訓銘個人帳戶 ,而非匯到公司帳戶等情均正確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53頁 );證人蔡承格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投資IRS的模式, 可以自己買比特幣打到IRS帳號,因為伊那時候不太會操作 ,所以伊會直接匯款到范訓銘的銀行帳戶,由范訓銘協助我 們做買包的作業,范訓銘再把相對應的RM打到伊之IRS帳號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59、466頁);證人蕭梅芸於偵訊中具 結證稱:買比特幣的方法是由自己先開比特幣的帳戶,再轉 回IRS公司,但伊嫌這種方式麻煩,所以伊直接把錢交給林 志桀及暱稱「強尼」之范訓銘,有的錢用匯的也有拿現金, 伊每次買的金額不同等語(見17312號偵卷四第7頁反面至第 8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偵訊中所為之此 部分證述均正確(見本院卷十一第392頁)。堪認被告范訓 銘確有提供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投資人之款項後,替投資人 辦理買包等事宜。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鐘家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及其他投
資人把錢匯給范訓銘、林志桀或林貞義後,就是麻煩他們幫 我們買比特幣投到IRS裡面,之後匯款之人的IRS帳戶裡的RM 就會增加;范訓銘只要有來臺中,就一定會上台演講關於IR S的網路操作,因為范訓銘對網路的操作比較懂,還有講買 包、賣包的部分,范訓銘與林志桀都希望投資人他們自己去 學如何自己買購買或提領比特幣這些內容,所以他們會教投 資人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41、42、60、61頁);於偵訊中 具結證稱:因為投資人不懂網路、不會操作IRS帳戶,所以 會拜託范訓銘代為買包,之後帳戶内的RM幣就會有增長,范 訓銘曾在說明會上說過投資IRS公司的制度與内容,也在說 明會上提過投資金額一年以355%增長;會員升級名單也是由 范訓銘進行初審,升級有4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錢匯到 范訓銘那、第二個條件就是上課多久、第三個條件是要錄視 頻、第四個條件是寫PTT,把IRS公司的投資内容、制度做成 PTT檔,這些資料都要交給范訓銘,由范訓銘初審,若范訓 銘初審不過,就不能升級等語(見17380號偵卷一第93頁反 面至94頁正面)。被告范訓銘於調查處時且供稱:IRS公司 應該是為了要吸引投資人投資,不管投資人在哪個時間點, 只要在經過240天的存款期,都能獲取相同的報酬率,我不 知道為何RM可以每天均固定增值0.35%等語(見19376號偵卷 第8頁正反面);於偵訊中亦詳述IRS公司之投資方案、獲利 方式、升級制度、相關獎金等(見19376號偵卷第46至48頁 )。是以,被告范訓銘明知IRS公司係以高額之利息、獎金 等作為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卻仍積極替投資人買包、 於公開說明會上介紹IRS公司之制度、內容、獲利情形,尚 且負責審核投資人能否升級之工作。
⑶被告范訓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與林志桀是在網路上 認識的,有聽到他分享IRS公司這個投資的訊息,林志桀有 在網路上提供註冊聯結給我,所以我就加入了,因林志桀在 臺中發展,林志桀就請伊協助發展臺中的投資人,伊會教投 資人如何操作IRS公司的平台,伊從106年6月起,也提供伊 個人之銀行帳戶給投資人匯入買包的金額,原本林志桀會請 投資人將錢及IRS的帳號轉給伊,伊再將帳號傳給林志桀, 由林志桀幫投資人買包,從106年7月份以後,林志桀就將IR S公司提供的「中國打款專用帳戶」給伊,由伊協助投資人 買包;伊將投資人匯入伊之銀行帳戶內的現金轉成比特幣後 ,會依據林志桀提供給伊之電子錢包地址將比特幣轉過去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9至201頁)。此外,被告范訓銘係與 被告林志桀共同管理「中國打款專用帳戶」,亦僅其2人知 悉該帳戶之密碼等情,業經被告范訓銘證述如前(見本院卷
十一第162至164、168、169、198、199頁)。則被告范訓銘 亦供承協助被告林志桀招攬、吸收投資人,除了教投資人操 作IRS公司帳戶、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及替投 資人以「中國打款專用帳戶」買包並與被告林志桀共同管理 「中國打款專用帳戶」。
