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畸形(左側更明顯)、左側鎖骨突起。⑵雙側手臂痠痛麻木 無力,左肩活動限制。…八、鑑定意見:㈠丁○○對戊○○ 操作的手法均屬中醫骨傷科的手法,其中「腰部斜扳法」、 「大腿後伸法」及「背伸法」亦屬脊骨矯治(亦稱整脊)的手 法範圍。㈡戊○○當時的不良反應及目前身體的狀況(如前 項案情概要所述),與丁○○的操作應有明顯的關聯」等語 ;又楠桐中醫診所陳正峰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他字卷 一第213頁)亦記載:「民俗治療,施力不當,造成左肩鎖骨 骨肩峰關節脫臼,腰椎椎間盤脫位,神經壓迫,骨盆歪斜, 長短腳,右髖關節挫傷」,及98年5月27日醫師說明書(他字 卷二第94頁)上記載:「戊○○之傷害並非無法醫治…被推 拿師不當處置後,問題才變得嚴重。…戊○○所陳述之方法 ,有部分手法會造成患者嚴重損傷。…被告的治療方式根本 錯誤,越治療越糟。民俗療法不侵入人體,即不涉及醫療行 為。但並不表示過程中不會因施力過當、方式錯誤造成傷害 」等語,然上開醫療鑑定、診斷及說明之意見,係以告訴人 片面指述遭被告施以不當、錯誤之「頂法」、「揹法」等情 為真之前提事實下所為之認定,惟如前開論述,本院詳為調 查審酌告訴人指證內容之可信性,及告訴人與本案傷病明顯 相關之繁複病史、痼疾新傷等事實,認為上開醫療鑑定、診 斷及說明內容所憑據之前提事實,無從證明為真實,從而該 等醫療鑑定、診斷及說明之意見,自不足以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
七、綜上析述,本案並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告訴人所為 之推拿、按摩行為,業逾越法律所容許之民俗調理行為範圍 ,從而即難認其所為屬觸犯醫師法之密醫行為;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所為致告訴人受有其所指訴之各項傷害。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未取得合法醫 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業務過失傷害犯行,本件既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判 例要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