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18頁)、陳鳳嬌於警、偵訊中(第51宗卷第206-210 頁、第28宗卷第92-94頁)、余全嬌於警詢中(第51宗卷 第177-179頁)、張進國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183-186頁 )、劉敏榕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191-194頁)、廖學卿 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221-224頁)、林麗惠於警詢中( 第51宗卷第230-234頁)、陳榮斌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 235-238頁)、李洪素津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244-24 7 頁)、何桐坤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253-257頁)、何健 安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268-271頁)、陳瓊惠於警詢中 (第58宗卷第35-37頁)、于淑婷、于淑玉、林春瑛、周 于淑梅於偵訊中(98他字第6090號卷第100-105頁),亦 分別證述明確。
(二)復有證人鄭綉蓮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28頁) 、證人邱麗琴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32)、證 人張鵬飛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38頁)、證人 蕭美蓮提出之蕭美蓮、其妹蕭美秀資產總額憑證、在地卡 會員契約書、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入會契約書(第1宗卷 第43-53頁)、證人陳美秀提出之陳美秀、其女梁祐榕資 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65-66頁)、證人賴玉美提出其子 林樹金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83頁)、證人黃月眉提 出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94-98頁)、證人林 振鏘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其子林昆徵之在地卡 會員契約書、林昆徵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104-108頁 )、證人張秋梅提出之張秋梅、林經堯資產總額憑證(第 1宗卷第121-122頁)、證人余雪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台 中縣霧峰鄉農會支票存根(第1宗卷第133、134頁)、證 人王彥凱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147頁)、證人 張嘉真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資產總額憑證、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1宗卷第153-155頁)、證 人洪玉葉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1 宗卷第160-164頁)、證人胡珮蓉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1宗卷第169頁)、證人王錦屏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憑條、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第1宗卷第173-175頁)、 王錦屏、陳淑棉及王郁芬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178-1 80頁)、證人張家蓁提出之蕭宏勳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 卷第191頁)、證人何淑玲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 第204頁)、證人邱郭鳳娥提出之陳尹甄、張寶文、邱保 琪、邱紀禎及邱源長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214-218頁 )、證人郭梅足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1宗卷第226頁)
、證人楊美枝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及存摺明細(第2宗卷 第4-5頁)、證人張金源提出之其女張雅鈞、其子張文勇 資產總額憑證資產、合會簿條款內容及會員名單(第2宗 卷第11-20頁)、證人張仕昇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 卷第25頁)、證人陳蘇寶滿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服務人員收款單及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30-32頁) 、證人賴月珠提出之賴月珠及陳文勇資產總額憑證(第2 宗卷第36-37頁)、證人朱聰賢提出之朱聰賢、其女朱家 儀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43-44頁)、證人朱鳳惠提出 之朱鳳惠、其夫李清潭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53-54頁 )、證人林張淑蓮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彰化銀行匯款回 條聯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2宗卷第59-60頁)、證 人吳范淑英提出其夫吳錦長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66 頁)、證人林慈雪提出林慈雪、其子廖彥仲資產總額憑證 (第2宗卷第72-73頁)、證人陳游秋菊提出之資產總額憑 證(第2宗卷第78頁)、證人王傅秀英提出之資產總額憑 證(第2宗卷第84頁)、證人蕭秋香提出之蕭秋香、其子 紀韋至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90-91頁)、證人林茂盛 提出之林茂盛、其妻林游阿菊、其女林淑君資產總額憑證 (第2宗卷第97-99頁)、證人曾志英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 約書及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2宗卷第105-113頁)、證人 吳美惠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 函及合作金庫存款憑條(第2宗卷第119-128頁)、證人鍾 劉秀錦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服務人員收款單、中臺灣互 