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271號
TCDM,100,訴,2271,20120810,1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金30萬元;第2次則由證人馮建維於98年10月1日中午,在高 鐵桃園站由證人楊立華開車搭載前去向六福公司位在桃園縣 平鎮市某處工地,向證人許文賓收取現金20萬元之事實,為 被告游修信所是認,且經證人馮建維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 查卷第3頁、第11、12頁、本院審理卷第43至45頁)、證人 楊立華許文賓於調查站、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三第20、29頁、卷 二第127至131、138至142頁),並有被告游修信於98年10月 1日15時1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楊 立華所使用之號行動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於98年10月 1日15時2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與六福工程公人員聯絡之通 訊監察譯文、被告游修信於98年10月1日15時38分許,以上 開行動電話與證人馮建維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絡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許文賓所提出之存摺資料各乙份附 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 查卷二第132至137頁、卷三第4頁)。
3、向杜霖公司索款未成部分:證人林俊吉(即杜霖公司派駐在 桃園E201新建工程之工地主任)因被告游修信於98年4月11 日、同年月17日,在臺灣高鐵烏日站之麥當勞速食店內,向 其表示伊為冠群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造桃園E201新建工程標 案監造工作之工務主任,因本件監造標案標價較低,管銷費 用過大,為了工程進行順利,要求杜霖公司支付200萬元作 為其事務所之行政費用,如工程有追加預算,另須依追加預 算5%的費用,若不照其要求支付200萬元,工程將無法順利 動工、完工,經證人林俊吉向杜霖公司反應後,由杜霖公司 副總經理林正原於98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冠群建 築師事務所與被告王冠群見面談話,被告游修信於98年7月1 日透過被告張樹桐聯絡,與證人林俊吉約定在雙連坡綜合訓 練營區門口見面,被告游修信要求杜霖公司須於98年7月3、 4、5日中擇定1日先行給付100萬元,俟證人林俊吉向被告游 修信要求付款日期往後延期,經被告游修信同意,另約定於 98年7月15日上午,在臺灣高鐵烏日站交付100萬元,惟經杜 霖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檢舉,而於98年7月15 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臺灣高鐵烏日站查獲被告游修信之事 實,為被告游修信所是認,且經證人林俊吉、林正原於調查 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一第4至7、29至31、33至34、 40至45頁、卷二第60至62頁、98年度聲搜字第8號偵查卷第 21至23、29、30頁),並有被告游修信與證人林俊吉於98年



4月17日對話錄音譯文、被告王冠群與證人林俊吉、林正原 於98年6月12日電話錄音譯文、對話錄音譯文各乙份在卷可 參(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刑案偵查卷第61至70、75 至78頁)。
4、被告王冠群雖以前揭言詞置辯,然查:
⑴、證人許文賓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六福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伊 本人,六福公司得標承攬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桃園 E101新建工程案,該工程係由中山科學研究院自行設計,監 造部分則由中山科學研究院委由冠群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六 福公司於98年3月間以8668萬元得標該工程,承攬本工程之 土木建築、水電工程、天車等3部分;土木工程部份係由本 公司施作,水電工程部分由協力廠商永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天車部份則由協力廠商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施作。六福公司施作該工程期間,監造單位冠群建築師事務 所有指派王祥旭、張志航等人負責監造,另冠群建築師事務 所工務經理游修信於98年4月間本工程得標後,多次主動打 電話找伊,游修信向伊表示他是負責本工程的監造工作,為 了工程進行順利,要求索取總工程費1%的佣金即80萬元,該 80萬元佣金包括本工程土木工程、水電工程及天車,游修信 並未說明該佣金的用途。因為游修信是本工程負責監造的冠 群建築師事務所工務經理,為求工程順利進行,且游修信在 伊公司標得該工程時向伊表示,如果沒有配合他的話,游修 信可能會對伊公司送審材料之審查會故意拖延,造成工期逾 期罰款,因為伊畏懼游修信會以監造的身分為難該工程的施 作,所以伊才會答應支付佣金給游修信。若伊不願意配合給 游修信佣金,游修信會在審查工程資料時予以刁難,刁難的 手法是將審查資料重複退回,拖延工程進度。本工程監造係 由冠群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伊會將佣金50萬元支付給游修信 ,是因為得標後,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都是游修信出面與伊接 洽,且伊親自打電話至冠群建築師事務所求證游修信的身分 ,該事務所的小姐告訴伊游修信是該事務所的工務經理,所 以伊認為游修信可以代表冠群建築師事務所,伊才會將50萬 元佣金交給游修信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二第127至128、130頁);於偵查中結 證稱:六福公司是在98年3月間得標桃園E101新建工程,伊 第一次與游修信見面是在工地現場,由游修信帶著監造人員 跟著伊等看現場,第二次他便跟伊開口要錢,價額是總工程 款的1%,他約算為80萬元,這次開口地點在烏日高鐵站。這 1%是做什麼用的,伊沒有問。伊心裡清楚這1%大概是為了讓 工程順利。但是在反面,如果不給這1%,伊會擔心工程因此



受刁難。在伊的經驗上,監造商會如何刁難施作廠商,就是 送審文件會受阻,一直往返而延誤到工程,看他找什麼理由 ,要找理由隨便都可以找。冠群事務所的王冠群建築師沒有 跟伊接洽過。伊不會懷疑游修信是詐騙集團,因為第一次見 面時,游修信有與其他監造人及軍方人員會同看現場,所以 伊不會懷疑游修信身分,後來伊又打電話給冠群事務所詢問 關於游修信的職務,經查證結果是工務經理,所以伊就相信 他。為何之前伊不願意向調查站說明游修信有向伊要求金錢 的事,伊想說可以讓工程順利,不敢張揚,就沒有講了。如 果之前講給調查站聽的話,伊會擔心游修信因此刁難。工程 進度目前60幾%,今年4月才要報竣工。目前的監造人游修信 還是會來,但沒每天來,現場有3位監造人員,分別是王祥 旭、張志航、郭先生,都是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游修信 也是代表冠群建築師事務所。游修信沒有說他離開冠群建築 師事務所,伊擔心工程不順利下給錢,畢竟50萬也不是小數 目,而且工程也不好做。承包8000多萬工程,利潤多少伊不 敢算,搞不好會虧錢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二第127至138至141頁),則證 人許文賓之所以於前開時間、地點交付50萬元予被告游修信 ,乃係因被告游修信為桃園E101新建工程之監造人冠群建築 師事務所之工務經理,若遭監造人員刁難而造成工程施作遲 延,六福公司可能因此虧錢,基此考量之下,方付給該筆款 項。
