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8年度,1456號
TCDM,108,金重訴,1456,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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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請別人幫伊領,係石太吉要求石育忠幫伊領,後來表示帳 務有問題,之後伊有去臺中公司找蔡頤樺與被告張興泰表示 要退出,對方表示不能退出,1球13萬5,000元,伊買了3個 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82-194頁】;
⑥證人即投資人范瑋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一開始投資1個單位13萬5,000元,後 來公司表示投資方案利多,後來伊有再加碼,共3個單位, 以伊名義只有3個單位,還有伊母親及胞弟,伊有簽訂高級 代理合約書,林彩招係伊母親、范家福係伊胞弟,一開始係 伊友人黃富慶為符合華人數位公司規定,以伊名義投資2個 單位,後來伊向黃富慶表示大家很熟,不要讓黃富慶投資那 麼多錢,伊等私下協議華人數位公司每次匯款時,伊再轉還 黃富慶,當作伊等借貸關係,當時公司每月匯款完稅後剩下 5,000多元,伊補到6,000元匯給黃富慶或現金給付,當時李 秀菊向伊表示這個經營可以讓伊賺到錢,李秀菊表示前面領 到款項已經差不多不會虧到,後面再領款項給伊等做經營, 只要將提領出之本金返還林秀菊,多餘獎金歸伊,實際上伊 係投資3個單位,針對李秀菊經營權轉讓予伊該部分,伊沒 有投資該筆款項,伊沒有再與華人數位公司另外簽合約書; 當時網路還可以使用,從華人數位公司官網上,會提供投資 人帳號、密碼,伊等點選進去後,公司有告知會提撥點數, 點數等於現金,伊只知現金點數可以換成現金,然後轉入伊 帳戶,「靜態獎金轉入」係這第幾期獎金轉入之意,公司有 扣抵所得稅,伊一次投資時係李嘉莉先幫伊付款,嗣後由伊 分2期,將款項還給李嘉莉,當時表示投資高級代理,每月 可領回9,000元,還要扣稅,1個人有3個責任額,如果3個都 完成,就是領9,000元,如果都沒完成,就是領7,500元,1 個人要扣500元,如果沒有找到責任額,要倒扣,伊忘了每 月分紅領到何時,伊丈夫有去臺中說明會,伊僅於臺中分公 司開幕時,伊丈夫有帶伊去過1次,伊有去新竹竹光路、竹 北舉辦之說明會,也曾前往大光西路2段63號5樓據點,在場 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都有到場露面,因為 後來一直有訓練一些講師;曾經去桃園說明會時,被告袁貫 傑有向參與民眾說明華人數位公司之投資方案,全球看公司 另外成立華人數位公司,由華人數位公司另外推出代理商服 務,當時桃園才剛草創,由被告袁貫傑與李銓賀擔任講師, 當時伊有在現場,然後新竹成立據點後,執行長被告張興泰 有來,一直表示利多,成立辦公室在那邊,以後出貨都在新 竹等語,大都很有禮貌稱被告袁貫傑為「袁先生」、「袁總 」,伊有聽說會場上現場夥伴都稱呼被告袁貫傑為華人數位



公司總經理,華人數位公司吸金方案及獎金撥發比例模式就 是被告袁貫傑設計並提供給被告張興泰,被告袁貫傑每周前 往臺中總公司與被告張興泰等人開會等情,伊投資高級代理 投資方案後,李銓賀將伊與母親林彩招、胞弟范家福之帳號 密碼給伊,讓伊可以登入華人數位公司系統,該系統內有每 月可以領取之點數,伊可以在系統內申請轉為現金紅利,華 人數位公司表示該紅利必須預扣所得稅,所以伊每月實際取 得8,100點,每點可兌換1元,伊在系統內申請轉換後,最後 華人數位公司將錢匯到伊提供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與郵政帳 戶內,但自105年9月起,就無法再兌換,點數兌換現金,伊 不知道有人推薦他人以自己紅利幫代理商折抵代理費用之情 形,伊不知道紅利來源為何;企業代理應該是31萬元,伊加 入時,公司表示該方案剛好要停止;當時會在群組表示聚會 時間、地點,就是類似說明會,伊只認為係在投資,當時李 嘉莉計算給伊等看,表示伊等投資多少錢可以獲利多少錢, 單純以每月公司發放紅利與伊等投資額去做計算等語【見本 院卷㈣第194-230頁】;