⑷從而,被告范訓銘亦有招攬、介紹投資人參與IRS公司之投資 ,且負責IRS公司資金收取、移轉、購買、發送比特幣,及審 核投資人升級資格,並管理「中國打款專用帳戶」之重要權 限,應堪認定。
3.被告林貞義:
⑴證人魏妙慧於偵訊中具結證稱:IRS公司臺灣辦事處於106年8 月開設,當時我有去參加開幕荼會,之後我陸續有到該場所 參加說明會,次數不記得了,說明會的主講人除了林志桀、 鐘家蔆、林志桀的爸爸外,内容都是在講述公司投資系統的 操作方式,包括在IRS公司的網站上註冊、在幣託中心註冊 成會員及註冊錢包地址以及如何將比特幣轉換成新臺幣等, 同時會找等級5以上投資人上台說明及分享操作經驗,我也 曾教自己團隊分享操作經驗等語(見17312號偵卷四第42頁 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偵訊中所述在IRS公 司臺灣辦事處舉辦的說明會主講人除了林志桀、鐘家蔆,還 有林志桀的爸爸,這段話的意思是指在說明會的主講人有林 志桀、鐘家蔆及林貞義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42、143頁)。 ⑵證人李月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林貞義曾在IRS公司臺灣 辦事處的公開場合,一群人在場時跟大家講投資IRS公司要 如何賺錢、如何升級,還說他們家有誰升了幾級、如何升級 ,也有提到IRS公司的制度、投入的資金每天可增加多少、 如何換算成比特幣等內容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440、441頁 )。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范訓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IRS公司臺灣 辦事處是林貞義於106年4、5月間拜託伊去承租的,地點是 林貞義找到之後,叫伊出面去跟房東簽約;IRS公司的說明 會,林貞義也會上台分享說投資RM幣報酬不錯;IRS公司有 舉辦過一些旅遊或活動,主要承辦人是林貞義,由林貞義負 責聯絡旅行社及行政事項,且針對要去參加旅遊活動、人員 、資格,林貞義與林志桀都有決定權,只有他們兩個有權決 定要給誰去,給誰不去旅遊的資格,最終的旅遊名單是林志 桀與林貞義決定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44至146、 185至188、203頁);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林貞義比我們還 有決定權,活動的主辦是由他經手,旅遊活動、年會等活動 ,至於旅遊或活動參與的人員、資格,林貞義也可以決定等
語(見19376號偵卷一第87頁)。而被告林貞義亦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自承:伊有協助辦理IRS公司的年會及旅遊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97頁)。堪認證人即被告范訓銘之前開證述 ,應屬非虛。
⑷證人蕭梅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林志桀跟林貞義曾經到 我家大概有兩、三次,介紹IRS公司的投資,但我剛開始並 未參與投資,之後有一天林貞義打電話給我說林志桀從大陸 回來要請吃飯,就叫我幫忙訂餐廳,我們就訂了一家餐廳, 之後才看到林志桀在那邊掛了IRS公司的會旗,我記得旅中 同鄉會去了大概13個人左右,林志桀在介紹IRS投資,林貞 義就在現場發一些IRS公司的文宣品,是A4的紙上面印的就 是IRS公司制度,加入多少錢,幾代、100元、350元等投資 方案,吃完飯回來後,林貞義就打電話給我說現場有兩個夥 伴游婉貞(音譯)、宋淑貞(音譯),她們兩人要加入,叫 我趕快加入,這兩個人要掛在我的下面;我的第一個帳號是 於106年3月28日,以陳秋成的名義加入,約過了半個月,再 設第二個帳號,因為林貞義跟我講說叫我趕快再註冊一個帳 號,這樣子我才有三個人當下線;我本來想說一個帳號就好 ,但林貞義跟我講說做拉,我說我不要做,他說做靜態的也 可以,只要把組織架構先架起來,後面如果有人有做的話, 一樣有獎金領,那時是這樣跟我講,我就想說好再加一個帳 號;我也曾看過林貞義教導別人如何註冊等語(見本院卷十 一第355至357、360、361、363、364頁);於偵訊中具結證 稱:林貞義也有在IRS公司公開說明會時,上台說過投資獲 利的情形,有說過除了現金外,也可以投資比特幣,他叫我 們拿現金匯款到范訓銘或上線的帳戶,他們就去幫我們買比 特幣,再匯款給公司,IRS公司就給我們RM等語(見17312號 偵卷五190頁反面、191頁正面)。
