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63號
TCDM,103,易,463,2014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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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
      梁志義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福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洪漢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1494 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298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志義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福興洪漢璋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 件投標,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 罪,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梁志義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 號8 樓之2 )負責人;林福興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美薪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負責人,渠 等均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廠商;洪漢璋林福興之國中同學 ,因洪漢璋曾於民國80年間,在梁志義之建築師事務所合署辦 公室任職,而認識梁志義,並熟悉設計監造業務。林福興因其所經營之美薪公司經營不甚順遂,乃自99年底100 年初起,透過洪漢璋之介紹,與梁志義約定以向梁志義建築師 事務所借牌投標之方式投標政府發包之設計監造工程,所獲得 工程款由梁志義固定取得25% ,其餘工程款則歸林福興所有, 並由林福興支應員工薪資及投標、執行標案所需之全部開銷, 梁志義並同意洪漢璋刻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投標專用章 、「梁志義」之私章,及提供建築師證書影本、開業證書影本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最近年 度之納稅紀錄、銀行無退票證明等文件資料予洪漢璋,隨時供



借牌投標之用。嗣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於100 年4 月13日辦理「 行政大樓各單位辦公室、資管系、電算中心會議室等整修工程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標案(下稱系爭技術服務標案)招標作業 ,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18 元,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招標公告明定參標廠商資格為「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 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設置之技術顧問機構、室內裝修業」;詎 林福興明知美薪公司不具參標資格,為求承攬系爭技術服務標 案,竟與洪漢璋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法利益之 犯意,而向符合投標資格之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梁志義 借牌,梁志義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 許林福興借用其本人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林福興另提供美薪公 司之設址地點即高雄市○○區○○街00號,充作梁志義建築師 事務所關於系爭技術服務標案之聯絡地址,並以裝設在美薪公 司之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作為聯絡電話,再由林福興指示洪 漢璋擬定投標價格及準備投標所需之相關文件投標。後系爭技 術服務標案由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以新臺幣(下同)18萬866 元得標,而影響採購結果。