⑵、證人林俊吉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是杜霖公司工地主任,杜霖公司承包中 科院委託軍備局發包的桃園E201新建工程,在施工前有召開 工地會勘,當時游修信是代表冠群建築師事務所出席,不過 當時現場是報張樹桐為監工,游修信張樹桐都有在會勘現 場,不過他們是跟林正原說話。98年4月11日游修信當時就 直接開口說圖面不重要,當時因標此案監造費用低,要杜霖 公司補貼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一也就是200萬元,當時伊回應 會回公司再問問看。98年4月17日伊與游修信在高鐵烏日站 的麥當勞,當時游修信就要求伊分2期,1次要先付100萬元 ,另外1次是等結構體完成時再付100萬元,游修信當時表示 他們有監造的權利,就這工程要求伊公司80分或100分及格 都是他的權利,讓伊覺得他們是以有監造權在恫嚇伊,錢他 只要求200萬元,並沒有說明要交付給何人,也沒有提到公 務人員。伊當時有質問游修信,但游修信跟伊說,錢給他們 業主那邊就沒有問題,業主是全權委託他們,只要他們這邊 過了,業主那邊就沒有問題,但游修信沒有提到是何人。伊



當時確實這樣回報公司(指林俊吉回報杜霖公司「若杜霖公 司不交這些錢,就沒有辦法開工,甚至會讓杜霖公司賠更多 錢」),伊當時還問游修信可不可以少一點,游修信表示已 經是最少的,通常他是拿2%。卷附98年6月12日譯文就是伊 與林正原到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錄音的譯文,第1頁寫6月10日 就是與王冠群約時間的譯文,第二頁就是6月12 日當天的譯 文,伊等要確認王冠群知情並有要賄賂。杜霖公司是用緩兵 之計,因為伊公司有資金壓力,所以伊公司請款時曾向游修 信表示會依承諾,因為在這之前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經常對伊 公司送審的資料很籠統的退件,就是不付理由,沒有說明清 楚要補正的事項,伊公司覺得被刁難,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還 有發聲明書表示若未經該所審查通過就施作,要杜霖公司負 全責,可能要拆除重作,伊公司當然會覺得被刁難,所以不 得不採取緩兵之計。錄音是杜霖公司自己錄的,調查員並沒 有跟伊等去,也不是調查員錄音的,提供錄音光碟給調查局 是除了自保外,也希望能夠查明案情。為何今天(即98年7 月15日)會到高鐵烏日站,是游修信在這之間一直要求要見 面,並要依照他所要求的先付100萬元,他要求在98年7月3 、4、5日任選1天交付款項,游修信曾在98年7月3日之前到 工地現場催促伊,伊回報公司,公司要伊回答現在資金在買 材料是否能夠延到98年7月中旬。伊向游修信這樣表示,游 修信說能夠快一點更好,如果提前也都是上午11時52分在高 鐵烏日站碰面,如果有提前要伊再跟他聯繫,11時52分是游 修信訂的時間,因為游修信說那時候有一班車。王冠群知道 游修信索討200萬元的事,王冠群部分如同林正原所言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一 第40至44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證人林正原到高雄去找王冠群, 那時候伊等不知道建築師知不知道1%的事情,怕是游修信自 己主張,公司當時叫伊一起去高雄,問看看王冠群是否知道 這件事情。伊記得當天是問王冠群游修信跟伊公司要錢的 事情,建築師他知不知道,不是問說是不是他授意的,伊公 司是不是要這樣做,所以王冠群才會在名片上寫OK。伊與證 人林正原王冠群那邊回來之後,沒有再找游修信跟他說伊 等已經去過王冠群那邊。98年6月12日伊與林正原一起到冠 群建築師事務所找王冠群建築師,當時伊等與王冠群有確認 他是否知道1%,200萬元的事情,他在名片上面寫OK,當時 伊等跟王冠群確定200萬元的事情時,有沒有跟王冠群說錢 可不可以少一點,伊不太記得,可是有跟王冠群確認這件事 情。王冠群沒有以口頭明確跟伊等表示他知道1%的這件事情



,他就在名片上用筆寫OK。當時去找王冠群時,主要是林正 原在跟王冠群講話,伊是坐在旁邊聽,但是伊有看到王冠群 在名片上面寫OK,伊等去找王冠群的意思就是要問他這件事 情知不知道,要怎麼做,他都不講話,就在名片上寫OK。王 冠群在名片寫完OK之後,伊等是離開還是有再說什麼話,伊 不太記得,他還有其他的訪客,伊等去的時間很短。就伊的 觀察林正原王冠群建築師確認游修信拿200萬元這件事情 他知不知道,要怎麼做,結果他就寫OK給伊等看等語明確( 見本院審理卷一第209、210頁)。
