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627號
TCDM,90,訴,1627,200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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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在理事規劃人選當中,所以雙方目標一致,希望支持的理事都能選 上。」、「(問:你與申○○如何配票運作?使你們共十一人順利當選理事? )約在今年三月底,我得知申○○因為支持卯○○出任省農會理事一事,與謝 國雇發生嫌隙,我乃拜託台南縣籍省農會代表午○○陪同我至立委蕭苑瑜服務 處拜訪申○○,希望申○○能支持我順利出任省農會理事,並獲申○○應允, 我並告訴申○○台北縣農會理事長白添枝與我達成共識,苗栗縣以北至宜蘭 縣之省農會代表在本次省農會選舉會互相合作換票,如果能再結合嘉義縣市、 臺南縣市省農會代表,即能使這些縣市推出之理監事均順利當選,在該次與申 ○○會面後,即在四月一日在臺北縣農會召開之省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座談會, 四月一日至四月九日期間,我積極拜訪全省之省農會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並 號召苗栗縣以北至宜蘭縣之省農會代表在本次省農會選舉時要團結,擺脫省農 會長期由南部縣市壟斷情形,也至立委蕭苑瑜服務處與申○○會面,並曾帶領 省農會代表數人,介紹給申○○認識,共同商討四月九日省農會理監事選舉如 何互相換票事宜,決定以我及甲○○、寅○○、辛○○、巳○○、卯○○、子 ○○、戊○○、丑○○、壬○○及庚○○等十一位為理事支持對象,監事則支 持己○、林燕山、丁○○、午○○四人,配票方式也以上述支持對象為基礎進 行調整,以我苗栗縣部分為例,我及所屬省農會代表共三人,投給除南投縣庚 ○○以外十人,其他縣市則以此原則互相換票,四月九日上述十一人即均順利 當選為省農會理事。」、「(提示未○○等五張)(問:照片上該人等你是否 認識?)我在省農會第十四屆理監事選舉期間見過相片上之人,他曾於四月九 日至四月十二日陪同我們十三位理監事住在曾文水庫中的塑膠排筏上的鐵皮屋 內,也曾在蕭苑瑜立委服務處與申○○會面時見到他,四月九日理監事選舉、 四月二十五日理事長、總幹事選舉他均有到會場﹔我不知道他與申○○係何關 係。」、「未○○有在蕭苑瑜服務處,我與申○○見面時看過」、「(問:你 曾否與申○○及前述理監事在九十年四月九日理事選舉後,由申○○手下陪同 一起到曾文水庫,並居住在曾文水庫中的塑膠排筏上的鐵皮屋?)九十年四月 九日理監事選舉後,在會場即由上述新當選省農會理事之一(已忘為何人)通 知我,共同與上述十位理事及三位監事(林燕山未參加)至嘉義聚會,依我記 憶所及係與戊○○共乘一輛車南下嘉義,約四、五時左右到達嘉義市「諸羅夢 園」,待前述十三位理監事到齊後,再轉搭已事先安排之廂型車轉赴曾文水庫 中之塑膠排筏上之鐵皮屋,抵達時已約為晚上六、七點,當天申○○與我們一 同前往,晚上與我們住在一起,申○○則向我們表示道賀,次日申○○即先行 離開,鐵皮屋上除了十三位理監事外,尚有未○○等四、五名男子陪我們,並 負責我們的三餐食宿,直到四月十二日下午我們在一起搭船離開鐵皮屋。我不 知道居住在曾文水庫中的塑膠排筏上的鐵皮屋係由何人聯繫及安排,因我當天 未帶行動電話,故我不知道是否有行動電話遭收取的情事,期間僅有丁○○先 與申○○離開鐵皮屋,其他理監事則未有人先行離開,我也未曾對外聯絡,其 他理監事有無對外聯絡我則不清楚。」等語(見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 第二九頁、三一頁、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九頁至第 一三二頁),而被告申○○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不否認被告乙○○係透過午○○



介紹認識(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偵查卷第一七九頁反面),且供稱: (問:你是否有建議乙○○將有共同意向之理監事找個地方藏起來,不要給謝 國雇找到?)乙○○要競選理事長,怕對方(謝國雇)來找,我才建議他找個 地方藏起來,我是好意的。」、「(問:曾文水庫上的浮桶鐵皮屋是誰建議要 去那裡的?)乙○○等,是在選出理事當天,就到曾文水庫,但他是在選後兩 三天才來找我。」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一九一頁反面、第一九二頁),足認 被告乙○○申○○未○○三人確曾參與上揭證人所述曾帶同甫當選之省農 會理、監事至嘉義市「諸羅夢園KTV」、曾文水庫,隨後並曾至廟宇立下誓 詞發誓等事實,益證被告乙○○申○○未○○三人對如事實欄所述之犯行 ,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申○○乙○○未○○三人辯稱均未曾 到過上述「諸羅夢園KTV」及曾文水庫等情,即不足採。 