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993號
TCDM,90,訴,2993,2003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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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劉建成 律師
        張昱裕 律師
  被   告 己○○
        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被   告 辛○○
        丙○○
        巳○○
        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 律師
        蔡瑞煙 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被   告 酉○○
        乙○○
        宇○○
        壬○○
        戊○○
        戌○○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寅○○○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宙○○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被   告 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子○○○行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臺同儀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巳○○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學容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   告 寶騎電器行
  代 表 人 未○○
  被   告 甲○○○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酉○○
  被   告 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卯○○○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
  被   告 癸○○○工作室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廣泰工程行
  代 表 人 戊○○
  被   告 天○○○裝潢行
  代 表 人 戌○○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六
二、一五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己○○丑○○午○○宙○○辛○○丙○○巳○○申○○未○○酉○○乙○○宇○○壬○○戊○○戌○○丁○○○有限公司寅○○○事業有限公司亥○○○有限公司子○○○行臺同儀器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寶騎電器行甲○○○具有限公司地○○○股份有限公司卯○○○設股份有限公司癸○○○工作室廣泰工程行天○○○裝潢行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為臺中縣大里市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 下稱仁愛之家)董事長,被告庚○○為仁愛之家常務董事,呂威德為被告庚○○ 孫子,擔任仁愛之家工程顧問,被告丑○○為仁愛之家主任,閰國安為便利居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便利居公司)負責人,與呂威德有朋友關係,蘇大源為啟阜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阜公司)工程處處長,被告午○○丁○○○有限公司 (下稱宏族公司)負責人、被告宙○○寅○○○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展群公司 )負責人、被告辛○○亥○○○有限公司(下稱誠大公司)負責人、被告丙○ ○為子○○○行負責人、被告巳○○臺同儀器有限公司(下稱臺同公司)負責 人、被告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公司)臺中營業部經理、被告未 ○○為寶騎電器行負責人、被告酉○○甲○○○具有限公司(下稱上久德公司 )負責人、被告辰○○為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鑫公司)負責人、被告 乙○○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寶公司)負責人、被告宇○○為卯○○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蘭登公司)負責人、被告壬○○癸○○○工作室負 責人、被告戊○○廣泰工程行負責人、被告戌○○天○○○裝潢行負責人; 內政部社會司自民國八十四年起,全額補助仁愛之家新臺幣(下同)一億七千八 百零三萬六千元,做為興建老人安養大樓硬體結構之用,另補助二千七百零二萬 一千二百元作為仁愛之家採購相關設施設備,並於八十六年間核撥,依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惟被告己○○丑○○、林金蘭三人共同意圖為仁愛之家不法之所有 ,由被告林金蘭倡議利用前述內政部補助仁愛之家採購相關設施設備之機會,以 