⑶、證人林正原之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是杜霖營造公司副總經理。工地會勘完 後,伊公司表示圖說有疑問想要召開協調會,游修信就叫伊 過去,說會跟伊等事先聯繫,於98年4月11日,游修信打電 話給林俊吉,約在臺中高鐵烏日站的麥當勞,要求伊公司交 付賄賂。林俊吉回報公司後,就伊了解是公司覺得還沒有施 工,為何就要公司交付款項,為了要了解,於98年4月17日 再約游修信,想要問清楚,為何杜霖營造公司還要付200萬 元,於98年4月17日林俊吉就跟游修信再碰面。林俊吉有回 報98年4月17日的事,林俊吉表示游修信說「若杜霖公司不 交這些錢,就沒有辦法開工,甚至會讓杜霖公司賠更多錢」 。要林俊吉去錄音是杜霖公司的意思,因為伊公司是合法經 營的廠商,伊等不知道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這樣做是在做什麼 ,當時還擔心游修信是否是詐騙集團,因他不是王冠群本人 ,所以要林俊吉去問游修信王冠群是否知道此事,有無授 權游修信來談這件事。後來98年6月12日早上10點半時,伊 與林俊吉一起去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當時伊與林俊吉跟王冠 群確認1%,也就是200萬元的事情,王冠群就拿出一張名片 ,並在那張名片上頭寫「OK」,伊等當時有詢問王冠群是否 「OK」,當時王冠群有點頭。卷附98年6月12日譯文就是伊 與林俊吉到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錄音的譯文,第1頁寫6月10日 就是與王冠群約時間的譯文,第2頁就是6月12日當天的譯文 ,所以伊等因此確認王冠群知情並有要賄賂。伊公司因為有 資金壓力,所以請款時曾向游修信表示會依承諾,事實上這 是緩兵之計,因為在這之前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經常對伊公司 送審的資料很籠統的退件,就是不付理由,沒有說明清楚要 補正的事項,伊公司覺得被刁難,冠群建築師事務所還有發 聲明書表示若未經該所審查通過就施作,要杜霖公司負全責 ,可能要拆除重作,杜霖公司當然會覺得被刁難,所以不得 不採取緩兵之計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字第2355號偵查卷一第40至43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依伊之前所述,伊與證人林俊吉曾於 98年6月12日,一起到冠群建築師事務所去找王冠群,當日 游修信沒有一起去,去王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的目的是因為這 件工程的建築師是王冠群,聽游修信的說詞要跟伊公司要錢 ,所以必須要跟王冠群確認是否有交辦游修信這樣的事情。 伊印象中剛開始在對談的時候,王冠群不知道伊與證人林俊 吉去的目的,之後伊等就開門見山把1%工程費講出來,王冠 群並沒有用說話的方式,伊記得他是在名片後面寫OK。王冠 群在名片後面寫OK之前,伊就是直接開門見山問他,游修信 交代1%工程費的事情,他才寫OK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一 第199頁)。又參以證人林正原、林俊吉所提出之98年6月12 日與被告王冠群對話錄音譯文(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 站刑案偵查卷一第77、78頁),於該次對話中,證人等一再 向被告王冠群確認被告游修信要求1%之事,並向被告王冠群 表示被告游修信曾說被告王冠群知道此事等語,暨證人林俊 吉、林正原前開證述,則被告游修信杜霖公司要求給付杜 霖公司承作桃園E201新建工程標金之1%即200萬元之行政費 用以彌補冠群建築師事務所低價標得該工程監造標案乙事, 證人等於98年6月12日向被告王冠群確認此事,被告王冠群 確曾向證人林俊吉、林正原表示「OK」,顯見被告王冠群知 悉此事,且未有何反對之意或不知情之情形。
⑷、被告游修信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桃園E101、201委託監造 技術服務標案部分,伊約於96年4、5月間曾告知王冠群,要 不要向六福公司、杜霖公司拿取車馬費與工程管理費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四第 88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伊坦承伊與王冠群關 於桃園E101、E201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標案對於得標廠商有索 取金錢的事情,現在還是承認。關於E101部分,在六福公司 得標後,伊就跟王冠群回報並溝通這個部分伊等要跟施作廠 商六福公司收取1%,也就是80萬元時,伊有跟王冠群回報過 。王冠群他原本也沒說不答應,伊跟他說這部分跟廠商收取 1%作業費OK不OK,王冠群當場沒表示意見,只說試看看。試 看看即是由伊出面跟廠商溝通看能不能取得這1%作業費。當 時王冠群對這作業費合理與否沒表示意見。王冠群為何叫伊 試著收取,是因為這個工程的利潤也不是很好,希望有額外 的收入。本件是王冠群先得標,伊才跟王冠群接洽。之所以 伊跟他說要跟六福公司收服務費時他沒有反對,是因為伊跟 王冠群溝通過,伊說這個部分伊想跟廠商收取1%作業費,因 為伊跟王冠群之前就認識,伊跟王冠群說這部分伊想這樣做 ,王冠群也沒有反對的意見。伊與王冠群是從一開始與王冠