8、又證人即省農會另一名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謝國雇於偵查中證稱:「(問 :臺灣省農會第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卯○○、辛○○、庚○○、子○ ○、甲○○、壬○○、巳○○、戊○○、乙○○、寅○○、丑○○、監事丁○ ○、己○、午○○、林燕山等,你是否有去拜票?)我是打電話到他們的家, 都說出去跟人家謝票,都聯絡不上人,我有去寅○○的家,有看到他太太,他 太太說他出去謝票不在家,所以,我從理事選完之後到現在,都沒有辦法與這 十一名理事拜票:::。」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十四之一號偵查卷第一 二頁)。足認申○○乙○○未○○等人,斷絕前揭理事之對外通訊後,確 實已對謝國雇林朝英之競選活動產生妨害。謝國雇並於臺中縣調站證稱:「 我於理、監事選舉後,即曾分別向全體當選人祝賀致意,並爭取支持,但自四 月九日中午起,支持乙○○陣營之十一席理事即不在家,行蹤不明;我另於四 月二十日左右(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國民黨社會部副主任陳竹根前往乙○○ 住處,尋求渠轉向支持,不過渠宅無人應門,打電話進去亦無人接聽,我當時 曾留下名片,但乙○○均未曾回電。據我瞭解,四月九日理、監事選舉後,屬 乙○○陣營之十一名理事尚無支持總幹事特定對象,甚至要另支持其他人角逐 總幹事,直到四月二十五日理事長選舉前一週,我才得知該十一名理事均支持 辰○○,此變數使我連任情勢頗不樂觀」、「四月九日理、監事選舉後,我曾 與陳竹根等人逐一拜訪理、監事當選人,但自是日中午起,包括乙○○在內之 十一名理事均不在住處,行蹤不明,部分理事家屬表示係外出遊覽,過幾天就 會返家。之後我指派本會職員持續與乙○○等十一名理事聯繫並尋找其下落, 但渠等均不知去向(期間我曾見過理事辛○○一次),直至四月二十五日舉行 理事長選舉時,乙○○等人才出現會場,並投票選出乙○○擔任理事長,辰○ ○亦順利獲聘為總幹事」、「今年四月九日省農會辦理第十四屆理監事改選, 我係配合各縣市農會推出之理監事人選,進行全省性的規劃輔選工作,約在選 前(正確日期記不清楚、三月二十八日省代表全數產生後),申○○打電話給 我要登門拜訪推薦嘉義縣籍之卯○○列入全省的規劃名單內,我因知悉蕭家班 在嘉義地區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乃婉拒渠前來,而由我親自前往立委蕭苑瑜蕭登旺之女)位於太保市的服務處拜訪他,申○○堅持要排入卯○○,並聲 稱掌握嘉義縣市七席省代表中六席,我向申○○解釋嘉義縣農會已推薦理事參



選人子○○,我會回去檢討排入卯○○之方案。約隔二、三日之四月初,我再 親自至蕭苑瑜服務處拜訪申○○,報告已將桃園縣的理事名額讓出給卯○○, 但申○○生氣表示我較支持他反對派之曾振農系統,將鄭慶祥排入監事安全名 單內,為了化解他的敵意,又在四月四、五日間,由我及理事長參選人林朝英 再邀集立法院長王金平、雲林縣長張榮味蕭苑瑜服務處拜訪申○○蕭登標 ,蕭家兄弟表示他所爭取到的理事,將來還是會支持我及林朝英,直到理監事 選舉前二日,我發覺申○○結合乙○○黃聖壹、辰○○、丙○○、庚○○、 丁○○等人,已掌握二十一席中約半數席次,四月九日開票結果我已察覺申○ ○掌握十一席理事(卯○○、辛○○、庚○○、子○○、甲○○、壬○○、巳 ○○、戊○○、乙○○、寅○○、丑○○)及四席監事(丁○○、己○、午○ ○、林燕山),均超過半數。為了挽回頹勢,我在選後打一次電話至蕭苑瑜服 務處,想拜訪申○○,但他一直沒有回電話,我試圖親自拜訪被申○○掌控的 十一名理事,但發現在四月九日選後該十一名理事及四名監事均未返家,而在 申○○的嚴密監控中,除桃園的辛○○我見過一次外,其餘均無法聯絡親自拜 訪,我的好友前國代謝東松也主動由國外打電話給申○○要求支持我,但最後 我仍未在今日順利獲聘,而由另一候聘人辰○○順利當選」等情(見上揭偵查 卷第九六頁、第九七頁、第九二頁、第九三頁),顯見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選 出後,因被告申○○未○○等人已掌控所規劃理事人選之行動,已造成業經 遴選合格但未受規劃之省農會總幹事之候聘人謝國雇及登記為理事長之候選人 林朝英二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無從對上揭當選之理事從事拜票之競選活動, 是謝國雇林朝英二人之競選活動因而受到非法妨害甚明。(二)再查,右揭被告申○○丙○○二人共同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上揭省農會甫當選 之理事自由行使選舉權及妨害業已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謝國雇為省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之事實,業據:
1、被告丙○○於臺中縣調站供稱:「(問:辰○○於臺灣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 、總幹事選舉過程期間,有無主動拜託你本人或尋找適當人選代為操盤本屆省 農會理事長及總幹事選舉事宜?)有的,在第十四屆臺灣省農會代表選舉後, 至我家中拜訪我,並主動向我表示渠有意參選第十四屆臺灣省農會總幹事,並 向我請教如何勝選省農會總幹事之方法,我則告訴他欲獲聘為省農會總幹事, 必須在選前至全省各新當選之農會理事家中拜訪以爭取支持,我並告訴辰○○ ,前嘉義市農會理事長申○○在本屆臺灣省農會理事選舉中,主動支持卯○○ 參選,使卯○○獲得勝選,目前卯○○有意再度透過申○○參選台灣省農會理 事長,由此可見申○○確實可以掌控第十四屆臺灣省農會理事長及總幹事的選 舉,你如果想要獲聘為總幹事,我建議辰○○要找申○○幫忙,而且我有路線 可以引見你與申○○認識;辰○○聽完我上述談話後,隨即向我表示要我安排 時間介紹申○○與他認識,以便能順利獲聘;在第十四屆臺灣省農會理監事選 舉後,辰○○與偕渠妻主動到嘉義縣民雄鄉我經營的養雞場(嘉義縣民雄鄉北 斗村五十六號)找我,要我安排與申○○見面,我乃主動帶辰○○及渠妻至嘉 義縣太保市原嘉義縣議長蕭登標服務處內,當面介紹申○○與辰○○認識,當 場我向申○○介紹,辰○○有意當第十四屆省農會總幹事,我並向申○○強調



一定要全力協助辰○○;申○○聽完我的意見後就叫我離開現場,我就到服務 處的院子閒逛,申○○與黃鍚星就在房間內密談,我在外面等待約十餘分鐘後 就自行開車離開,事後我曾以電話向黃求證蕭是否願意幫忙,辰○○向我表示 電話中談話不太方便,那天與申○○談話結果,辰○○表示申○○『可能』會 幫忙,事後(約在九十年三月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再要求辰○○至我住 處,我就向辰○○表示:『若有人希望你能支付三、四千萬元新台幣,即可保 證讓你獲聘成為新任農會總幹事』等語,並詢問辰○○的意願,辰○○當時向 我表示財力不足並婉拒,之後我曾多次以電話與辰○○聯絡,探詢辰○○對我 前述所提之支付三、四千萬元代價乙事考慮結果,辰○○在電話中敷衍我,因 此我未再主動與辰○○提及獲聘省農會總幹事需要花費三、四千萬代價乙事。 」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四之一偵查卷第一二0頁、第一二一頁), 另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辰○○有無請你操盤農會理事長及總幹事改 選事宜?)我告訴他說要找申○○幫忙,因他可掌控十一席理事和四席監事, 我就安排與他見面。」、「(問:你說有人希望辰○○能出三四千萬是指何人 ?)是申○○叫我問他的,但他們事後有無談成我不知道,是在選理事之後, 於蕭登標服務處講的,他叫我問辰○○是否願出三四千萬,他可保證黃(錫星 )獲聘為總幹事。」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一二三頁反面、第一二四頁)。 2、另證人辰○○於臺中縣調站證稱:「我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親自赴臺灣省農 會登記候聘為第十四屆總幹事,並於九十年元月間起,依據臺灣省農會提供之 會員代表參選人名單,由省農會第十三屆理事黃聖壹陪同我拜訪各參選人,除 表達我爭取候聘為省農會第十四屆總幹事之意願外,並希望會員代表參選人能 在當選為會員代表後能支持我推動省農會會務,但因參選人數過多,我當時無 法在會員代表產生前全數拜訪完畢,因此我在九十年三月間省農會會員代表選 出後,我仍陸續拜訪當選之會員代表尋求支持,九十年四月九日省農會理事選 舉前,我則陸續親自或由黃聖壹陪同拜訪桃園縣辛○○、宜蘭縣甲○○、新竹 市巳○○、南投縣庚○○、臺南縣壬○○、丑○○、臺南市戊○○、高雄縣林 朝英、方萬發、雲林縣王琇媛、張源鐘、苗栗縣乙○○、臺中市陳啟禧、臺中 縣余燦堂等理事及候補理事蕭松溪陳壂全楊清波陳春天等人。另我在九 十年三月間曾至嘉義縣丙○○住處拜訪丙○○時,丙○○曾向我表示『若有人 希望你能支付三、四千萬元,即可保證讓你候聘成為新任省農會總幹事』等語 ,並詢問我的意願,當時我即以財力不佳而予以回絕,省農會理事選出後,我 與丙○○電話聯絡時,丙○○亦曾再詢問我關於前述支付三、四千萬元代價乙 事,我考慮結果如何,我亦當場予以回絕:約在九十年四月十一、二日(詳細 日期已記不清楚),丙○○以電話向我表示,其推薦我找嘉義市農會理事長申 ○○商談省農會候聘總幹事事宜,當晚我即由丙○○陪同至申○○在嘉義市之 服務處單獨與申○○會面,申○○當場向我表示,他(指申○○)有介入及有 辦法掌控省農會理事長改選及候聘總幹事,我則向他表示希望給予支持,而他 則要求我支持掌握多數理事所需費用款項,我曾進一步追問所需之款項若干, 而申○○則表示我應該知道,故未明說金額若干,我則表示將回去考慮後即離 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晚上接獲申○○服務處人員通知我南下與申○○會面