⑸再由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林貞義且於IRS公司要求 實名認證時,協助聯絡及處理驗證事宜;另亦積極通知下線 參與IRS公司年會、通知其他上線投資人有下線成員要加入 等,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六第393、394、40 0至402頁)。顯見被告林貞義不僅於IRS公司說明會等公開 場合,推薦及招攬他人投資IRS公司,亦向不特定之投資人 積極介紹投資、獲利、升級等方式,更可決定活動及旅遊之 參加名單,及協助聯絡驗證事宜等,則其所辯:僅為林志桀 之人頭云云,自非可信。
4.被告鐘家蔆:
⑴被告鐘家蔆有向不特定之投資人介紹IRS公司之投資、獲利 方案,且有招攬投資人加入IRS公司之投資,並協助投資人
操作投資帳號、代為買包等事情,業據證人劉秀珍、王南驊 、廖翠華、林穎蓁、劉芝蓉等人於偵訊中具結證述詳實(見 17312號偵卷四第29、30、128至131、152至154、164至168 頁、17312號偵卷五第26、27頁)、證人魏妙慧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十第142頁)。而被告鐘家蔆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伊有招攬下線,也有在IRS公司之 公開說明會幫投資人上課,讓投資者暸解IRS的投資制度, 及電腦的操作,伊也曾在高雄圓山大飯店幫投資人上課,介 紹所謂自嗨4級的方案,就是用最少的錢,獲得最大的利益 ,這是伊投入IRS公司的經驗,伊之所以成為8級會員,就是 用自嗨4級、5級、6級、7級到8級,伊有跟投資人講解RM每 天固定增值0.35%、一年的本利和是355%,但RM的增值跟比 特幣的漲跌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3至205頁),而被告 鐘家蔆向投資人收取款項後,再轉交予被告范訓銘買包乙節 ,且有被告鐘家蔆之辯護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見 本卷九第137至159頁)。準此,被告鐘家蔆明知RM之增值與 比特幣之漲跌無關,IRS投資案卻以RM每天固定增值0.35%、 一年的本利和是355%之高額利潤來吸引投資人,顯與常情有 違,然被告鐘家蔆竟仍積極向投資人介紹、招攬投資IRS公 司,則被告鐘家蔆辯稱其僅為單純之投資人云云,即非可採 。
⑵由卷附之107年3月7日說明會譯文內容略以「...一進來就到 I.R.S.來,最高興的就是不是我們赚錢而已,我們所有的伙 伴都賺錢,再多的沒有加入的都加入……那各位有沒有人沒有 賺到錢的?有賺錢的舉手,呵呵大家都赚嘛,門一打開就赚 了,門一打開你的錢就開始在…那我來分享一下如果說我們 在談的,...1,450沒有很多錢嘛,你們把他乘以1,450的 3. 55K多少錢?15萬多…16萬吼、16萬,那我們的16萬扣掉我們 的4萬5,000,還有11萬5,000對不對?...除以12個月多少錢 ?9,500,每個月的臺幣吼,所以你等於是你用了4萬 5,000 塊去買什麼?買一間小套房...我們有一個月天(音譯 ), 五月天(音譯)啦他今天晚上沒來,有一點就是房子要租人 ,他用這個房租和很多朋友看了房子來住,有一天死了一個 人在裡面,很多天才發現,聞到臭味以後才發現,後來房子 就租不出去…說他的房子不乾淨,...,他今天沒來…他來的 時候講…到哭給我看,...後來我就跟他說來I.R.S.,結果呢 他現在很快樂...有的人當初會懷疑,但他們後來都相信,… 這是一種模式啦,...反正1,450都不多,我當初招攬你們都 是1,450…我剛開始我加的時候是1,450,...我所有的朋友我 都是把他們掛在我的第1代,掛了大概20個,然後我就說不
錯耶1,450每個月就貳佰多美金的利息,我跟他們講,他們 就都投資客又出現了,說這個要做什麼比較快、賺什麼比較 快,我就跟他們說不管啦就把他們掛下去...」等語,有說 明會譯文在卷可證(見34789號偵卷三第5頁正反面)。 ⑶被告鐘家蔆且在投資人之Line群組張貼以下貼文:「升級獎 金已經到帳」、「8級獎金75萬美金。我10個月可以達到, 大家也都可以。IRS讓你美夢成真。加油」、「我昨天就接 財神了,小助理開工」、「滿滿姐20萬美金。我昨天跑了一 天約50萬美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27至329頁),而投 資人事後亦於群組上傳送以下之訊息:「家蔆姐請不要打電 話給我,這樣我會心生恐懼的,我沒有背景也不是政治人物 ,人微言輕,這截圖也是人家轉給我的,你在我的心中一直是 偶像,在過去的一場接一場的說明會,我是一次又一次被你 感動被你鼓舞,你跟我們分享你只投1450美金短短幾個月賺 了0000-0000萬台幣,這些話在我心中真的烙下深深的印記 ,每晚睡覺前只要想想你的故事,我就能量滿滿,我的未來 是光明的,我到現在真的無法相信這麼好的項目真的有人虧1 億嗎?我也真的很想知道是發生甚麼事了」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327至329頁)。則被告鐘家蔆不斷向多數或不特定之投 資人宣稱其於短期間內獲取高額獎金等獲利,以此方式招攬 、鼓勵他人參與IRS之投資,且投資人亦確有因被告鐘家蔆 之招攬而加入投資,均可認定。
