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63號
TCDM,103,易,463,2014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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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之自然人事實上並非同一時,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如獨 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則因獨 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 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而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 法之罪者,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如再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 ,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覆處 罰之情形,有違前揭「一事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是法院於解釋上開規定時,自應依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合目 的性之解釋方法為限縮之解釋,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 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時,即無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 處罰之餘地。蓋此時已非對執行業務之行為人(自然人)與 其所屬廠商等二個獨立權利主體之「連帶處罰」,而係對同 一權利主體之「重覆處罰」。
經查,被告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即代表人為被告梁 志義建築師等情,業據被告梁志義供述在卷,而獨資商號, 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已如前述;是如本件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梁志義因執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已依該條規定 處罰者,檢察官對與共同被告梁志義為同一權利主體之獨資 商號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同時提起公訴,顯係就同一權利主 體之同一行為重行起訴,使被告梁志義面臨可能遭受二次刑 事處罰之危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該項立法之體系解釋及 目的解釋,認該條處罰對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 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 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92 條之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金;如行為人即為獨資商號之負責 人,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而經起訴,基於行為人與獨資 商號本具權利主體同一性之性質,應認檢察官以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92條為由同時起訴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自屬重行起 訴,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2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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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