案經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梁志義另案被訴於100 年4 、5 月間容許被告林福 興、洪漢璋借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屏 東縣霧臺鄉公所辦理之「長治百合部落園區多功能集會所設 施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採購標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3127、9191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04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3 年度上易字第137 號受理。雖被告梁志義係於被告林福興洪漢璋借牌參與該採購標案及系爭技術服務採購標案前, 即已達成借牌投標之協議,被告梁志義1 次將投標所需之印 章及文件交付被告洪漢璋收執,惟該採購標案與系爭技術服 務標案之投標時間不同、標案內容亦不相同,被告林福興洪漢璋借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 次數即有不同,難認該採購標案與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被告林福興之辯護人主張兩案為單一之犯罪 ,請求移送另案承辦法院併案審理云云,應有錯誤,合先敘 明。
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志 義於101 年4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處之詢問筆 錄、同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第1 次訊問筆錄, 被告梁志義林福興之辯護人雖均爭執證據能力,辯稱: 調查員訊問被告梁志義時,明知梁志義是以犯罪嫌疑人身 分應訊,竟以偽證罪脅迫梁志義,並稱承認借牌可獲緩起 訴,並繳些公益捐,或在法院可緩刑,沒什麼大不了,利 誘、欺騙梁志義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該兩次詢問及訊 問之錄音,筆錄均綜合被告梁志義之陳述予以記載,並無 不實之處。又觀諸下列詢問筆錄(見本院卷㈠第88頁正反 面):
┌───────────────────────────┐
│問:怎麼可以這樣…怎麼…我跟你講…那個…建築師…實話實│
│ 說就好了啦,沒關係啦,你懂嗎? │
│答:嗯。 │
│問:實話實說…否則你除了本罪,到時候查清楚最後還有一條│
│ 做偽證的偽證罪,你知道嗎?偽證罪比本罪還重耶,不要│
│ 開玩笑。 │
│答:喔。 │
│問:嘿啦,你老實說就好了啦,這沒有什麼啦,你懂什麼回事│
│ 嗎?你講話的時候不合常理嘛喔。你實話實說就好了啦。│
│答:好。 │
│問:就是我縣政府,因為我要先跟你瞭解啦,因為來這裡喔,│
│ 因為你如果不實的供述喔,有可能會觸犯到偽證罪喔。 │
│答:這樣喔。 │
│問:嘿…對…對,那偽證罪,有時候這個東西比政府採購法還│
│ 嚴重喔。 │
│答:我了解。 │
│問:因為你這個…目前來說喔,我們處理的部份就是說政府採│
│ 購法那個借牌啊。 │
│答:嘿。 │
│問:我們現在處理的叫做借牌啦,借牌一般實務上喔都是罰錢│
│ 啦,就是可能第一…第一案檢察官只要你承認的話,檢察│
│ 官他會給你緩起訴啦喔,就是管制你幾年內不要再犯喔,│
│ 然後可能罰個幾萬塊作公益,啊如果說後面有些到法院的│
│ 話,法院也都會給緩刑,罰錢而已,就是人家說的,台語│
│ 說的,皮痛肉不痛,罰錢了事,不會進去關,但如果你是│
│ 偽證,偽證是七年以下,七年以下唷,因為你如果偽證,│
│ 我們如果查出來,到時後檢察官如果不高興,他不一定會│




│ 給你緩刑,再多這條,他不一定會給你緩起訴喔。啊…建│
│ 築師其實我只是覺得你這個…你這個可以老實講,你有時│
│ 候也是人情世故跟人家配合的…,如果真的有幫忙人家,│
│ 我們就說出來,這樣是對你來說是比較好啦,你自己考慮│
│ 看看。 │
└───────────────────────────┘
調查員固曾向被告梁志義表示第一次犯容許借牌投標罪, 實務上檢察官多給予被告緩起訴、法院多給予被告緩刑之 機會,然此無非係向被告梁志義闡釋犯容許借牌投標罪在 實務上可能之處理方式,難認有詐欺、利誘之情。而調查 員向被告梁志義表示於調查中為不實供述,可能觸犯偽證 罪部分,雖係錯誤之闡釋,但被告梁志義於本院審理中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當時調查員告知我,如果沒有講實 話會涉犯偽證罪時,我認為壓迫我承認借牌這種方向。對 於事實陳述的部分,不會因此而講不實在,我講的過程事 實都是講實話,這個部分沒有因受到壓迫而影響。在檢察 官面前表示認罪,多少有受到壓迫,因那時候我還不搞清 楚合作及借牌的關係,但是好像他們一直要我承認借牌。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反面),足 見被告梁志義於調詢及偵訊時承認犯容許借牌罪雖然心理 有受到壓迫,惟對於其與被告林福興洪漢璋合作過程之 事實陳述均屬自由陳述。