虛偽高報每項設施採購金額向內政部申請補助,使內政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 撥補助款,自八十八年五月底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初止,與各指定得標或承攬廠商 協議,由承攬廠商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加形式比價,不為價格競爭而得標,被告 己○○丑○○二人再於發包前向指定得標廠商要求以回饋金名義提撥得標金額 一至二成之數額予仁愛之家,作為仁愛之家應自籌之配合款使用,以達到獲取不 當利益之目的;渠等涉嫌圍標及收受回饋金部分為①「病房淋浴及復健設施㈠」 被服購置:由宏榮製衣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林秀貞,實際負責人蔡仁煌,二人 為夫妻,下稱宏榮公司)為得標承攬,得標金額為一百二十三萬一千元,回饋金 額四十八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由宏榮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支票交付 被告丑○○,被告丑○○先存入其個人所有之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內,未存 入仁愛之家帳戶,於八十九年五月歸墊予仁愛之家帳戶內;②「病房淋浴及復健 設施㈡」電器設備購置:由歌林公司得標承攬,得標金額為九十五萬四千七百元 ,回饋金額二十八萬六千四百一十元;寶騎電器行陪標;③「病房淋浴及復健設 施㈢」病床購置:由臺同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四百七十五萬四千八百元,子○ ○○行、誠大公司陪標,本項採購實際由展群公司承攬(實際上應係宏族公司承 攬,公訴人誤載為展群公司),回饋金額一百五十五萬一千九百元;④「病房淋 浴及復健設施㈣」沐浴復健設備購置:由宏族公司得標,得標金額三百零九萬元 ,回饋金額八十萬元;⑤「病房淋浴及復健設施㈤」安養家具購置:由上久德公 司得標承攬,得標金額一百三十一萬五千元,回饋金額三十一萬六千五百零四元 ;⑥「活動傢俱辦公室設施設備㈠」養護辦公室設施設備購置:由金鼎不銹鋼有 限公司(名義負責人黃惠玲,實際負責人乙○○,二人為夫妻,下稱金鼎公司) 得標承攬,歐寶公司、格蘭登公司陪標,得標金額五十八萬元;⑦「活動傢俱辦 公室設施設備㈡」養護鐵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由金鼎公司得標承攬,歐寶公司 、格蘭登公司陪標,得標金額二百四十三萬四千五百元;⑧「活動傢俱辦公室設 施設備㈢」養護木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由歐寶公司得標承攬,金鼎公司、格蘭 登公司陪標,得標金額四百八十七萬一千二百元;本項設備採購與養護辦公室設 施設備、養護鐵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同一筆回饋金共一百萬元;⑨「活動傢俱辦 公室設施設備㈣」辦公室事務設備購置:由光捷公司(名義負責人黃美妹,實際 負責人辰○○,二人為夫妻,下稱光捷公司)得標承攬,麥鑫公司、唯登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宗男,下稱唯登公司)陪標,得標金額二十九萬七千元; ⑩「活動傢俱辦公室設施設備㈤」視聽設備購置:由麥鑫公司得標承攬,光捷公



司陪標,得標金額二十九萬八千元,本項設備採購與辦公室事務設備購置同一筆 回饋金共三十八萬元;由光捷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支票交付被告丑○○ ,被告丑○○自行存入其個人所有之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內,並未存入仁愛 之家帳戶,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方歸墊予仁愛之家帳戶內;本採購案廠商投標金 額總計為二千七百零二萬一千二百元,仁愛之家獲取之不法利益達四百八十二萬 一千四百七十元。至於「病房淋浴及復健設施㈩」病房雜項設備購置由癸○○○ 工作室得標承攬,廣泰工程行天○○○裝潢行陪標,得標金額為八十萬元,惟 迄今本項設備採購仁愛之家尚未驗收,且餘約二、三十萬元採購款項尚未支付予 癸○○○工作室;又仁愛之家於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時毀損嚴重,被告己○○丑○○復向九二一重建基金會要求補助修繕款,該會乃於八十九年六月及八十 九年十一月透過臺中縣政府分別核撥修繕款九百四十萬元及九百三十三萬元,總 計一千八百七十三萬元,仁愛之家目前已執行一千三百三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六 元,又前揭工程,因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損,原應由興建廠商啟阜公司 負責保固修繕,但啟阜公司不願無償修繕,且仁愛之家工程顧問呂威德與便利居 公司閻國安曾有同事關係,乃主導引介便利居公司閻國安與啟阜公司工程處處長 蘇大源協議,以工程總價一千二百六十九萬元總價轉包,而啟阜公司卻向仁愛之 家以一千四百六十萬元之價格承包前揭修繕工程,但仁愛之家僅實際支付與啟阜 公司之金額為一千一百七十五萬零五百五十一元,仁愛之家獲取之不法利益達二 百八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元,而其中安養床部分並未實際更換新品,係將原有 安養床歸位,並未換購新品,而詐取補助款三百八十八萬元,迄今本修繕部分含 設備採購尚餘五百四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元補助款未執行或驗收,亦未歸還予 九二一重建基金會,但被告丑○○明知該建築物尚未完工,卻以仁愛之家名義函 