⑷是以,被告鐘家蔆確有招攬或介紹投資人參與IRS公司投資案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客觀行為,亦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 投資,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規定之主觀犯意,堪 予認定。
5.被告金承芸:
⑴被告金承芸曾以Line群組張貼以下訊息:「有夥伴問公司怎 麼賺錢,公司在2016年8月12日成立,當時購入十萬個比特 幣,1:320美元,現在漲到一萬美元,賺了30倍,至今公司 擁有50萬個比特幣,足以掌控比特幣匯率市場賺取匯差及提 供比特幣給全球的比特幣交易所,賺取借幣還幣的手續費及 借幣利息…」、「(帳號)原則上是都會過,總部只有四個 老外在處理認證的事,全球27萬個會員要處理,一定要耐 心等待,桀哥也跟總部溝通協調請總部加快認証速度,請所 有夥伴安心」、「...有夥伴輸入身分證號時忘了字母開頭 ,被退回,你們認為合理吧,一直審核中,公司被罵,資料 不符被退回也要被質疑…有被退回代表公司真的有在做事有 在認証…而這段期間大家業績停頓,公司也不急,代表公 司 不缺錢不缺業績,希望黟伴們要有信心有熱忱...我現在的
做法是在適當的位置注冊了兩個新帳號,也認証過了,新加 入的夥伴我就排在這兩個帳號下面,14天後隨時可領錢 , 而我的最大號主帳戶等認証過了,也累積很多獎勵金…」、 「転達桀哥的話〜總部會在五月底前、陸續通過所有人的帳 號,並授權給桀哥處理」等語,有Line群組對話訊息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六第382、383頁)。足證被告金承芸不但向不 特定之投資人宣稱IRS公司可操控全球比特幣匯率市場,並 可獲取豐厚之利益,更於IRS公司要求投資人實名認証時, 被告金承芸亦積極向投資人保證IRS公司總部確有進行認証 等,則被告金承芸之辯護人所辯:被告金承芸主觀上並無替 IRS公司吸收資金之犯意等語,即非可採。
⑵證人李月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陸續投資IRS公司共約 500多萬元,有的是拿現金給金承芸,也曾開本票交給鐘家 蔆,再由鐘家蔆當場轉交給林志桀說要買RM,我拿錢給金承 芸,她兒子才會幫我設定投資帳號,都是金承芸告訴我說這 次應該要拿多少新臺幣過去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436至4 38頁)。佐以被告金承芸供承:當時有一本綠色的冊子,這 本冊子是林貞義、蔡承格在IRS公司有販售,我有買了幾本 ,我有將冊子給親友看,照著冊子去介紹IRS公司的投資方 案,冊子上說IRS公司每天增值0.35%,我們就照著冊子所載 ,及網路上所顯示的訊息去跟投資人解釋,我有用一部分的 獎勵金去賣包,也有從主帳戶轉到幣託,再由幣託轉換成現 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9至211頁)。再由卷附之107年3月 13日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金承芸對其子稱:「你現 在趕快 弄一弄啦,阿你直推趕快找一個來入1000塊啦,你 不是有 朋友100塊那個都封鎖了,為什麼不找他們做驗證然後再入 錢呢?...你就一直拖,你只差2萬多就要升4級,你不要都 靠我,你自己也找人一下嘛...」等語。堪認被告金承芸明 知IRS公司係以每日固定增值0.35%之獲利吸引投資人參與投 資,卻仍向投資人招攬、介紹參與IRS公司之投資案,並要 求他人積極招攬下線加入投資IRS公司甚明。 ⑶證人蕭梅芸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有在IRS公司公開說明會上 聽過蔡承格、林志桀、林貞義、金承芸演講,他們四人都有 提到獲利的情形有日日領、週週領、月月領,且這些詞在群 組内都有傳,每天0.35%成長,一年以後領回來3.55倍等語 (見17312號偵卷五第190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金承芸是講師團團長,是林志桀找金承芸當講師團團長, 連上課的表格也是金承芸LINE出來的,排課也是金承芸在排 的,所以伊認為金承芸是講師團的團長,並非因公告有講到 金承芸是講師團團長才這麼認定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39