助聯誼會合約書/讓渡書A繳回收據、中臺灣互助聯誼會繳 款單/收費單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及臺中商業銀行入 戶電匯通知單(第2宗卷第133-135頁)、證人李麗梅提出 其夫郭都福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40頁)、證人吳 資能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45頁)、證人朱張 秀枝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50)、證人蔡慶爵 提出之蔡慶爵、廖彩霞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56-157 )、證人徐國本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66頁) 、證人廖歧翎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 細(第2宗卷第173-175頁)、證人黃鳳珠提出之資產總額 憑證(第2宗卷第181頁)、證人周松平提出之資產總額憑 證(第2宗卷第186頁)、證人吳謝貴美提出之謝文裕、其 子吳諺明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91-192頁)、證人張 春枝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199頁)、證人謝玉 慧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205頁)、證人林麗韶 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212頁)、證人鄭李富美
提出之鄭李富美、鄭嘉明資產總額憑證(第2宗卷第218-2 19頁)、證人馮謝秀錦提出之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 及匯款收據、馮謝秀錦、陳新富、馮恩祈、謝瑞煌、謝秀 菊、賴芷嫺、宋凱樺、謝秀桂之資產總額憑證、匯智公司 簽發予黃文政之本票(第2宗卷第224-233頁)、證人魯澤 文提出之魯澤文、其母魯姜鳳鳴、其小姑何麗明之資產總 額憑證、轉帳明細、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及合作金庫 存款憑條及合作金庫存摺明細(第2宗卷第242-244頁、第 246-254頁)、證人林滿提出之林滿、其女游晨姿資產總 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明細、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 第2宗卷第264-270頁)、證人鄭連勝提出其子鄭又升、其 妻廖淑珠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鄭連勝、廖淑珠及鄭又升 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及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鄭又 升及廖淑珠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鄭連勝、廖淑珠、鄭喻 仁、鄭又升、鄭絜方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2宗 卷第275-327頁)、證人洪彩津提出之洪彩津、其女羅湘 宇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5-6頁)、證人洪宴臻提出之 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12頁)、證人李杜美提出之資 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26頁)、證人王久慧提出之資產 總額憑證、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第3宗卷第30-38頁)、證 人張秀春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3宗卷第43-47頁)、證人潘靖驊 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55頁)、證人王靜如提 出之王靜如、其子楊景堯資產總額憑證、華僑銀行匯款委 託書(第3宗卷第60-71頁)、證人張玉梅提出之業務員潘 靖驊書立切結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明細表(第3 宗卷第76-77頁)、證人丘玉蘭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 宗卷第81頁)、證人陳懷琴提出之陳懷琴、其母廖慧資產 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90-91頁)、證人王慧玲提出之資產 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96頁)、證人胡月珠提出之資產總 額憑證(第3宗卷第101頁)、證人黃早提出之資產總額憑 證(第3宗卷第105頁)、證人鄔琦琪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款單/收費單及收據(第3宗卷 第110 -126頁)、證人趙世村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對帳 單(第3宗卷第130、131頁)、證人周永茂提出之資產總 額憑證(第3宗卷第135頁)、證人彭錦明提出之資產總額 憑證、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3宗卷第139-140頁) 、證人張鳳琴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資產總額憑 證(第3宗卷第145-147頁)、證人賴麗煉提出之資產總額 憑證(第3宗卷第152頁)、證人呂樹蘭提出之資產總額憑
證(第3宗卷第156頁)、證人陳素芬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3宗卷第162頁)、證人周家蓉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3宗卷第166頁)、證人張高春英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3宗卷第170頁)、證人馬鳳蓮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 3宗卷第176頁)、證人簡美鳳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 宗卷第182頁)、證人葉玲貞提出之葉玲貞、其子黃家豪 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188-189頁)、證人陳王美娥提 出之陳王美娥、其女陳明莉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194 -195頁)、證人吳州孝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 