文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報請核備,虛偽表示整棟大樓均已點交驗收完畢,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在未查明下函覆仁愛之家准予核備,致使仁愛之家得以招徠老 人自費安養獲取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移送偵辦;因認被告己 ○○、丑○○庚○○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被告午○○宙○○辛○○丙○○巳○○申○○未○○酉○○乙○○宇○○壬○○戊○○戌○○ 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嫌,被告宏族公司、展群公司、誠大 公司、子○○○行、臺同公司、歌林公司、寶騎電器行、上久德公司、歐寶公司、格蘭登公司、癸○○○工作室廣泰工程行天○○○裝潢行涉犯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二條之圍標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又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三、公訴人認被告庚○○己○○丑○○涉有前開圍標、詐欺取財之罪嫌,被告午 ○○、宙○○辛○○丙○○巳○○申○○未○○酉○○乙○○宇○○壬○○戊○○戌○○涉有前開圍標之罪嫌,被告宏族公司、展群公 司、誠大公司、子○○○行、臺同公司、歌林公司、寶騎電器行、上久德公司、 歐寶公司、格蘭登公司、癸○○○工作室廣泰工程行天○○○裝潢行涉有圍 標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丑○○午○○宙○○辛○○丙○○巳○○申○○未○○酉○○、辰○○、宇○○壬○○戊○○戌○○等人就前 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明宏、賴能民、林坤生吳宗男、黃惠玲、黃 美妹、張麗珍、楊宗運、鄭靜惠、朱泰陽、謝元榮、陳李淑美、張慶祝陳火爐 、陳雍澤、黃華德簡金武鄭秀銘等人所述相符,且有菩提安養院新建工程應 付保留款明細表乙張、菩提安養院收款明細表(新建工程)三張、菩提安養院付 款明細表(新建工程)一冊、工程合約㈠新建工程一冊、工程合約㈡新建工程一 冊、工程合約㈢新建工程一冊、工程合約㈣新建工程十本、工程合約㈤新建工程 一冊、工程合約㈥新建工程一冊、工程合約㈦修繕工程一冊、工程合約㈧修繕工 程一冊、付款明細表、修繕工程三張、綜合存款存摺一冊、往來公文等資料一冊 、菩提仁愛之家公用簽一張、筆記簿一冊、第八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錄音帶二捲 、菩提仁愛之家捐助章程一冊、菩提仁愛之家臨時董事會記錄一冊、菩提仁愛之 家董事會記錄一冊、菩提仁愛之家安養大樓震後修繕工程變更函件一冊、菩提仁 愛之家廚具工程付款憑單二張、菩提仁愛之家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文件一冊 、定期存款及支票支付明細表一冊、押標金票據領回證明單三張、華南銀行存款 往來明細表一冊、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一冊、支票影本一張、移交清冊一冊 、工程費用明細草稿一張、雜記本一冊、文件簽呈五張、雜記四張、震後修繕工 程相關文件一冊、菩提仁愛之家印鑑章印一張、扣繳憑單章印文一張、安養大樓 分期請款表一張、雜記及發票影本二張、菩提仁愛之家現有土地明細一冊、記事 本四冊、通訊錄一冊、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一冊、手稿一冊、菩提仁愛之家售屋 相關資料一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冊、存摺影本一冊、菩提仁愛之家董事會議 出席表一張、菩提仁愛之家年度採購一覽表一張、重建補助款收支明細十三張、 改建老人安療養大樓興建工程合約一冊、工程結算表一冊、定存單明細表一冊、 養護辦公室設施設備購置合約書一冊、電器設備購置合約書一冊、病床購置合約 書一冊、辦公室事務設備購置合約書一冊、病房雜項設備購置合約書一冊、安養 家具購置合約書一冊、窗簾購置合約書一冊、菩提仁愛之家餐廳工程驗收證明書 一冊、廠商估價單一冊、安療養大樓興建工程土木工程部分調查單價表一冊、安 養護大樓震後修繕工程估價單一冊、安養護大樓震後修繕工程請款單一冊、安療 養大樓修繕工程計算書一冊、安養護大樓震後修繕工程預算書一冊、老人安養護 大樓震後修繕工程請款單一冊、菩提安療養大樓興建工程結算總表一冊、菩提仁 愛之家老人安養護大樓震後修繕工程合約書一冊、菩提仁愛之家鐵棟工程合約書 一冊、菩提安療養大樓工程監工日誌一冊、年度銀行往來帳一冊、年度安療養重 建分錄簿一冊、年度安療養重建總分類帳一冊、年度安療養重建分錄簿一冊、年 度安療養重建總分類帳乙冊、安療養重建總分類帳乙冊、年度安療養重建分錄簿



乙冊、年度安療養重建分錄簿一冊、年度安療養重建分錄簿一冊、年度安療養重 建分錄簿一冊、年度安療養重建總分類帳一冊、帳冊一冊、年度現金簿一冊、年 度現金簿一冊、年帳冊一冊、年帳冊二冊、年度銀行往來帳一冊、年度安療養重 建總分類帳一冊、年度資產總分類帳一冊、年度費用總分類帳一冊、年度分錄簿 一冊、年分錄簿一冊、年度安療養重建總分類帳一冊、年總分類帳一冊、年度銀 行往來帳一冊、年度現金帳一冊、年總分類帳一冊、年總分類帳一冊、支出憑證 十三冊、現金收支日報表十一冊、安療養大樓補強修復工程報價單一冊、改建工 程計價單一冊、安養護大樓興建工程單價分析表一冊、安養護大樓修繕工程估價 單一張、啟阜公司工程估價單五張、安療養大樓興建工程相關資料一冊、支出憑 證一冊、便條雜記三張、扣押物編號伍記事簿一本、公司執照等資料一冊、工程 合約書一冊、工程請款單等資料、轉下包工程合約書等資料一冊、工程請款單( 追加部分)一冊、存摺影本一冊、經銷商各項配合申請/聯絡書一張、報價資料 六張、銷貨出貨單十五張、請款/對帳明細表二張、統一發票十七張、標單一張 