⑦證人即投資人黃科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共簽立1份合約書,伊參加過1次華人 數位公司代理商說明會,伊繳交華人數位公司31萬5,000元 就是支付成為代理商之權利金,成為代理商需要做業務推廣 用戶,業務推廣會有獎金,伊有推廣幾個用戶,伊不清楚其 等有無加入,伊有領到每月2萬6,250元利潤收入,不記得領 了幾個月,印象中係4、5個月,伊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係領 取每月獎金使用,伊沒聽說其他人曾以紅利轉成下線簽約金 ,在參加認股憑證說明會前,伊曾去聽過事業說明會,伊係 聽完說明會後才簽約,伊簽這份契約成為代理商,目的係想 要賺錢,單純因為每月可以領到2萬6,250元紅利,不需要從 事什麼行為就可以領取這些紅利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35-14 6頁】;
⑧證人即投資人劉芸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伊有簽4份契約,伊不曉得為什麼沒 有勾選代理方案,伊忘記係哪一種代理方案,因為數位機上 盒係要看節目,1個盒子1個名字,當初楊榮仙係伊朋友,所 以楊榮仙將機上盒拿回去,用楊榮仙名字才能看,當初係楊 榮仙繳款每月500元,因為每個月還是要繳錢,伊等都是簽 署企業代理,盒子有好幾個,看的人要對名字,這4份合約 ,每一份就是31萬5,000元;伊認識被告袁貫傑,都是被告 袁貫傑向伊說明,伊沒有參加過說明會,被告袁貫傑係約伊 去華人數位公司舊址講述投資成為企業代理商,被告張興泰



也在那邊,被告張興泰也有介紹,這是在103年12月1日簽那 份契約時,被告袁貫傑張興泰向伊陳述,表示公司需要技 術層面再升級,所以公司需要資金,被告袁貫傑有說錢放在 研發機上盒,由伊等去投資公司做研發,公司會給伊等1個 代理商每月2萬多元收入,投資公司,然後去研發這些機上 盒等語,伊不是很理解這些數位,當初被告袁貫傑向伊表示 如果伊係企業代理,就不用固定繳月租費,續約就要繳費, 成為華人數位公司代理商不用做什麼事,有利潤收入這件事 ,伊有取得每月2萬6,250元紅利,伊不是很清楚錢怎麼撥款 ,但每月會撥款,陸陸續續有撥款,好像有1年,伊取得紅 利部分沒有再投資,紅利係匯到帳戶,伊沒有參與幫忙拉下 線,合約書代理方案不是伊所勾選,可能是勾錯,伊也不知 道為什麼沒寫,因為伊簽完名後就交給被告袁貫傑;楊榮仙 與楊榮強係兄妹關係,楊榮仙簽那契約時,係楊榮仙委託伊 先代為支付該筆31萬5,000元,因為楊榮仙係外國人,不可 能帶很多錢,伊先幫忙支付,楊榮仙有陸陸續續還款給伊, 伊完成7戶推廣戶,會有還款金,沒有完成7戶,每戶扣500 元,扣除款項也是匯到帳戶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49-174頁 】;
⑨證人即投資人謝輝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以謝轉鐘名義加入,謝轉鐘沒有出 面,都是伊出面,因為父親謝轉鐘年紀大,伊想說投資當作 父親養老金,投資金額不小,可以獲利,謝轉鐘於每個月生 活會有錢可以使用,伊記得簽2份契約,忘記係什麼方案, 都是現金繳款,另外有契約不是伊簽立,係袁于含要退出, 伊買下來承接該份代理商契約,伊有參加過華人數位公司舉 辦之代理商說明會,共2次,在寧夏路與重慶路路口大樓, 係友人邀請伊前往聽說明會,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 均在場,被告張興泰係老闆,被告袁貫傑陳璽文也是在公 司運作業務,被告袁貫傑陳璽文有介紹整個事業,該2人 都有介紹,聽其等表示說明會所介紹之投資方案還不錯,就 投資,依照說明會內容係要投資發展機上盒,投資款用在採 購設備、整個租用服務成本及社區寬頻發展之採購,投資契 約不可能全部都看得很清楚,就像買保險一樣,伊相信華人 數位公司契約發展內容,伊就投資,投資華人數位公司企業 代理方案會有獲利,得到分紅,伊不記得數字,伊有取得分 紅,金額已不記得,伊有邀約潘冠銘袁于宸加入,其等與 華人數位公司簽約,直接繳款給公司,沒有使用領到紅利或 回饋金再為投資其他契約,每個月獲利剛開始有轉到帳戶, 後來就沒有轉入,印象中每份契約每個月可以得到幾千元,