5頁)。證人李月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基本上IRS公司 的說明會,大部分都是金承芸在安排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 44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范訓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有看過金承芸製作的文宣叫做台灣辦事處金光閃閃團隊編 制,內容是介紹IRS公司投資操作的一些問題等語(見本院 卷十一第202至203頁)。再輔以卷附之107年3月9日被告金 承芸與其下線投資人之對話內容略以:「你們菜市場都有人 在那邊亂講,說IRS要倒了...你們團隊都不來上課,你們都 不團結...你下面下去的都是你的團隊,你們都不來上課... 群组那麼多課...禮拜六下午有說明會,你們都不來...不要 讓我在外面聽到有人講IRS快倒了,錢都鎖起來 ,領不出來 。」等語,足見被告金承芸確有編輯講義、文宣、安排IRS 公司課程等,且其亦積極要求其下線及團隊成員參與說明會 等課程,則縱使該職務係無給職,亦無解於被告金承芸在IR S公司有負責前述任務之認定。
⑷被告金承芸本即知悉投資IRS公司,RM係以每日0.35%之利率 固定增值,此業經被告金承芸陳述如前。復由107年4月2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金承芸與下線投資人之對話內容略以 :「...那個白金要吸收我兒子,然後用銀行法告我違法吸 金,有一個自稱律師的,要調查局請他到案說明,結果我兒 子嚇得要死,就要跟他們見面...其實,就銀行法來講,我 們確實是違反銀行法,只是外面這種投資公司來講,那為什 麼會在新加坡設立開業證明,是因為新加坡是一個金融自由 港口的國家,他在設立本身不那麼容易去取得,但是可以去 取得,是他限制沒有那麼嚴,但是我們台灣來講,我們還是 受制我們的銀行法,雖然我們比特幣在台灣不屬於貨幣,但 他是一種商品,所以在台灣是可以買賣比特幣,但只要在外 面牽扯到利率幾%,這個就牽扯到銀行法了...他只要找到5 個人以上,就可以立案去調查了。」等語。亦即,被告金承 芸本即明知IRS公司之投資係以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並約定 高額之利息、報酬,而違反銀行法之規範,至為明確。 ⑸綜上,被告金承芸明知IRS公司之投資方案違反銀行法之規定 ,卻仍向他人積極招攬、介紹參與投資,且以編輯講義、文 宣等方式介紹IRS公司之投資疑義,及安排較高等級之投資 人上課等事務,均可肯認。
6.被告林雅文:
⑴證人許荃淯於偵訊中具結證稱:自106年8月間,IRS公司臺灣 辦事處開幕後,伊就經常前往參加說明會,主要是由林 志 桀、鍾家凌、黃英傑、林雅文、金承芸向大家介紹投資 方 案,會提到不論投資金額多少,每日保證獲利一定的%等語
(見17312號偵卷四第100頁背面、101頁正面);證人林穎 蓁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有去過IRS公司臺灣辦事處4、5次 ,IRS會安排五級以上的講師上課,我有聽過林雅文上課, 林雅文都教我們怎麼註冊成會員等語(見17312號偵卷四第1 66頁);證人林益進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的招攬上線是林 穎蓁,幹部是林雅文、蔡承格,我是林雅文團隊的成員,他 們說要幫我升四級,但是還沒有升事情就爆開了,包括年會 在內,伊有參加過3次IRS公司說明會,說明會講解的有林雅 文、桀哥、強尼哥、蔡承格、鐘家蔆,說明會都是在講解IR S公司投資手冊所載的投資制度等語(見17312號偵卷六第16 頁正反面);證人陳品彰於偵訊中具結證稱:106年1月23日 ,我有去林雅文家裡,她說IRS是跟美國銀行有關,是相當 可靠的公司,投資方案有一張表,林雅文也有說明,之所以 會投資是因為聽了林雅文的說明及一位友人王創顯的建議, 林雅文說我投資的美金,一年可獲得355%的紅利,我認為這 個獲利太高,所以有提出質疑,但林雅文說沒有問題,還說 半年就可以回本,可以提出來,林雅文還跟我說有推薦獎金 制度及代數升級獎金等語(見17312號偵卷六第91頁正反面 );證人黃麗華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有參加IRS公司說明 會,林雅文有講到投資IRS公司的獲利,說投資多 少錢、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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