群談論利益時,就把這些預定向廠商收取額外費用算進去各 得一半。伊當時跟王冠群講這些額外費用時,他沒有表示意 見,但伊都是跟王冠群面對面講。伊自認王冠群已經默許, 所以才去跟六福公司協調。E201部分也是伊跟王冠群回報杜 霖公司得標,伊有跟王冠群說要跟杜霖公司索取200萬費用 ,這200萬費用另加在正當服務費用,總額一人一半。杜霖 公司的林正原、林俊吉來向王冠群確認伊的身分,因為林正 原及林俊吉想要知道伊向他們杜霖公司要求的200萬元是否 有得到王冠群同意。在林正原及林俊吉到事務所前,伊有先 以電話聯絡王冠群,但王冠群跟他們談話時伊沒有去。電話 中伊跟王冠群杜霖公司的人要去拜訪他,要向他了解一些 事情,王冠群沒說什麼。伊問王冠群要約什麼時候碰頭比較 好,王冠群叫伊轉知他們,直接打電話給王冠群。在此之前 ,王冠群知道伊有要向杜霖公司收取200萬元的事,在談費 用時伊就已經跟王冠群講,伊會去跟這個廠商收200萬元的 費用。杜霖公司的人伊印象中總共只見過王冠群1次,因為 其他直接工地就可以處理,不需要來找他。王冠群當天跟他 們見面純粹是要讓他們知道伊在他那裡服務。林正原及林俊 吉為何想知道伊是否在王冠群那裡服務,是因他們比較謹慎 、小心,因為伊要向他們索取費用。去向王冠群查證,不是 伊的意見,是他們的意見。他們提出這個意見後,伊有打電 話給王冠群。就是剛剛那通電話。林正原、林俊吉離開後, 王冠群之後有跟伊聯絡,但不討論這件事。林正原與林俊吉 與王冠群見面後,伊大約在1、2個月後繼續跟他們索討費用 。他們中間沒有付錢,林俊吉說杜霖公司內部對付費的事情 還有意見。伊沒有跟王冠群報告這樣的事。但伊在這1、2個 月中間有跟王冠群講他們還沒付這筆費用。王冠群也沒表示 意見。伊印象中,王冠群有說這個部分他讓伊自己去處理就 好,六福公司的50萬元,伊後來雖然自己挪做現場薪資,依 伊與王冠群的約定,還是提撥20萬元給王冠群王冠群是建 築師,伊認為他知道監造人不可以向監造廠商收取費用等語 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30號偵查 卷一第109至113頁);另參以被告游修信於98年5月25日14 時51分許,以其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被告王冠群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 譯文,被告王冠群詢問被告游修信E101、201哪邊比較順, 被告游修信回答101比較順,201還在抗拒等語(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60頁), 則依被告游修信前揭陳述,其向六福公司、杜霖公司索取前 揭款項前,確實曾告知被告王冠群,且將該等向廠商收取之



額外費用算進本件監造工作之所得利益而各得一半。⑸、復徵諸被告王冠群於偵查中曾以證人之分結證稱:有關伊所 陳述98年6月初,游修信有到冠群建築師事務所找伊,告訴 伊說他有跟廠商杜霖公司開口要百分之一的額外費用,而且 在杜霖公司人員南下向伊確認前一天,游修信有事先電話告 訴伊,在98年6月12日杜霖公司的副總經理林正原、工地主 任林俊吉南下高雄,在冠群建築師事務所向伊確認游修信是 冠群建築師事務所的員工,並且向伊確認游修信向他們收取 百分之一約200萬元的額外費用,當時伊為了表示伊知情, 在名片上寫「OK」二個字的部分均實在。游修信杜霖公司 要求額外的這200萬元就是為了彌補冠群建築師事務所低價 搶標的利潤,至於游修信順利取得這200萬元伊等二人要如 何分配,伊與游修信還沒有談到這部分的細節,這部分是實 在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3 55號偵查卷一第103頁),是依被告王冠群於偵查中所述, 被告游修信杜霖公司索取200萬元之目的係為了彌補冠群 建築師事務所低價搶標的利潤,而依其與被告游修信2人間 所約定之專案協議書內容,由被告游修信負責中科院設施供 應處桃園E101、201等新建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協調 執行,雙方合作個別集資50%,該工程所有相關事務經雙方 協議後執行,業主支付總價金額扣除相關人員及發包相關項 目等必要支出及建築師簽證費(總價15%)外,其業主支付 總價金額扣除必要支出後,利潤各分紅50%,則被告游修信 以監造人被告王冠群所代表之冠群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向六 福公司、杜霖公司索取該等款項,衡諸常情,若未經被告王 冠群同意,且被告王冠群可從中得利,豈可能任憑被告游修 信挾監造之名向該等公司索取款項,是被告王冠群於本院審 理時翻異前詞而以上揭言詞置辯,實無足採信。5、被告張樹桐雖以前揭言詞置辯,然查:
⑴、證人林俊吉於偵查中結證稱:今天(98年7月15日)伊本來 忘記是11時52分還是10時52分,所以伊打電話問游修信,游 修信就說是11時,他會坐車到桃園,11時會在臺中下車,為 何游修信會這樣安排伊不清楚,當時就是約在臺中高鐵烏日 站,為何今天他會說要去桃園伊不清楚,但游修信有說會在 臺中下車。事實上,張樹桐於昨天下午3時許到工地現場, 向伊表示游修信今天會來找伊,並提醒伊知不知道,伊有告 訴張樹桐知道。張樹桐對於游修信索討200萬元的事,張樹 桐於98年7月3日前,一直有打電話表示游修信要來找伊,並 要伊在工地的大門口等他們,後來張樹桐就載游修信到伊工 地來找伊,當時是由游修信開口跟伊說,98年7月3、4、5日



前要杜霖公司任選1天,催杜霖公司付100萬元,談此事時, 張樹桐也在旁邊,當時也有錄音。當時伊有跟游修信回答, 副總已經跟建築師check過了,所以伊與游修信都知道是100 萬元的事,也就沒有再提100萬元,但伊和游修信心裡都知 道那100萬元的事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他字第2355號偵查卷一第43頁);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游 修信原本要伊公司於98年7月5日將第1次賄款100萬元交給他 ,當時伊告訴他伊公司將資金都投入材料訂購,暫時沒有多 餘的現金,經與他電話協定後,改在今日(即98年7月15日 )上午在烏日高鐵站將100萬元賄款交給游修信,至於張樹 桐則曾在7月5日之前載游修信到桃園E201新建工程工地大門 口外找伊,當時游修信要求伊要在7月3日、7月4日、7月5日 3天的其中1天將賄款100萬元交給他,當時張樹桐也在場, 另張樹桐在昨天(98年7月14日)下午3點左右在他的工務所 裡面,問伊是否知道游修信今天(98年7月15日)要上來找 伊處理之前談妥的事情,伊告訴他伊知道,所以張樹桐對游 修信向伊公司索賄的事是知情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聲搜字第8號偵查卷第391頁);參以證人林俊 吉所提出之98年6月30日與被告游修信張樹桐,在桃園E20 1新建工程工地大門口見面之對話錄音譯文(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50、51頁), 被告游修信與證人林俊吉談話,提及要星期五、六、日3天 選定1日在臺中交款、天車送審資料時,被告張樹桐於斯時 曾參與對話內容,表示曾看到送審文件有蓋中科院的章等語 ,則被告游修信於98年7月5日、同年月15日找證人林俊吉索 取款項而約定見面乙事,被告張樹桐均知情,且曾載同被告 游修信與證人林俊吉會面,於被告游修信、證人林俊吉對話 時在場,且為被告游修信提醒證人林俊吉於98年7月15日見 面事宜。
⑵、依證人林俊吉、林正原前開證述,被告游修信於98年4月11 日、同年月17日向證人林俊吉索取200萬元作為監造人冠群 建築師事務所的行政費用,並向其表示若未按要求付款,杜 霖公司所負責之桃園E201新建工程將無法順利進行,於同年 7月5日前曾由被告張樹桐搭載至桃園E201新建工程工地門口 與證人林俊吉見面,其後因杜霖公司提出檢舉,被告游修信 於98年7月15日為調查站查獲等情,已詳如前述,被告張樹 桐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知悉被告游修信曾向杜霖公司索款 乙事,惟自被告游修信於98年4月11日向證人林俊吉索款後 ,被告游修信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告張樹桐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往來之情



形如下:
①、98年5月27日11時37分許之通聯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62、63頁)B(被告游修信):聽說你在發飆唷!