將近1年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7-195頁】; ⑩證人即投資人王少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因為友人林鎮豐在聊天時提供1個所 謂還不錯之投資機會,伊簽署1份契約,係企業代理方案, 合約上有寫明有一些分紅利潤,伊實際取得每月2萬6,250元 利潤,領取超過20期,錢係直接進去電子錢包,伊直接轉出 來就匯入伊提供之郵局帳戶,每個月都有扣稅,印象中有扣 掉一些,林鎮豐向伊表示係稅金差額,扣完還賸餘2萬多元 ,簽完合約隔月就有入帳,伊印象是當初投資方案2年,後 來就不管它,約莫2年,才聽說該公司出事;伊對於契約寫 什麼並不清楚,那是公司事務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39-249 頁】;
⑪證人即投資人石育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以伊本人名義加入,一開始與華人數 位公司簽1份契約,當初金額就是30幾萬元,本來是標準代 理4萬5,000元,後來升級到企業代理31萬5,000元,4份契約 都是伊所簽署,簽完契約共拿了7臺機上盒,就是要幫公司 推廣7臺機上盒,伊有參加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說明會,被 告袁貫傑有上臺,說明會上說明投資公司,由公司去買一些 設備,拓展業務,契約內容是公司所寫,意思就是伊等投資 金額用在購買設備,伊沒有領到契約所寫紅利那麼久,領不 到1年;固定撥利潤2萬6,250元給伊,如果少找1戶收視戶, 1個月就要扣500元,伊有邀約朋友加入投資成為代理商,伊 沒有用所得紅利再以第三人名義轉投資成為另外1份契約, 也沒有幫其他朋友用紅利去折抵其等應繳納款項,伊不知道 有這件事,伊有邀約邱信智投資華人數位公司,伊父親有帶 邱信智去聽OPP,就是有講一些公司背景、願景,現場有產 品展示及獎金制度,OPP在臺中、高雄都有會場會場,主講 人不一定,伊有聽過被告劉煥祥上臺講解,伊係屬於金鷹團 隊即被告劉煥祥所招攬下線;伊平常稱被告袁貫傑為「袁總 」,因為被告袁貫傑係「001號」,有時候會看到被告袁貫 傑及陳璽文在公司出入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50-371頁】; ⑫證人即投資人李洛儀(原名李蓓蓓)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 :伊有投資華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方耀源介紹伊加入, 以本人名義加入,伊係簽署機上盒代理商契約,伊不記得共 簽了幾份契約,時間太久,伊都是用匯款方式繳款,伊有參 加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參加過很多次,都在 桃園,還有1次在臺北市善導寺那邊,也有在臺中總公司參 加過說明會,說明會上看過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被告陳璽文比較少,伊上線表示要成為代理商,伊



就加入,說明會上有請代理商將機上盒推廣給消費者,每月 以紅利回饋給代理商,伊不知道紅利來源,伊有邀請伊胞妹 李佳歆及友人黃巾玲加入成為華人數位公司代理商,伊不知 道有紅利點數幫忙抵扣代理商費用,伊就是拿錢出來,沒有 用什麼點數,伊等不是很知道內容,伊有收到1、2次每月平 臺服務費分紅利潤,沒有領到24個月,匯到帳戶都沒有去動 用,伊沒有注意有沒有扣什麼,伊有印象紅利9,000元,投 資成為代理商除觀看機上盒外,每月可以領9,000元當然是 伊考量因素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49-162頁】; ⑬證人即投資人張瀞文(原名張雅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 :伊有投資華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王耀輝介紹伊加入, 以本人名義加入,與華人數位公司簽署1份企業代理方案契 約,匯款繳了30幾萬元,張雅雯即是伊原名,伊曾經升級成 為企業代理,可以有比較優渥之業務利潤,伊有參加過華人 數位公司舉辦說明會,伊記得取得7臺機上盒,華人數位公 司有每個月回饋紅利給代理商,每月2萬多元,因為要完成 收視戶,還有扣稅,所以沒有領到2萬6,250元,沒有領很久 ;公司表示現有收視戶可以分紅給伊等,伊不知道有人用華 人數位公司回饋紅利幫下線折抵代理商費用,伊有邀約父母 、親人及朋友加入,伊父親張清正也成為代理商,買了4、5 份契約,伊母親歐瓊霞也參加成為代理商,買了1份契約, 伊有參加華人數位公司之加盟代理商說明會,在臺北,一開 始在中山捷運站附近,後來改到善導寺,然後改到內湖,伊 有看到被告張興泰袁貫傑劉煥祥上臺說明加盟代理商內 容、方案,主講內容主要是如何承攬務,也有講到平臺服務 費分紅、利潤收入部分,伊也是投資人,但伊不可以上臺講 解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63-182頁】;
⑭證人即投資人謝翊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以本人名義加入,與華人數位公司簽 立1份契約,伊有參加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 次數已經無法記憶,地點在臺中、桃園等地,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都有上臺講解過,講解數位電視觀 看品質、未來景象等,也有講解參加企業代理、高級代理, 每個月可以領取之分紅內容,比較少聽到被告陳璽文講解, 只有1次在臺中;針對伊繳了企業代理31萬5,000元,公司係 用在添購設備,華人數位公司會回饋紅利給伊,依照比例計 算,伊沒有記這些,伊有幫范瑋麟以紅利抵付13萬5,000元 ,當時范瑋麟沒錢,伊帳戶有錢就先幫范瑋麟墊繳,伊係透 過李嘉莉出錢,范瑋麟係李嘉莉友人,范瑋麟應該有還給李 嘉莉,李嘉莉有給伊這筆錢,伊沒有再幫其他人以紅利抵扣



,伊每個月領到2萬6,250元全額紅利,伊有完成新增7戶收 視戶,不知領了幾個月,不到1年,伊等在後臺帳戶將點數 申請領出成為現金,領錢才有領出來,伊沒有在公司上臺分 享過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83-202頁】; ⑮證人即投資人黃蘭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伊上線王和祥介紹伊加入,伊有以 本人及家人名義簽立代理商契約,伊分別有以現金、匯款等 方式繳款,伊購買企業代理方案,伊不曉得折抵係何意思, 伊有參加很多次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在很多 地方舉辦,在臺中總公司、上線住處都有,在上線住處舉辦 之說明會,被告劉煥祥曾經在場,在臺中總公司舉辦之說明 會,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都有在場,伊最 有印象係被告袁貫傑上臺講說,講得內容很多,被告張興泰 很少上臺講;被告袁貫傑係總經理,大家都稱呼「袁總」; 伊等繳款之31萬5,000元係用在投資電信,伊一開始有領到 每月2萬6,250元利潤,後來執行長即被告張興泰坐牢,錢就 斷了,伊有邀請家人加入,伊投資華人數位公司想要賺錢, 伊知道本金還有100多萬元還沒有領回,伊投入總數扣除100 多萬元就是伊領回之紅利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03-221頁】 ;
⑯證人即投資人戴蒲思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何麗芳或李奇岩介紹伊認識華人數 位公司,伊有聽過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說明會,地點在臺北 市善導寺站附近某鬍鬚張魯肉飯餐廳樓上,已經不記得次數 ,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都有看過在說明會 上臺說明,伊是會員,伊不是講師,說明會上應該只有講師 才可以上臺,伊沒有上過說明會講臺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4 9-362頁】;