又本院審酌被告梁志義於該兩次 調詢及訊問時,距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應較為清晰, 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 迴護,且未直接面對其他被告等,人情之心理壓力較小, 故被告梁志義之陳述,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 擾,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偏低,可信度顯較高,依證人梁志 義陳述時之外部狀況,足認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與被告林福興洪漢璋之犯罪事實具有直接關連性,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參照前揭說明,梁志義於調詢及 第1 次偵訊時所為非關於「承認容許借牌罪」之事實陳述 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 規定甚明。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為勞工保險局人 員受理勞工加保申請後,於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 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 告等人及辯護人皆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 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 事,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 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 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 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訊據被告等人對林福興有提供辦公室及支付員工薪資執行 系爭技術服務標案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借牌、容許借牌之犯行。辯解如下:
⒈被告梁志義辯稱:我確實執行有建築師業務,我負責審 查圖說及簽證、開會、驗收我全程參與,圖說有時候委 外製作,委外給陳致憲、我的員工陳佳玲製作,後來由 洪漢璋開會,起先我有陪他一起來,洪漢璋是我員工, 是我交代他辦理,他要一起來開會,驗收我是親自驗收 ,我驗收只有一次,開會我到二次到三次。事務所登記 地點是我與另一位建築師合署,另有一辦公地點,就是 高雄市○○區○○街00號,我只有二個地點云云。 ⒉被告林福興辯稱:我並無參與實際工作的過程,只有在 梁志義需要我提供幫助時,我才幫他找人。我只提供資 金及提供辦公場所云云。
⒊被告洪漢璋辯稱:我並無借牌,我只是梁志義建築師事 務所僱用的員工云云。
⒋被告梁志義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梁志義辯護稱:梁志義 有確實參與系爭標案之設計監造、協調會、簽證、驗收



事宜,並非僅係借牌予林福興,陳佳伶、匡富華均係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其2 人代表梁志義建築師事 務所參與開會討論,足證被告確有參與本件標案。陳致 憲是下班時間以按件計酬方式受僱於梁志義陳致憲接 案以後,再找陳佳伶協助,並共同前往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出席會議與業主討論,如果設計圖需要修改,建築師 事務所會發電子郵件告訴陳致憲,或由陳致憲聯絡被告 梁志義洪漢璋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指派在工地現場 進行監工,與契約規定相符,自不得以梁志義未親自在 工地現場進行監工,即認為有借牌之行為云云。 ⒌被告林福興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林福興辯護稱:⑴梁志 義建築師擬投標政府機關有關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標案, 但考量其本身標案得標數量不穩定且人員薪資成本難以 負擔,而與林福興商量由被告投注資金,梁志義建築師 負責執行其建築師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相關協助人 員薪資等各項支出均由林福興負擔,梁志義分配標案結 算金額之25% 、林福興分配75% ,梁志義除稅金自付外 ,餘均由林福興負擔,故林福興須自負盈虧,此當屬林 福興投資梁志義事務所經營,非林福興借牌投標。另建 築師受僱於他人之情形者甚為普遍,不一定要獨立經營 建築師事務所,法亦無所禁。⑵系爭技術服務標案確由 梁志義執行業務,該案已依約完成規劃設計核定且發包 完成、施工、監造完工驗收,所有設計圖及預算書均由 梁志義親自簽名,完成該案設計、監造業務,自不能因 林福興有出資投資,即根本推翻梁志義之執行業務本質 ,被告林福興縱有提供行政事務支援,亦同。