200頁)、證人吳文河提出之服務人員收款單、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憑條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第3宗卷第205 -208頁)、證人洪博隆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 行存款憑條及服務人員收款單(第3宗卷第217-218頁)、 證人葉文隆提出之其妻葉曾雪娥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 第223)、證人羅秀春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后里鄉農會 匯款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及合作金庫銀 行存款憑條、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3宗卷第228-231頁 )、證人鄭淑貞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指定用途優惠憑證 、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3宗卷第236-238頁)、證 人許素珍提出之許素珍、其夫吳慶彬資產總額憑證(第3 宗卷第243-244頁)、證人杜金連提出之資產總額憑、服 務人員收款單(第3宗卷第250、251頁)、證人蔡水提出 之資產總額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宗卷第257-2 62頁)、證人洪在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267頁 )、證人張榮達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分期卡 會員契約書及在地卡會員契約書、資產總額憑證、臺中商 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第3宗卷第272-276頁)、證人張麗芬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3宗卷第281、282頁)、證 人林燕姬提出之服務人員收款單、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 卷第288、289頁)、證人周麗卿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服 務人員收款單(第3宗卷第295、296頁)、證人吳秀枝提 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3宗卷第302頁)、證人李林秋端提 出之李林秋端、其子李仁森資產總額憑證、三信商業銀行 匯款回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建華銀行匯款 委託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臺灣銀行匯款回 條聯、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款單/收費單、轉帳紀錄 、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3宗卷第307-314頁)、證人張瑛 真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玉山銀 行匯款回條、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第4宗卷第6-10頁)
、證人游慧琦提出之游慧琦及其子林威宇之資產總額憑證 、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4宗卷第15-19頁)、證人盧香君 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 4 宗卷第24-25頁)、證人陳平和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 款憑條、陳平和及其子陳韋利、陳致元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4宗卷第32-35頁)、證人林簡佩蘭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第4宗卷第46頁)、證人李吳秀真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 誼會收款聯、收據、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第4宗卷第51-52 頁)、證人陳麗美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57頁 )、證人謝春滿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指定用途優惠憑證 、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4宗卷第63-70頁)、證人莊貴蘭 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款單、資產總額憑證、分 期卡明細及對帳單、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及合作金 庫存摺封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領款憑條(第4宗 卷第75-91頁)、證人林文己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 卷第103頁)、證人許榮菖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支票、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 108-114頁)、證人林宣隆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 第119頁)、證人鄒來傳提出之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在地卡會員契約書、資產 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125-127頁)、證人黃文隆提出之黃 文隆、鄒璧穗資產總額憑證、鄒璧穗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中臺灣互 助會說明、投資合會固定得標試算表、中臺灣互助聯誼會 合會簿(第4宗卷第133-149頁)、證人黃金蓮提出之資產 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153)、證人黃永春提出之資產總額 憑證、汪仁義及萬鴻芝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指定 用途優惠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4宗卷第159-175頁 )、服務人員收款單(第4宗卷第177-178頁)、證人楊碧 珠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 