,當場申○○詢問我是否願意支付前述款項,而我則以沒錢為由予以拒絕。隔 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許,丙○○再以電話詢問我是否已與申○ ○談妥交付前述三、四千萬元款項代價,我當時為敷衍丙○○而向吳某表示已 在籌錢,但實際上我並無意支付該三、四千萬元款項代價:::。」、「(問 :請問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係你與丙○○之電話通話無誤?其通話內容意 思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通電話即我前述丙○○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再以電話詢問我是否已與申○○談妥交付前述三、四千萬元款項代價之電話。 電話交談中,我故意以正在籌措金錢中敷衍丙○○。」、「約在九十年四月二 十四日下午申○○親自以電話要求我南下嘉義商討候聘總幹事事宜,我即約於 當日晚上七時餘到達申○○服務處,當時僅有我、申○○及其服務處人員在場 ,申○○詢問我是否要交付選舉款項,我則表示財力不佳無錢支付,但我願意 在日後擔任總幹事時,在合法範圍內給予回饋,經過討論後申○○同意我的要 求:::。」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四之一號偵查卷第一0五頁、第一 0六頁、第一一0頁),復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提示調查筆錄)(問 :實在否?)實在,看過後才簽名。」、「(問:那天會談申○○有否說要支 持你?)他有說費用要由我來負擔,他有提到如要選上需要負擔一些費用。」 、「申○○希望我與他連繫,之後他有說如我要當,可以讓我當選,他說他有 掌握十一席理事,可以讓我選上」、「我心裡有在想如付了錢是否能實現,但 不好意思當面問,但是他很肯定的向我說:他很穩有十一席理事很穩」、「( 問:丙○○與你接觸情形如何?)就如通聯一樣,他只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有 否辦法支付三至四千萬元的費用,我均以正在籌錢應付他了事。」、「(問: 何時你才確定申○○丙○○是支持你的?)申○○在昨天打電話去嘉義,他 問我有沒有錢,我說我沒有錢,他問我想不想做,我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不要 做,時間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七點多,在蕭苑瑜立委服務處內談的。」 、「(問:當時有否談支持你的條件?)有向他談如我當選總幹事會在合法範 圍內給他回饋,他就答應我,因為隔天就一定要聘任總幹事,時間緊迫,他就 答應我的條件。」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四之一號偵查卷第一一四 頁、第一一五頁)。
3、證人辰○○上揭之證言核與被告丙○○前揭供稱係被告申○○透過渠向辰○○ 索價四千萬元等語之情節相符,又參之被告申○○於偵查中亦不否認在選完省 農會理事後才認識辰○○,且係由被告丙○○介紹的,並透過丙○○帶他來找 我,辰○○當面向伊稱要選總幹事,要伊支持他等情(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 一七號偵查卷第一八0頁反面),顯見被告申○○係憑藉已掌握上揭省農會理 事之行動,在遴聘省農會總幹事時有過半數之實力,而對於該屆省農會理事長 、總幹事之名單,已具有絕對之影響力,為圖私利,乃透過有犯意聯絡之丙○ ○向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辰○○索價四千萬元,並在辰○○應允日 後如能順利聘任為省農會總幹事,願在合法範圍內給予申○○回饋,並預立未 載日期之辭職書後,申○○有恃無恐,始勉以同意,並要求已掌握行動之上揭 理事,均須一致投票予辰○○,最後辰○○果終能以一票之差獲聘為省農會總 幹事之事實,應堪認定。是被告申○○事後辯稱未親自或透過丙○○,向辰○



○索價四千萬元或要求為一定之回報云云,被告丙○○亦辯稱向辰○○提出索 價乙節,係屬玩笑話云云,均不足採信,此外復有丙○○、辰○○二人通話之 電話譯文一份附卷足稽(附於九十年度選偵字第六號偵查卷),從而,被告申 ○○、丙○○二人共同以此非法方法妨害上揭理事自由行使選舉權及已妨害另 一總幹事候聘人謝國雇為省農會總幹事之聘任之事實,應足認定。(三)雖證人庚○○、寅○○、甲○○、巳○○、戊○○、午○○、子○○、癸○○ 、辰○○等人於本院調查時均一致翻異前詞,改稱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係因遭 調查人員恐嚇若不承認即要收押,或改稱在偵查中均屬疲勞訊問所致,故證述 之情節均與事實不符,並請求調閱於臺中縣調站之訊問錄影帶云云,然查: 1、上揭證人於臺中縣調站接受訊問後,均於檢察官偵查時復證稱屬實,且經核並 無齟齬之處,已如前述,況證人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檢察官偵訊後 ,翌日即與證人巳○○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赴嘉義市查明所 證稱二次發誓之確實地點,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親自向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 局惠好派出所報案,稱:因省農會理事長、總幹事選舉後有糾紛,擔心有人唆 