被告林福 興並無從事建築規劃、設計能力,雖然梁志義在本案部 分會議未親自出席委由洪漢璋陳致憲代理出席,繪圖 工作交由洪漢璋製圖,均為建築師執行業務之常態,最 後由梁志義審視簽名後才交付業主完成履約,並無由他 人取代其執行建築師業務之情事。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必須有意圖影響投標結果或不當利 益之情事。履約而獲得標案金額並非不當利益,而林福 興亦非有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梁志義本即有投標意願 。且借牌投標影響採購結果當指未滿足三標參標始得開 標之要件而言,單純個別投標,無非比價以最低價得標 ,並無不利於採購單位之情事,當非立法者制定該刑事 罰定所欲處罰之對象。⑷梁志義在標案現場所拍照片, 是證明其有在規劃設計前至現場了解狀況。⑸洪漢璋陳致憲均非美薪公司員工,林福興交付其2 人薪資或支



援費用,乃依合作契約應負責全部資金供給之契約義務 所為之給付,且均由林福興個人資金支付,根本與美薪 公司無涉。⑹一般借牌是先講好利潤,先收費用,但本 案是驗收後等結案款,表示梁志義負有執行義務云云。 ㈡經查,被告梁志義自99年底、100 年初起,透過被告洪 漢璋之介紹,而與被告林福興認識,並達成合作協議, 約定由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出名投標政府工程,由被告 林福興提供辦公場所、電話、支應員工薪資及投標、執 行標案所需之全部開銷,待取得工程款後,由被告梁志 義固定分得工程款之25% ,其餘工程款則歸林福興所有 。嗣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於100 年4 月13日辦理系爭技術 服務標案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42萬618 元,採最低標 方式決標,被告洪漢璋即以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 ,蓋用梁志義事先授權刻印之「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 投標專用章及「梁志義」之私章,另檢附梁志義先前所 提供之建築師證書影本、開業證書影本、當年度建築師 公會會員證影本、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最近年度之納稅 紀錄、銀行無退票證明等文件資料參與投標,並以美薪 公司之設址地點即高雄市○○區○○街00號,作為聯絡 地址,並以裝設在美薪公司之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 號作為聯絡電話。後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以18萬866 元 得標等情,業據被告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屬實 ,並有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卷宗影本存卷可參,此情應堪 認定。
㈢關於系爭技術服務標案之實際執行情形,
⒈證人陳致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檢察官問: 是否曾受僱於被告?)是受僱於梁志義建築師,是下 班時間按件計酬的方式。(檢察官問:是經由何人接 洽?)是美薪公司員工透過我認識的鄭文生建築師介 紹的,我並未跟梁志義接洽,我是直接拿案子。(檢 察官問:是從何處拿案子?)從美薪公司。(檢察官 問:是否有從美薪公司拿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工程?) 有。(檢察官問:本件按件計酬收了多少薪資?)不 是薪資,是酬勞,約收4 萬元,這件我只做到設計簡 報完成。4 萬元是直接拿現金,是跟美薪公司的員工 在外面拿的。(檢察官問:你從一開始從美薪公司拿 案子直到設計簡報完成這段期間你是否看過梁志義本 人?)有,見過一次。(檢察官問:什麼情況見到的 ?)什麼場合已經忘記了。(檢察官問:與你做此設 計有無關係?)沒有關係。(檢察官問:你是否記得



曾經於100 年4 、5 月間曾經到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參 與過確認會議嗎?)有。(檢察官問:是誰通知你到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參加「需求確認會議」?)是校方 直接通知我,因為第一次到學校就直接留下電話之後 ,校方就直接找我了。(檢察官問:這份科技大學規 劃設計圖說跟預算書是否由你製作的?)設計圖是由 我製作,預算書的部份是我把設計圖說給梁志義建築 師之後,他們提供給我的,再整合成一套。設計圖部 分我是以電子郵件給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郵件是由 美薪公司給我的。