⑰證人即投資人洪承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係石育忠介紹加入,以本人名義加入 ,忘記什麼方案,伊有以現金繳款給華人數位公司,伊本身 是經銷商,伊參加蠻多次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 ,曾經在臺北市林森北路附近舉辦,被告張興泰有講述合約 內容,包含標準代理可以拿多少分紅、拿多久,被告劉煥祥袁貫傑有解說數位機上盒產業趨勢、公司結構、分紅制度 及機上盒展示與功能,被告袁貫傑有時候上臺,伊等都稱被 告袁貫傑為「袁總」,知道被告袁貫傑係整個直銷第001號 加入,被告袁貫傑通常係針對最後總結部分,當時被告張興 泰表示市面上有3、4萬收視戶,原則上這份契約就是幫忙供 應設備,然後有撥付一定比例分紅,每個月收視費有一個比



例,大家分紅,初期伊有領到每月2,250元分紅,伊簽約提 供存摺帳戶係要給公司撥款到該帳戶,直到中後期,有些係 在公司簽名領取現金,沒有匯入存摺,後來好像公司營運有 問題,伊沒聽說過代理商用華人數位公司給予款項幫下線抵 扣應繳費用之情形,伊係屬於被告劉煥祥所屬金鷹直銷團隊 下線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64-381頁】; ⑱證人即投資人鍾百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以本人名義加入,與華人數位公司簽 署3份代理商契約,係13萬5,000元之方案,是現金繳款,絕 對不是點數,伊參加過蠻多次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說明會, ,說明會在新竹、臺中、臺北等地舉辦,被告張興泰、劉煥 祥及袁貫傑均有上臺解說合約書內容,但沒有同時上臺,說 明會上說明公司採購設備,未來收益會分利潤給伊等高級代 理商等語,被告張興泰有講成為代理商,每月可以拿回多少 錢利潤收入,被告劉煥祥袁貫傑有講商機,表示未來營運 願景,伊係屬於被告劉煥祥帶領之金鷹直銷團隊;代理商需 要推廣機上盒,伊沒有推廣;伊沒聽說代理商以紅利幫第三 人折抵代理商應繳款之情形,伊有拿到每月9,000元利潤收 入,匯入伊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帳戶,伊不記得領了幾個月 ,有一部分係伊與友人陳運隆一起出錢簽署契約等語【見本 院卷㈥第382-400頁】;
⑲證人即投資人謝瑞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以本人名義成為代理商,係伊同事謝 翊蓮介紹伊加入成為代理商,伊與華人數位公司簽署1份代 理商契約,係13萬5,000元之方案,伊係用匯款繳款,伊係 委託謝翊蓮幫伊繳款,伊再將錢拿給謝翊蓮,伊曾參加由華 人數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在臺中,約2次,會場上 約有30、40人,伊有看到被告張興泰,被告張興泰講述未來 趨勢係看第五臺,伊沒有很仔細聽,的確想獲利,伊不清楚 繳款用途為何,伊有聽到紅利來源由收視戶提撥一定比例給 代理商,伊有邀約1、2次加入,伊不清楚所謂以紅利為第三 人折抵代理商費用之情形,伊有領到一些回饋金,加總約3 、4萬元,係匯到伊帳戶,伊加入成為會員後,有公司指示 加入1個line群組等語【見本院卷㈦第521-534頁】; ⑳證人即投資人林堃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原本係以鍾莉羚名義簽約,因為要節 稅,所以改用萬菱城有限公司簽約,轉讓給該公司,伊係企 業代理,當初用刷卡辦理加入,應該是刷鍾莉羚的信用卡, 一開始係用標準代理辦理加入,後來升等為企業代理,鍾雅 蓁係鍾莉羚胞妹,錢由鍾雅蓁繳納13萬5,000元,後來轉讓