使南部兄弟至宜蘭強行帶王某外出談判,唯恐發生意外,希望警方能派員保護 等語,主動向員警請求人身安全保護,而該分局接獲報案後,亦自九十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三日止,進行全天候保護,嗣後並加強其住宅巡邏,此 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宜警蘭刑字第八五六六號函一份在 卷可稽(附於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三號偵查卷第一四三頁),參以證人甲○○於 調查及偵查中均陳稱對於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感到憂慮,請求保護等語(見九 十年選他字第一四之一第四七頁反面),另證人即省農會理事寅○○之子癸○ ○亦於偵查中證稱其父寅○○基於安全理由,始未於調查局人員訊問時為真實 陳述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則由證人甲○○、寅○○所遭遇之 情況推論,同為省農會其他甫當選之理、監事即證人庚○○、寅○○、巳○○ 、戊○○、午○○、子○○及其他證人癸○○、辰○○等人既曾在偵查中為不 利於被告四人之證述,則因恐事後有遭致報復之疑慮,而不敢於本院調查時據 實陳述,且翻異前詞,應尚與常理無違。
2、另證人即臺中縣調站調查員林光男周孝麟均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對於上揭 證人訊問筆錄之製作,均係經過證人同意後而為之,並無疲勞訊問之情事,且 在訊問時,上揭證人並未反應精神狀況不好,而有不願製作筆錄等語(見本院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認上揭證人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應均 係出於任意性,並非係遭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而來。又參之證人即其他 省農會理、監事卯○○、辛○○、壬○○、丑○○、丁○○、己○等人於臺中 縣調站訊問、檢察官偵查時均一致否認上情,則若上揭不利於被告等人證述之 證人果真係遭到以不正當之方式訊問,而不得不為上揭證言,何以同時至臺中 縣調站接受訊問之證人卯○○、辛○○、壬○○、丑○○、丁○○、己○等人 卻未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證述?此益證證人庚○○、寅○○、甲○○、巳○○ 、戊○○、午○○、子○○、癸○○、辰○○等人之上揭證言,具有任意性, 且具有憑信性。再參以上揭證人均陳稱與被告四人並無怨隙之情,是若無其情 ,應無於檢察官訊問時猶指稱不諱,設詞誣攀被告四人之理,是上揭證人於偵



查中之證述應堪採信,而上揭證人庚○○、寅○○、甲○○、巳○○、戊○○ 、午○○、子○○、癸○○、辰○○等人雖均於本院調查時翻異前詞,同改稱 偵查中所述情節不實在云云,應均屬憂心遭惹報復之詞,且屬迴護被告四人之 詞,而被告四人所辯,應屬卸責之詞,均委無可採。 3、末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予以排除,必須考量容許其作為認定事實 之依據,是否有害於公平正義。倘依憲法所揭示之基本精神,就個案違反法定 程序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事項綜合考量結果,認以容許其作為認定事實之依 據,始符合審判之公平正義,而不予排除,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八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參照)。是退步言之,縱如被告等人所辯稱上揭 證人庚○○等人之證言於偵查中均有遭受疲勞訊問之情事為真實,然以比例原 則衡量,並考量公平正義之侵害程度,應認上揭庚○○等證人之證言,仍具有 證據能力,況上揭證人於偵查中,於訊問筆錄製作完成後均已簽名於末之情, 益徵上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均足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是被告四人於本院 調查時請求調閱於臺中縣調站之訊問錄影帶乙節,即已無再予調閱必要。(四)又證人卯○○、辛○○、壬○○、丑○○、丁○○、己○等人雖均於偵查中一 致證稱:在理監事選舉投完票後,均已各自返回在家中,期間並無外出,未曾 前往嘉義市諸羅夢園KTV、曾文水庫等處,亦未至廟宇參與二次之發誓云云 。