、產品價格表十七張、每日發票金額總表二張、臺中營業部經銷商名冊一冊、登 記證二張、仁愛之家年度病房雜項設備合約一冊、帳冊一張、請款單(翔賀廣告 向金藝設計之請款)二張、癸○○○工作室存摺一冊、癸○○○工作室稅籍資料 一張、廣泰工程行存摺一冊、支票存根一冊、天○○○裝潢行帳冊一本、仁愛之 家安養傢俱購置合約一本、統一發票影本一張、銀行存摺影本一冊、客戶記錄本 二冊、啟阜工程合約書菩提老人安養院大樓新建工程一冊、啟阜工程合約書一冊 、仁愛之家八十八年度活動傢俱辦公室設備購置合約一冊、財團法人菩提仁愛之 家八十八年度活動傢俱辦公設備養護鐵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合約二冊、第一商業 銀行活期存摺(帳號:一六五—00000000號)三本、第一銀行代收款項 紀錄簿一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帳號:一六五—00000000號)十 張、臺灣省合作金庫支票簿存根(0000000)一本、被告乙○○捐款予仁 愛之家謝函一張、金鼎公司八十八年元月至十二月收款簿一冊、金鼎及歐寶公司 登記資料一份、仁愛之家視聽設備購置合約一冊、仁愛之家辦公室事務設備購置 合約一冊、仁愛之家病房資訊暨安全管理設備購置合約一冊、支票及出貨單影本 一冊、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付款簽收簿及謝函影本二張、存摺影本三張、押標 金資料影本三張、麥鑫公司年度總帳一冊、麥鑫公司年度日記帳一冊、麥鑫公司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會計憑證一冊、麥鑫公司八十八年度總帳一冊、 麥鑫公司土地銀行支票簿一冊、沐浴復建設備購買合約一冊、支票存根一冊、八 十八年度發票存根聯一冊、代收款項紀錄簿影本四頁、歐寶公司廚具價目表一冊 等物扣案可稽,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庚○○己○○丑○○堅持否認有何圍標、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午 ○○、宙○○辛○○丙○○巳○○申○○未○○酉○○乙○○宇○○壬○○戊○○戌○○亦堅持否認有何圍標之犯行,而被告宏族公司 、展群公司、誠大公司、子○○○行、臺同公司、歌林公司、寶騎電器行、上久 德公司、歐寶公司、格蘭登公司、癸○○○工作室廣泰工程行、天○○○裝潢 行亦堅持否認有何圍標之犯行,①被告庚○○辯稱:伊僅是仁愛之家常務董事, 對於仁愛之家工程發包之事,均是經由董事會開會決定,授權董事長及家主任負



責處理,伊並不清楚等語;②被告己○○辯稱:伊對於當時剛生效之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不明瞭,以致仍援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 規定辦理,認為各項採購案金額均在五百萬元以下,僅有二家廠商參與比家或一 家廠商進行議價即可;伊各項採購均係物品均係依照一般社會交易行情陳報,並 無浮報單價之情事;又安養大樓興建工程原由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九二一地震後,因部分大樓受損,仁愛之家乃商請啟阜公司進行修護,惟啟阜公 司以天災係不可抗力為由,不願負擔修繕費用,經雙方協商結果,啟阜公司同意 負擔修繕總工程費用一千四百六十萬元之四分之一即二百八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十 九元,餘額一千一百七十五萬五百五十一元由仁愛之家負擔,嗣因啟阜公司另行 轉包予便利居工程公司一千二百六十九萬元,仁愛之家部分並無獲取任何不法利 益;至於安養床補助款三百八十萬元部分,嗣因考慮實際需求及財務情況,所以 決定不淘汰就床更換新品,剩餘款項亦存放於仁愛之家帳戶中,待全案辦理核銷 時,再行結算伊並歸還內政部;伊並未要求廠商將價格提高二成做為捐助仁愛之 家用以補足內政部撥款不足之事,各該得標廠商均係出於善心,自願提撥回饋金 予仁愛之家,當初最早係庚○○提議以廠商樂捐之方式來籌措內政部補助款不足 額之部分,伊也同意,亦經過董事會決議等語;③被告丑○○辯稱:伊對於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事先毫無所悉,以致不清楚對於仁愛之家系爭採購案必須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始會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仍援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系爭設備採購工程,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度推 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仁愛之家可以申請之上限為二千 七百三十八萬元,惟仁愛之家僅依實際需要申請二千一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元 之設備補助,低於最高限額五百萬元,又安養大樓內部各項設備之報價,較諸一 般社會交易行情並無偏高之情事,而承包廠商捐助之回饋金,係本諸公益慈善之 動機,並無任何不法意圖或收取回扣之情事,又伊因被告庚○○以地震後業務縮 減為由欲行發給同仁半薪,伊認為此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董事會之決議,乃事先 告知會計出納人員及相關董事後,將系爭二筆回饋金暫時存放於個人帳戶,作為 發放員工部分薪資及其他事務使用,嗣後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將餘款結清,返 還仁愛之家帳戶,伊主觀上並無不法之意圖,更無收受不法回扣利益之行為;至 於安養大樓興建工程原由啟阜公司承作,於九二一地震後因安養大樓部分受損, 