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收款聯、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 4宗卷第183-187頁)、證人林殿上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 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第4宗卷第192頁)、證人 蘇雪芬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198頁)、證人李 春芳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 、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入會契約書、在地卡會員契 約書、資產總額憑證、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大台中互助會 資料列印、分期卡明細及對帳單、全國卡獲利說明、匯智 龍城人文健身休閒會館基地據點資料記錄(第4宗卷第204 -269頁)、證人王桂香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及匯
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在 地卡會員契約書(第4宗卷第274-275頁)、證人黃啟名提 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入會 契約書及在地卡會員契約書、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 分期卡明細及對帳單(第4宗卷第281-288頁)、證人黃心 瑜提出其姐黃玉珍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293頁)、 證人陳家誼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297頁)、證 人林玲如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中臺灣互助聯誼 會收款聯、資產總額憑證(第4宗卷第304-312頁)、證人 林素如提出之林素如資產總額憑證及其女蕭羽真之指定用 途優惠憑證(第4宗卷第318-319頁)、證人鄭育麟提出之 鄭育麟、其妻張棋惠資產總額憑證、投資合會固定得標試 算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約書 /讓渡書A繳回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指定用途優 惠憑證(第4宗卷第324-333頁、第51宗卷第204-205頁) 、證人吳張秀如提出之吳大川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 行存款憑條(第5宗卷第7、11頁)、證人賴麗芬提出之資 產總額憑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 款回條聯(第5宗卷第19-21頁)、證人張舜心提出之張舜 心、蔣寶蓮、張舜豪、蔣寶芳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 28-31頁)、證人陳秀玉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36、37頁)、證人王卉苓提出 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42頁)、證人許美惠提出之 許美惠、洪政年資產總額憑證、臺中縣大里市農會匯款申 請書、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憑條(第5宗卷第48-50頁)、證人葉春子提出之資產總額 憑證、支票、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資產總額憑證、在地卡 會員契約書(第5宗卷第55-60頁)、證人蔡綉緞提出之資 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65頁)、證人黃玲芬提出其女呂 婉如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72頁)、證人許廷當提 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5宗卷第81-83 頁)、證人王淑蓉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88頁 )、證人何炎信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92頁) 、證人陳寶秀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97頁)、 證人楊志如提出之楊麗華、楊志如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 卷第102-103頁)、證人王慶潭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108、109頁)、證人程惠鈴 提出其子鄭志祥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114頁)、證 人蘇小琴提出之投資六會固定得標試算表、資產總憑證、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第5宗卷第119-126頁)、證人陳秀鳳
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131頁)、證人李程惠香 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137頁)、證人盧惠美提 出之資產總額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吳並修簽發之 本票(第5宗卷第142-145頁)、證人黃怡靜提出之資產總 額憑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存 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5宗卷第151-154頁)、 證人陳力銘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臺中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回條及入戶電匯通知單、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 款單、對帳單、投資六會固定得標試算表、分期卡明細( 第5宗卷第161-215頁)、證人林蓁妘提出之林蓁妘及其女 趙婉棋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221-222頁)、證人楊晉 權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憑條(第5宗 卷第227、228頁)、證人林素甘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5宗卷第233、234頁)、證人江 淑真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第5宗 卷第239、240頁)、證人王清富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 