給萬菱城有限公司,錢有另外交給鍾雅蓁;伊有參加華人數 位公司舉辦之代理商說明會,代理商繳款係用於投資公司添 購無線電視相關器材設備,有領到每月9,000元利潤收入, 伊不記得領多久,伊沒有聽說代理商用自己紅利為第三人折 抵加入費用之情形,係被告劉煥祥帶伊去臺中市重慶路上聽 說明會,當時上臺主講之人係被告袁貫傑,被告張興泰也有 上臺主講,被告張興泰袁貫傑上臺講解內容為數位產業未 來發展及播放器功能,也有講到投資後利潤怎麼計算,被告 劉煥祥係伊上線;伊後來將標準代理升級成企業代理後,領 得每月紅利2萬6,250元,共領到7、8個月,但高級代理部分 ,每月領得9,000元,伊有操作BTV會員專區網頁將點數轉進 來後,可以領取獎金,透過系統將點數轉到實體帳戶,「靜 態獎金轉入」係指投資公司購買設備,公司每月給予之分紅 等語【見本院卷㈦第535-556頁】;又鍾莉羚曾授權林堃華 與華人數位公司簽立代理商契約乙情,亦經證人即林堃華之 妻鍾莉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沒有看過契約,係伊 先生林堃華以伊名義簽約,伊有授權林堃華簽約,伊係萬菱 城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與第三人簽約都是由林堃華負責 代表簽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㈦第516-519頁】; ㉑證人即投資人曾志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伊係以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與華人 數位公司簽約,繳了30多萬元,匯款33萬2,200元至華人數 位公司中信銀行帳戶,有繳納7臺機上盒之月租費,伊係在 友人住處得知該投資,後來伊曾至臺灣大道總部聽過公司舉 辦之說明會,當時係1個經理與總經理找伊前去聽這些方案 ,當時公司負責人也有去講合約,總共有3個高階人員,1個 姓張,應該是負責人,就是在庭之被告張興泰,1個姓李, 另外1個總經理,就是在場被告袁貫傑,大家都稱被告袁貫 傑為「袁總」,伊前往聽說明會時,伊所認識幾個桃園朋友 也是稱呼被告袁貫傑為「袁總」,表示總經理開說明會,可 以帶伊去上課;另外1個姓名李的,自稱「經理」,也是那 邊經理,名片也是掛經理,說明會就是講投資以後要做基地 臺還有第五臺,類似大陸機上盒,有向伊說明每個月可以領 得回饋紅利2萬6,250元,算起來2年內可以回本將近1倍,伊 想這個投資也算合理,有紅利可以領取,但伊沒有收到利潤 收入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56-171頁】; ㉒證人即投資人鄭秀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伊係以馨誼服飾店名義與華人數位公 司簽約,每份契約繳了30幾萬元,有些契約是後來補錢補到 企業代理,升級時間不記得,升級有繳錢,現金或匯款還要



查,有時候伊會升級,例如本來繳10幾萬元升級到30幾萬元 ,就有舊合約廢掉換新合約,伊有參加過華人數位公司在臺 中舉辦之說明會,被告張興泰袁貫傑劉煥祥都有上臺講 解,老闆是被告張興泰,其他人都是經理,伊有聽別人稱呼 被告袁貫傑為「袁總」,稱被告劉煥祥為「劉老師」,當初 係因為伊等要做華人數位公司機上盒,負責人表示在海外已 經有4、5萬元用戶在觀看,邀伊等投資,每一戶繳500元, 每月會撥款25%回饋紅利給伊等,由伊等投資公司,將錢匯 款到公司,款項用在採購設備,伊投資沒有管這麼多,伊等 就是拿錢出去,不用做任何事,就有錢可以進來,伊沒有聽 說代理商不用繳錢就可簽約取得代理商資格,伊共簽署6份 合約,並取得6個企業代理,每個月撥佣金作為紅利,就是 每1口企業代理,每個月均撥款2萬6,250元至伊提供之帳戶 ,剛開始有領到,領不到一半,其他3口高級代理也有領到9 ,000元,拿不到幾個月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2-192頁】; ㉓證人即投資人李奇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有投資華 