(檢察官問:你怎麼知道郵件是寄 到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美薪公司跟我講圖完成要 以電子郵寄給他們的,說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要審核 ,審核預算是他們去做的,我沒辦法做這個。這是美 薪公司跟我講的。(檢察官問:你一開始案子是從美 薪公司拿,酬勞4 萬元也是從美薪公司,你是否是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所僱用員工?)不是。(檢察官問 :是否有曾經以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員工出席需求確 認會議?原因為何?)有。是梁志義建築師要我這樣 講,他們叫我不可以對校方說我是外接案子來做的。 (檢察官問:是不是從100 年7 月後,你就是梁志義 建築師針對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工程案子的承辦人?【 請求提示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卷宗影本第446 頁反面】 100 年7 月4 日公司地址是高雄市○○區○○街00號 ,承辦人就是陳致憲。)當時接案時,梁志義建築師 事務所跟我說承辦人要寫我的名字比較方便校方聯絡 我做設計的部分。(檢察官問:你做設計的部分是否 有與梁志義建築師討論過?)我都是與校方討論,圖 說由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審核,如果哪裡需要修改, 建築師事務所會發電子郵件告訴我。(檢察官問:你 所謂建築師都是透過美薪公司提供給你的郵件?)是 的。(檢察官問:對方是否建築師你有無確認?)沒 有確認。(檢察官問:校方人員跟你聯繫如果有設計 要修改,你會跟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講嗎?)會。我 都在電子郵件上面講。(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梁志義 建築師事務所在哪裡?)沒去過。(法官問:剛才你 提到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從頭到尾領取報酬是4 萬元, 你的工作內容為何?)設計圖及針對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需求做出簡報。(法官問:為何記得第一次是與洪 漢璋一起去?)因我比較有印象,第一次跟洪漢璋一 起去做現場一些丈量。我是負責設計部分,當時我猜



想他應該是負責監造部分。(法官問:100 年8 月25 日到100 年11月23日這段期間,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還 有多次針對第1 次提出的初步設計有要求建築師事務 所要做修改,為何之後幾次會議你都無參加?)因我 到該次會議後就不再接手這個案子,當初與梁志義建 築師事務所說只到第1 次細部設計說明會議的工作為 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8至42頁反面)。 ⒉證人陳佳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審判長問: 有無於100 年5 月5 日、7 月13日到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代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參與系爭技術服務標案 ?【提示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卷宗影本第277 、460 頁 、及確認簽到簿】確認簽到簿上是否為妳的簽名?) 確認簽到簿上的簽名是我的簽名,我有出席這二次的 會議。(審判長問:妳當時是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 任職嗎?)不是。(審判長問:妳為何會去參加這二 次會議?)我是在林福興工作的地方認識的。(審判 長問:妳剛剛所說的林福興工作的地方,就是美薪公 司沒錯?)應該是沒錯,因為有點久,我也不太記得 。(審判長問:妳既然是在美薪公司上班,妳怎麼會 代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去參加會議?)我不清楚, 我只是在美薪公司裡面做設計及整理圖說,就是畫設 計圖及整理圖說都有,我只是在做圖面上的工作而已 。(審判長問:妳在美薪公司擔任何職位?職稱為何 ?)我的職稱為繪圖員。(審判長問:系爭設計服務 標案設計圖是妳負責?)不是,我只有整理而已。( 審判長問:是陳致憲叫妳去的嗎?)對,是他推薦我 去美薪公司面試。(審判長問:陳致憲有叫妳去出席 系爭技術服務標案?)是陪同出席去開會。(審判長 問:平常上班地點是在美薪公司裡面?)是的。(審 判長問:法院有去調妳勞健保資料,根據妳勞保資料 ,妳在100 年5 月5 日至100 年7 月14日是投保在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根據妳剛所說,妳是在美薪公司 任職,為何跟勞保資料不符?)我不清楚,因為我們 也不會去詢問老闆我們投保是投在哪裡。(審判長問 :美薪公司的整個運作主要是以什麼為主?)我不清 楚,我只負責繪圖,都是陳致憲交辦我的,我都是跟 陳致憲用圖說來說明,我工作都是對陳致憲而已。( 審判長問:是否見過在庭的梁志義林福興洪漢璋 ?)我見過林福興洪漢璋。(審判長問:妳是在何 種情況下見過被告林福興?)是面試時見過。(審判