仁愛之家乃商請啟阜公司進行修復,惟因啟阜公司主張地震係屬不可抗力不願負 擔修繕費用,經雙方協商乃約定由啟阜公司負擔工程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仁愛之 家負擔四分之三,嗣因啟阜公司對於修繕地震結構之經驗及其他因素,乃將該工 程轉包予便利居公司承攬修繕,決標價格為一千四百六十萬元,其中二百八十四 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元即是啟阜公司應行負擔部分,並非仁愛之家所獲得之利益, 而對於安養床因受損情況並非嚴重,仁愛之家考量實際需求及財務狀況,決定不 淘汰換新,該部分剩餘之三百八十八萬元款項,係存放於仁愛之家帳戶內,欲待 全案辦理核銷時一併繳回內政部,惟因相關原始憑證、帳冊資料業經調查人員查 扣在案,以致無法辦理核銷,仁愛之家係在考量安養大樓整體硬體設施安全無慮 ,且室內設施已陸續就緒,為早日照料孤苦無依之老人,始依法報請內政部核備 安養大樓之點交驗收,並無任何不法之意圖等語;④被告午○○即被告宏族公司



代表人辯稱:伊是宏族公司之負責人,當初透過展群公司介紹,曾經到過仁愛之 家介紹過產品,本件投標並無虛報價格,係經過確實評估,而當初確有提到回饋 金之問題等語;⑤被告宙○○即被告展群公司代表人辯稱:伊於八十八年間雖係 寅○○○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因展群公司為宏族公司之子公司,而當初伊 係以宏族公司業務員之身分前往招攬業務,實際承攬過程係由宏族公司負責人午 ○○負責處理交涉,伊並不知情,本件得標金額共計七十二萬七千元,並無回饋 金,伊本身並無使他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而代表宏族公司前往參 與投標,亦未與他人合意,更未涉及展群公司等語;⑥被告辛○○即被告誠大公 司代表人辯稱:伊是誠大公司負責人,臺同公司老闆巳○○是朋友,所以借牌予 臺同公司,對於系爭工程之投標、得標經過情形,完全不清楚等語;⑦被告丙○ ○即被告子○○○行代表人辯稱:伊是子○○○行負責人,伊是將牌照借給臺同 公司,伊並未參與投標等語;⑧被告巳○○即被告臺同公司代表人辯稱:伊是臺 同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確實有向亥○○○有限公司辛○○子○○○行丙○○ 借牌參與投標,不過伊所提出之陳報價格,均較市價為低,而投標之價格係由宏 族公司所提供等語;⑨被告申○○辯稱:伊是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部經理 ,當初所陳報之價格係成本價,而經銷價即市價,較成本價高約二成,歌林公司 有捐贈二十八萬六千四百十一元元予仁愛之家,本件工程扣除成本後並未獲得任 何利益,伊係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向寶騎電器行未○○借牌陪標,當時政府採購 法尚未施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不在適用之列,而伊並未與仁愛之家或 其他廠商有何協議,致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自 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⑩被告歌林公司辯稱:對 於採購事宜,被告歌林公司係授權由各營業部全權處理,總公司並不干涉,本件 設備採購案係屬臺中營業部經理即被告申○○授權處理之範圍,總公司並不清楚 ,且被告申○○之行為應無涉犯政府採購法之問題,則被告歌林公司更無因而受 罰之理等語;⑪被告未○○即被告寶騎電器行代表人辯稱:伊是寶騎電器行負責 人,伊僅是將牌照借給被告申○○,對於本案並無所知等語;⑫被告酉○○即被 告上久德公司代表人辯稱:伊是甲○○○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當初是被告丑○○ 找伊,伊陳報之價格係零售價,多出之利潤即回饋給仁愛之家,一般投標工程, 均是陳報零售價格,本件伊是陳報經銷價,而因仁愛之家表示有財務困難,要求 將投標之差額回饋給仁愛之家,伊評估之後,僅保留成本,其餘利潤均回饋予仁 愛之家,因此本件工程並未獲取任何利潤等語;⑬被告乙○○即被告歐寶公司代 表人辯稱: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施行,而伊所承包之工程 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開標及決標,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又伊於工程施 作完成後,捐獻一百萬元予仁愛之家,本件工程實無利潤之可言,純係感念菩提 仁愛之家已故創辦人李炳南居士終身奉獻之善行,始願出面投標承作,並無意圖 獲取不法利益或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等語;⑭被告宇○○即被告格蘭登公司代表 人辯稱:伊係格蘭登公司之負責人,並未借牌與他人,當初金鼎公司請伊蓋章之 時,並不知道係要參與仁愛之家工程投標,伊因礙於情面,並未拒絕,因而答應 蓋用格蘭登公司大小章等語;⑮被告壬○○即被告癸○○○工作室代表人辯稱: 伊是癸○○○工作室之負責人,當初參與仁愛之家設備採購工程投標之時,並無