然查,如事實欄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庚○○、寅○○、巳○○、戊○○、 午○○、子○○、癸○○及辰○○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而證人甲○○並曾 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親自向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惠好派出所報案,主動向員 警請求人身安全保護,已如前述,參以證人甲○○於調查及偵查中均陳稱對於 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感到憂慮,請求保護等語,並經證人癸○○證稱屬實,顯 見該次省農理、監事選出後,因兩組欲競選理事長、總幹事之人選競爭激烈, 被告申○○復介入運作,致使甫當選之理、監事人人自危,則上揭甫當選之省 農會理、監事或因與被告申○○有交情,或因畏於被告申○○之勢力,恐事後 有遭致報復之疑慮,而不敢於偵查中據實陳述,尚與常理無違。另參之證人辛 ○○、丑○○、丁○○三人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辛○○對於未於曾文水 庫被限制行動、未到廟中發誓支持乙○○、辰○○等情,丁○○、丑○○二人 對於未到廟中發誓支持乙○○、辰○○等情,經以控制問題法鑑定,測試結果 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現象,此有該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九0) 陸(三)字第九0一三一五0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考(附於九十年度偵 字第七四一七號偵查卷第一七八頁),益徵證人卯○○、辛○○、壬○○、丑 ○○、丁○○、己○等人,應均因恐事後有遭致報復之疑慮,而不敢據實陳述 ,是渠等之證言,顯均不足採信。
(五)至被告未○○雖舉證人陳能福到庭證明其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係在高雄,有不在 場證明云云,然證人陳能福與被告未○○二人經本院隔離訊問後,二人對於支 票之借款金額、被告未○○以何種交通工具前往高雄、何時提及支票借款、所 簽發支票之到期日及如何交付等重要細節,均互有不一之陳述,足認證人陳能 福之證詞並不真實,是證人陳能福之證言顯係迴護被告未○○之詞,不足採信 。




(六)綜上所述,被告申○○乙○○共同規劃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後,即委由被告 申○○操盤規劃集體配票事宜,嗣經統一配票後,被告申○○所規劃之理、監 事人選均悉數當選,並透過未○○及其他不知名之人掌控該甫當選之理、監事 之行動後,憑藉已掌握上揭省農會理事之行動,對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及 遴聘省農會總幹事時有過半數之實力,有絕對之影響力,乃透過有犯意聯絡之 被告丙○○向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辰○○索價四千萬元,並在辰○ ○應允日後在合法之範圍內回報後,主導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之聘任, 顯有私自目的甚明。是本件被告申○○乙○○等經由集中管制省農會甫當選 之理、監事等非法方式運作,造成理事長、總幹事等權位,成為可為利益互換 的對價,且因被告申○○等藉由縣市地域分配理、監事代表名額之假性公平, 規劃出理、監事名單,並在理、監事如數選出後,建構出綁樁活動,致使其他 未受規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候選人及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在理、監事 選出後,均無法拜票,妨害其等之競選活動,嗣經由分工結果,所規劃之理事 長、總幹事及常務監事均悉數當選,是被告四人對於規劃人選當選之「配票」 過程均具有相當之影響,被告四人主觀上亦互有以他人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之意 思,均屬共同正犯至為灼然。此外,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 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由證人甲○○、巳○○二人引導,實際履勘嘉義市西區竹 村里竹子腳四五號之保德宮、嘉義市○○路一五一九號後方之忠勇義公祠等二 次發誓地點,製有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平面圖附卷可稽(附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四一七號第三六至四0頁),是被告申○○乙○○未○○上述所辯,皆為 卸責推諉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之犯行洵堪認定。