5宗卷第251頁)、證人洪文彬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 款繳款單、資產總額憑證、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 5宗卷第256-276頁)、證人李程惠滿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中臺灣互助聯 誼會合會簿(第5宗卷第280-286頁)、證人鄭麗玉提出之 資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291頁)、證人許淑貞提出之資 產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296頁)、證人陳麗玉提出之資產 總額憑證(第5宗卷第305頁)、證人陳淑珍提出之陳淑珍 及其女黃如妙之資產總額憑證、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 款單(第5宗卷第310-315頁)、證人汪慶蘇提出之資產總 額憑證、匯智公司簽發予黃文政之本票(第5宗卷第321、 322頁)、證人黃羚羚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匯智龍城人 文健身休閒高級會館AMIGO聯誼會城市鄉村俱樂部會員入 會資料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5宗卷第329-331頁 )、證人張文馨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8頁)、 證人廖婉宸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及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第6宗卷第14-34)、 證人林宜瑩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41頁)、證 人林蔡信貞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以詹茗豪名義投資之對 帳單及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6宗卷第48-81頁)、 證人戚韶華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88頁)、證 人魏富枝提出之其與其子黃煜民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 卷第96、97頁)、證人黃曹曼陵提出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 、資產總額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入會契約書、鄭志
祥名義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6宗卷第102-107頁)、證 人馬秀英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其女梁雨立之資產總額憑 證、其子梁鎰麟之資產總額憑證、馬秀英及梁雨立、梁鎰 麟3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服務人員收款單、會款 繳款單(第6宗卷第112-136頁)、證人郭昱琇提出之郭昱 琇、李彥霆、李彥禎、李柏緯、葉春昭資產總額憑證(第 6宗卷第142-146頁)、證人許復忠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6宗卷第151、152頁)、證人 楊順字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160頁)、證人吳 依選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166頁)、證人戚清 華提出之戚清華、葉秀霞、宋英傑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 卷第172-174頁)、證人蔡美玲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 宗卷第181頁)、證人余春治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服務 人員收款單(第6宗卷第187-195頁)、證人韓魯閣提出之 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210頁)、證人李櫻霞提出之中 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6宗卷第217-218頁)、證人李 樺溶提出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6宗卷第223頁)、證人 吳四聰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6宗卷第228頁)、證 人邱幸子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6宗卷第233頁)、 證人林鳳枝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復華銀行及元大銀行國 內匯款申請書(第6宗卷第239-244頁)、證人黃秀媚提出 之資產總額憑證(第6宗卷第249頁)、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第6宗卷第253、254頁)、服務人員收款單(第6宗卷第 258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第6宗卷第256、257頁)、證人羅儷分即羅月伶提出之 資產總額憑證、臺灣銀行匯款單、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 細查詢系統、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 詢單、放款利息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6宗卷 第265- 270頁)、證人余佩芬提出其父余金德、其母林瑞 霞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會款繳款單、林瑞霞之資產總額憑 證、余金德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6宗卷第268-3 32頁)、證人陳青樺提出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第 6宗卷第337-340頁)、證人吳姿蓉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 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在地卡契約書(第6宗卷第345 -349頁)、證人黃建發提出之資產憑證(第7宗卷第156 頁)、證人李霈靜提出之李霈靜、林士民資產憑證(第7 宗卷第163-164頁)、證人楊美華提出之楊美華、曹竣凱 、曹竣厭資產憑證(第7宗卷第171-173頁)、證人廖粉提 出之廖粉、林育秀資產憑證(第7宗卷第180-181頁)、證