人向伊提及回饋金及提高報價之事等語;⑯被告戊○○廣泰工程行代表人辯稱 :伊是廣泰工程行之負責人,確有借牌與癸○○○工作室,但應與仁愛之家投標 工程無關等語;⑰被告戌○○即被告天○○○裝潢行代表人辯稱:伊平日與癸○ ○○工作室素有生意往來,當初因癸○○○工作室向伊告稱可以帶標工作,伊乃 於標單上蓋用公司大小章後交付癸○○○工作室委託代為投標,伊本身亦有競標 之意思,並非單純借牌陪標,主觀上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 又癸○○○工作室得標之系爭設備採購工程,迄今尚未經仁愛之家完成驗收,尚 有二、三十萬元之工程款未經領取,癸○○○工作室亦無獲取任何利益,則伊委 託癸○○○工作代為投標,既未獲取任何利益,更無阻止或恐嚇其他廠商不得參 與競標,以影響決標價格,自不該當於圍標之罪責等語;以資為辯。五、經查: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二條定有明文 。本條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規定,係為防止國家刑罰權之任意發動及擅斷 ,確保人民之基本人權,援引拉丁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 無刑罰」之精神而揭示,因此對於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明 確訂定於法律上,凡行為當時之法律無明文者,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對該行為人不得科處刑罰,罪刑法定原則之主要內涵,即為刑法不溯既往 之原則。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並自 公布後一年施行,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採購行為,縱與施行後之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有所違背,本諸刑法不溯既往之原則,亦不得加以處罰。系爭 仁愛之家改建老人安養護大樓開辦設施設備購置案中,關於「活動傢俱辦 公室設施設備㈠養護辦公室設施設備購置」、「活動傢俱辦公室設施設備 ㈡養護鐵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活動傢俱辦公室設施設備㈢養護木製 活動傢俱設備購置」等三項採購案,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進行開標 ,開標之時,政府採購法尚未生效施行,業據被告乙○○於調查中供稱: 「我不認識己○○,至於丑○○是因前述承包啟阜公司之工程採購才認識 ,我與己○○丑○○平日並無交往,亦無私人金錢借貸往來,惟歐寶公 司所議價承攬之『養護木製活動傢俱設備購置案』在完工後,經我計算因 該工程歐寶公司有獲得利潤,所以我於八十八年間捐款一百萬元予財團法 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由丑○○收取後並開立謝函給我。為能扣抵 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從我本人之甲存帳戶(係臺灣省合作金庫或第一商業 銀行)開立支票一百萬元支付。‧‧‧我確曾邀宇○○參與上述三項仁愛 之家活動家具辦公室社施設被工程購置採購之投標、比價,惟渠表示利潤 不高及太麻煩而放棄,我乃要求宇○○之格蘭登公司參與陪標。己○○丑○○並未與我策劃共同圍標本採購案。」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 00號偵查卷第九八頁正面、第九九頁正面),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是 地○○○公司的負責人,我太太黃惠玲是金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問:有無參與仁愛之家辦公設施設備等之購置招標工程?)有,是啟 阜公司通知我,我直接去找仁愛之家拿投、開標資料,共拿有三項工程我 均有去參加,三項均由我得標。(問:共有幾人參與投標?)有金鼎不鏽



鋼,另外還有格蘭登公司參加。(問:是一起標或分開標?)我忘記了。 (問:你有無捐一百萬元給仁愛之家?)有,是拿給丑○○。(問:工程 款多少錢?)金額我忘記了。(問:你是否認識宇○○?)認識,他是理 事長,也是格蘭登公司負責人,後來格蘭登公司部分覺得利潤不好,就不 標了。(問:格蘭登公司是否有提供公司大小章給你們?)有,因為他不 標。」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六九頁正面、反面 ),被告宇○○於調查中供稱:「我記得八十八年五月間,乙○○曾電話 要求我幫忙提供格蘭登公司大小章給他做生意,因我剛當選臺北市廚具商 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與乙○○亦熟識,不好意思拒絕,遂答允渠要求,不 久乙○○便拿文件資料到格蘭登公司由小姐幫渠蓋印公司大小章,惟我到 現在看到前述標單及購置標單才發覺該標單內容購置項目並非本公司之營 業項目,本公司不可能參加與營業項目不符之投標行為,且標單上之字跡 及我之署押,亦非本公司人員或我本人所書,故前述標單及購置標單應是 乙○○找人填寫,再到格蘭登公司蓋印,冒用格蘭登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八四頁正面),互核屬實 ,則得標廠商之金鼎公司及其負責人黃惠玲即被告乙○○之妻、被告歐寶 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乙○○、陪標廠商歐寶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王朝 榮、被告格蘭登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宇○○之行為,不論是否與政府採 購法之所規範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均因行為當時之法律尚未施行而不在 處罰之列。因此,被告乙○○宇○○及被告歐寶公司、格蘭登公司之行 為,均屬不罰。