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伊係以來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與 華人數位公司簽約,剛開始係以本人名義簽約,後來成立來 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希望用公司名義處理,能夠節稅,華 人數位公司係做機上盒,讓伊等投資,會有紅利,分24個月 ,李孟儒係伊女兒,何麗芳係伊配偶,其等後來均將代理商 轉讓至來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伊有參加過很多次說明會, 經過公司人員說明,一開始係透過鄭秀雲及楊晉億牽線與華 人數位公司接觸,由被告袁貫傑介紹,第一次參加說明會係 在八里,公司說明開發收視戶,如企業代理,開發7戶,會 有7張認股憑證,還有分紅,每個月可領取分紅2萬多元,連 續24個月,每次說明會都有說明認股、紅利回饋、趨勢等內 容,接續說明全球看公司,剛開始推廣華人數位公司,全部 講華人數位公司,後來始而納入全球看公司;剛開始曾到楊 晉億住處或辦公場所,由被告袁貫傑做說明,有說到關於每 個月紅利2萬6,250元,共領24個月,伊記得被告陳璽文曾上 臺說明,當初介紹被告袁貫傑為「袁總」,一般來說,總就 是總經理,後來伊等了解才知道,被告袁貫傑係這個組織00 1號,這是被告袁貫傑所陳述;伊不知道分紅怎麼來,只是 少推銷1戶就扣一些錢,不是發滿2萬6,250元,伊印象中每 一口沒有達成,扣2,500元或1,500元,伊有領到紅利,有超 過1年,伊沒有聽說代理商沒有繳錢就可以簽約取得代理商 資格,伊加入代理商,主要就是每個月分紅,為了翻倍賺回 來才參加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94-216頁】; ㉔證人即被告劉煥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以康嘉生技有



限公司名義與華人數位公司簽約係由伊親自簽約,係劉芸爾 介紹伊加入華人數位公司,伊為了節稅,將契約由本人名義 轉讓為公司名義,伊原本加入高級代理,後來始補錢升級為 企業代理,係現金繳款,公司收錢是為了配合做採購投資, 就是採購設備,伊自己有完成7臺機上盒推廣,就伊所知, 並沒有人以華人數位公司回饋之點數或紅利幫第三人折抵代 理費用之情形,伊有領得每月利潤2萬6,250元,約領到7、8 個月,後來獎金發放狀況不太順利;公司經營過程中,被告 袁貫傑陳璽文有在各地舉辦OPP事業說明會等語【見本院 卷㈦第558-569頁】;
㉕參照上揭證人證述情詞,其等證述關於華人數位公司確實有 於臺灣各地舉辦說明會,而於說明會會場上,多由被告張興 泰、袁貫傑劉煥祥上臺為到場與會之投資者解說該公司推 出之標準代理、高級代理與企業代理等投資方案及獎金種類 ;被告陳璽文則於會場中,針對投資人提出關於代理商投資 方案相關問題加以協助釋疑等節,互核相符。又關於被告張 興泰、袁貫傑劉煥祥均曾在華人數位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 會,上臺主持、講解投資方案乙情,亦經證人即被告劉煥祥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主持之「金鷹642行銷團隊」係於 伊加入成為會員後一段時間,約2、3個月,開始進駐華人數 位公司舉辦OPP創業說明會,沒有所謂進駐公司,因為「金 鷹642行銷團隊」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是全世界最有效 之直銷方法,因為公司產業可以營運,有前途性,一開始對 華人數位公司產業不熟悉,還沒有正式去推廣,「金鷹642 行銷團隊」係於每周五下午2時,在華人數位公司臺灣大道 木玉大樓8樓舉辦OPP創業說明會,有1個教室,與被告張興 泰辦公室很近,在同一樓層,伊有上臺推廣方案;被告陳璽 文與袁貫傑係工作夥伴,被告陳璽文也是負責組織推廣,被 告陳璽文係被告袁貫傑下屬,負責協助被告袁貫傑業務推廣 ,被告袁貫傑陳璽文負責在各地舉辦OPP事業說明會,也 會到場參與了解伊等執行狀況;伊進去前,投資方案都已經 完成、成熟,伊進去華人數位公司前,與被告張興泰、袁貫 傑完全不認識,據伊理解及後來所聽聞,該投資方案係被告 張興泰委託被告袁貫傑一起設計出來,到庭作證很多伊團隊 成員,有部分係被告袁貫傑所屬成員;後期公司財務發生問 題,伊代表直銷商,當時決定伊等不要有24期回饋,伊與被 告張興泰討論更改投資方案,才有後來新投資方案,被告袁 貫傑及陳璽文也從那時開始不再參與主持說明會等活動等語 【本院卷㈧第144-155頁】;又證人即被告張興泰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華人數位公司每星期五下午舉辦說明會,被告袁