人蔡凌凱提出之資產憑證(第7宗卷第189頁)、證人黃文 政提出之資產憑證、本票(第7宗卷第197-198頁)、證人 張玉珊提出之匯智開發公司開立之本票(第7宗卷第214-2 15頁)、證人周美女提出之帳戶對帳單、中臺灣互助聯誼 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在地 卡會員契約書、分期全國卡契約書、資產總額憑證(第7 宗卷第223-254頁、第305-320頁)、證人劉靜怡提出之指 定用途優惠憑證、合會簿條款內容、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 會簿(第7宗卷第262-265頁)、證人吳文中提出之資產總 額憑證、匯智開發公司開立之本票、資產總額統計表、周 美女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周美女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 會簿(第7宗卷第273-297頁)、證人彭雄奇提出之其妻呂 春慧資產總額憑證(第7宗卷第328頁)、證人劉慧美提出 之合作金庫銀行及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第7 宗卷第336-360頁)、證人余愛芬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約 書(第7宗卷第365-366頁)、證人惠文玲提出之指定用途 優惠憑證、分期卡對帳單、分期卡明細、中臺灣互助聯誼 會會員資產總額確認無誤回函、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合會簿 、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第7宗卷第372-381頁)、證人李玉 琴提出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資產總額憑證、匯智龍城人 文健身休閒會館AMIGO CLUB廣告DM(第13宗卷第6-7頁) 、證人盧道仁提出其妻陳秀貞之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盧道 仁及陳秀貞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及資產總額憑證(第39宗 卷第119-122頁)、證人余全嬌提出之國內匯款申請書、 合作金庫存摺明細(第51宗卷第180-182頁)、證人張進 國提出之匯出匯款用紙、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指定用途優 惠憑證(第51宗卷第187-190頁)、證人劉敏榕提出之匯 出匯款用紙(第51宗卷第195、196頁)、證人陳鳳嬌提出 之其合作金庫帳戶存摺明細影本(第51宗卷第211頁)、 證人廖學卿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會員優惠方案會員 基本資料、領款憑條、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51宗卷第 225-229頁)、證人陳榮斌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會 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第51 宗卷第239-243頁)、證人李洪素津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 明細、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條、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51宗卷第248-252頁)、證人 何桐坤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 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51 宗卷第258-267頁)、證人何健安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明
細、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指定用途優惠憑證(第51宗卷第272-276頁)、證人林 麗惠提出之會員優惠方案會員基本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封面、指定用途優惠憑證、匯款資料(第52宗卷第56-5 8頁)、證人陳瓊惠提出之在地卡會員契約書、合作金庫 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全國分期卡專案繳款明細(第58宗卷 第35-44頁)、證人余淑婷提出之合會簿、對帳單、匯款 申請書回條、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指定用途專用憑證 、資產總額憑證(98他字第6090號卷第118-147頁)、證 人余淑玉提出之合會簿、對帳單、匯款回條、指定用途專 用憑證、在地卡契約書、分期全國卡契約書、資產總額憑 證(98他字第6090號卷第162-210頁)、證人林春瑛及周 于淑梅提出之資產總額憑證(98他字第6090號卷第216、 219頁)等可資佐證。
(三)此外,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其餘投資人所提出之中臺灣互助 聯誼會合會簿、會員優惠方案基本資料表、指定用途優惠 憑證、在地卡會員契約書、匯款資料、資產總額憑證、匯 智公司支付利息日期及帳戶往來明細等資料在卷足參;且 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97年10月16日函及檢附之匯 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9月12日止 之交易明細表(第34宗卷第38-5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大竹分行97年9月24日合金大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檢附之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 限公司自96年1月3日起至97年7月21日止之各類存款分戶 交易明細表(第39宗卷第123-16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西屯分行97年10月16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檢附之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 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資料及自96 年1月1日起至97年9月17日止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 (第39宗卷第161-23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98年6月5日合金大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匯智事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自開戶日起至98年5月22日 止存款往來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 及自開戶日起至98年5月22日止存款往來交易明細(第55
