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A-19謝益銅郵件備份資料)1片
17.(A-20施伯有電腦資料)1片
18.(A-21賴敬文電腦資料)1片
19.(A-24鈺方公司帳款明細表及傳票)1包 20.(A-25科利達公司帳款明細表及傳票)1包21.(E-1科利達出貨單)1本
22.(E-2科利達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3張23.(E-3科利達退貨單)2張
24.(E-4臺美科公司報價單)1張
25.(E-5測頭校正證明書)1張
26.(E-6科利達公司出貨單)1本
27.(E-7臺美科公司銷貨單)3張
28.(E-8銷貨發票)3張
29.(E-9自己訂購中國裝測頭)6個
30.(E-10自購中國大陸製造測頭)8個31.(E-11臺美科型錄)3本
32.(E-12自購中國製測頭)1個
33.(E-13網購歐洲製測頭)1個
34.(E-14科利達公司日本進貨測頭)1個 35.(E-15詹國元名片)2張
36.(A-22謝益銅iphone13ProMax手機)1支 37.電子產品(A-23謝尚珉iphone12ProMax手機)1支 38.(A-26鈺方公司伺服器資料)1個
39.(E-16筆電資料硬碟)1個
40.(E-17詹國元手機)1支
41.其他一般物品(A-8-1~A-8-4FT公司原始圖說資料)4箱 42.器械設備(A-16鈺方公司QTR洛氏硬度計)1台 43.器械設備(A-17MATSUZAWA洛氏硬度計)1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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