A(被告張樹桐):沒有啦!
B:哈哈哈,剛打電話過來啦!跟我說等一下馬上要去跟你會一 下啦!我說我現在沒有在管那裡啦,你現在跟我說這個.. ,好啦,我盡量幫你啊,不然怎麼樣。他說他馬上要過去找 你,..他有答應啦,原則上就幫忙啦,那可能到6月中旬 ,大家再看狀況啦!
A:喂,又現在這裡很吵。
B:原則上就201幫他忙啦!
A:什麼?
B:201啦!
A:等一下,等我一下,怪手很吵,我聽不到。B:OK。
A:好,來!
B:201現在幫他忙,但是我還是會保守啦,因為他現在只是釋 出善意而已,還沒有真正執行嘛,那我們就可以幫的幫他一 下,那個真正的時間點我會告訴你。
A:沒有啦,我跟你報告一下,我的意思也是要逼他這樣嘛。B:對啊。
A:有時候施以小惠,有時候發飆一下!反正我就是這樣搞的嘛!B:水啦!
A:大家要在一起就是這樣嘛,不然要怎樣,總不能我幹我的, 你幹你的,對不對..。
B:跟他說原則上下禮拜我會撥時間上去,但是要在電話裡跟我 說一些有的沒的,我不會他講啦。
A:對,確定不要。
B:因為講難聽一點,我也在防他啦!所以我跟他說,你跟我說 我不知道啦,但是如果我可以幫忙的,我們會幫你,你放心 啦!我是講這樣而已。
A:對啊,要有諜對諜的觀念。
B:他如果過去跟你會的話,你就說下禮拜我會撥時間上去。我 會透過你跟他說,因為我現在不在檯面上..。A:沒有啦,如果要說的話,我們約到外面講嘛。B:好啊,沒關係,文發了嗎?
A:什麼文?
B:我離職的文啊。
A:還沒。




B:有空的話,把它發出去啦。
A:沒有啦,他那個還沒有補起來啦。
B:什麼?
A:那個..那個啊。
B:梁主任唷,因為我是內部的公務行政而已,我沒有掛那邊的 工地主任。
A:我就要掛在一起。(其餘對話內容與本案無涉) 則就本次通話內容以觀,被告張樹桐知悉被告游修曾向負責 桃園E201新建工程之杜霖公司索款,因杜霖公司尚未應允付 款事宜,被告張樹桐杜霖公司施作工程時曾藉機發脾氣, 目的在於對杜霖公司施壓;且被告游修信係透過被告張樹桐 告知杜霖公司人員告知其到該工地之時間。
②、98年5月27日19時25分許之通聯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65、66頁)A(被告張樹桐):游總你好,跟你報告一下,現在我修理的很 高興,就金ㄟ(台語),今天的,要停工了。
B(被告游修信):停工唷,是唷。
A:就鐵全部把他退件。
B:為什麼?
A:他用SB280,小支的,4分的那個。
B:我們是SD28W的嗎?
A:對280W。
B:他沒有W的料進來就對了。
A:有啊。
B:恩,阿然後?
A:我要420的,呵呵。
B:我們那個6分以下的也是420唷?