長問:當時是由林福興面試你?)是的。(審判長問 :是何種情形下見過被告洪漢璋?)洪漢璋也是美薪 公司的人。(審判長問:為何妳會這樣認為?)因為 在辦公室是有看過,但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妳常 常在辦公室有看過洪漢璋?)也沒有常常,因為我與 洪漢璋是不同部門。(審判長問:是否看過梁志義? )無。(審判長問:梁志義有無到過你們公司過?) 並無印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7 至210 頁反面 )。
⒊證人許昌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審判長問: 有無代表被告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出席系爭技術服務 標案細部設計說明及審查會議,會議簽到簿上是否是 你的簽名?【提示系爭技術服務標案卷宗影本第558 頁】)是我簽名的。(審判長問:當天為何會代表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出席會議?)其實當初介紹我來的 是匡富華,當天他要我去臺中技術學院,我本來是做 兼職的,後來他說學院那邊有什麼事情的話,直接對 我,我是負責整理圖面。(審判長問:後來是什麼時 候?)我跟他去過幾次後,從第4 次以後細部設計說 明及審查會議都是由我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聯絡的, 包括發包文件及圖說部分都是由我製作的。(審判長 問:你當時有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任職?)無,且 我不認識梁志義。(審判長問:你剛剛提到是匡富華 找你去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工程,你是做兼職的,酬 勞如何領取?)都是透過匡富華。(審判長問:你是 怎麼樣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的人互相聯繫關於本件發 包工程?)後來我接手這個案子,如我發現圖說有不 詳細部分或是文件有問題,我就會主動聯繫國立臺中 科技大學,(審判長問:有問題的圖說是誰交給你的 ?)檔案之前都是由匡富華交給我,是由何人交給匡 富華我不知道,我拿到那個檔案,我依照那個檔案的 需求內容我去整理,再與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確認。( 審判長問:你剛剛說你不認識梁志義,是否見過林福 興、洪漢璋?)有看過。(審判長問:你是在什麼情 況下有看過林福興?去找林福興是什麼事情?)我是 與匡富華去美薪公司,所以看過林福興。(審判長問 :你們怎麼會到美薪公司去?)因為他跟我講有個案 子需要人家去整理,因為他說他們公司目前沒有人員 整理圖,所以請我幫他。(審判長問:你跟匡富華去 美薪公司做什麼?)我只是陪他去而已。(審判長問



:是否確定去的是美薪公司?)我知道那邊有美薪公 司,但我不知道我去的是不是美薪公司。(審判長問 :為何你剛剛說,你曾經跟匡富華去美薪公司?)因 為對面是美薪公司。(審判長問:就是那次陪匡富華 去的時候,有見到洪漢璋?)有見過幾次,都是我剛 剛說的辦公室見過洪漢璋的。(審判長問:關於國立 臺中科技大學在匡富華找你參與之後,是由你與國立 臺中科技大學聯絡,這期間有無任何人轉達任何跟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對於標案有關的指示?)從無。 (審判長問:或是你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聯繫內容, 有沒有需要向誰報告的?)聯繫內容沒有,當時說, 出來的文件不是很完整,我就是負責整理那些文件部 分。(審判長問:等於匡富華也沒有介入整理的部分 ?)他沒有指示,全部統包給我做。(審判長問:關 於本案預算書圖,及細部設計圖,最後是你完成的? )是。(審判長問:最終拍版定案的文件是你製作? )是的,是我做的。(審判長問:是你向國立臺中科 技大學提出來的?)是,可是後面我整理完之後我交 給匡富華,由匡富華交給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但最後 匡富華有無再修正我也不清楚。(檢察官問:你剛剛 說對面那間辦公室,是美薪公司的辦公室,所謂對面 是何意思?是一條街的對面?)算是大樓的二邊,一 棟大樓中間有電梯,電梯出來有左右二邊,我說的對 面是這意思。(檢察官問:你說你知道對面是美薪公 司,為何當時會知道對面是美薪公司?)因為當初我 裡面有我認識的人,有人給我名片,我有碰到一個人 ,那個人就是林福興林福興有交給我美薪公司的名 片。(檢察官問:你碰到林福興,是在對面的美薪公 司碰到,還是你去的那間辦公室碰到?)對面。(檢 察官問:你與匡富華去美薪公司對面的辦公室,為何 會去對面的美薪公司的辦公室,去碰到被告林福興? )沒有,我們是在門口碰到。(檢察官問:曾經在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工作過?)那是絕對沒有。(檢察 官問:以前見過梁志義建築師?)無,今天是第1 次 ,也無電話聯繫過。(檢察官問:你既然如此,你去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100 年4 月13日技術服務標案工程 開會時,在簽到簿上為何知道要簽在梁志義建築師事 務所那一欄?)當初我跟匡富華過去時,他叫我要簽 名在那個欄位,所以我後來就一直簽名在那個欄位。 (檢察官問:你從匡富華交給你的檔案資料裡面,是