三、被告乙○○申○○未○○共同以限制上揭省農會甫當選之理、監事行動自由 之非法方法,妨害被規劃為省農會理事長候選人林朝英及其他監事之競選活動, 其中妨害林朝英競選省農會理事長及其他監事競選常務監事之犯行,核均係犯農 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而被告申○○未○○丙○○共同妨害業經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謝國雇受聘為總幹事之犯 行,核均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以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聘任罪;另 被告四人所為以發重誓方式,要求上揭省農會甫當選理、監事,對於省農會理事 長、常務監事、總幹事聘任須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核均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 之三第一項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罪。被告乙○○申○○、未○ ○與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揭違反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之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罪間、被告申○○未○○丙○○及該數名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揭違反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以非法方法妨害總 幹事之聘任罪間、被告四人與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揭違反農會法第 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罪間,互有以他人之 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之主觀意思,且相互分工,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再被告申○○乙○○未○○上揭以一行為妨害其他多數未規劃 之監事競選常務監事之行為及被告申○○乙○○丙○○未○○以一行為妨 害上揭多數理、監事行使選舉理事長、常務監事或遴聘總幹事之行為,各係以一 行為觸犯同一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情節較重者論以一罪。又被告申○



○、乙○○未○○所犯上揭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以非法妨害他人競 選罪;申○○未○○丙○○所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之以非法妨害 總幹事之聘任罪,均與被告四人所犯前揭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非法妨 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各應從情節較重之農會 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四人之素行、智識程度,被告乙○○不思以政見抱負及工作表現,尋求其他 理事之認同,竟委由被告申○○負責操盤,形成「集體舞弊」,相互以省農會理 事長、常務監事等為廣大農民服務之工作,作為個人酬庸之權位,而被告申○○ 藉由非法「配票」之方式,所造成之影響,尤甚於「賄選」、「暴力」介入選舉 所可能造成選局個別勝敗之結果,從此全國最高層之農會團體之理事長、總幹事 、常務監事及二十一位理事、七位監事,雖具有充分代表各縣市下級農會之名, 然卻包藏破壞「相互制衡、監督」制度之實,最終之苦果,將為全體農民擔負, 危害難謂不鉅,並審酌被告申○○於本件係居於主導地位、被告未○○乙○○丙○○所牽涉程度、所生之損害程度及被告四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公訴人雖具 體求處被告乙○○申○○各有期徒刑三年、求處被告未○○有期徒刑二年,然 本院審酌上開事項,認判處上揭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予敘 明。末查,證人辰○○預立之辭職書一張,雖為被告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然因未扣案,且被告申○○亦否認該辭職書之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 另宣告沒收;至其他扣案物品(見扣押物品清單),尚與本案情節無涉或非屬被 告等人所有,亦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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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