(二)次按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訂公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嗣 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增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 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本罪 之犯罪構成要件為:①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 圖,②行為人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③須達成使廠商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換言之,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 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客觀上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本罪,若 僅係以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 身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 ,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四項之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該等行為,應係屬新修正之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所欲規範之範疇;再觀諸政府採購法原立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其行 為亦僅規定機關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立即科予刑罰之內容,亦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次按刑法第一條規 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係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 施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生效,本諸刑罰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法律生效 前之行為,即屬不罰之行為。被告申○○以歌林公司之代表身份,向被告 未○○所經營之寶騎電器行借用牌照參與投標,被告巳○○以臺同公司之 代表身份,向被告丙○○所經營之子○○○行及被告辛○○所經營之誠大 公司牌照借用牌照參與投標,被告午○○以宏族公司之代表身份,向被告 宙○○所經營之展群公司借用牌照參與投標,被告辰○○以光捷公司之代 表身份,以其所經營之麥鑫公司牌照參與投標,被告壬○○以癸○○○工 作室之代表身份,向被告戊○○所經營之廣泰工程行及被告戌○○所經營 之天○○○裝潢行借用牌照參與投標,被告酉○○以上久德公司之代表身 份,向大德公司、慶濱公司借用牌照參與投標等情,業據被告巳○○於調 查中供稱:「前述仁愛之家甲、乙工程病床購置招標實際上係台同公司臺 中地區經銷商宏族公司得標,因為宏族公司因無工廠登記,投標資格不符 ,故向我(臺同)公司借牌參加投標,宏族公司長期經銷臺同公司之病床 及床上桌,我礙於情面即借牌給宏族公司。前述甲、乙工程病床購置標單 係宏族公司向仁愛之家購買後,將相關投標資料分別填妥後,由宏族公司 負責人陳先生帶到臺同公司,我再將事先替宏族公司尋找之配合陪標廠商 子○○○行、誠大公司投標所需相關資料、公司大小章等備妥,連同臺同 公司投標所需資料、公司大小印章,交給宏族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處理,再 由陳先生至臺南地區郵局投寄,至於前述三家公司之押標金均係各公司, 各自提供開出交陳先生附於標函內寄出。本採購案開標時,僅臺同公司派 業務員蔡明堅參加,誠大公司及子○○○行均係由宏族公司負責人陳先生 及業務員宙○○出席並代簽名,開標結果係由臺同公司以四百七十五萬四 千八百元得標,但實際上係宏族公司承做,宏族公司事後分別以一床一萬 四千元之單價向我購買一百六十二床病床,一臺一千二百五十元之單價向 我購買二十臺床上桌,此次借牌陪標我們臺同公司係以低於平常價格二千 五百元之病床價格賣給宏族公司,尚附贈價格一千二百元之床墊,故實際 上並無多少利潤,但宏族公司有替我負擔百分之七之營業稅。」等語(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九二頁正面、反面),被告丙○○於 調查中供稱:「我確曾應巳○○之請託,提供子○○○行大、小章及文件 資料供渠作陪標參標用途,但巳○○確實不曾向我明白表示要參與前述本 項病床採購之招標比價,而陳某提及押標金由我等各自公司提供乙節和事 實不符,我確實不曾出資供作本項採購比價押標金用途。」等語(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一0三頁反面),被告辛○○於調查中供 稱:「‧‧‧另標封內『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購置財物規