貫傑、陳璽文係華人數位公司業務部門主管,負責業務,當 時伊等談妥伊、被告袁貫傑陳璽文負責工作分配係由伊擔 任技術講解,被告袁貫傑負責業務獎金分潤方法,被告陳璽 文是被告袁貫傑下屬,負責協助被告袁貫傑業務推廣,由被 告袁貫傑陳璽文在台北、桃園、新竹、臺中、台南及高雄 等地舉辦說明會,並負責向投資人說明投資方案內容及獎金 制度,業務還會透過個人社交圈,包含親戚朋友,找人投資 華人數位公司投資方案;被告劉煥祥偶爾會上臺說明,大部 分講市場優劣性,再帶入制度講解,伊如果在場,後續就講 解技術部分;被告袁貫傑早期的確很用心,過了6、7個月後 ,新方案提出後,因為獎金沒那麼高,而且分潤沒那麼好, 一定要推廣才有錢領,其等慢慢退出說明會會場,一開始被 告袁貫傑會在說明會上臺說明公司前景與獎金分潤,被告陳 璽文沒有上臺,好像有一次辦表揚大會時,曾領導上臺講一 些感受,被告陳璽文在臺南理髮店住家舉辦說明會時,伊幾 乎會到場,由伊上臺,被告陳璽文負責在臺下,向與會代理 商與尚未加入會員進行討論與講解,包含公司市場與獎金發 放方案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㈧第471-479、488-490頁】,復 有活動會場照片(張興泰)3張、活動會場照片5張、活動會場 照片(陳璽文)1張、華人數位公司說明會譯文(劉煥祥)10紙 、BAND貼文動態截圖畫面6張附卷供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宗(下稱1629號他卷)第43- 46、42-44、4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宗(卷一,下稱32391號偵卷㈠)第175-193頁、3號 交查卷㈠第83-88頁】,核與前開證人證述其等參加說明會 見聞之場景相合,而被告陳璽文亦自承確有向投資人說明該 公司推出之投資方案之情節【見本院卷㈨第142-154頁】; 而華人數位公司確有在臺中、桃園、新竹、高雄、臺北與臺 南等各地,公開舉辦招商說明會乙情,亦有華人數位廣告股 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6日起各營業處活動時程表1紙、活動 會場照片9張、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份活動 時程表1紙附卷供參【見1629號他卷第41、42-46頁、32391 號偵卷㈠第171頁】,足資認定前開證人所為證詞並非虛妄 ,是認被告張興泰袁貫傑陳璽文劉煥祥確有個別或以 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對外積極招攬投資人甚明。
㉖此外,復有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入會推廣文宣、華人 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文宣各1紙、更改代理方案後說明會 文宣資料17紙、全球看傳媒雲端數位服務平台網頁資料3紙 、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文宣9紙、華人數位廣告股份 有限公司說明會宣傳資料12紙、社區寬頻暨E-BOX設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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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數位頻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