否看出,這件標案與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有何關係? )圖說及檔案上面就有寫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檢 察官問:關於系爭技術服務標案,發包文件及圖說製 作,有無跟洪漢璋梁志義討論過文件怎麼做,圖說 要怎麼修改?)均無,梁志義沒有,洪漢璋也沒有。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1 至217 頁)。
⒋證人即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之系爭技術服務標案承辦人 潘志如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100 年4 月13日審標結果裡面提到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報 價最低標,因核定底價按契約規定75%經主持人及相 關人員檢討認最低標總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有 不能履約之可能,所以主持人當場宣布最低標廠商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應於100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之前 提出書面資料說明,所以宣布保留決標,後面又有用 紙筆寫該廠商在13日下午有提出書面說明,主持人及 相關人員檢討尚屬合理,原照價決標予梁志義建築師 事務所,對此有無印象?【請求提示系爭技術服務標 案卷宗第127 頁】)有。(檢察官問:以何方式請梁 志義建築師事務所提出說明?)我們有傳真給他們, 有個時間點之前請他們一定要以書面說明,他們是當 天下午就回傳給我們。(檢察官問:247 頁有外封套 標籤外,還有369 頁有本件投標廠商投標資料,裡面 第4 項投標廠商負責人,後面也是洪漢璋0000000000 電話等等,根據剛才的外封套標籤以及投標資料,如 果是剛剛要他們提出書面說明的話,你是會跟聯絡人 聯繫或是直接與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聯繫?)我是跟 本人聯繫,就是負責人梁志義。(檢察官問:你當天 有無撥打電話到他們公司?)我當天是打電話到他們 公司,我印象是打電話到到07的公司,因時間久遠有 點模糊,我記得好像不知道是女生還是誰接的,跟他 們說傳真過去有一段時間請他們回傳書面資料給我們 ,他說他們會處理。(檢察官問:他們說會怎麼處理 ?)就是回傳書面資料。(檢察官問:該書面資料是 否為153 頁的書面資料?【請求提示系爭技術服務標 案卷宗第153 頁】)是的。(檢察官問:開標之後跟 對方相約第1 次見面就是需求確認會議?)是的。( 檢察官問:需求確認會議,當時到場人是誰?)就是 陳致憲。(檢察官問:什麼情況下見過梁志義建築師 ?)在開會時見過梁志義,設計階段比較沒有看過建 築師,工程開標要發包,就是圖已經審查完要發包的



時候梁志義建築師有到。(檢察官問:發包之前都沒 有見過梁志義建築師?)對。印象中沒見過。(檢察 官問發包之前都是與何人聯繫?)都是與陳致憲,因 為他們公司請陳致憲來,設計師一開始就是陳先生。 (檢察官問:從開標直到後面的審查是否看過洪漢璋 ?)洪漢璋是負責後面的監造。前面部分比較沒有看 過洪漢璋。(檢察官問:招標文件聯繫人是洪漢璋, 為何都未跟他聯繫?)因我們習慣會先與建築師負責 人聯繫。(檢察官問:跟你確認,你在工程發包之後 才見過建築師?)發包之後,有些開會、驗收等都有 來,共有3 次驗收。(被告梁志義選任辯護人陳光龍 律師:整個設計階段跟監造階段所有的開會,你總共 幾次看過梁志義?)發包開標的時候有看過1 次,後 來驗收時有1 次,之後為了使用執照問題也有開過1 次會,有見過1 次,至少有見過3 次。共有3 次驗收 ,第1 次驗收是洪漢璋來,第2 次是梁志義有會同來 ,第3 次是洪漢璋來。(被告梁志義選任辯護人陳光 龍律師:洪漢璋為何會去現場監造?)梁志義建築師 事務所發函,請被告洪漢璋來現場監造。(被告林福 興選任辯護人曾劍虹律師問:修改會議梁志義去過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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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