A:對..這樣爽不爽。
B:這樣厲害啦。OK啦,就先這樣啦,也不要太那個,他有釋出 善意了,慢慢來,下星期一我可能會跑一趟桃園。A:要到外面唷,不要在廠區裡面啦。
B:我知道..,那來有其他的事情嗎..,你們工地沒有的話 快放假了,不然改天加班我沒辦法補假給你們。A:我跟他們說都沒有加班費。
B:好啦,那你就自己排。
A:明後2天他對都要休息啊,沒辦法啊,我還跟他說暫時不做 材料跟工地查驗,因為業主休假。
B:好啦,OK。
A:第四項就是那個,他現在來要做XXX(專業術語),沒那個 就不能做,啊那個東西又要我查驗過才能做,你說呢。



B:他們現在是怎樣,料進了就在做,不理你雖說,雖小就怕死 啊,連日報表也拿給技師看要幹嘛,那個20幾萬就說打掃、 環境清潔,這樣還有問題,我實在是會昏倒。
A:好啦,就這樣啦,你資料趕快給我看。
B:好,你在辦公室嘛。
A:對。
則就本次通話內容以觀,被告張樹桐以鐵材部分不合規定, 致杜霖公司停工,並以業主休息為由,不做材料及工地查驗 工作以對杜霖公司施壓。另被告張樹桐理應知悉被告游修信杜霖公司索款乙事於法未合,否則何以向被告游修信要求 ,若要與杜霖公司人員約定見面,地點不要在工地內,要在 工地外。
③、98年6月1日9時46分許之通聯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78頁)A(被告游修信):大哥,201現在O不OK?B(被告張樹桐):OK啦!
A:OK啦厚,那實驗室室那一塊呢?因為技師現在來我這裡。B:什麼?
A:實驗室,實驗室!
B:嘿。
A:實驗室那你找三杰去啦!
B:現在還沒有那個啊。
A:反正要測試再用去三杰那裡啦,好不好。
B:嘿啊,嘿啊,(台語,好)!
A:就順順的就好,原則上有達到‧‧,他有釋出善意了,我們 也釋出我們的善意啦!
B:對阿,我就今天開始釋出善意啊!
A:對阿,好不好!但是釋出善意是看他的表現,不是看我們的 表現。
B:對。
A:好,OK,OK,那再麻煩。
B:你看那邊怎樣再打電話一下。
(以下對話與本案無關連)
則就本次通話內容以觀,被告游修信向被告張樹桐詢問杜霖 公司的狀況,及指示張樹桐杜霖公司釋出善意回應。④、98年6月1日19時48分許之通聯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警聲搜字第3205號偵查卷第81至83頁)A(被告游修信):喂!
B(被告張樹桐):喂,吃飽沒?
A:還沒,還在打拼。




B:在吃飯唷。
A:還沒阿,在調一個預算要給業主。
B:是唷,阿到最後杜霖那個怎樣?
A:有,談得差不多了,但是..,還沒有正確,明確的答應給 你。
B:我跟你說那個青盟,那個厚,他3月有送審,3月送審,4月 那個協同(音同,下同)讓他過,到5月他送審讓他過嘛, 修正一次,4月再送,好像有過,然後再拿給中科院,中科 院就把他全部「彈」(台語,駁回)回去,他現在變成他送 來怎樣你知道嗎?把那個用拼裝的就對了。
A:不要原廠的就對了。
B:..他不知道去哪邊拿普通的,再買別牌的防爆馬達來拼裝 ,防爆配電箱再買台製的,中科院一看,圖上面就都有寫說 這主機、馬達、防爆配電箱都要同一廠牌啊。
A:他硬要凹就對了。
B:協同讓它過以後,送到中科院,中科院5月底拿來給我看, 我說你自己去看啊,你圖上面就有寫要同一廠牌的東西啊, 這個用拼裝貨,而且那個防爆配電箱,一些器材都是台製的 ,台製的又沒有防爆認證,就整個把它退回去!A:你跟他說改天出事不要我唷!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公司林園石化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