格表及『誠大公司』公司執照、臺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比 價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誠大公司稅單等相關投標資料皆係巳○○向 我索拿,並向我洽借公司大小章蓋印其上,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應係 八十八年五、六月間的事情。‧‧‧我僅係應予巳○○為渠投標工程之陪 標廠商。‧‧‧」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一一0頁 反面、第一一一頁正面),被告未○○於調查中供稱:「我曾提供蓋有寶 騎電器行大、小章之空白估價單、標單交予申○○作形式比價,所以不清 楚該估價單被填寫之內容,不認識亦未傳真估價單、標單予丑○○。」等 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一三一頁正面),被告壬○○ 於調查中供稱:「本工程我係提供金邑公司、天○○○裝潢行及廣泰工程 行等三家廠商投標資料郵寄交予丑○○辦理,至於三家廠商標單內容均係 我本人填寫,而蓋印公司大小章部分,天○○○裝潢行之大小章係我持向 該公司負責人戌○○要求蓋章陪標,另廣泰工程行之大小章則係我自行蓋 印,‧‧‧本工程並未辦理比價手續,而係由丑○○指定我承包施作。‧ ‧‧本工程並未正式辦理比價開標手續,而係丑○○依據我所投標之前述 三家廠商資料辦理,至於出席廠商名單係事後補簽名,其中壬○○係我親 簽,戌○○之簽名則係我拿至天○○○裝潢行戌○○親簽,至於戊○○ 之簽名則係我請公司員工代簽(究係何人我已記不清楚)。‧‧‧本工程 合約期限係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完工,但因有變更追加施工餐廳之舞台、 識別系統數量,故延期完工,同時遇九二一大地震後修繕工程未完工,無 法掛上識別系統,因此本工程迄今尚未完成驗收,而金邑公司已請兩次工 程款,分別係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收現十萬元、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收支 票六十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元,軋入金邑公司在臺新銀行臺中分行七0四八 六二號帳戶內,合計請得工程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元,加上後續追加 工程尚有約二、三十萬元工程款未向仁愛之家請款。‧‧‧本工程金邑公 司施作並無利潤,係以回饋社會心態承作,‧‧‧。」等語(九十年度他 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0一頁正面、反面、第一0二頁正面),其於偵 查中供稱:「(問:現任何職?)癸○○○工作室之負責人。(問:有無 參加八十八年仁愛之家病房淋浴復健設施、病房雜項等投標工程?)有, 我有去參加,以前曾經參加菩提醫院七樓雪公紀念館工程,所以當時後做 的時候均報價很低。(問:此次工程是由何人通知你們施工?)是由倪先 生通知,也是他要我通知三家廠商一起去參加投標議價來完成形式比價, 比價單由我三張一起拿去寄的,其他的綠洲與廣泰二家公司,當時我有告 訴他,才把他們公司的大小章放在我這邊,讓我蓋章,他們公司負責人均 知道,我沒有盜蓋,及盜刻印章,綠洲是由他們自己蓋的,廣泰是拿來我 這邊讓我蓋章,押標金我有開支票,並沒有去參加開標,我是以八十萬元 簽約,而且有部分款項未向仁愛之家請款,後來我請翔賀來幫我完成工作 ,幾乎還要虧損稅金,我本來就是以前有聽過李炳南老居士講課,所以就 秉持著服務精神,所以我對佛教的工程施作,我們都願意不惜代價去做, 本件工程因為有增加數量,所以有一、二十萬元的款項未清。」等語(參



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六三頁正面、反面),互核均屬相 符,被告申○○巳○○午○○、辰○○、壬○○酉○○午○○分 別借用前開公司牌照參與投標之行為,係為使其所代表之被告歌林公司、 臺同公司、宏族公司、光捷公司、癸○○○工作室、上久德公司、宏族公 司獲取承銷仁愛之家老人安養大樓設備採購之商機,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 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而被告未○○所經營之被告寶騎電器行、被告 丙○○所經營之被告子○○○行、被告辛○○所經營之被告誠大公司、被 告戊○○所經營之被告廣泰工程行、被告戌○○所經營之被告天○○○裝 潢行、被告宙○○所經營之被告展群公司本身並無實際參與投標競價之意 思,僅係單純出借公司牌照,即無所謂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可 能,自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 格之競爭」之要件不相符合,則被告歌林公司及被告申○○、被告臺同公 司及被告巳○○、被告宏族公司及被告午○○、被告上久德公司及被告楊 月紗、被告麥鑫公司及被告辰○○、被告癸○○○工作室及被告壬○○借 用前開廠商名義以參與投標之行為,應係符合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前段之規範,其等之行為既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 規定不相符合,即無圍標罪之成立餘地,惟因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前段之規定,係於被告申○○巳○○午○○酉○○、張 富山、壬○○行為後始公布施行,本諸刑法不溯既往原則,尚難以該條項 之規定相繩;至於被告未○○丙○○辛○○宙○○戊○○、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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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卯○○○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寅○○○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健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同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