宗卷第18-10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98年7月1 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匯智國際休閒育 樂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自開戶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存款往 來交易明細(第5宗卷第104頁、第122-219頁)、匯智事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 自開戶日起至98年5月21日止存款往來交易明細(第5宗卷 第104頁、第105-12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0 0年2月23日以合金大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等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本院98金重訴3905號卷4第13-119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0年3月9日以合金西 屯字第000000000 0號函檢送之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資 料(本院98金重訴3905號卷4第120-329頁)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100年6月3日以合金總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 之湯涵雲在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及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函文附於本院98 金重訴3905號卷5第10頁,交易明細資料附於本院帳戶資 料卷內)在卷可按;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被告謝雨岑與共同被告謝博隆、湯涵雲及李順成均係匯智集 團之公司負責人,而共同被告郭金耀及李進祥則分別擔任匯 智集團總經理及工程處長等要職,渠等並均有共同實際參與 匯智集團之經營,及上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及「匯智龍 城會員卡專案」等吸收資金制度之規劃或分工:(一)被告謝雨岑與共同被告謝博隆、湯涵雲、李順成及李進祥 分別於集團內擔任前揭職務,並均有共同實際參與集團之 經營,且均明知集團係以上開制度名義吸收資金,而仍分 別參與上開吸收資金制度之規劃或推行等情,業據被告謝 雨岑於本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警、偵訊中亦供承略以 :伊有掛名匯智開發公司之董事,該公司董事長為李順成 ,下設業務部、行政部、會計部、工程部及休閒開發部, 業務部係由董事長李順成負責,工程部主管係李進祥負責 ,會計部則由伊負責,主要業務內容是負責管理財務調度 及匯款工作,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及大竹分行所 開立之數個帳戶都是由伊來管理;又匯智集團並無銷售其
他貨務,集團收入之主要來源為招攬投資人投資互助會及 會員卡所收之款項,而集團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後則用以支 付應給予會員之款項、集團員工薪資,並於各地買賣土及 興建休閒會館等語(第28宗卷第18-20頁、第51宗卷第50- 56頁、第61頁);而共同被告郭金耀於警、偵訊中亦自承 :伊於86年間,曾至臺中市鉅眾財務顧問管理公司擔任處 經理,92年初離職,92年底至匯智開發公司擔任會務部總 經理乙職,主要負責規劃及督導各業務員招攬互助會會員 之業務績效,96年4月底,匯智事業公司結束互助會業務 ,改推展販售AMIGO俱樂部會員卡的業務,伊覺得這並非 伊之專業,故於96年4月間辭去總經理乙職,後於96 年7 月間,雖謝博隆已轉而推展販售AMIGO俱樂部會員卡業務 ,但因為尚有一些互助會尚未到期,後續業務尚須處理, 所以,伊又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一職,負責除以原互助 會業務幹部班底統籌負責推展販售AMIGO俱樂部會員卡的 業務外,也要負責處理互助會後續的業務;公司每個月支 付伊13萬元薪資,這是伊在會務部門擔任總經理時所領的 薪資,擔任顧問後,公司仍支付伊同樣薪資,但伊並沒有 支領任何績效獎金,公司業務績效好壞,完全呈現在伊所 支領的薪資上;另伊亦有參與匯智機構經營決策會議,在 96年4月之前,因為謝博隆尊重伊之專業,所以每月月會 都是由伊召集處經理、協理等幹部開會,但匯智機構從事 休閒育樂產業的部分,則是謝博隆自己召集開會,有時候 也會請伊列席;96年4月以後,匯智機構轉而從事販售AMI GO俱樂部會員卡業務,都是由謝博隆召集並主持整個會議 ,但伊於7月回任機構服務以後,也都有列席參與等語( 第35宗卷第10-11頁、第39宗卷第313-315頁、第51宗卷第 116、119頁);另共同被告湯涵雲亦於警詢中自承:伊係 擔任互助會會長,負責處理互助會之相關業務,包括管理 互助會會款進出、督導會計作帳、處理會員糾紛等,並有 申設合作金庫及彰化銀行等帳戶供公司使用等語(第7宗 卷第131頁、第28宗卷第145頁、第39宗卷第31頁);共同 被告李順成則曾於警詢中供承:伊自96年間起接任公司董 事長,月薪約10萬元,負責推廣「匯智龍城卡」,並曾參 與規劃匯智開發公司所推行之「優惠專案」及「在地卡」 ,亦會參加總公司之會議等語(第28宗卷第125頁、第51 宗卷第26頁、第39宗卷第10頁);而共同被告李進祥則於 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伊為匯智集團之工程處長, 負責集團開發案工程之監工、進度掌控及採購發包等業務 ,並借用伊名義予集團購買登記不動產,亦曾招攬會員加
入等語(第51宗卷第107、112頁、本院98金重訴3905號卷 5第292、297頁)明確。並據(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博隆 於警、偵訊中證稱:湯涵雲負責互助會會務與帳務之處理 ,李順成負責營運決策,曾推動「優惠專案」之規劃,並 交由業務部門招攬投資人,而匯智開發公司的資金調度則 都是由伊女兒謝雨岑在處理等語(第28宗卷第132、133、 154、157頁);(2)證人即共同被告湯涵雲於警、偵訊 中證稱:謝博隆在匯智開發公司之職務為顧問,但實際上 是負責以匯智開發公司資金購買不動產,以推動匯智休閒 產業,互助會是由謝博隆與郭金耀共同策劃的,但謝博隆 認為匯智開發公司之互助會業務都把持在較熟悉該業務的 郭金耀手中,難以控管,且謝博隆曾經表示經營休閒產業 是其一生中之志業,所以,雖然郭金耀強力反對停止互助 會業務,但謝博隆仍自行決定於96年4月間結束互助會, 並變更為經營在地卡及全國卡之休閒產業業務;而謝雨岑 則是公司的會計主管,其對公司的資金流向較為清楚,且 公司所使用的帳戶,包括以伊名義所開立的帳戶也都是由 謝雨岑管理使用,公司業務所收的款項也都會交給謝雨岑 等語(第28宗卷第148頁、第35宗卷第8、9頁、第35宗第 121頁、第39宗卷第31、32、33頁);(3)證人即共同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